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大114學年度轉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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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0044360/丘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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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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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大學
114 學年度第 1學期日間部
轉學招生簡章
址:24303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入學資訊網址:http://www.mcut.edu.tw
網路報名網址:http://transfer.mcut.edu.tw
招生專線電話:02-29089899#2202~2205
招生專線傳真:02-29084511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重要日程表
簡章公告 114 414 日(星期一)
本校未印製紙本簡章,亦不發
售,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下
載,網址:
http://www.mcut.edu.tw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日期:
114 414 日(星期一)
1000 起至 114 74
(星期五)
24
00
報名網址:
http//transfer.mcut.edu.tw
報名資料上傳日期 114 74(星期五)前
請將下列資料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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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或
jpg
檔後上傳
1. 2吋相片-jpg 上傳
2. 劃撥收據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 歷年成績單或學力證明文件
5.
特種身分加繳證明文件影本
審查日期 114 710 日(星期四) 書面審查
面試日期
114
7
12
日(星期六)
面試地點於 710 (星期四)
1500 後在本校招生資訊公告
總成績查詢 114 717 日(星期四)
上午 1000 本校網站查詢
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114 718 日(星期五)
上午 1200 以傳真方式辦理複查
成績與排名公告 114 722 日(星期二)
下午 1400 以限時掛號通知具登記分發資
格者
登記分發 114 725 (星期五)
上午 0830~1150 以群組視訊 teams 式辦理分發
公告正取生完成
名單及備取生
遞補報到名單
114 725 (星期五)
下午 1400 本校網站公告
報到註冊 114 95日(星期五)
上午 0930 辦理報到、抵免說明、申請宿舍
作業、座談會
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114 95日(星期五)
下午 1700 當日下午 1400 起辦理遞補作
目錄
壹、 報名日期、方式、應繳資料 ............................................................................................... 1
貳、 面試日期 ............................................................................................................................... 2
參、 招生年級、系(組)、名額、考試時間及科目 ............................................................... 2
肆、 報考資格 ............................................................................................................................... 3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 4
陸、 准考證 ................................................................................................................................... 5
柒、 成績計算及上網查詢成績 ................................................................................................... 5
捌、 成績複查 ............................................................................................................................... 5
玖、 成績與排名公告 ................................................................................................................... 6
壹拾、 登記分發錄取方式 ........................................................................................................... 6
壹拾壹、 報到註冊 ........................................................................................................................ 6
壹拾貳、 考生疑義處理方式 ........................................................................................................ 6
壹拾參、 收費標準 ........................................................................................................................ 7
壹拾肆、 附註 ................................................................................................................................ 7
附錄
附錄一 轉學考試試場規則 .............................................................................................................. 9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1
附錄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13
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5
附錄五 明志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19
附件
附件一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 21
附件二 複查成績申請表 ................................................................................................................ 22
附件三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23
附件四 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 ........................................................................................................ 24
附件五 報到及註冊委託書 ............................................................................................................ 25
附件六 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 26
1
明志科技大學 114 學年度第 1學期日間部轉學招生簡章
114.4.2 招生委員會第 1次會議通過
壹、 報名日期、方式、應繳上傳資料
一、 報名日期114 414 (星期1000 起至 114 74日(2400
二、 報名方式:以網路通訊報名,報名網址:http://transfer.mcut.edu.tw
三、 應繳上傳資料:
(一)報名費:以劃撥方式繳交新台幣 1,200 元整、中低收入戶 480 元整、低收入戶免
費。劃撥帳號:01263182 受款人「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1.一般生上傳:繳費後之劃撥收據。
2. 中低收入戶上傳:繳費後之劃撥收據、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 除經本委員會檢視報名資格不符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凡屬中華民國
