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114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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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含新住民入學招生)
一律網路報名及上傳
※報考二系()以上,第二個系以上免收報名費
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 160
話:03−9871000 分機 11131
址:https://www.fgu.edu.tw
佛光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I
佛光大學 11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重要日程表
日期
工作項目
備註
113.09.26(四)
公告招生簡章
113.10.21()
AM 900 網路報名開始
一律網路報名後上傳相關審查資料
113.11.20()
PM 400 網路報名截止
113.11.20()
PM 400
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截止
113.11.27()
公告試場資訊及口試時間
1.上午 10 時公告試場資訊及口試時間表,
(
)通過資料審查名單及口試時間表請至
「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本校
首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處」查詢。
2.通過者始得參與口試。
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
組、諮商心理學組)
公告通過資料審查名單
113.11.29()
口試
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組、諮商心
理學組)
113.11.30()
各學系碩士班
113.12.05()
放榜及寄發成績單
1.上午 10 時起,網頁公告錄取名
2.掛號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113.12.10()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截止
113.12.24()
正取生通訊報到截止
以郵戳為憑
114.01.03()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
報考注意事項:
一、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後上傳審查資料。
二、 「網路報名」網址:
https://selcourse2.fgu.edu.tw/web_exam/exam_board.aspx
「進入本校首頁招生報名系統或「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處招生報名
系統」
三、 考生應試(含口試)時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駕照、IC 健保卡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
號之身分證明)
II
佛光大學 11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目錄
壹、修業年限 ....................................................................................................... 1
貳、報考資格 ....................................................................................................... 1
參、報名、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方式說明 ....................................................... 1
肆、注意事項 ....................................................................................................... 5
伍、招生系所、名額及甄試考試項目 ............................................................... 6
陸、口試時間及地點 ......................................................................................... 12
捌、放榜 ............................................................................................................. 13
玖、錄取相關事宜 ............................................................................................. 13
拾、複查成績 ..................................................................................................... 13
拾壹、報到 ......................................................................................................... 14
附錄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 15
附錄二、佛光大學試場規則 ............................................................................. 16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7
附錄四、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 21
附錄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22
附錄六、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25
附錄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8
附錄八、碩士班甄試入學常見問題集 ............................................................. 32
附表
外國學歷切結書 ................................................................................................. 34
佛光大學 114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 35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 35
查核歸化國籍許可證 授權書 ........................................................................... 36
佛光大學交通示意圖 ......................................................................................... 37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後上傳相關表件,請詳閱簡章規定,審慎填寄。
1
佛光大學 11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壹、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貳、報考資格:請考生先確認報考資格,如有疑義請洽本校招生事務處,若資格不符者,請
勿報名。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甄試:
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應
屆畢業或已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
二、符合教育部頒訂「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請詳見附錄
)
三、新住民考生應於報名時上傳「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符合教育部「新住民就學大學辦法」(請詳見附錄四)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
件。
四、持境外學歷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所持境外學歷應符合各該相關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等)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請至教育部網站查閱。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填具「外國學歷切結書」(請詳見附表一),連同其他審查資
料,於報名期間內上傳至本校招生報名系統。
()錄取生於入學繳驗證件時,應繳驗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未依規定繳驗者,取
消入學資格。
