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工教系公費專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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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
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
公費專班單獨招生簡章
11455日至 512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
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電話:027749-3362027749-1187
網址:
https://www.aa.ntnu.edu.tw/
11 3
12
4
日本校
11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5
次會議通過
i
重要日程
114 學年度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公費專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作業項目
本專班重要日期
簡章網路公告與下載
114.02.13星期四)
報名、初試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
114.05.05星期一)起至114.05.12星期一)止
初試篩選結果公告、查
114.05.26星期一)
複試費繳費
114.05.26星期一)至114.06.02(星期一)
准考證列印
114.06.06星期五)至114.06.13(星期五)
複試日期(術科實作、面試
114.06.14星期六)
錄取正(備)取生名單公告
114.06.26(星期四)
寄發成績單
114.06.26(星期四)
申請成績複查
114.06.26(星期四) 114.07.03(星期四
正取生報到
114.06.30(星期一) 114.07.09(星期三
備取生遞補公告
114.07.17星期四)起,每週四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本校 114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之第一學期上課開始日前
寄發新生入學通知
114 7下旬
備註:1.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統測)報名時間 113.12.06(星期五)起至 113.12.18(星期三)止。
2.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統測)考試時間 114.04.26(星期六)起至 114.04.27(星期日)止。
簡章公告
1. 本簡章及表件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2. 簡章下載網址: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Undergraduate01
相關資訊
1.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1) 繳費、錄取:請洽詢本校教務處「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公費專班單獨招生考試專區」
電話:027749-1187
網址: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Undergrad uate01
(2) 網路報名、上傳資料、術科考試:請洽詢本校工業教育學系
電話:027749-3362
網址:https://www.ie.ntnu.edu.tw/
2.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或請參閱本校教務處「入學報到」專區。
電話:027749-1103
網址:https://www.aa.ntnu.edu.tw/zh_tw/Freshmen01/Bachelors
3. 有關師資培育公費生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
電話:027749-1238
網址: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id=1002
ii
目錄
規定事項
壹、專班簡介 ......................................................................................................................... 1
貳、修業年限 ......................................................................................................................... 1
參、報考資格 ......................................................................................................................... 1
肆、報名方式 ......................................................................................................................... 1
伍、報名日期 ......................................................................................................................... 1
陸、報名流程 ......................................................................................................................... 1
柒、報名注意事 ................................................................................................................. 3
捌、准考證列印 ..................................................................................................................... 4
玖、複試日期及時程表 ......................................................................................................... 4
拾、複試內容及考試地點 ..................................................................................................... 5
拾壹、各科招生名額、考試項目及注意事項 ..................................................................... 6
拾貳、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 7
拾參、錄取名單公告 ............................................................................................................. 7
拾肆、成績單寄 ................................................................................................................. 8
拾伍、成績複查申請 ............................................................................................................. 8