各縣巿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考生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所屬縣(市)
政府審核通過由各鄉(鎮、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有
效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辦理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減免報
名費 60%
(二)報名表:一律網路報名(網址:http://transfer.mcut.edu.tw)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完
成後,並上傳本人最近三個月內脫帽 2吋照片 jpg (請勿上傳 pdf 檔),即完
成報名手續。
(三)繳驗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含高中三年及大學一年或未提供一下成績單之切結)
1. 在校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應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清晰可辨)歷年成
單(若本學期(一下)成績單尚未取得可先行繳至前一學期(一上之歷年
成績單)及高中()歷年成績單各乙份(請將大學成績單及高中()成績單掃描
或合併成 1個檔案後上傳)並於錄取報到註冊時繳交轉學(或修業)證明書附
有歷年成績單正本。
2. 非在校生:繳驗原校發給之修業證明書(或轉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或
休學證明歷年成績單正本各乙份並於錄取報到註冊繳交學歷(力)證明文件
正本。
3. 特種身分考生:除繳交上述資料,應加繳特種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於報名時
未繳交者,概以普通身分不予優待之規定。錄取報到時繳交正本。
4. 考生務必於 114 74日(星期五)前,將報名資料依「劃撥收據」、「 學生
證正反面影本」「歷年成績單或學歷(力)證明文件)「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
結書-未提供一下成績單者」「特種身分證明文件-如為退伍軍人應加附退伍軍人
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之順序,一一上傳。
5. 報名文件掃描為 pdf 檔或 jpg 檔上傳,請務必確認資料清晰。
四、 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料一經填列不得申請變更報考資歷,錄取生於報到時繳交學歷(力)證明
文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若有資格不符,取消錄取資格。
2
(二)各項證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撤銷學籍,亦不發給任何證
明。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報請教育部公告取消畢業資
格。
(三)報名時應備資料如有缺繳或不符者,一律不予受理補件。
(四)考生輸入之電話、通訊地址、E-mail 帳號應清楚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郵
件而權益受損。
貳、 面試日期及地點
一、面試日期:114 712 日(星期六)
二、面試地點:本校,面試地點於 114 710 日(星期四)1500 公布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mcut.edu.tw
參、 招生年級、系(組)、名額、考試時間及科目
一、 表列之名額為暫定招生名額各系組學程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公告之各系組
學程招生名額為準;各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得相互流用。依據招生規定本招生於報
名截止後各系組學程未有招生名額時得不舉辦招生作業報名費全數無息退還
二、 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三條第五項」,退伍軍人招生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
計算。
三、 114 學年僅招收四技日間部二年級轉學生以群組視訊 teams 方式辦理分發(考生依
報考群組選系)。
群組
系(組)
暫定招
生名額
外加退
伍軍人
面試科目(四)
08
30~12
00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械組
1
1
面試
機械工程系光機電組
1
1
機械工程系車輛組
2
1
電機工程系
2
1
電子工程系
2
1
化學工程系
1
1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3
1
材料工程系 2 1
半導體材料與製程學士學位學程
1
1
人工智慧學士學位學程
-
-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3
1
經營管理系
3
1
數位行銷設計學士學位學程
1
1
工業設計系
2
1
面試含術科-快速
設計素描
視覺傳達設計系
2
1
3
四、 注意事項:
(一)大一大二優先提供住宿但須配合搭伙,三上、大四採申請住宿,三下實習期間自
行賃居,凡住宿之學生需配合每日夜間點名及每學期最多 2次之晨間集會活動,
二年級及三年級上學期學生家住北部地區(北北基桃)者,可藉由大眾運輸系統
通勤到校上課同學,可在家住宿,若因其他因素,無法配合本校目前大二規定住
宿者,可由家長協同尋找安全合適住宿地點。
(二)三年級下學期校外實習自行賃居,四年級採申請住宿,備男女冷氣宿舍(須自
費)、電話、網路;餐廳統一供餐,每日三餐伙食費 154 元;三年級學生依規定
須赴校外實習一年,校外實習一年平均年薪約 300,000 元,校外實習期間依教育
部規定須繳交學費全額,雜費八成。
(三)本校設有英文門檻,通過多益考試 500 分以上證照或同等級測驗(經營管理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 550 分)、各系制定專業、體育畢業門檻,於校外實習期間開設
遠距與英語自學課程,以兼顧課業學習不中斷。
肆、 報考資格
一、 報考四年制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
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四個學期者,得報考各學系
二或三年級。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者,得以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四)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
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 36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 72
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1. 前二款之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
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外,另依本校招
生簡章規定辦理。
3.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報考學士班轉
學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
點」第 1項第 4款第 1目及第 3目規定。
4
4.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就讀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系()性質其得報考
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二、 其他規定
(一)轉學生經錄取入學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
分辦法」,學分抵免由本校各系、通識教育中心審核。若因學分不足須延長修業
年限者,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學生不得異議。
(二)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三)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
明書,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依教育部規定,僑生不得分
發進修部。
(四)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
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持國外學歷之考生,其就讀學校須經教育部認可者方可報考。錄取生於報到註冊
時,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二)之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機
構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正本,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或未通過查驗者,取消本校
