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附件
【114年9月30日至10月8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
地址:106308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電話:(02)7749-1184
網址:https://enroll.itc.ntnu.edu.tw/Enroll/MrEntry
(114年7月16日本校11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重要日程 |
簡章公告 | 114年9月8日(星期一)公告於本校招生網站。 | |
網路報名 | 報名 | 114年9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114年10月8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
繳費 | 114年9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114年10月8日(星期三)晚上12時止。 | |
上傳 資料 | 114年9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114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 |
准考證列印 | 114年10月23日(星期四)~114年11月9日(星期日),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 |
甄試日期 | 114年10月25日(星期六)~114年11月9日(星期日), 依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 |
錄取放榜 | 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
申請成績 複查 | 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 |
正取生報到 | 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1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 |
遞補公告 | 第一次遞補公告日期為114年12月5日(星期五); 之後有缺額會週五公告,隔週一、二報到。 | |
備取生最後遞補期限 | 115年2月6日(星期五) | |
簡章公告 |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下載網址:https://enroll.itc.ntnu.edu.tw/Enroll/MrEntry
相關資訊 |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專區」
電話:(02)7749-1184
網址:https://enroll.itc.ntnu.edu.tw/Enroll/MrEntry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電話:(02)7749-1107
網址:https://www.aa.ntnu.edu.tw/zh_tw/GSD/Overview03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

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畢業生碩士班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為鼓勵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優秀學生就讀本校日間學制碩士班,補助金額每學期新台幣36,000元(最多4學期),申辦方式請詳參本校教務處網站: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FreshmanEntrance 。
優秀研究生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碩士班每名每學期發給新台幣15,000元,申請方式及甄選機制請洽各系所辦理。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就學貸款、工讀等資訊,請洽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電話:(02)7749-1061網址:https://assistance.sa.ntnu.edu.tw/scholarships-0/。
網址:https://www.sa.ntnu.edu.tw/ntnumapinfo/

目 錄 | ||
■ 共同規定事項 | ||
報考資格、入學時間、修業期限、報名 | …………………………………………………… | 1-5 |
報名注意事項 | …………………………………………………… | 5-6 |
准考證列印、甄試日期、時間、地點 | …………………………………………………… | 6 |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錄取公告、成績單 | …………………………………………………… | 6-7 |
成績複查、報到及註冊入學 | …………………………………………………… | 7-10 |
修業規定 | …………………………………………………… | 10 |
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 …………………………………………………… | 10 |
附註 | …………………………………………………… | 10-11 |
■ 系所規定事項 | ||
教育學院 | …………………………………………………… | 12-23 |
文學院 | …………………………………………………… | 24-29 |
理學院 | …………………………………………………… | 30-39 |
藝術學院 | …………………………………………………… | 40-44 |
科技與工程學院 | …………………………………………………… | 45-51 |
運動與休閒學院 | …………………………………………………… | 52-55 |
音樂學院 | …………………………………………………… | 56-60 |
管理學院 | …………………………………………………… | 61-62 |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 …………………………………………………… | 63-68 |
跨域科技產業創新研究學院 | …………………………………………………… | 69-70 |
■ 附件 | ||
附件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 | 71-76 |
附件 2 國籍法 | ………………………………… | 77-79 |
附件 3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 ………………………………… | 80 |
附件 4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 | 81 |
附件 5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 | 82 |
附件 6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 | 83 |
附件 7 碩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 ………………………………… | 84-85 |
附件 8 和平校區配置圖 | ………………………………… | 86 |
附件 9 公館校區配置圖 | ………………………………… | 87 |
附件 10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 ………………………………… | 88 |
附件 11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 | ………………………………… | 89 |
附件 12 身心障礙考生在校學習紀錄表 | ………………………………… | 90 |
附件 13 境外學歷切結書 | ………………………………… | 91-92 |
附件 14 新住民歸化國籍具結書及授權查證同意書 | ………………………………… | 93 |
附件 15 名次證明 | ………………………………… | 94 |
附件 16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 | 95 |
附件 17 推薦函共同格式 | ………………………………… | 96-97 |
附件 18 在職生報考資格不符變更同意書 | ………………………………… | 98 |
附件 19 特殊教育學系個人資料表 | ………………………………… | 99 |
附件 20 特殊教育學系教育學程修習意願調查表 | ………………………………… | 100 |
附件 21 復健諮商與高齡福祉研究所審查資料表 | ………………………………… | 101 |
附件 22 國文學系教師認證表 | ………………………………… | 102 |
附件 23 臺灣語文學系申請表格式 | ………………………………… | 103-104 |
附件 24 物理系推薦函格式 | ………………………………… | 105 |
附件 25 地球科學系報考領域別意願調查表 | ………………………………… | 106 |
附件 26 藝術史研究所自傳格式 | ………………………………… | 107-110 |
附件 27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書面資料審表 | ………………………………… | 111 |
附件 28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研究構想書撰寫格式 | ………………………………… | 112 |
附件 29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考生資料表 | ………………………………… | 113-114 |
附件 30 音樂學系音樂學組考生資料與研究計畫表 | ………………………………… | 115 |
附件 31 音樂學系音樂教育組考生資料表與進修計畫 | ………………………………… | 116 |
附件 32 東亞學系考生資料表 | ………………………………… | 117 |
附件 33 退費申請書 | ………………………………… | 118 |
招生系所招生名額、頁碼一覽表
※各招生系所實際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院別
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逕取放榜日期
(公告於教務處網頁)
頁碼
一般生
在職生
新住民
教育學院
教育學系
17
1
12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21
1
13
社會教育學系
16
14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2
1
15
幼兒與家庭科學學系
13
8
2
16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7
17
特殊教育學系
14
1
18
復健諮商與高齡福祉研究所
7
1
19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10
1
20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0
1
21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8
22
資訊教育研究所
20
1
114年11月5日
23
文學院
國文學系
12
24
英語學系
24
1
25
歷史學系
14
26
地理學系
15
27
臺灣語文學系
10
1
28
臺灣史研究所
9
1
29
理學院
數學系
24
114年10月29日
30
物理學系
35
2
1
31
化學系
50
114年10月29日
32
地球科學系
19
