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校址: 540022南投縣南投市文化路705巷667號
電話: 049-2209418分機301、307
網址: http://www.wxsjc.edu.tw/weixin/4-1-1.html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印製
(經114年9月26日本校115學年度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目錄
一、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重要日程表1
二、115學年度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1
三、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招生名額及考試科目表 2
四、修業年限 3
五、報考資格 3
六、報名費用 3
七、報名手續 3
八、錄取 4
九、放榜 4
十、成績複查方式 4
十一、驗證及報到 4
十二、備取生遞補之報到注意事項 5
十三、考生申訴 5
十四、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 5
十五、其他 5
十六、附則 5
十七、115學年度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考試報名表 6
十八、115學年度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考試考生自傳 7
十九、115學年度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考試考生讀書計畫 8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 錄) 9
附件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1
附件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3
附件四、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6
附件五、外國學歷切結書 18
附件六、唯心聖教學院114學年度收取學生費用標準 19
附件七、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招生考試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20
附件八、錄取報到委託書 21
附件九、唯心聖教學院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22
附件十、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申訴申請表 23
附件十一、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招生考試錄取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4
附件十二、報考缺繳證件切結書 25
附件十三、唯心聖教學院交通資訊 26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期
簡章公告
114年9月26日 (五)起
受理報名(採通訊或現場報名,以戳章為憑)
114年10月16日 (四) ~ 114年12月16日 (二)
寄發准考證
114年12月17日 (三)
公告面試試場
114年12月19日 (五)
面試日期
114年12月22日 (一)
公告錄取榜單(官網)
114年12月27日 (六) 上午9:00
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
114年12月29日 (一)
成績複查起迄日
正取生報到日期
115年1月6日 (二)
備取生公開遞補作業日期
115年1月 8日 (四)
備取生報到日期
115年1月15日 (四)
簡
章下載:本校網址 https://www.wxsjc.edu.tw/index
招生資訊:https://www.wxsjc.edu.tw/page-list/4-1-2
聯絡電話:(049)2209418分機307廖冠宇、301陳毓鎂
電
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網站:https://www.wxsjc.edu.tw/page-list/3-1-1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名額及考試科目表
系所名稱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
一般生甄試入學
招生名額
18名
報考資格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具有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參附件一)。
書面審查
所佔百分比
書面資料占總成績40%
自傳-成長與學經歷背景、報考動機、未來規劃
讀書計畫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口試
所佔百分比
口試占總成績 60%
總成績
(書面審查成績×40%)+ (口試成績×6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面試
書面審查
錄取相關事宜
各考試項目成績乘該科比重後,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按分數高低順序分別錄取至核定名額為止,並酌列備取生若干名;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應繳交報名資料
應繳交資料:
報名表 (附三個月內兩吋近照3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大學或最高學歷修業成績單影本1份。
大學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自傳一式6份(600字左右,請用電腦打字,以A4紙張直向橫寫),格式如第7頁。
讀書計畫一式6份(請用電腦打字以A4紙張直向橫寫),格式如第8頁。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1份(專業領域:包括論文、學術作品、研究報告、得獎證明等。)
報名費:$1,000元(郵寄報名者:請購買郵政匯票,抬頭:唯心聖教學院)。
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各縣市政府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持外國學歷證件報考者,需填具外國學歷切結書(如附件五,如第18頁,亦可至本校網站下載)並檢具下列文件:
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學歷證件影本(含中文譯本)各乙份。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含中文譯本)各乙份。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記錄影本乙份。
請備齊應繳交資料裝訂成冊後,於報名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寄至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收,封面註明「報考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書面審查資料」。
書面審查資料,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本所將於成績複查截止日後逕行銷毀。
備註
總成績以100分計算。
本所碩士班上課時間以週一至週五日間為主且只招收一般生,若在職人士以一般生之身份申請,請自行衡量並配合本所安排之上課時間。
碩士班每學期最少修5學分,最多以修15學分為限,研究生每學期依本所安排之課程選修。
其他未備載之事項,皆依本校或本所之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49)2209418分機307 廖冠宇、301陳毓鎂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修業年限: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二年至四年。
報考資格(一般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可報名甄試招生考試: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符合教育部訂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碩士班報考資格者(請參閱附件一,第9頁)。
報名費用:
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請購買郵政匯票,抬頭請寫:唯心聖教學院。
凡持有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報名費用全免,若符合資格者,請於繳交報名表件時,一併檢附各鄉鎮市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利審查,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律不予減免,並須補繳報名費用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手續:
報名日期:114年10月16日(四)至114年12月16日 (二)
報名方式:採通訊或現場報名,以戳章為憑,請於報名期間郵寄相關報名資料至本校:
540022 南投縣南投市文化路705巷667號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招生簡章請至本校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wxsjc.edu.tw/page/4-1-1。
1.考生須於報名繳驗學歷(力)證明及報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報考生繳驗之證明文件若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若有錄取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2.請連同報名資料及報名費匯票或低收入證明文件一併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報名注意事項:(請考生務必詳讀)
若於報名期間內(郵戳為憑)未寄回報名表及其他指定繳交報名表件,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入學後,請配合教學單位安排之上課地點。
考生之報名資料,請於寄送前自行檢查備妥,經寄送達本校後,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報名事項,報考資格不符及不論錄取與否,所繳報名資料及報名費用概不退還。突遭重大災害考生得申請退費。
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報考並經錄取者,如因無法於報到時繳交畢業或學位證書,應填具報考缺繳證件切結書(請參閱附件十二,第25頁)。
現役軍人或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或軍警院校畢業生或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以一般生身分報考者,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應自行依有關法令或管轄機關規定處理並自行負責,本校不予審核。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就讀問題時,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應徵役男參加本項考試,得憑准考證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或已服兵役者得向地區團管部申請延後召集,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學校停止註冊之日為止。
依「免役禁役緩徵召實施辦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之規定,不得緩徵。
凡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另應於報名時寄送﹝外國學歷切結書﹞(請參閱附件五),同意學歷證件日後如經查證不實,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受退學處分,相關外國學歷應符合本國相關
法規之規定。
錄取新生原在國內大學就讀時具「僑生」身分者,入學後須繳驗僑務委員會核發僑生身份證明文件,俾憑認定。
高考及格人員於報名截止前,如已受實務訓練期滿而未能立即取得及格證書者,得以考選部核發之臨時及格證明報考,惟如獲錄取應於報到時繳交正式及格證書,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行動不便考生,請於報名時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提出申請,以利試場編排之參考。
錄取之新生,須持符合報考證明之文件,經查驗無誤後,始准註冊入學;如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者,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因重病或應徵服役,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日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服兵役者,得於服役期滿後復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凡報名本校入學招生者,於報名時勾選「同意」後,即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資料及其相關成績資料,運用於本校招生試務及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辦法:
考試三日前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速與本校招生委員會聯絡。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於考試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
錄取:
各考試項目成績乘該科比重後,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按分數高低順序分別錄取至核定名額為止,並酌列備取生若干名;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放榜:
放榜日期:114年12月27日(六)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址: https://www.wxsjc.edu.tw/page-list/3-1-1
正(備)取考生之成績通知單(含錄取通知)於放榜後以掛號信函寄發,考生請先行查榜並按簡章規定日期辦理報到,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之榜單為準,不以成績通知單(含錄取通知)寄達與否為要件。逾期未辦理報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成績通知單請自行妥善保管,遺失恕不補發。
成績複查方式:(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請在期限內以郵寄掛號「通信方式」申請複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成績複查日期:114年12月30日(二) ~ 115年1月5日(一)
申請手續:一律填寫本簡章所附「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考試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附件七)連同考試成績單影印本及複查費(每科$50元,可用郵政匯票或小額郵票,匯票抬頭:唯心聖教學院)否則不予查覆。
收件單位請填:「540022南投縣南投市文化路705巷667號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如成績有誤,本校將依據考生複查後之正確成績予以更正。
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以補錄取。
成績複查結果,如造成正取生錄取名額多於該所招生名額,應依複查後成績排序錄取之,考生不得異議。
驗證及報到:
正取生報到日期:115年1月6日(二)
錄取考生若於報到或公開遞補作業前五日未收到正、備取生錄取通知書,可向招生委員會查詢或申請補發,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報到日期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正取生應依據錄取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除因臨時發生重大特殊事故事先報經本校核准者外,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即由備取生依次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序遞補,額滿為止。屆時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事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遞補。
正取或遞補錄取之研究生報到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以報名之資格為準)及其他所需證明文件正本;若委託他人辦理則須另附繳委託書(附件八)乙份。證件不足,未經本校同意准予補繳或不合其他入學規定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錄取考生,於報到時尚未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期限由本校訂定),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錄取考生報到後,應依本校規定時間辦理註冊,逾時未註冊者,視同因無意願入學,自願放棄入學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註冊。
持外國學歷證件報考之錄取生,報到時需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正本、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入學後修業年限及應修學分數依規定辦理。
依榜單順序遞補,遞補報到缺額及時間,於本校網頁http://www.wxsjc.edu.tw/weixin/4-1-2.html公告,並以電話通知。
遞補報到日期及時間:115年1月15日 (四)