錄取資格。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一、 依教育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附錄三)規定辦理。
(一)退伍軍人原始總分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退伍軍人優待
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以外加名額錄取。
(二)於退伍後曾經享有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是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加
分。
(三)報名以前取得退伍身分者始享有加分優待如在報名截止後退伍之「現役軍人」
依規定不得享受加分優待。
(四)在營服役 5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身心障
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前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證
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五)符合優待規定之考生,報名時請繳交:
1.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附件一。
2.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影本。
(六)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者,未郵寄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優待資格者,概以普
通身分處理,不予優待加分。
(七)相關規則參閱簡章附錄三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二、 依教育部 111.01.27 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 號令修正「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辦理,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在學期間成績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報考轉學考試時,得予增加總分 10%
符合規定者,報名時應來送下列證明文件:
5
(一)專科歷年成績單(須蓋教務處戳章)
(二)運動成績證明。
相關規則請參閱簡章(附錄四)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 考生具有二種以上特種身分者,限擇一項加分優待。
陸、 准考證
一、 本校不製作准考證
柒、 成績計算及上網查詢成績
一、 審查科目(含書面審查及面試)總分為 100 分,依佔分比例核算總成績。
在校學期平均總成績(含大學及高中職)、操行 (一)佔分比例 30%
英文平均成績 (二)佔分比例 10%
微積分、國文平均成績 (三)佔分比例 10%
面試成績 (四)佔分比例 50%
★大學歷年成績單未呈現英文、微積分以及國文之課程名稱,請以螢光筆標示相關
對應課程;若在學期間未修讀英文、微積分以及國文之課程,則以高中()歷年成
績單中之英文、數學與國文,做為評分標準之依據。
二、 考生成績任一科目零分者,總分雖達最低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三、 退伍軍人考生成績計算方式:以各科原始成績總分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
名次,已達一般生身分考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若於招生名額內
未獲錄取時,則併入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總成績高低排序,以外加名額依序錄取。
四、 運動成績優良身分考生成績計算方式:以其各科原始成績總分經優待加分後之總成
績計算,且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
五、 114 717 日(星期四)考生可上網查詢總成績(網址
http://www.mcut.eud.tw,本校不寄發成績單,惟正式成績仍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
紀錄為憑。
捌、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可申請複查,請將「複查成績申請表」(附件二)及成績單以
傳真方式向「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傳真號碼:02-29084511
二、 複查成績至 114 718 日(星期五)中午 1200 止。
三、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試卷。
6
玖、 成績與排名公告
114 722 日下午 1400 上網公告(網址http://www.mcut.edu.tw進入招生資訊
並於當日寄發成績通知單與排名順序惟正式成績排名仍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紀錄為憑
壹拾、登記分發錄取方式
一、 114 725 日(星期五)上午 830~1150,考生以 Microsoft Teams 視訊軟體
進入登記分發錄取會議,依成績排名順序唱名進行登記分發;若考生在規定時間中
逾時參與登記分發且唱名過號,則依當時進入會議時間之順序辦理登記分發,考生
不得異議。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參與登記分發者視同放棄分發資格。
二、 登記分發係依群組排名順序唱名選擇系(組),考生選定並完成登記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更改登記之結果;參加登記分發之系(組)額滿時,得申請為該系
(組)之備取生。該系(組)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時,優先分配至該系(組)。未
獲登記分發之考生,登記為備取生,當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時,本校依名次順序以
簡訊通知備取生遞補。當日已獲分發錄取之考生,不得因該系(組)放棄所產生之
缺額,要求重新分發。
三、 退伍軍人先以原始總成績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參與登記分發,若欲
登記之系(組)已額滿時,得以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總成績之排名,依序參與外加
名額之登記分發,外加名額仍未錄取時,得依序登記外加名額備取生。
四、 總成績相同時比序方式:先以在校學期平均總成績高低分排序,次以英文平均成績
高低分優先順序,如以上成績仍相同時,再以微積分或國文高低分順序排序,成績
仍相同時,繼以操行平均成績高低分排序,成績仍相同時,同額登記分發順序。
五、 如因錄取生最後 1名如有 2人以上總成績分數及同分比序相同時,得增額錄取,備
取生遞補時亦同。
六、 備取生遞補作業,依排名之順序依序遞補,依考生報名表登錄之聯絡電話,以簡訊
方式通知考生辦理報到。
壹拾壹、 報到註冊
一、 報到註冊日期為 114 95日(星期五)上午 0930 分準時辦理報到、抵免說
明、申請宿舍作業、轉學生座談會。正取生未依規定完成報到註冊者,取消錄取資
格,依序由備取生遞補。
二、 備取生將於 114 95日(星期下午 1400 分起以簡訊通知辦理報到作業。
三、 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94日(星期四)下午 1700 前填具「錄取生放棄錄取
資格聲明書」,傳真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傳真號碼:02-29084511)。
壹拾貳、 考生疑義處理方式
一、 參加轉學考試學生若對考試過程有所質疑,得填具「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附件
四)並備妥相關資料於 114 723 日(星期三)前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
二、 本會接獲考生書面申訴,應會同有關各組詳實查證,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申訴
人。
7
三、 申訴案件如逾越申訴範圍,或未循規定之程序請求補救者,本會應以書面駁回,並
建議其處理其方式。
四、 申訴案件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 35人成立「調
查小組」為之。
壹拾參、 收費標準
一、 114 學年度之收費標準報部核定後,將於本校教務處網站公告。下表為 113 學年度
日間部收費標準:
二、 依據 112.12.18 教育部辦理「拉近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暨就學貸款說明」補助學雜費
17,500 元,補貼校內住宿費 4000~5000 元,共補助 17,500~22,500 元。
備註:
日間部伙食費 13餐共 154 元,每週收至星期五中午。
日間部學生機車停車證於開學後公告申請及抽籤作業。
壹拾肆、 附註
一、 本招生規定依 102.11.12 臺教技(四)字第 1020163665 號函核准。
二、 本轉學考招生簡章不販售,請自行下載使用。
三、 本簡章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四、 筆試、報到當日等須親自到校時,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依人事行
政局公告停班停課,本校將請電視台以跑馬燈方式公告,但因跑馬燈係免費服務,
公告內容可能不完整,將同時於本校「招生資訊」http://www.mcut.edu.tw 公告延期
舉行筆試等相關事宜,不個別通知考生。
五、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本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