拾陸、通訊報到 ..................................................................................................................... 8
拾柒、註冊入學 ..................................................................................................................... 8
拾捌、附註 ............................................................................................................................. 9
拾玖、分發單位 ................................................................................................................... 10
附件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 11
附件二、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7
附件三、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 ............................................................................... 19
附件四、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20
附件五、本校和平校區Ⅱ配置圖 ....................................................................................... 24
附件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免繳報名費申請書 ........................... 25
附件七、退費暨授權申請書 .......................................................................................... 26
附件八、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28
附件九、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29
1
壹、專班簡介
本專班依據教育部113925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2944號函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及分發服務辦法」辦理,招生名額15名,為培育優質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師資為目標,
以解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對具專業實作能力師資之需求。
貳、修業年限:46年(特殊情形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參、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含應屆)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第二條規定者且參加當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
統測)並取得成績得報考本專班招生惟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全國技能競賽獲
得前三名或優勝、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技藝競賽獲得金手獎者,得免附統測成績。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肆、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並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繳費及上傳相關審查資料。
伍、報名日期
114505 日(星期一)起至 114512 日(星期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重要報名時程
網路報名
114 55一)上午 9:00 512 )下午 5:00
繳費暨上傳報名資料
114 55上午 9:00 512 下午 11:59 止。
陸、報名流程
為免因網路壅塞致延誤報名,請考生於報名時段內及早完成報名、繳費及資料上傳作業。
一、 登錄報名資料
(一) 生請於報名期工業費專單獨專區
頁面選擇 後,登入系統填寫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網址
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Undergraduate01
二) 應屆畢業預定 1146月畢業者,且於 1148取得畢業證書
一、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四、上傳
育學學士生考
線上報名
2
三) 考生請輸 1148底前可收訊地址及可聯市內
碼)並應確認聯絡而致
,電話:027749-3362
二、 繳交報名費
(一)本專班分兩階段方式繳費
階段
報名費
繳費期間
初試
資料審查)
新台幣 600
114 55日(星期上午 9:00
512 星期一) 下午 11:59 止。
複試
術科實作面試)
新台幣 800
通過初試篩選者方須繳交)
114 526 上午 9:00
62(星期一 下午 11:59 止。
(二)繳費流程
項次
說明
繳費資訊
依系統欄位填入繳費資訊(含考生姓名、報考科別、身分證字號、繳費金額、
連絡電話、電子郵件)
繳費方式
1. 信用卡: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訊,確定付款。
使用信用卡繳費,如未出現繳費成功頁面或畫面逾期,請洽教務處企劃組
確認(0277491187劉小姐,勿重複繳費
2. WebATM請確定電腦已安裝相關程式並備妥讀卡機選定繳款方式後
持具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進行網路ATM轉帳(僅中國信託免收手續費
行轉帳手續費自付)
3. 臨櫃繳費單依系統指示列印「臨櫃繳費單」後(系統自動產出考生專屬
虛擬帳號中國信託銀行49855開頭共14碼),於繳費期間攜帶前往『銀行、
郵局或實體ATM』辦理繳款(跨行手續費自付)
對帳作業
請確認交易明細顯示繳費成功,儲存交易畫面,繳款後請將收據或繳款畫面
mail至教務處企劃組[email protected]劉小姐,進行對帳作業,經本校核對
無誤後,Email回覆通知方可進行後續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線上金流
繳費連結
將於報名期間公告於114學年度「育學班單獨招生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得免繳報名費
1. 申請方式:請先進入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填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家庭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附件六),並檢附由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
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於報名期限內向本校教務
處企劃組提出申請(掃描寄至 [email protected],本校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
件通知考生進行後續報名作業,電話:027749-1187 劉小姐。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優待,亦不接受補件。