參、報名、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方式說明: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後上傳相關審查資
方式
網路報名
(網路輸入報名資料、繳費入帳後上傳審查資料)
報名
日期
1131021(星期一)上午9時至1131120(星期三)下午4時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1131120(星期) 下午4時為
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截止日請盡量於報名時間截止前2小時完成報名及繳費,
以免網路壅塞無法報名,逾期送件不予受理,亦不退費。
需先繳交報名費,才可上傳備審資料。
報名後可上網查詢報名狀態進入本校首頁點選「招生報名」考生登錄已報名
考試查詢。
報名
網址
請至本校首頁 https://www.fgu.edu.tw 點選「招生報名」請按此報名考生登錄(
一次報名者請先以身分證字號「申請新帳號」)→進入系統輸入報名資料,或「本校
首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處招生考試報名系統」。
注意
事項
上傳本人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身分證正、反面正本彩色掃描檔;
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彩色掃描檔。
各類報考資格考生應繳學歷證件資料:
2
項次
報考資格
需繳交資料
1
大學已畢業
畢業證書
2
大學應屆畢業
歷年成績單及學生證(須蓋 113學年度第
1學期大四上註冊章),如無則交在學證明
3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已滿
1年,故未能畢業
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皆附歷年成績
4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
學已滿 2
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皆附歷年成績
5
在大學規定修限六(含實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歷年成績單
6
三專畢業後滿 2
二專畢業後滿 3
五專畢業後滿 3
畢業證書
7
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
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
過證書者,取得資格後滿 3
畢業證書
8
高考或一等三等特種考
試及格
考試及格證書
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考試及格證書
10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
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事相
關工作經驗 3年以上
甲級證照及 3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11
技術檢定職業以乙級為最高級
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
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事相關工作經驗 5年以上
乙級證照及 5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12
1. (
陸學歷)
2. 香港或澳門學歷
3. 大陸學歷
1. 填具外國學歷切結(請使用本簡章附
表表格)
2. 經當地國之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畢業
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單影本,
經錄取後另需繳驗畢業證書正本(含當
地國之本國駐外單位認證本)就學期間
入出境證明(護照)外國畢業學校
之成績單。
二、繳交報名費:
3
繳費
期間
113 10 21 (星期一)113 11 20 (星期三)
※需先繳交報名費,才可上傳備審資料。
報名費
新台幣 1,300 元整
※報考二系()以上,第二個系以上免收報名費。
佛光大學及技職策略聯盟學校畢業生(含應屆畢業學生)考生,報名費 650 元整(優惠 50
) ,須檢附證明文件:
網路報名時,務必於「考生基本資料」輸入佛光大學或技職策略聯盟學校。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須檢附證明文件:
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須於通知補繳費用三日內繳交報名費。
繳費
說明
1.網路報名完成後系統賦予每人一組「銀行繳款帳號」(轉帳帳號共 13 )至自動櫃員
機(ATM)、跨行匯款或臨櫃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銀行:合作金庫宜蘭分行(銀行代號 006)
戶名:財團法人私立佛光大學
帳號:013205-XXXXXXX(列於報名系統上)
2.繳費前請確認繳款帳號與「考生本人」之報名系統畫面上所列繳款帳號一致。
3.繳費後交易明細表或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繳費方式: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報名。
1.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手續費自付):
請持金融卡(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轉
帳手續費由傳出帳戶負擔,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2. 至銀行或郵局櫃台繳款(手續費自付):
請至全省分行櫃台以現金或至合作金庫櫃台以存摺繳款。
3. 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現金繳費):
請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雲起樓 1105 室)以現金繳費,並保留收據提供至招
生事務處(雲起樓 2211 室)。
上傳備審資料者,需注意以下事項:
1.於出納組繳費需先提供收據給招生事務處(雲起樓 2樓),才可進行上傳資料。
2.報考兩系以上,需來電告知繳費至哪一學系之帳號,才可順利上傳資料。
報名費減免相關證明文件:
項次
考生身分
需繳交資料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
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證明)
本一份。
2
新住民:
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籍國民與本國籍國民締
結婚姻時其身分為非本
國籍國民者不論日後是
否已取得國民身分證。
1.檢附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
本彩色掃描檔(考生本人須有原國籍為「外國國名」
之記事,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2.新住民考生另應上傳「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
「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教育部「新
住民就學大學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
三、上傳審查資料
上傳
期間
113 10 21 (星期一)113 11 20 (星期三)
※需先繳交報名費 2小時後,才可上傳備審資料。
上傳
說明
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
考生須於 113 11 20 (星期三)下午 16 時前至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報名並繳
交報名費後,完成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上傳檔案內容包含(檔案皆須彩 JPGE PDF 檔,依招生考試報名系統規定檔
案上傳):
1. 本人最近 6個月 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檔
2. 身分證正、反面正本掃描檔。
3.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詳見簡章第 1-2 頁。
4. 報名費減免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簡章 3頁。(若無則免
5. 招生學系規定之審查資料,詳見簡章 6-14 頁學系分則。
注意
事項
※為避免系統發生異常若同時報考兩個以上(含兩個)學系請上傳完任一學系審查資
料即行存檔並登出網路報名系統,重新登入後再上傳另一學系之審查資料。
※考生網路報名後以網路上傳方式上傳審查資料本校依收到資料內容審核報考資格
經審查結果若報考資格不符者所繳交之報名費及審查資料亦不予退還故請考生先行
審慎確認報考資格,若有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審查資料上傳須依各系要求之項目,製作成一個 PDF 格式檔案後上傳,單一項目之檔
案大小以 5MB 為限。
※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期間內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可將修改
後之檔案重新上傳。
5
肆、注意事項:
一、請於報名期限內上傳報名相關資料,逾期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上傳前務請再次確認符合報考資格暨上傳資料均已完備若本校收件後因考生資格不符