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
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
人及其相關成績等資料,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
考生本人、本會招生考試各項試務及明志科技大學辦理轉學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六、 本校交通
(一)搭臺北捷運
中和新蘆線至丹鳳站 1號出口,轉乘 63763880188088315011503
公車至「明志科技大學」站,或騎乘 YouBike 微笑單車(15 分鐘)至本校。
(二) 搭乘桃園捷運
學制
宿舍費
/
學期
平安保險費
伙食費
日間
37,564 13,196
1-4
宿舍
4,000
6宿舍 5,000 230 12,164
補助學雜費及
補貼校內住宿
費後學雜費約
45,000 元。
補助學雜費
17,500 補貼校內住宿費
4,000~5,000
8
機場線 A6 泰山貴和站一號出口,步行 2分鐘至明志路三段後乘 637638
80188088315011503 號公車至「明志科技大學」站,或騎乘 YouBike
笑單車(10 分鐘)至本校。
(三) 搭車
三重客運 637 五股─台北
三重客運 638 五股─捷運南京東路站
三重客運 858 樹林─林口長庚醫院線
指南客運 801 五股─松山機場
指南客運 880 樹林─淡海線
指南客運 883 樹林─大安路-淡海
指南客運 797 泰山─市政府(經南京東路)
指南客運 798 五股─北門(經二省道)
指南客運 1503 泰山─動物園(經信義路)
指南客運 1501 五股指南宮
(四) 自行開車(車位有限,請盡量利用大眾交通工具)
1. 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下(14 號出口)往新莊、泰山。直行新五路至中山路(二省
道)右轉,直行至貴子路,貴子路直行至明志路左轉,於明志路繼續前行約
100 公尺至工專路右轉,即可見椰子林道之校門。
2. 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41A)往龜山。直行文化一路至青山路左轉,直行至中
山路(二省道)左轉,至明志路左轉,往前行至工專路左轉,即可見椰子林
道之校門。
3. 由台北車站走忠孝橋,直行高架道路,下到平面道路之後直行至貴子路口右
轉,貴子路直行明志路左轉,於明志路繼續前行約 100 公尺右轉工專路,即
可見椰子林道之校門(台北車站至本校約 12 公里)
9
附錄一
轉學考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入場,身份證明文件未帶者,如經監試人員
對,係考生本人無誤准予應試至當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份證件仍未送
,扣減其總分 2分,一次為限。
二、考生因故得於開始考試後 20 鐘內入場逾越 20 分鐘考生不得入場入場鈴()
響後考生應即入場,不得停留場外考試開始後40 鐘內不得出場未到考試時間不
得先行入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必須按編定報名序號入座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卡)、座之號碼均須完全相
同,如有不符,應即刻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經查明前,得作答,如
答,該科不予計分。
四、考生入座,應將「身分證明文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五、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不得要求解釋
意。
六、各科答案卷(卡)限用毛筆、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或鉛筆書寫,可使用修正液
卷(則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違者該科答案卷()分別不予計分生劃記
答案卷()時,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答案卷(卡)等情事,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辨認
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七、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字墊尺及招生委員會提供之
算器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計算器、發聲設備(如鬧鈴手錶、筆等)、通訊設備(
話、呼)及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至該科零分為限。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劃記答案違者該科答案卷答案卡
分別不予計分。
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警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試
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一、考生不得在考桌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字、符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考生不得竄改答案卡上之報名序號拆閱答案卷彌封將答案()損、疊、捲角、
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答案卷()分別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於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起,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
違者該科扣 5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除收回答案卷()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
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
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10
十六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如警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
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八、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九、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
機關處理。
十、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會及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廿一、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試
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11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08.05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3013472B 號令修正
1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
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
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
等事項。
五、認定: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
當之學歷。
4
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
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第
二款文件,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5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查
驗及認定;如有疑義者,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
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
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
定。
6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後,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
業情形、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
文證明文件後,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7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8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