3
三、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 網路上傳資料
各項上傳表件請轉成 pdf (每個檔案不可超過 10MB), 資料確認送出後即無法更換
() 應上傳表件
所有考生皆需繳交以下資料1.歷年成績單2.專題實作及學習歷程檔案、3.參加國際
技能競賽獲獎證明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 凡報考本項招生考試者,即視為同意本校可逕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申請報考人之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資料,考生不需另繳統測成績證明。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凡報名本專班招生考試者,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得逕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索取考生基
本資料及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相關資料。
二、考生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應確實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致權益受損若有更正
請以電子郵件及來電方式告知以上兩者方式均需)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電話:027749-3362
三、姓名若需造字,請先輸入*代替,再將正確寫法以電子郵件及來電方式告知,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電話:027749-3362
四、考生可報名其他各項招生入學考試惟重複錄取本校或他校系欲放棄本單獨招生錄取資格
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如附件九)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證明文件若繳交之證明文件不符者其報名
費不予優待,亦不接受補件。
六、退費
()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
1.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者。
2. 已繳費但報考資格不符或表件不齊(已接獲報名系統通知者)。
注意事項:
考生報名且繳費後除上述退費條件外其餘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者
不得申請退費。
() 申請時間及手續:
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應於 114 617 (星期二)前填妥本簡章附件七「退費申
請書」向本校教務處企劃組提出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劉小姐)
已繳交報名費者一律扣除手續費 300 元,餘款於 1148月底前匯入考生本人帳戶。
退費申請逾期、非考生本人帳戶恕不予受理(如考生無金融帳戶,可授權親屬受款,
須提出受款人為考生親屬之相關證明)
七、報名審核通過之考生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一律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
考生不得異議。繳交之表件及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報名考試
資格外,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4
捌、准考證列印
一、通過初試資格之考生,並完成複試繳費後,於 114 66日(星期五)上午 9:00 起至
114 613 日(星期五)下午 5:00,於本專班考試專區報名系統(網址
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Undergraduate01,輸入報名時所註
冊的個人帳號及密碼後,即可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二、考生應試時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居留證駕照或貼有
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以便查驗。
三、考生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來電更正電話027749-3362
玖、複試(術科實作、面試)日期及時程表
複試日期:114 614 日(星期六)
製圖科/
電腦機械製圖科
板金科
機械科
電機空調科
08:00-08:20
報到
08:30-12:30
術科實作
12:30-13:30
休息
13:30-13:40
預備
13:40-17:00
面試
電機科
電子科
資訊科
08:40-09:00
報到
09:00-12:00
術科實作
12:00-12:50
休息
12:50-13:00
預備
13:00-17:00
面試
5
拾、複試(術科實作、面試)內容及考試地點
一、 考試地點、考生注意事項及考生自備工具等於 114 611 日(星期三)「工業教育學
系」網頁公告(網址 https://www.ie.ntnu.edu.tw/
二、 術科考試場地如有變動,將於考試前公告於「工業教育學系」網頁(網址
https://www.ie.ntnu.edu.tw/
三、 關於各科術科考試內容何問洽工學系,電話:027749-3362
術科考試場地
地址
製圖科/電腦
機械製圖科
術科實作實物測繪工
圖、立體系統圖、立體上彩平面輸出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科技與工程學院
TA210 工教系複合
電腦教室
臺北市大安區
和平東路一段
129
面試
與生涯規劃。
板金科
術科實作 AutoCAD 2D 繪製展
開圖、落樣剪切成形組合銲接等
新北市立三重商工
板金科實習工場
新北市三重區
中正北路 163
面試含板金
與生涯規劃。
機械科
術科實作
切槽、導角、外螺紋、壓花等。
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機械科實習工場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路四段 77
面試
與生涯規劃。
電機科
術科實作
用階梯圖及指令表完成程式實現基本工業控制功
能等。
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電機科實習工場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路四段 77
面試
與生涯規劃。
電子科
術科實作
器、任意波形產生器及三用電表進行訊號量測。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科技與工程學院
電機工場
臺北市大安區
和平東路一段
129
面試
與生涯規劃。
資訊科
術科實作C使
指標操作、陣列及字串處理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科技與工程學院
電機工場
臺北市大安區
和平東路一段
129
面試
與生涯規劃。
電機空調科
術科實作調
接、工業配電等。
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冷凍科實習工場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路四段 77
面試含電機與冷凍空調專業知識就讀動機
來學習計畫與生涯規劃。
6
拾壹、各科招生名額、考試項目及注意事項
機械群
電機與電子群
製圖科/電腦
機械製圖科
板金科
機械科
電機科
電子科
資訊科
電機空調科
2
1
3
3
3
1
2
6
6
6
8
8
8
6
複試甄試人數
(上限)
12
6
18
24
24
8
12
初試
(資料審查)
考試項目
初試成績百分比
同分參酌順序
70%
1.
2. 專題實作及學習歷程
檔案
30%
複試
考試項目
佔總成績百分比
同分參酌順序
術科實作
80%
1. 術科考試成績
2.