1
114年11月3日
33
資訊工程學系
41
114年10月30日
34
科學教育研究所
15
1
35
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
14
1
36
生命科學系
34
1
37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9
1
38
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5
1
39
藝術學院
美術學系
13
40-42
設計學系
15
43
藝術史研究所
8
44
科技與工程學院
工業教育學系
24
1
45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26
1
46
圖文傳播學系
12
1
47
機電工程學系
18
48
電機工程學系
43
114年10月30日
49
光電工程研究所
22
1
1
114年10月31日
50
車輛與能源工程研究所
10
114年10月30日
51
運動與休閒學院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30
52
運動競技學系
16
53-54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27
55
音樂學院
音樂學系
9
56-57
表演藝術學系
17
1
58-59
民族音樂研究所
14
60
管理學院
管理研究所
14
61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5
62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華語文教學系
20
1
63
東亞學系
16
1
64
大眾傳播研究所
10
2
1
65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7
1
66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15
1
67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7
1
68
跨域科技產業創新研究學院
AI跨域應用研究所
18
69
綠能科技與永續治理研究所
13
70
合計
924
13
31
※新住民每(系)所招生名額以115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2%為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6825C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06304C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增訂第2-1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4012890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50006004B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發布第2、3、4、9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國籍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1、23 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23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9、20 條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6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第 7 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9 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
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特任、特派之人員。
各部政務次長。
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陸海空軍將官。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16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 17 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1 條 (刪除)
第 2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發布實施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第 3 條 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前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
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
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請本部備查。
第 4 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6 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
消入學資格。
第 7 條 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第 8 條 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第 4 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情形、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及其理由,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議)前項申請案及申訴案;審議申訴案時,得視學生障礙情形增邀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參與,並得增邀考生本人、考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校代表列席。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第 5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第 6 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第 8 條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情形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第 11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各項考試服務已納入簡章並公告者,依簡章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校101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校101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校10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校108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2、3、5、6、9、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校10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2條條文
第一條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入場,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經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及座位標示單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驗。
第五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 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限用藍色及黑色筆(含鉛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電腦劃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作答區內作答,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在答案卷(卡)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書寫姓名,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卡)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 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答案卷(卡)及試題應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交卷(卡)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 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 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本校90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01日本校97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校10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 四 條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
第 五 條 複查筆試成績時,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詳細核對彌封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口試或術科成績時,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再查對成績,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六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除復知該考生外,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復知該考生,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 七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九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影響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5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單位:元/學期