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12
9
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
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
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
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
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
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10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
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11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
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
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
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但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12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
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附錄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107.11.13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70189106B 號令修正
1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3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
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
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
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
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
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
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
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
十五計算。
14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
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二)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
本辦法之優待。
(三)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
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
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
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
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4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
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一、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
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5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
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一)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
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
始時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二)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三)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
送原證件。
6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7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
教育部備查。
8 (刪除)
8-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
施行。
15
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111.01.27 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 號令修正
1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
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
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
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3 本辦法所定升學,其方式如下:
一、甄審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志願
發入學。
二、甄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學生下列成績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科檢定通
過後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參加術科檢
定:
(一)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單獨招生考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考試通過。
(四)大學轉學考試: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依考試簡章規定,
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
4 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
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
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二)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九、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其他賽會名稱及名次:
(一)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二)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三)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2.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16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
前三名。
(六)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公告之賽會及名次。
5 前條各款所定賽會之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賽會競賽
規程定有會前賽、資格賽或參賽成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二、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三、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
6 第二條各款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內賽會)
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
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前八名。
四、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
五、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
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7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
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
名。
8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試:
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績不限。
三、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17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以下: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每學年度指定
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9 本辦法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前項名次以第某名至
第某名之組群表示,未明確區分名次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10 招生學校應將甄審、甄試招生名額,依本部指定之日期,報本部核定後,納入招
生簡章。前項甄審名額,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甄試名
額,應納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
11 學生原肄(畢)業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協助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學
生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一、學生於招生簡章所定期限後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
學校應協助其於當年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應依招生簡章所列各招生學校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
額及條件自選一種運動種類檢附該簡章規定之證明文件經原肄(畢)
學校,向本部提出。
12 申請甄審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申請甄試者,應檢附最近二年內
運動成績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一、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
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13 符合甄審資格者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前項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
評定;其餘依此類推。
二、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比照前款規定依甄試資格之賽會成績評定
三、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定。
14 以甄試方式升學者,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應參加學科考試。
一、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
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
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二、符合甄試資格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得申請
補辦甄試。
15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或
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術科檢
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
一、前項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
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
高低評定。
二、前項加分,依運動成績等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18
(三)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百分之五。
16 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二項運動成績等級,由第十八條第二項審議小組評定之。
17 依本辦法申請升學,未能完成分發或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者,得依
定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18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
一、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
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
二、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9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其招生規定由學校擬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招收名額,應納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但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事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核定招生名額
之百分之三以內,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20 第二條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得依各辦理大
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
二、合於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21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其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運動防
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訂定規定據以執行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事項予以考
核,作為核定學校甄審、甄試及單獨辦理招生名額之參據。
21-1 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國內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
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得以
其他國內賽會成績作為採計學生甄試之成績其他國內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
績名次、運動成績等級加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21-2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
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取得
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之
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
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22 (刪除)
2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附錄五
明志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8.09.01教務會議訂定
114.02.01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為處理學生之課程學分抵免,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訂定「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 轉系(組)生、新生、轉學生。
二、 法令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 申請放棄選讀輔系學生。
四、 申請放棄雙主修,且已修學分未達選讀輔系標準之學生。
五、 依照法令規定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推廣教育學分後,考
取本校之新生
六、 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規定於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取得學分者。
七、 曾於大學或獨立學院三年級以上或技術學院二年制肆業,但未取得該校畢業証
書,重新錄取本校之新生。