或資料不全而遭退件,以致無法報名時,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亦不退報名費。
三、考生輸入報名系統之聯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e-mail)、通訊地址(請輸入 114 9
底前掛號函件可收到之地址)應清楚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四、報名資料上傳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別
五、申請退費
(一)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
2. 已繳費但未上傳任何審查資料。
3. 突遇重大災害未能應試者(稱影響考生無法正常應試之重大災害,由教育主管機
關認定之)
(二)惟佛光大學及技職策略聯盟學校畢業生(含應屆畢業學生)以報名系統之繳款帳號繳
1,300 元者,可退還新台幣 650 元。
(三)符合退費規定者請於 11311 29 日前將繳費收據正本(或匯款明細表)考生
本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註明報考系所及姓名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匯入考生帳戶。
九、本簡章各系所分組,除應用科技與設計學院碩士班、人文暨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班
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及心理學系為學籍分組外其餘皆為招生分組日後不會在學位證
書上登載組別。
十、考生如經錄取於報到時尚未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書期
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本校於 114 學年度碩士
班招生考試名額中補足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備取生遞
補後仍有缺額亦由本校於 114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名額中補足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十一現役軍人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事院校畢業生、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師範院
校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能否報考及就讀應由所屬管轄機
關規範本校不予審核如經錄取,未能於當學年度註冊入學視同放棄不予保留
入學資格。
十二因重病或應徵服兵役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其他有關
證明於註冊日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惟以一
年為限;服兵役者,得於服役期滿後復學。
十三、考生報考資格如不符合規定,事後查覺屬實,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四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違者取消報考
或錄取資格。
十五、考生如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經查屬實,均以開除學籍論處。
十六新生入學後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不符等情一經查明即開除學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6
伍、招生系所、名額及甄試考試項目:
招生系所
應用科技與設計學院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生: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組【4名】
傳播學組【11 名】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組【4名】
資訊應用學組【4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組【1名】
傳播學組【1名】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組【1名】
資訊應用學組【1名】
資料
審查
100%
資料包含:
1.自傳(請說明報考動機)。
2.研究計畫。
3.歷年成績單正本(如無可免)。
4.得獎紀錄或其他可證明能力之資料(如無可免)。
筆試
口試
同分參酌
順序
1.自傳、2.研究計畫
注意事項
1. 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 本校原「創意與科技學院碩士班」 114 學年度起更名為「應用科技與
設計學院碩士班」。
3. 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同。
4. 本院「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組」「傳播學組」「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組」
「資訊應用學組」為學籍分組畢業時將於學位證書上登載組別選填
志願分發請於報名時先行選填志願於試後依成績高低志願序分發(例
志願 1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組志願 2傳播學組志願 3產品與媒
體設計學組;志願 4、資訊應用學組)
5. 備審資料恕不退件。
6. 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提前入學。
洽詢電話
(03)9871000 25001
系所網址
https://ctc.fgu.edu.tw/
7
招生系所
人文暨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生:
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組【4名】
外國語文學組【4名】
歷史學組【2名】
宗教學組【6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
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組【1名】
外國語文學組【1名】
歷史學組【1名】
宗教學組【1名】
資料
審查
40 %
資料包含:
1.大學(專)歷年成績單。
2.自傳(請說明報考動機及個人學術興趣)。
3.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作品、成果或研究計畫等)。
筆試
口試
60 %
同分參酌
順序
1.口試、2.資料審查
注意事項
1. 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 本校原「人文學院碩士班 114 學年度起更名為「人文暨社會科學
學院學院碩士班」。
3. 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同。
4. 本院「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組」「歷史學組」「外國語文學組」「宗
教學組」為學籍分組,可同時報考;畢業時將於學位證書上登載組別。
採選填志願分發請於報名時先行選填志願於試後依成績高低志願
序分發(例如:志願 1、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組;志願 2、歷史學組;志
3、外國語文學組;志願 4、宗教學組;優先順序可以自行調整。
5. 備審資料恕不退件。
6. 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提前入學。
洽詢電話
(03)9871000 21001
系所網址
https://coh.fgu.edu.tw/
8
招生系所
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生:
社會學組【3名】、社會工作學組【7名】
一般生【11 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
社會學組【1名】、社會工作學組【1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資料
審查
30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2.研究計畫。
3.自傳。
4.相關論文及著作(如無則免)
100
資料內容包含:
1.自傳,含學術背景、興趣領域之說明;
學術研究能力之自我評估其他各方面
興趣能力之描述。
2.其他足以證明個人成就之資料。
筆試
口試
70
同分參酌
順序
1.口試、2.資料審查
1.自傳、2.其他足以證明個人成就之資料
注意事項
1. 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 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
同。
3. 本系「社會學組」「社會工作學組」為
學籍分組,採選填志願分發,請於報名時
先行選填志願於試後依成績高低、志願
序分發(例如志願 1社會學組志願 2
社會工作學組;優先順序可自行調整)。
4. 錄取新生不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
提前入學。
1. 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 本校原「公共事務學系政策與行政管
理碩士班」「公共事務學系國際與兩
岸事務碩士班」自 114 學年度起,整