序號 | 學院別 | 學 系 別 | 國內學生、僑生 | 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 | 收費類別 | |||
學雜費 基數 | 基本學分費 | 學雜費 基數 | 基本學分費 | 合計 | ||||
1 | 教育學院 | 教育學系 | 10,690 | 12,5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2 |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 10,690 | 12,5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3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12,390 | 14,4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4 | 社會教育學系 | 10,690 | 15,1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5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 12,390 | 14,0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6 | 幼兒與家庭科學學系 | 12,390 | 13,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7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 10,690 | 18,1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8 | 資訊教育研究所 | 12,390 | 12,2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9 | 特殊教育學系 | 12,390 | 12,2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10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12,390 | 11,4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11 |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 10,690 | 12,9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12 | 復健諮商與高齡福祉研究所 | 12,390 | 12,5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13 | 文學院 | 國文學系 | 10,690 | 14,4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14 | 英語學系 | 10,690 | 13,3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15 | 歷史學系 | 10,690 | 13,3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16 | 地理學系 | 12,390 | 12,2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17 | 翻譯研究所 | 10,690 | 15,1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18 | 臺灣語文學系 | 10,690 | 13,3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19 | 臺灣史研究所 | 10,690 | 12,9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20 | 運動與休閒 學院 |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 12,390 | 12,9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21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 12,390 | 14,7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2 | 運動競技學系 | 12,390 | 11,8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3 | 理學院 | 數學系 | 12,390 | 11,4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24 | 物理學系 | 12,390 | 10,3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5 | 化學系 | 12,390 | 9,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6 | 生命科學系 | 12,390 | 9,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7 | 地球科學系 | 12,390 | 10,0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8 | 科學教育研究所 | 12,390 | 13,3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29 | 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 | 12,390 | 13,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30 | 資訊工程學系 | 12,820 | 10,0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31 |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 12,390 | 11,8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32 | 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 12,390 | 9,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33 | 藝術學院 | 美術學系 | 12,390 | 17,3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34 | 設計學系 | 12,390 | 14,7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35 | 藝術史研究所 | 12,390 | 12,5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序號 | 學 院 別 | 學 系 別 | 國內學生、僑生 | 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 | 收費類別 | |||
學雜費 基數 | 基本學分費 | 學雜費 基數 | 基本學分費 | 合計 | ||||
36 | 科技與工程學院 | 工業教育學系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37 |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38 | 圖文傳播學系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39 | 機電工程學系 | 12,820 | 9,2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40 | 電機工程學系 | 12,820 | 11,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41 | 光電工程研究所 | 12,820 | 12,9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42 | 車輛與能源工程研究所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43 |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 華語文教學系 | 10,690 | 14,7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44 | 東亞學系 | 10,690 | 12,9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45 |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 10,690 | 13,6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46 |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 10,690 | 14,000 | 27,794 | 22,932 | 50,726 | 文 | |
47 | 大眾傳播研究所 | 12,390 | 14,4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48 |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 12,390 | 14,0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49 | 音樂學院 | 音樂學系 | 12,390 | 13,6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50 | 民族音樂研究所 | 12,390 | 14,7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51 | 表演藝術研究所 | 12,390 | 16,2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52 | 管理 學院 | 管理研究所 | 12,390 | 17,0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53 |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 12,390 | 17,700 | 32,214 | 22,932 | 55,146 | 理 | |
54 | 跨域科技產業創新研究學院 | AI跨域應用研究所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55 | 綠能科技與永續治理研究所 | 12,820 | 14,400 | 33,332 | 22,932 | 56,264 | 工 | |
說明:
自111學年度起,107學年度前入學學生併入新制收費,修業前4學期(不含休學)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學分費,第5學期起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108年度起入學學生,修業前4學期(不含休學)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學分費,第5學期起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教育學程課程(含暑期開課):需於選課結束後另收學分費,每學分1,390元;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每學分2,780元。
