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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球、桌球、跆拳道、籃球、羽球:114 年1月1日(星期三)至 114 年1月17 日
(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
(2) 田徑、游泳:114 年2月3日(星期一)至 114 年2月20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止。
2. 網路註冊網址:http://news.spnet.tw/twps/點選【新北市 114 年小學運動會】。
3. 凡註冊參賽各學校,其註冊資料於註冊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更改。
請學校承辦人務必與教練審慎把關,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二、 抽籤:依競賽規程總則第七條辦理,不另發通知,請務必派人參加;由各單位派代表一
人參加抽籤,否則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三、 單位報到:各單位參賽選手應於各競賽種類指定時間、地點,向大會辦理報到、提出賽
名單與參與檢錄等手續。
第十一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二條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成績公佈後 30 分鐘內向
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附表一)。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比賽
前,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附表二),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裁定;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
件,由賽務組裁定。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三條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者,取消比賽資格及已得
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已判決之晉級資格或成績,不予遞
補。
二、 球類及團體比賽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
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 選手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有不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
辱其他運動員或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仲裁)委員會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
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本市小學運動會。
四、 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應由
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該運動員或運動團隊
之該項該場比賽作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後續比賽或市內其他運動賽會。
五、 所有參賽運動員與運動團隊,不得自行協商亦不得無故棄賽操控比賽結果,未依規定出
賽運動員與運動團隊沒收其參賽資格。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已判決之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