3. 資料
面試
20%
1. 統測成績係採用 114 學年度「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之四技二專統一入
學測驗考試科目成績。
2. 依考生初試所得總分排序,配合各科別所定篩選倍率,擇優錄取合格考生
進入複試。
3. 初試結果僅為複試之篩選參據及同分比序項目總成績以複試成績做計算
4. 術科考試相關規定於考試前由主試者當場說明。
5. 術科考試成績須達 60 (含)以上且面試成績須達 60 (含)以上
有錄取資格。
6. 參與複試之考生如已領有勞動部技能檢定相關證照者,得於完成第二階段
繳費報名後,於 114 66日(星期五)前寄達書面正本至工業教育學
系(信封封面請註明:公費專班證照資料),作為考試加分之依據。
7. 報考之科別應於網路報名時輸入正確;本項招生依各科別分別訂定招生名
額及錄取標準。
8. 各科缺額不得相互流用。
027749-3362 唐巍芬 行政專員
ht tps://www.i e.ntnu.edu.tw /
7
拾貳、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成績計算
(一)各考試科目滿分皆為 100 分,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各科目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三)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初試(資料審查)統測成績佔 70%專題實作及學習歷程檔案佔 30%成績滿分均
100 免統測成績者,專題實作及學習歷程檔案成績佔 100%。初試成績僅為複
試之篩選參據及同分參酌順序項目,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五)複試:術科考試佔總成績 80%、面試佔總成績 20%
(六)證照加分:
1. 參與複試之考生如已領有勞動部技能檢定相關證照者,得於完成第二階段繳費報
名後,於11466(星期五)前寄達書面正本至工業教育學系(信封封面請註
明:公費專班證照資料),作為考試加分之依據。
2. 技能檢定證照僅限勞動部頒發之對應應考群科證照(機械群科或電機與電子群科)
加分方式將參酌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四技二專甄選入學證照加分比例原則,
對應考生實際證照名稱給予加分優待後得到總成績。
二、錄取規定
(一)依考生初試所得總分排序配合各科別所定篩選倍率擇優錄取合格考生進入複試
(二)術科考試成績須達 60 (含)以上且面試成績須達 60 (含)以上始有錄取資
格。
(四)本專班最低錄取標於放榜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
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不足
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各科缺額不得相互流用。
(五)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
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六)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同分參酌順序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錄取生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錄取順序如各項
成績經比序仍相同須再提本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生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拾參、錄取名單公告
一、錄取名單預定於 114626 星期四)在本公告請於本校教務處「工業教
學系公費專班考試專區」(網址
https://www.aa.ntnu.edu.tw/zh_tw/Admissions02/Undergraduate01查閱相關公告;考生亦
可登錄報名系統自行查詢。
二、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報到通知單」
8
錄取考生若逾11473(星期四)仍未收到錄取通知請電洽教務處企劃組查詢或申請
補發,電話:027749-1187
錄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相關手續考生應先行參閱本簡章規定或點閱網站最新公告
請依網站公告最新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
要求相關補救措施。
拾肆、成績單寄發
成績通知單預定於 114626 日(星期四)寄發,考生若逾 11473日(星期四)
仍未收到,請電洽教務處企劃組:027749-1187
拾伍、成績複查申請
一、成績申請複查期限請於 11473(星期四)前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提供每項次得分,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請參閱本簡章附件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
辦法」
三、申請方式: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八「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
企劃組提出申請(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劉小姐)。
拾陸、通訊報到
一、正取生錄取報到:
(一)正取生請於 114 630 (星期一)上午 9:00 起至 114 79(星期三)
5:00 ,至本專班招生專區辦理通訊報到。
(二)逾期未完成通訊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備取生遞補手續:
(一)正取生報到後之缺額將於 114717 (星期四)遞補公告於本專班招生專區
(二)備取生之遞補名單除於本校網站公告外並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遞補錄取通知經遞
補而錄取者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14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一學期之上課開始日前。
三、錄取考生如欲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請填寫本簡章附件九「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email protected] 劉小姐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絡電話:027749-1187
拾柒、註冊入學
一、已完成「通訊報到」之新生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預定於 114 7月下旬寄發)辦
理註冊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請參閱本校教務處/新生報到專區資訊網址
https://www.aa.ntnu.edu.tw/zh_tw/Freshmen01/Bachelors
9
二、學歷驗證:
(一)錄取考生須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否則不得註冊入
學。
(二)應屆畢業生考試錄取後,因故未能畢業,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三)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
下列文件:
1. 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正本驗畢歸還。
2.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
文譯本),正本驗畢歸還。
3.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報考
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四)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經大陸地
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明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五)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三、考生所繳之任何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事者,一經查明,未
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已退學者
繳銷其修業證明書;如在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追繳其畢業(學位)證書,並公告撤銷
其畢業資格。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錄取生完成入學報到後,未完成繳納學雜費者,視同未註冊,取消其入學資格。
拾捌、附註
一、 本校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學系(學程)依其專業領域審查,不因
種族、膚色、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健康狀況、語言、宗教、出身、家庭背
景、政治傾向、社會地位或其他情事,而對考生進行不利審查。
二、 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應於榜示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非以書面或超過申訴期限者,本校得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訴日起三十
日內正式答復,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三、 考生持 114學年度單獨招生准考證至本校師大會館,即提供住宿優惠,惟無法保證有空
房。詳細住宿資訊請洽本校進修推廣學院,電話:027749-5800,網址
https://www.sce.ntnu.edu.tw/home/accommodation/
四、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就學貸款、工讀及租賃等資料,請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
組查詢電話 027749-1058網址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bin/home.php
五、 本專班入學後之權利與義務,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公費生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請考
生務必詳閱。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0
拾玖、分發單位
一、 本專班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二、 分發學年度:119 學年度。
教學主專長
其他特殊要求
分發地區及學校(科別)
名額
機械群專長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證照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製圖科)
1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證照。
臺南市國立曾文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電腦機械製圖科)
1
金屬成形及氬氣鎢極電銲類乙級技術士證
苗栗縣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板金科)
1
下列任兩張證照:
CNC 車床乙級證照CNC 銑床乙級證照ITS
PythonMCF AI-900 國際證照TAIROA 機器
人工程師證照-中階。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機械科)
1
機械科專業乙級證照,至少 1張:
1.機械加工乙級2.CNC 車床乙級3.CNC
床乙級。
高雄市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機械科)
1
機械科專業乙級證照,至少 1張:
1.機械加工乙級2.CNC 車床乙級3.CNC
床乙級。
高雄市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機械科)
1
-電機專長
工業配線乙級技術證照
桃園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
農工高級中等學校(電機科)
1
工業配線或室內配線等相關於電機電子群
之相關乙級證照。
嘉義縣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電機科)
1
工業配線乙級技術證照
臺南市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電機科)
1
冷凍空調裝修室內配線工業配線等職類
級技術士證照至少 1張。
嘉義市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電機空調科)
1
1.具冷凍空調乙級證照。2.具電器修護乙級證
照。
彰化縣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
學校(電機空調科)
1
-資電專長
數位電子乙級證照
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電子科)
1
修畢特教 3學分、數位電子乙級證照。
宜蘭縣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電子科)
1
工業電子丙級證照(此證照無乙級以上)及數
位電子乙級證照。
臺南市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
學校(電子科)
1
1.技術士證照至少 1:數位電子乙級、電腦
硬體裝修乙級、電腦網路架設乙級。
2.程式設計與網路:APCS:觀念與實作 3
分以上。
宜蘭縣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資訊科)
1
11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11 125 日臺教高通字第 111220019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12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十五、 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