音樂指導費: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時數)於選課結束後繳交音樂指導費,每學分(時數)收取9,500元。
每學期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5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205元。
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修業前4學期每學期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學分費,第5學期起每學期僅收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每學分2,940元。
校際選課外校學生,修習本校課程學分費:每學分1,470元;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另依本校日間學制暑期授課辦法規定辦理。
社會人士選讀/旁聽日間學制研究所課程學分費:每學分3,000元。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考生姓名 | 報考系所組別 | 系(所) 組 |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聯絡電話 | (日) (夜) (行動) | ||
應檢附證件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
注意事項 |
| ||
審查結果 (考生勿填) | 符合優待資格,免繳報名費。 不符優待資格,須補繳報名費。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
本表有灰底標示者,無須填寫。
報考系所組 | 學系(所) 組 | ||
考生姓名 | 准考證號碼 | ||
電子信箱E-mail |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
緊急聯絡人 | 聯絡人電話 | ||
考生請勾選應考申請之服務項目:
項 目 | 本校審查結果 | |
□提早入場(考試前五分鐘提早入座) |
□同意
補充說明: | |
□坐輪椅應試 | ||
□延長筆試時間20分鐘 | ||
□放大答案卡(放大為A4影本作答) | ||
□放大試題(將原各頁試題放大為二頁A3之影本) | ||
□個人攜帶輔具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特製桌椅 | ||
□電腦作答 | ||
□錄音作答 | ||
□另設1樓或有電梯之特殊試場 | ||
考生補充說明 | 本校審查單位用印 | |
填寫前請詳閱「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請參閱附件4,第81頁),本校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連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診斷證明及身心障礙考生在校學習紀錄表(附件12,第90頁),上傳至本校指定之審查資料上傳系統,逾期恕不受理。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對於考生所申請填寫本表之服務項目,須經本校審核同意,始可辦理。
若有問題洽詢單位:教務處企劃組,聯絡電話:(02)7749-1184。
考生簽名: 本校招生委員會核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
身心障礙考生在校學習紀錄表
※本表請由現階段(或前階段)之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填寫
基本資料:
學生姓名
就讀學校
□應屆 □非應屆
障礙類別 :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其他
教 育 史:
醫 療 史:
能力現況評估:
溝通能力
□可清楚表達意見 □僅可簡單表達意見 □其他:
行動能力
□使用輪椅或代步車□無須使用輔具即可自行上下樓□需使用輔具( )上下樓
人際關係
□可與同學一般交往 □僅與少數特定同學交往 □其他:
健康情況
□可自理日常生活 □須定期複診 □其他:
學業能力
□可參與一般學習 □須變更課程與學習活動:
校內評量方式:
試題:□一般書面 □書面放大% □點字 □電腦 □語音播放 □人工報讀 □其他:
作答:□一般紙筆 □點字機 □電腦 □口語 □旁人協助或解釋 □其他:
場地:□一般教室 □獨立試場□其他:
時間:□一般時間 □提早分鐘入場 □延長紙筆測驗考試時間(□各科均延長分鐘)
□增加休息次數 □其他:
輔具:□特殊桌椅 □點字機 □盲用電腦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FM調頻系統 □其他:
填寫人
姓名
學校單位用印
電話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請填寫姓名)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名稱)
考生以 學歷
參加貴校115學年度 系(所) 組碩士班甄試入學,依規定應於報到時繳交並確認下列資料(請打勾):
□海外學歷(含香港與澳門學歷):
(持國外或我國認可名冊所列香港或澳門學歷者)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書正本一份。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如原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非中文或英文者,須另繳交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一份,並送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驗證國外學歷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辦理:https://www.boca.gov.tw/mp-1.html
□大陸地區學校學歷:
(持我國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入學者)
畢業證(明)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一份。
學位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一份。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一份。
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檢具學位論文完整電子檔。
本國籍學生應檢具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影本(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1頁,共2頁
□停留於當地大學修業期間之入出國紀錄(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填)
出國年月 | 返國年月 | 合計 | |
1 | 年 月 | 年 月 | 月 日 |
2 | 年 月 | 年 月 | |
3 | 年 月 | 年 月 | |
4 | 年 月 | 年 月 | |
5 | 年 月 | 年 月 | |
6 | 年 月 | 年 月 |
注意:
上述境外學歷驗證程序繁瑣耗時,請考生審慎選擇報考學歷,錄取後不得以「不便完成驗證程序」為由更改報考(入學)學歷。
報考之境外學歷不得以遠距數位授課方式取得。
本人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將於報到時依前述規定繳(驗)上述各項文件證書正本;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號碼:
具結日期:114年月日
第2頁,共2頁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新住民歸化國籍具結書及授權查證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報考 貴校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學系(研究所)新住民組。
本人原生國籍或歸化前之國籍為___________,業已完成歸化手續,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國籍。本人因故不便提出歸化國籍證明資料,本人同意 貴校就本人所提供之報名資料,向內政部戶政司查核歸化國籍許可證明。
本人保證所提供之資料皆為本人所有,資料正確無誤。若有冒用、假借、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本人願接受 貴校撤銷報考資格或撤銷入學資格之處分,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114年 月 日
名次證明
考生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
就讀學校 | 學號 | |||||||
就讀系(科)組 | 學系(科) 組 | |||||||
*學業成績總平均 | ||||||||
*名 次 | 第 名 | |||||||
*全班(組、屆)人數 | 共 人 | |||||||
*名次佔全班(組、屆)百分比 | % | |||||||
該生於年月自本校 | 年制學士班 系 | 畢業, | ||||||
年制專科 科 | ||||||||
其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如上表所列無誤。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原就讀學校權責單位章戳: 中華民國108年 月 日 | ||||||||
報考系所組 | 學 系 (研究所) 組 (由考生填寫) | 准考證號碼 | (由審查人員填寫) | |||||
※如成績單上已註明*欄位之資料(名次百分比及全班(組)人數)者,得免再附本證明。
碩士班甄試入學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准考證號碼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經錄取為貴校學系(研究所) 組新生 本人因___________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參考原因:□學士班無法畢業 □考上他校:________ □出國進修 □服兵役 □就業 □興趣不合(師資、研究領域等) □無法兼顧工作 □經濟因素考量 □地域因素考量(離家遠) □健康因素考量 □家人反對 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立 書 人: (簽章)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說明:
請慎重考慮,一旦送交本聲明書後,日後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補救措施要求入學。
請傳真至(02)2363-5695,或以掛號信函郵寄至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研究生教務組(或116台北市文山區汀洲路四段88號 公館校區教務組),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115學年度碩士班推薦函Recommendation for Master's Admission
推薦者部份 Referee’s Information
1. 基本資料 Basic Information:
推薦者姓名: Evaluator’s Name | |||
服務單位: Institution/Company | 職稱: Title/Position | ||
聯絡電話: Telephone No. | |||
電子信箱E-mail: | |||
2. 與「被推薦者」之關係 (可以多選):
How well do you know the applicant? (Check as many as applied.)