併並更名為「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
系碩士班」。
3. 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
生同。
4. 錄取新生不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提前入學。
洽詢電話
03987100023401
03987100023601
系所網址
https://social.fgu.edu.tw/
https://public.fgu.edu.tw/
9
招生系所
心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心理學組
一般生【7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臨床心理學組
一般生【3名】
諮商心理學組
一般生【5名】
資料
審查
100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2.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
3.讀書研究計畫。
4.自傳。
5.其他足以彰顯興趣、專業
能力等之證明文件。
50
本項總分 100 分,資料
審查達 70 分以上()
得參與口試。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2.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
3.研究計畫。
4.自傳。
5.其他足以彰顯興趣、專業
能力等之證明文件。
50
本項總分 100 分,資料
審查達 70 分以上()
得參與口試。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2.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
3.研究計畫。
4.自傳。
5.其他足以彰顯興趣、專業
能力等之證明文件(研究
專題、服務經驗、相關
照或獲獎等)。
筆試
口試
50
50
同分參酌
順序
1.口試、2.資料審查
1.口試、2.資料審查
注意事項
1.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一般心理學組」「臨床心理學組」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學年度第 2學期提前
入學;「諮商心理學組」錄取新生一律於 114 學年度第 1學期入學。
3.「臨床心理學組」「諮商心理學組」非心理學系畢業者,入學後須依規定補修學
分。
4.本系「一般心理學組」「臨床心理學組」及「諮商心理學組」為學籍分組,欲報
名者,不同組別請分別報考,備審資料須分別準備並個別上傳。
5.113 11 27 (星期三)上午 10 時公告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組」、「諮商心
理學組」通過資料審查名單及口試時間表,「本校網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
處」查詢。
6.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組」及「諮商心理學組」口試日期為 11311 29 (
期五)
洽詢電話
03987100027101
E-mail: psychology@mail.fgu.edu.tw
系所網址
https://psychology.fgu.edu.tw/
10
招生系所
應用經濟學系碩士班
管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生【8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一般生【27 名】
(管理組【7名】、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組【20
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資料
審查
40
資料內容包含:
1.自傳(包含興趣力之自我評估與期
許)。
2.讀書計劃或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如獲獎事蹟語言能力檢定證明
件。)
40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歷年成績單。
2.自傳。
3.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如獲獎事蹟及
參與競賽證明、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班級或社
團幹部證明、相關證照及經歷之文件等)。
筆試
口試
60
60
同分參酌
順序
1.口試、2.資料審查
1.口試、2.資料審查
注意事項
1.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
同。
3.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
期提前入學。
1.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本系「管理組」「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組」
均為招生分組,招生名額得互相流用。
3.採選填志願分發請於報名時先行選填志願
於試後依成績高低、志願序分發(例如:志願
1管理組志願 2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
優先順序可自行調整)
4.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同。
5.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提前
入學。
洽詢電話
03987100023501
03987100023801
系所網址
https://economy.fgu.edu.tw/
https://management.fgu.edu.tw/
11
招生系所
佛教學系碩士班
健康樂活暨管理學院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一般生【11 名】
(中文組【8名】、英文組【3名】)
一般生【16 名】
(永續發展與未來學組5名】、
整合健康與生命學組【5名】、
健康蔬食與餐旅管理組6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不分組【1名】)
資料
審查
40
資料內容包含:
1.自傳與履歷。
2.著作或作品。
3.研究計畫或讀書計畫。
4.大學歷年成績單。
5.報考英文組之審查資料請以英文撰寫。
100
資料內容包含:
1.大學或最高學歷成績單若無則免
2.自傳。
3.研究計畫進入碩士班之研究計畫綱
4.競賽成績、社團與工作經驗……等。
筆試
口試
60
同分參酌
順序
1.口試、2.資料審查
1.自傳、2.研究計畫
注意事項
1.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凡錄取本系之碩士生,若能配合共食共
住,參與行門課程,以兩個學年為限,
每學期可申請獎學金最高新台幣伍萬元
整,請參見本系網頁。
3.本系「中文組」「英文組為招生分組
招生名額得互相流用。
4.英文組以培育中英文雙語弘法人才為目
標,課程以雙語或英文授課方式進行。
5.錄取新生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
提前入學。
1.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時繳交。
2.本校「樂活產業學院碩士班」 114
年度起,名為「健康樂暨管理學院
碩士班」。
3.本院「永續發展與未來學組」「整合健
康與生命學」及健康食與餐旅管
理組」均招生分組招生名額得互相
流用。
4.採選填志願分發,請於報名時先行選填
志願,於試後依成績高低、志願序分發
(例如:志願 1永續發展與未來學組
2整合健康與生命學組志願 3
康蔬食與餐旅管理組;優先順序可自行
調整)
5.在職生亦可報考,其修業年限與一般生
同。
6.錄取新生得申請於113 學年度第 2學期提前
入學。
洽詢電話
03987100027203
03987100022301
系所網址
https://buddhist.fgu.edu.tw/
https://lohas.fgu.edu.tw/
12
陸、口試時間及地點:
一、各系所口試日期:113 11 30 (星期六);
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組」及「諮商心理學組」口試113 11 29 日(星期
五)。
※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組」及「諮商心理學組」資料審查達 70 分以上()始得參
與口試。
二、地點:佛光大學(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 160 號)。
三、口試時段及試場等資訊,將113 11 27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公佈於「本
校首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處」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四、考生因特殊原因無法於口試當天到校應試者,得於報名時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
請,本校將視情況得以視訊方式(含錄音及錄影)辦理口試,報名截止後,不得再提
出申請;申請表格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索取。
柒、考試時間表
第一節 0900
應用科技與設計學院碩士班
無口試
人文 學院
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社會學
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碩士班
無口試
應用經濟學系碩士班
