新北市114年國小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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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14 年小學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第一條 宗旨
推廣新北市小學體育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並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第二條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體育局。
第三條 承辦單位:海山國小。
第四條 協辦單位:文德國小、溪洲國小、重慶國小、板橋國小、江翠國小、後埔國小、埔墘國小、
新埔國小、莒光國小、大同國小、永平國小、二重國小、明志國小、秀朗國小、
信義國小、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
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
會、新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
跆拳道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
第五條 參加單位
本市各公、私立小學,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參賽隊數依各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主。
第六條 參賽資格
一、 年齡規定:限 101 91日(含)以後出生之該校在籍學生。各種類各組參賽年級與
年齡,依各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二、 學籍規定:參賽選手應備妥附選手相片之在學證明(需蓋關防),以備查驗,無者以棄
權論。
三、 家長認定:各參賽單位註冊之參賽運動員,均需獲家長同意並經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
者,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學校備查。
2
第七條 競賽種類、抽籤日期、技術會議、競賽日期、競賽地點:
備註:倘若有調整,將另函公告,並於新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體育網絡資訊中心公告。
種類
抽籤日期
技術會議
競賽日期
競賽地點
1
排球
212 (星期三)
09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212 (星期三)
09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31-3
(星期六至一)
新北市重慶國小體育館
(板橋區廣和街 31 )
新北市板橋國中體育館
(板橋區中正路 437 )
協辦:重慶國小
2
桌球
212 (星期三)
133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212 (星期三)
133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35-7
(星期三至五)
新北市板橋體育館
(板橋區中正路 8號)
協辦:明志國小
3
跆拳道
212 (星期三)
15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品勢:36(星期四)
對打:37(星期五)
0800
板樹體育館
36-7
(星期四至五)
板樹體育館
(板橋區溪城路 90 號)
協辦:大同國小
4
籃球
212 (星期三)
11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212 (星期三)
11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39-14
(星期日至五)
新北市板橋體育館
(板橋區中正路 8號)
板橋國民運動中心
(板橋區智樂路 6)
協辦:永平國小
5
羽球
212 (星期三)
1000
板橋體育場簡報室
311 (星期二)
0800
二重國小
311-13
(星期二至四)
新北市二重國小活動中
(三重區大有街 10 )
協辦:二重國小
6
游泳
322 (星期六)
0750
訓練館會議室
322-23
(星期六至日)
新北市基層選手游泳訓
(永和區得和路 202 )
協辦:秀朗國小
7
田徑
319 (星期三)
1400
板橋體育場視聽教室
325-27
(星期二至四)
新北市板橋體育場
(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
協辦:海山國小
3
第八條 獎勵:
一、 運動員:
() 各競賽種類各組競賽項目前 3名之運動員,頒給金、銀、銅牌及獎狀;4-8 名之運動
員發給獎狀。
() 錄取名次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田徑與游泳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出賽之運動員為主。
二、 單位團體錦標:
() 各競賽種類(科目)各組團體錦標錄取前 6名單位頒發獎盃,團體種類之籃球、排
球、桌球、羽球,各組團體賽參賽隊數超過 16 隊(含)以上時,錄取至第 8名。唯錄
取名次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錦標積分計算方式:
1. 籃球、排球、桌球、羽球競賽種類以各組團體賽項目獲得之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
2. 田徑、游泳、跆拳道以各組各項目決賽成績 1-8 名,依 9.7.6.5.4.3.2.1 累計積分總
和為團體錦標。
3. 上列各項錄取名次與所得之積分,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各種類各組團體錦標積分相同時,以獲該組獲獎項目第一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
8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則其團體錦標名次並列。
三、 各競賽種類(項目)依註冊隊(人)數,以體重分級之競賽種類項目,則以過磅後實際
參賽人數為準。按下列方式錄取優勝名次與積分:
() 二隊(人)(含)以下(不比賽)
() 三隊(人)錄取 1名(依 2累計總積分)
() 四隊(人)錄取 2名(依 3.1 累計總積分)
() 五隊(人)錄取 3名(依 4.2.1 累計總積分)
() 六隊(人)錄取 4名(依 5.3.2.1 累計總積分)
() 七隊(人)錄取 5名(依 6.4.3.2.1 累計總積分)
() 八隊(人)錄取 6名(依 7.5.4.3.2.1 累計總積分)
() 九隊(人)錄取 7名(依 8.6.5.4.3.2.1 累計總積分)
() 十隊(人)以上錄取 8名(依 9.7.6.5.4.3.2.1 累計總積分)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競賽種類秩序,由裁判長主持公開抽籤或由賽務組按各種類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凡因隊伍及個人跨種類或兼項造成賽程種類、項目之時間衝突,均依規程與規則辦理,
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條 註冊、抽籤、單位報到:
一、 註冊:
() 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以網路線上註冊作業方式辦理。
() 網路註冊日期:
1. 各種類註冊期間:
4
(1) 排球、桌球、跆拳道、籃球、羽球:114 11日(星期三)至 114 117
(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
(2) 田徑、游泳:114 23日(星期一)至 114 220 日(星期四)中午 12
止。
2. 網路註冊網址:http://news.spnet.tw/twps/點選【新北市 114 年小學運動會】
3. 凡註冊參賽各學校,其註冊資料於註冊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更改。
請學校承辦人務必與教練審慎把關,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二、 抽籤:依競賽規程總則第七條辦理,不另發通知,請務必派人參加;由各單位派代表一
人參加抽籤,否則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三、 單位報到:各單位參賽選手應於各競賽種類指定時間、地點,向大會辦理報到、提出賽
名單與參與檢錄等手續。
第十一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二條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成績公佈後 30 分鐘內向
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附表一)。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比賽
前,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附表二),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裁定;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
件,由賽務組裁定。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者,取消比賽資格及已得
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已判決之晉級資格或成績,不予遞
補。
二、 球類及團體比賽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
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 選手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有不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
辱其他運動員或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仲裁)委員會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
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本市小學運動會。
四、 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應由
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該運動員或運動團隊
之該項該場比賽作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後續比賽或市內其他運動賽會。
五、 所有參賽運動員與運動團隊,不得自行協商亦不得無故棄賽操控比賽結果,未依規定出
賽運動員與運動團隊沒收其參賽資格。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已判決之晉級
5
資格或成績,不予遞補。
第十四條 本競賽規程總則及各種類技術手冊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體育局修正後公布。
6
(附表一) 新北市 114 年小學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表
申訴事由
時間
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證人
單位領隊/教練
簽章
裁判長意見
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
審判仲裁)委員會召集人簽章 期:
附註:
1.未按競賽規程總則各項規定辦理者之申訴,概不受理。
2.單位領隊簽章權,可按本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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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新北市 114 年小學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表
被申訴者姓名
單位
種類
項目
申訴事項
證件/證人
申訴單位領隊/教練
簽章
賽務組判決
賽務組組長簽章: 期:
附註:
1.未按競賽規程總則各項規定辦理者之申訴,概不受理。
2.單位領隊簽章權,可按本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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