| 導師,共擔任 年;或老師,共教過申請人門課,課程名稱:。 Mentor foryears or Instructor taught incourses. course titles: . | |
| 學士論文研究計畫指導老師 Advisor for bachelor thesis/research project | |
| 工作主管 Supervisor (at work) | |
| 朋友/同事 Friend/Colleague | |
3. 與「被推薦者」認識 I have known the applicant for | 年。 years. | 自Since | 年 year | 月 month | 起至今。 to the present. |
4. 與「被推薦者」接觸之機會: | 總是 Always | 常常 Frequently | 有時Sometimes | 偶爾 Occasionally | 不常Seldom |
Frequency of contact with the applicant: | | | | | |
請就「被推薦者」之學術能力,做一客觀評鑑:
Please give an objective evaluation on the academic capacity of the applicant.
A: 傑出 Outstanding (5%) B: 優Very Good (6%~20%) C: 良Good (21%~40%)
D: 好 Average (41%~60%) E: 可 Acceptable (below 60%) F: 表示無法評估 Unable to judge
1. | 分析能力Analytical skills | 2. | 對研究之創造能力Research capacity | ||||||||||||||||
A | B | C | D | E | F | A | B | C | D | E | F | ||||||||
| | | | | | | | | | | | ||||||||
3. | 執行實驗之工作態度 Working attitude when conducting experiments | 4. | 從事實驗之技巧及資料處理能力 Experimental skills and data-processing | ||||||||||||||||
A | B | C | D | E | F | A | B | C | D | E | F | ||||||||
| | | | | | | | | | | | ||||||||
5. | 誠實與可信度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 6. | 自信心與成熟度Self confidence and maturity | ||||||||||||||||
A | B | C | D | E | F | A | B | C | D | E | F | ||||||||
| | | | | | | | | | | | ||||||||
7. | 對建議與批評之接受程度 Acceptance of suggestions and criticism | 8. | 英文閱讀及表達能力 Reading and communication capability in English | ||||||||||||||||
A | B | C | D | E | F | A | B | C | D | E | F | ||||||||
| | | | | | | | | | | | ||||||||
9. | 中文書寫能力Chinese writing proficiency | 10. | 口頭表達能力Oral communication capability | ||||||||||||||||
A | B | C | D | E | F | A | B | C | D | E | F | ||||||||
| | | | | | | | | | | | ||||||||
請描述「被推薦者」之個性行為(可多選):
Please describe the personality of the applicant. (Check as many as applied.)
1. 性情 Disposition | 2. 工作態度 Working attitude | ||||||||
開朗Cheerful | 易與人相處 Amiable | 認真 Earnest | 積極Proactive | ||||||
樂觀進取Optimistic | 有氣度 Tolerant | 輕鬆自怡Easygoing | 踏實Practical | ||||||
穩重Steady | 樂於助人 Helpful | 擇善固執Pertinacious | 責任 Responsible | ||||||
積極主動Proactive | 善於傾聽溝Empathetic | 團隊精神Team-oriented | 邏輯清晰Logical | ||||||
其他Other | 抗壓性高Resilient | 其他Other | |||||||
「被推薦者」的學業成績是否能表現出他的研究潛力:
Does the applicant’s academic record fairly reflect his/her research potential?
是 Yes 否 No 無法評估 Unable to judge
理由 Please explai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貴校有碩士班,您會接受「被推薦者」為您的學生嗎?
Would you accept the applicant to work with you toward a MS degree, if your institution has a comparable master program?
極力推薦 | 推薦 | 勉強推薦 | 不推薦 | 無法評估 |
Highly recommended | Recommended | Recommend with Reservation | Do Not Recommend | Unable to judge |
理由Please explai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整體而言,「被推薦者」在同儕中總體表現為:
What is your overall ranking of this applicant as compared with other students you have known at his or her educational level?
前5﹪(Upper 5%) 前10﹪(Upper 10%)前25﹪(Upper 25%)
前50﹪(Upper 50%)50﹪以後 (Lower 50%)
評估「被推薦者」繳交之專題研究報告,其個人完成研究貢獻度之比率: 註:化學系適用
Assess the proportion of the submitted research project that reflects the nominee's individual contribution.
非專題指導教授(Non-topic tutoring professor) 100-81﹪ 80-71﹪
70-51﹪ 50-31% 30﹪以下 (Lower 30%)
整體評論 (如篇幅不足,請另加附頁補充。)
General comments: (Please add pages if necessary.)