八、 經本校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並持有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證明者。
九、 新舊課程交替之學生。
十、 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博、碩士班課程成績在70分以上,且此課程不計
入學、碩士學位畢業學分數者。
第三條 抵免學分數
一、 新生辦理抵免之科目,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總表之科目為準,復學生復學
前已修過學分數者,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總表之科目為準,若是尚未修過學分
數者,以相銜接之年級課程總表為準;轉系(組)生則以轉入年級之課程總表
為辦理抵免之依據。
二、 申請放棄輔系、雙主修學生,得申請已修過之科目學分抵免主修系(組)不足
之選修學分,惟不得超過本校選課辦法之規定。
三、 本校依所申請抵免科目之優先順序酌予抵免,惟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規
定最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於本校取得學分數則不得超過各系規定最低畢業學
分二分之一。
第四條 抵免原則
科目抵免原則
科目之抵免包括必修與選修科目。
學分抵免原則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者。(僅適用於選修學分)
不同學分之科目相互抵免原則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惟因本校新舊課程交替,多餘之學
分經系主任同意得抵免該系專業選修。
二、以少抵多者: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准予於修畢該
補修科目後抵免;本校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時,不准抵
免。
第五條 抵免申請
一、 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規定應於每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填具「學分抵免申請書」
(表號:A032061009),歷年成績證明與課程綱要證明直接向所屬各系提
出學分抵免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20
二、 大學部四年制學生畢業門檻之抵免,依本校「學生畢業門檻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條 科目替代
學生於入學後如有科目補修、必修科目不及格重修時,若遇原課程消失或大四以上
學生遇該課程衝堂無法修習時,得以原教學單位為優先或輔以其他教學單位(含他
校)之學分依抵免原則申請替代填具「科目替代申請單」檢附課程綱要或教學
進度表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審核方式
學分抵免之初審,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專業科目則由學生所屬之各系負
責。初審完畢後,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學院教務組進行複審並通知學生抵免情
形。
第八條 學分抵免審查
審查時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或採甄試方式進行,做為學
分抵免審查之依據。
第九條 注意事項
一、 抵免後之科目,其原有成績不計入本校學生之學期成績,僅於各項成績登記文
件中註明「抵免」。
二、 不論學分抵免多寡,學生各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三、 必修科目停開、更改名稱或更改學分數時,各系及通識中心得選定性質相近之
科目供新舊課程交替重()修之學生修習惟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仍應按本
校學則之規定,不得減少。
第十條 相關規定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21
附件一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考生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為退伍軍人身分。今報考貴校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轉學招生考試,繳驗本人退伍證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申請核給一次加分優待。
謹此切結書保證本人退伍以後,未曾以退伍軍人身分申請享受加分優待之紀錄。以上切結如
有不實,願接受取消加分優待,絕無異議。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考生簽名)
機:
切結日期:
22
附件二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複查成績申請表
查詢編號: (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意事項:
1、本複查筆試成績申請表,傳真向「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傳真號碼:02-
29084511
2、報名序號請填寫正確。
3、申請成績複查以1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閱。
4、複查成績至114718日中午1200止。
報名序號: 考生姓名:
考生聯絡電話: 考生手機
考生身分:□一般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複查項目(請勾選 處理結果(考生勿填)
□在校學期總平均、操行
□英文平均成績
微積分/國文平均成績
□面試成績
23
附件三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本人 原因,自願放棄明志科技
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系之錄取資
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報名序號:
考生簽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聯由明志科技大學留存
------------------------------------------------------------------------------------------------------------------------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本人 原因,自願放棄明志科技
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系之錄取資
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報名序號:
考生簽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聯由考生留存
24
附件四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招生
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
查詢編號: (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注意事項:
1、考生若對考試過程有所質疑得填寫本表並備妥相關資料於114723日前逕向本校招生
委員會申訴。
2、填寫資料請填寫正確。
3、請將本申請表及貼足回郵信封一只(信封左下角請註明報名序號),以限時掛號寄至
24303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4、本校招生委員會受理考生疑義申訴時,得邀請考生列席說明。
報名序號: 考生姓名
考生聯絡電話: 考生手機
考生身分:□一般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報考年級:□二年
申訴內容 處理結果(考生勿填)
25
附件五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報到及註冊委託書
本人 (事由),
未能於114 日親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擬委託
(被委託人姓名)代為全權辦理,如有任何錯誤損及個人權益,概由本人負
責。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
委託人 名: (簽名)
身分證字號:
址:
話:
被委託人 名: (簽名)
(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址: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26
附件六
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轉學考試
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本人保證符合明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轉學考試」報考資格,
茲因
□原就讀學校作業不及,或本學期還在就讀,無法申請歷年成績單
□其他原因
因無法出具學歷證明提供報名審查,請准予先行報名,11495日(星期
五)錄取報到註冊時繳交相關學歷(力)證件正本。如不符招生簡章所訂報考
資格者,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話:
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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