校合計三年以上。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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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
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
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
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
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學士)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
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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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
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
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
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
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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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
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
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
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
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
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16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
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外國人香港
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
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
情形。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得準用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
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
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
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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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3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3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9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6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627 日本校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2356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226 日本校 109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2條條文
第一條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
駕照)入場,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
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經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
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
手續,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及座位標示單三
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
試題本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
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條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驗。
第五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
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
試者外,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 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限用藍色及黑色(含鉛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電腦
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 2B 軟心鉛筆畫記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第九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作答區內作答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答案卷()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書寫姓名,扣
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卡)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 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
分,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答案卷(卡)及試題應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考生交卷(卡)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宣讀
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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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 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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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10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 96 10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 1039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
章中。
第四條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
複查筆試成績時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詳細核對彌封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
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口試或術科成績時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
績登記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再查對成績發現有疑義應即查明處
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
員核定後增額錄取,除復知該考生外,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
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應報請招生委員會
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復知該考生,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
閱卷委員補閱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影響計分時應將其
原因復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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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一、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
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二、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
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條
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二、 公費生培育名額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後由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提報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三、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第四條
一、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公開辦理招生或校內甄選,
其錄取方 式、名額、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與分發服務相關規定,應於招生簡章或甄選實施規定中定之。
二、 原住民學生參與前項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而辦理之公開招生或校內甄選時,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三、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該類科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神之培養
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合作輔導機制。
四、 前項合作輔導機制應包括共同規劃公費生應具備之教育專業知能遴選教育實習機
及訂定輔導實施計畫。
第五條
一、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修業年限為
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
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
二、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中央、直轄
(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
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三、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但依中
直轄市(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
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四、 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計入服務年
數。
第六條
公費項目及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七條
一、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及
分發學年度。
(二) 培育條件。
(三) 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及接受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四)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及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
(五) 公費受領期間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抵免或重複修習課
程,不得予以計入。
(六) 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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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第五款課程,應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修課輔導計畫,作為契約書之附件。