在職生報考資格不符變更同意書
報考系所 及組別 | 考生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年月日 | 聯絡電話 |
(日) (夜) (手機) | ||||
本人如經審核不符合在職生報考資格,而符合同系所一般生資格時,則同意原報考 系(研究所),在職生改以同系所(組)之一般生報考。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班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 (請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注意事項: 本同意書請務必與審查資料一併上傳。未上傳者,經審查資格不符時,一律以退費方式處理。上傳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撤回,請慎重考慮。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
特殊教育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
4.個人資料表
申請人姓名:
※下述資料僅舉例,若無該項資料請填0 件。
※如為集體創作,請標示考生之貢獻,並附所有成員簽名。
※各項目之子項數目請依據申請人繳交件數修改,在順序不變的情形下,得自行增減。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序分類、編目,附於本表之後一併上傳報名系統,未附證明者不予計分。
4-1.與特教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榮譽證明(佔審查分數10%)。
4-1-1.(例如:獲新北市103學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4-1-2.
4-1-3.
:
:
以上共計件。
4-2.近五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佔審查分數10%)。
4-2-1.(例如:擔任特教輔導團隊員6個月)
4-2-2.
4-2-3.
:
:
以上共計件。
4-3.已發表之相關著作/教材/方案/活動設計/國科會大專生研究計畫等(佔審查分數20%)。
4-3-1. (例如: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生涯輔導教材)
4-3-2.
4-3-3.
:
:
以上共計件。
特殊教育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資優組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
修習意願調查表
學生簽名:
說明:
本校提供115學年度入學本系碩士班資賦優異組學生「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之師資培育生名額至多4名。
本調查結果僅作為本系碩士班資賦優異組錄取學生入學後提供資優教程師資培育資格之參考,不會影響推薦甄試入學之成績。
修習「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之意願 |
1.□有意願 2.□無意願 |
※報名資優組者,無論是否有意願均須填寫、繳交。
※本名額限115年9月入學者適用,有意申請提早入學(115年2月)者,請另外報名資優教程甄選。
復健諮商與高齡福祉研究所 審查資料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下述資料僅舉例,若無該項資料可免填)
申請人姓名:
5-1.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榮譽證明。
5-1-1(例如: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獲獎、服務評鑑優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第○屆金展獎、衛福部社家署老人福利機構相關獎項)
5-1-2
以上共計件。
5-2.近5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
5-2-1(例如:身心障礙團體/老人福利機構志工○○小時、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輔導團委員○○個月)
5-2-2
以上共計件。
5-3.相關師級證照、技術士證照或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5-3-1(例如: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公職社工師、居家服務員、長照服務員)
5-3-2
以上共計件。
5-4.已發表之相關著作/學術研討會海報/專題報告等。
5-4-1(例如:身心障礙工作者的工作壓力及因應策略。)
5-4-2
以上共計件。
5-5.其他
5-5-1
5-5-2
以上共計件。
※如為集體創作,請標示考生之貢獻,並附所有成員簽名。
※各項目之子項數目請依據申請人繳交件數修改,在順序不變的情形下,得自行增減。
※紅色字體案例部分僅為舉例說明,請逕自刪除後再使用。
※上述資料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序分類、編目,與其他審查資料一併上傳,未附證明文件者不予計分。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具 結 日 期: 114年 月 日
國文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 教師認證表
以下資料(請勾選填寫):
□研究計畫
□學術論文代表作
確認為同學所撰寫。
※研究計畫之題目、內容,不得與學術論文代表作或已獲補助之研究計畫相同。
學 校:
學 系:
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臺灣語文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考生資料表
姓 名 | 男 □ 女 □ | 出生年月日 | 西元 年 月 日 | |||||||
戶籍地址 | 相片 | |||||||||
聯絡地址 | ||||||||||
聯絡電話 | ||||||||||
學 歷 (高中以上學歷) | ||||||||||
修業期間 | 學校及系所名稱 | |||||||||
年 月 ~ 年 月 | ||||||||||
年 月 ~ 年 月 | ||||||||||
學業成績 | 學 年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