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管理學系碩士班
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佛教學系碩士班
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健康樂活暨管理學院碩士班
無口試
心理學系碩士班一般心理學組
無口試
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心理學組
11 29 (星期五)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心理學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
11 29 (星期五)口試(時間依各系安排)
13
捌、放榜:113 12 05 日(星期四)
除寄發成績通知單外,並將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招生事務處」或
「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玖、錄取相關事宜:
一、甄試入學招生名額包含於 114 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該系所招生名額之內。
二、由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最低標準,達到最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為
止。各系()得視預定錄取名額外,酌列備取生名額。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三、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簡章明訂之同分參酌順序,排列先
後,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依同分參酌順序排列後亦相同者,則增額錄取。備
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四、獨立分發系所考生依考試成績列排名、錄取,考生同時選填志願分發組別部分另行分
發,同時錄取多系組者,由考生自行考量是否報到入學(本校認可雙重學籍)。
五、選填志願分發系組(應用科技與設計學院碩士班、人文暨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班、社會
學暨社會工作學系、管理學系及健康樂活暨管理學院碩士班),錄取規則為:
報考選填志願分發系組者,依成績列排名、及其填寫之志願排序,分發時考生同時在
各志願系組排名,在某志願正取後,取消後面其他志願之正取與備取資格,保留該正
取志願前其他志願備取資格。備取通知遞補時,該備取志願前的其他備取志願仍然保
留,取消該志願後的其他志願備取資格。
六、甄試入學招生如有缺額時,由本校於 114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名額中補足。
拾、複查成績:
一、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應於 113 12 10 日前(以郵戳為
憑)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複查成績每一科目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以郵政匯票(受款人:佛光大學)繳交。
三、申請辦法:
(一)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請填寫簡章內頁之「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隨同繳交
複查成績手續費之郵政匯票、考試成績單及貼足郵資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
回郵信封,以限時專送逕寄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核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三)未錄取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四)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該科成績或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
格,該生不得異議。
14
拾壹、報到:
一、錄取研究生應依錄取通知之規定日期辦理第一階段通訊報到(以郵為憑),逾期未報
到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第二階段報到約於 114 4月,本校屆時將寄發辦理第
二階段報到通知書。
二、逾期未報到,其名額依規定由備取生遞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備取生遞
補日期至 114 01 03 日(星期五)止,備取生未報到、逾期未報到及報到後亦有
缺額,其缺額即併入招生考試名額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持外國學歷報考者經錄取入學時須繳驗下列文件各乙份(報到時另繳交影本各乙份)
(一)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學歷證件正本;
(二)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如經查驗不符,取消入學資格。
四、 應用科技與設計與設計學院碩士人文暨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班健康樂活暨管理
學院碩士班、心理學系(一般心理學組、臨床心理學組)應用經濟學系、管理學系
及佛教學系錄取生已取得學位證書或已符合同等學力入學資格者得申請於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114 2月)提前入學其收費標準、必修科目及畢業條件,
113 學年度之入學學生辦理欲申請者應於報到時繳交提前入學申請並於
114 214 日(星期五)至本校註冊。
五、經甄試錄取之學生,除重病或應召服兵役者外,其入學資格限該學年度有效。
拾貳、本校 114 學年度碩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僅提供 113 學年度碩士班學雜費收
費標準作為參考,請至「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會計室」→「學雜費專區」
網頁查閱https://account.fgu.edu.tw/zh_tw/tuition/tuitionRate)。
拾參、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有疑義,或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損害其權益情形
時,得於本校成績單寄發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但如
於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或逾申訴期限或申訴人不適格者,不予受理
性別。
拾肆、其他未盡事宜以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5
附錄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網路報名日期:網路報名日期:113 10 21 日(星期一)上午 9時至 113 11
20 日(星期三)下午 4時止。
()報名網址:https://www.fgu.edu.tw 點選「招生報名系統」進入系統輸入個人相關基本
資料進入「報名新考試」,選取所要報考的系所及組別。
()網路報名後「銀行繳款帳號」列於個人報名系統畫面上繳費前請確認繳款帳號與「考
生本人」報名系統畫面上所列繳款帳號一致。
()報名資料一經上傳完成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輸入報名系統
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繳費,以免權益受損(例:地址輸入錯
誤,以致成績通知單無法寄達,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程序完成後請逕至各金融機構自動繳款機(ATM)轉帳繳費繳費程序請參照「網路
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報名後可上網查詢報名狀態進入本校「招生報名系統考生登錄已報名考試查詢」
二、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繳費期間:113 10 21 日(星期一)至 113 11 20 日(星期三)截止
()請持金融卡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費(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不包
含於報名費內),或跨行匯款、臨櫃繳款,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費:
1.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轉帳」功能 2.輸入合作金庫銀行代0063.輸入網路
報名系統畫面上之「銀行繳款帳號」13 (013205-XXXXXXX)→ 4.輸入轉帳金額 1,300
→ 5.完成繳款(請列印交易明細表)→ 6.將交易明細表正本印出後自行留存備查。
跨行匯款: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 (銀行代號 006)
戶名:佛光大學
帳號:013205- XXXXXXX (列於個人報名系統畫面上)
現金繳費:(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