四、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但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
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至多一學年度。
五、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八條
一、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 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
(二) 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在此限。
(三) 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四) 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
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2. 原住民公費生。
(五) 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時。
(六) 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七) 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八) 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九) 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
(十) 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
二、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公費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之。
三、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公費生第二學年起之學業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學業總平
均於班級排名前百分四十或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適性評
估,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保有其公費生資格。
四、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一百十學年度以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原住民公費生除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一百十學年度招生甄選入學將分發原住民實驗學校者外得選擇依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五、 公費生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並經中央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同
意者,得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其期間至多一年。
六、 前項公費生於交換期間應暫停公費受領,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其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
一、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
之權利:
(一) 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或無故不就學。
(二)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三) 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
(四) 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
二、 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已連
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三、 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四、 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
第十條
一、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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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一)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三) 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
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二、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 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
(二) 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
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一、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二、 直轄市(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報之師資缺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
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
三、 前項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之公費生培育名應協調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或分發學校同意後,辦理公費生分發。
四、 中央、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接獲公費生分發名額後,應參據各校教師需求名額
原住民族語言專長學生成績及志願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至學校服務
以一次為限。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
(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
發。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
任之證明者。
三、 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
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
形, 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
一、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二、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公費生如有重大
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
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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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三、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但於寒暑假期間進
修者,不在此限。
一、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
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二、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 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 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2.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或申請
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 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 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2.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
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四、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
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
施行前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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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本校和平校區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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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4學年度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公費專班
單獨招生考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免繳報名費申請書
考生姓名
報考科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
應檢附證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
注意事項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得免繳本項報名費,
檢附由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
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於報名期限內向本校教務處企劃組提出
申請(掃描寄至 [email protected],本校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
件通知考生進行後續報名作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優待亦不接受補件
3. 服務電話:027749-1187
審查結果
(考生勿填)
符合優待資格,免繳報名費。
不符優待資格,須補繳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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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4 學年度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公
單獨招生考退費暨授權申請書
考生 報名 貴校114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考試 (請
填科別),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退費申請原因:(符合下列各項原因之一者)
溢繳報名費者。
已繳費但報考資格不符或表件不齊(已接獲報名系統通知者)
注意事項:
考生報名且繳費後除上述退費條件外其餘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者不得申
請退費。
三、退費時,請將該系報名費扣除手續費300元後,餘款逕撥入以下金融帳戶:
受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 受款人身分證字號
受款人如非考生本人,受款人與考生本人關係: (受款人須為考生親屬)
授權該受款人之事由: _
郵局帳戶局號: 帳號: __ ___
金融機構 _ 銀行 分行,帳號: ___ _
範大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退費申請方式與期限:於 114 617 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教務處企劃組
[email protected] ,逾期不予受理,電話:027749-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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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4 年度工業教育學系學士班公費專班
單獨招生考試退費暨授權申請書 證明文件黏貼表
考生身分證影印本
黏貼處
(正面)
考生身分證影印本
黏貼處
(反面)
考生如無郵局或銀行帳戶,受款人須為考生親屬,且親屬關係需有身分證件或戶籍資料作為證
明。
受款人身分證影印本
黏貼處
(正面)
受款人身分證影印本
黏貼處
(反面)
受款人
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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