大學一年級 | ||||||||||
大學二年級 | ||||||||||
大學三年級 | ||||||||||
大學四年級 | ||||||||||
經 歷 (若無則免填) | ||||||||||
經歷起迄時間(西元年) | 任職單位 | 擔任職務 | ||||||||
本土語言及外語能力(請由以下勾選並簡單自評聽說讀寫之能力) | 請圈選有無檢具證明文件 | |||||||||
台 語 □ | □有 □無 | |||||||||
客家語 □ | □有 □無 | |||||||||
原住民語 □ | □有 □無 | |||||||||
英語 □ | □有 □無 | |||||||||
其他( ) | □有 □無 | |||||||||
競賽得獎證明或榮譽證明 | 獎 項 | 授獎機關或主辦單位 | ||||
社團活動 | 社團名稱 | 活動名稱及內容 | ||||
專題報告或已發表之論文 | 報告或論文題目 | 發表時間 | 發表場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年 月 | ||||||
※如篇幅不足,考生請自行增列欄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
物理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推薦函
1.學生姓名:
2.認識學生年,學生曾修過您開授之科目
3.與學生認識程度: □ 很熟悉 ,□ 熟悉 ,□ 普通 ,□ 不熟悉
4.於下表中勾選:(依名學生中)評估
前5% | 前5-10% | 前10-20% | 前20-30% | 前30-50% | 無法判斷 | |
學業 | ||||||
溝通能力 | ||||||
勤奮 | ||||||
成熟度 | ||||||
對物理熱忱度 | ||||||
研究潛力 |
總評: □ 強力推薦 ,□ 推薦 ,□ 勉予推薦 , □ 不推薦
5.請對該生之個性、工作態度及其他特點加以簡述:(若篇幅不足,請自行另加紙張)
6.推薦人簽名: 服務單位:
職 稱: 聯絡電話:
日 期: 年月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 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報考領域別意願調查表
姓名 | 學士班 就讀/畢業學校 | ||
聯絡資訊 | 電話: 手機: Email: | ||
※請勾選本次甄試報考之志願領域(審查+口試):
至多僅能勾選3個領域,口試將依據志願領域進行安排,當您勾選報考2個(含)以上領域時,代表需要進行2個(含)以上領域之口試。
志願領域 (請勾選V) | 報考志願(請依所勾選報考之領域填寫就讀志願序,第1志願請填1,以下類推,未勾選之領域,請勿填寫。) |
地質領域 | |
大氣領域 | |
天文領域 | |
地球物理領域 | |
海洋領域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史研究所 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審查資料 自傳格式表 | |||||||
考生需自行下載「自傳格式表」,連同審查資料一併上傳。 報考西方藝術史組之「自傳格式表」及各項審查資料,請提交英文版本(第109頁)。 | |||||||
一、個人基本資料 | |||||||
姓 名 | 性 別 (非強制性) | ||||||
出生日期 | 身份證字號 | ||||||
電 話 | |||||||
名稱 | |||||||
程度 | 學校 | 科系 | 畢業/肄業 | ||||
近期工作 經歷 | |||||||
實習經歷 | |||||||
研究所 | |||||||
大學 | |||||||
高中 | |||||||
自 傳(含學習歷程,至少500字) | |||||||
二、學習藝術史的動機以及研究興趣與方向(至少1500字) | |||||||
三、曾修習過與藝術史相關的課程(請附修課證明) | |||||||
修課學校機構 | 課程名稱 | 授課老師 | |||||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書面資料審查表
考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畢業校/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組別:請務必勾選以核對報考身分及繳交資料
□ 運動人文社會科學組-□一般生 □運動績優生
(□運動教育□運動與休閒產業經營□運動文史哲)
□ 運動自然科學組-□一般生 □運動績優生
(□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力學□身體活動心理學)
*各類別審查項目請條列式填寫並依填寫順序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相關證明者,不予計分。
個人審查資料 | |||
類 別 | 審查項目 | 填寫說明(請條列式填寫並依照填寫順序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相關證明者,不予計分) | 已上傳 請打勾 |
1 | 本系書面資料審查表 (本表) | ||
2 | 大學歷年成績單 | ||
3 | 研究構想書 (請依附件28 ,第112頁之格式撰寫,以不超過7頁為限,進行中或已完成之研究計畫不得作為本招生考試之研究構想內容,僅可放入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研究主題: | |
4 | 個人進修計畫。(應包含個人簡介、學經歷、未來研究目標及領域、生涯規劃等項) | ||
5 | 推薦函2封 | ||
6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外語能力、服務、獎勵、證照、特殊學術研究表現等等,無則免繳) | (1) (2) (3) | |
7 | 比賽成績證明或國家級運動代表隊教練證明影本 (以「運動績優生身份報考」必繳項目,無則免繳) | 填寫範例: 114學年度大專校院排球聯賽公開女子組第一級第2名 | |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研究構想書撰寫格式
自107學年度招生起適用
※撰寫說明:
一、書寫方式:
以中、英文電腦打字,篇幅以7頁為限,超過7頁部分不予計分。
二、版面與格式:
以Word 編輯器為準,A4紙張,上、下、左、右邊界各為2.5cm;字體大小12,中文字型:新細明體/標楷體,英文字型:Times New Roman;字元間距為標準間距;行距為1.5行間距。
三、研究構想書內容:有別於一般傳統研究計畫,但至少應包含:
(一)研究主題。
(二)選擇該研究主題的原因或動機。
(三)該主題的重要性為何?
(四)將如何進行該研究主題?