請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雲起樓 1105 室)以現金繳費並保留收據提供至
招生事務處(雲起樓 2211 室)
繳費後須將收據提供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持合作金庫金融卡轉帳
繳費者免扣手續費)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自行留存備查。
()使用自動櫃員提款機(ATM)繳費轉帳後請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錄以確定轉帳成功
或至本校「招生報名系統」查詢因報名費不正確帳號寫錯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由考生自行負責。
16
附錄二、佛光大學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入場;遲到逾二十分
鐘者,不准入場;已進入試場者,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考生應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應試,但應於下節考試前申請補發查驗證明,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按照應考證號碼入座後應將有效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自行檢查座位標籤
卷上之應考證號碼姓名考試科目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
隨身攜帶,違反上述規定又不服從監試人員勸導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應按編定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不在編定試場及座位之應試者凡經作答後自行發
現錯誤者,視情節扣減該科成績五至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該科不予計
分。
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入座考生攜帶之無線電通訊器材電子呼叫器或
行動電話應關閉電源未關閉電源者發出響聲時該科扣減五分考試中接聽通訊器
材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考試試卷限用單一藍或黑色筆書寫(禁用鉛筆)違者該科不予計分考生應在試卷規定
內作答,違者視情節扣減該科五至二十分。
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取消應考資格。
考生於考試進行中發生試題紙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
拾,違者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試卷作答外不得寫任何符號及文字或任何方式註記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或試卷封面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內,寫在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試題紙不得書寫任何題目
完整答案,違者該科扣減二十分。閱卷老師或監試人員發現試題紙書寫內容與其他考
生答案完全一致時,依第八點議處。
十二、試卷不得攜出試場,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試卷左上角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毀損試卷者,視情節輕重,
予以扣減該科成績。
十四、考生須按時繳卷,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停止作答,繼續作答者,該科扣減五分;
經監試人員警告後,繼續作答者,再扣十分;情節重大時,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交卷後,應遵照主、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喧嘩、宣讀答
案或返回試場內。經勸導後,不服從規定者,該科不予計分。
17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11.01.25 臺教高()字第 1112200196A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略)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
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
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
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
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
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
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
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8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
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
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
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
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
19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
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
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
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
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
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
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
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20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
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四、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109.12.07 臺教高()字第 1090167110B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第三條 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
招生名額。
前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並報請本部備查。
第四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
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
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
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第八條 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
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
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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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08.05 臺教高()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
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
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
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
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
1.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2.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
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3.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
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
1.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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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
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2.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
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
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3.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
情況,予以酌減。
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
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5.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
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
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6.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
一以上。
7.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
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
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8.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出
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
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9.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
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
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
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
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
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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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
定,由學校定之。
3.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2.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
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
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
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
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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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08.02.01 臺教高()字第 1080005179B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文憑或
肄業證(明)書之審查。
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
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學
校自行檢覈屬實者予以採認。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
附中譯本)。
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
文應附中譯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但申請人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者,免附出入境紀錄證明。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
1.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2.前項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香港或澳門學制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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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
少須滿十六個月。
3.前項修業期限,應以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
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
採計。
4.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
情況,就第二項第二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5.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
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二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六條
1.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香港或澳門專科
以上學校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
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2.前項申請人於臺灣地區及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
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3.申請人擬入學大學就讀,且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
曆、出入境紀錄證明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
力後,予以採認。
4.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或澳門學校規定須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者,由申
請人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校證明文件並經檢覈後,其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
為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且該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學校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5.申請人持臺灣地區大學與香港或澳門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
者,其停留臺灣地區大學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
第七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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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
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八條
1.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
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2.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第九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條
1.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2.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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