上述內容不拘,可自由發揮進行撰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碩士班考生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 | ||||||
考生姓名 | 性 別 | □男 □女 | ||||
出生年月日 | 西元 年 月 日 | |||||
二、學歷 (高中以上學歷) | ||||||
修業期間(西元年) | 學校及系所名稱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大學歷年學業平均 | ||||||
三、工作經歷(若無則免填) | ||||||
經歷起迄時間(西元年) | 任職單位 | 擔任職務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四、專業能力、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重要經歷或成就(若無則免填) ※請填寫大學就讀期間與大學畢業後之資料,並於審查資料「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檢附相關證明或資料。 | ||||||
A. 語言檢定 | ||||||
考試或檢定日期 | 考試或檢定名稱 | 分數或檢定等級 | ||||
B. 專業證照 | ||||||
發照日期 | 證照名稱 | 發照單位或主辦單位 | ||||
C. 社團或活動參與 | ||||||
社團名稱 / 活動名稱及內容 | 擔任職務 | |||||
D. 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明 | ||||||
獲獎年月日 | 獎 項 | 授獎機關或主辦單位 | ||||
E. 專題報告或已發表之論文 | ||||||
發表年月 | 論文題目 | 發表場合 | ||||
F. 其它有利審查資料 | ||||||
年 月 日 | 資料名稱 | 主辦單位 | ||||
※如各欄位篇幅不足,考生請自行增列欄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
音樂學組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生資料與研究計畫表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e-mail: | 電話: | 聯絡地址: |
手機: | ||
一、學習音樂過程:(限300字內) | ||
二、報考本組動機:(限300字內) | ||
三、請陳述您的研究計畫: (限1500字內) | ||
音樂教育組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生資料表與進修計畫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
畢業學校及科系: | 主修: | ||
附件資料: | |||
一、陳述你報考本組之動機。(300-500字) | |||
二、陳述你在音樂教育之相關經歷。(500-1000字) | |||
三、陳述你的進修計畫 (含修課計畫、研究興趣及職涯發展) 。(1000-1500字)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東亞學系 碩士班甄試入學 考生資料表
◆報考身分別(2擇1):□一般生 □新住民生◆報考組別(2擇1):□文化與應用組 □政經與區域發展組
考生姓名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請貼相片) | ||||||
聯絡電話 | (手機) (市話) | |||||||||
緊急聯絡人(關係) | 緊急連絡人手機/ | |||||||||
考生e-mail | 考生聯絡地址 | |||||||||
學 歷(請填高中以上學歷) | ||||||||||
就讀期間 | 學校及系所名稱 | |||||||||
年 月 ~ 年 月 | ||||||||||
年 月 ~ 年 月 | ||||||||||
大學在學期間學業成績 | 學 年 | 第一學期(平均成績) | 第二學期(平均成績) | |||||||
大學一年級 | ||||||||||
大學二年級 | ||||||||||
大學三年級 | ||||||||||
大學四年級 | (□應屆考生免填) | (□應屆考生免填) | ||||||||
(延畢)大學五年級 | (□非延畢生免填) | (□非延畢生免填) | ||||||||
(延畢)大學六年級 | (□非延畢生免填) | (□非延畢生免填) | ||||||||
研究計畫題目 | ||||||||||
經 歷(若無則免填) | ||||||||||
經歷起迄時間(西元年月) | 任職單位 | 擔任職務 | ||||||||
年 月 ~ 年 月 | ||||||||||
年 月 ~ 年 月 | ||||||||||
專長能力、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重要經歷或成就(若無則免填) ※請填寫大學就讀期間與大學畢業後之資料,並於「6.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 ||||||||||
專長能力 (請檢附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 ◆請依時間序(最新→舊)具體條列,務必註明檢定/證照/考試名稱、分數或級等,以及取得年月。例:TOEIC多益英語測驗800分(2015.12)、JLPT日本語能力試驗N2(2016.09)、外交獎學金(2016)、國際貿易大會考合格證書(2020)等。 | |||||||||
其他有利審查 之相關重要 經歷或成就 (請檢附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 ◆請依時間序(最新→舊)具體條列出過去重要的經歷(已發表之論文或專題成果、社團或活動參與、赴外交換生經歷、競賽得獎或榮譽等),格式不拘。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退 費 申 請 書
一、考生 報名貴校115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申請退費原因:
□ 溢繳報名費者。
□ 已繳交報名費,但未上傳報名資料者。
□ 已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格不符者。
三、本人存款帳戶資料如下,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 金融機構: 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 郵局帳戶:局號:
戶名: 帳號: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請親自簽名,勿用電腦打字)
報考系所組: 系(所) 組
身分證字號:□□□□□□□□□□
電話:
申請日期:114年 月 日
退費申請期限:114年10月22日(星期三)前,掃描申請書寄至[email protected],逾期不予受理。
退費詳細規定請見簡章第6頁。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取 得 方 式 | 備 註 | |
網路 下載 | 1. 免費。 2. 考生進入網頁後,請點選「重要公告」中「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即可參閲並下載列印簡章內容及各項表件。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地址: 106308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電話:(02)7749-1184
網址:https://enroll.itc.ntnu.edu.tw/Enroll/MrEn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