經公告獲遞補資格之備取生請攜帶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以報名之資格為準)及其他所需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所遺缺額由其他備取生依規定遞補;若委託他人辦理則須另附繳委託書(附件八)乙份。
本校為維護招生公平性、保障考生權益,如對考試有疑義及糾紛時,得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處理(附件九)。
本校114學年度研究所學雜費收費標準(請參閱附件六,19頁)。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
| 相片欄 請黏貼最近三個月 二吋身照片 |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最高學歷 |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校: 畢(肄) 系: | ||||
通訊處 (掛號郵寄地址) | □□□ | 住宅電話 |
| ||
行動電話 |
| ||||
| |||||
宗門經歷 | □本宗門法師 □本宗門講師 □易經心法研究正期班第__屆(____道場/教室) □易經心法大專班第__屆 □易經心法研究初級班_______ □其他____ | ||||
報名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人親簽 | (以上資料確由本人填寫,保證誠實且正確無誤。) | ||
請浮貼身分證影本(正面) | 請浮貼身分證影本(反面) | ||||
|
| ||||
消息來源 | □電視廣告□網路查詢□親友推薦:推薦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 (請詳細填寫) | ||||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審查意見 |
| 工作人員註記 | □照片 □身分證影本 □郵政匯票 □大學或最高學歷修業成績單 □學歷證明書 □自傳 □讀書計畫 □其他 | ||
檢核人員:_______ 檢核日期:__月__日 |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考生自傳
姓 名
性 別
學 歷
出 生 地
省 縣
(市) (市)
(若篇幅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項目及另頁續寫)
一、成長與學經歷背景:
二、報考動機:
三、未來規劃: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考生讀書計畫
姓名 |
| 日期 |
|
(若篇幅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項目或另頁續寫)
|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 錄)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
第 一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略)
第 三 條 (略)
第 四 條 (略)
第 五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六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略)
第 九 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
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
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
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
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
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
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
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
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第 十 條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備註: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如有變更,以教育部最新發布之規定為準。
附件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103 年8 月5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30103472B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四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八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九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十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10055851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學歷證(明)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三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
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三、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五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
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
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
書。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
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修業時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修業之時間,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大陸地區學制規定。
二、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三、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四、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五、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六、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七、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時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之學制、修課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期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制之規定
及實際情況,就第一項第三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制
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一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 八 條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申請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作為就學用途者,修業時間達前項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時間三分之二以上,且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九條規定,得檢具臺灣地區大學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錄取證明,由錄取學校依本辦法查驗後,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得就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修課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境紀錄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該學歷證明以作為升學使用為限。申請人入學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校規定應跨國或跨香港、澳門修習者,由申請人檢
具大陸地區學校證明文件,經學校查驗後,送本部查證及認定。該跨國或跨香港、澳門修習學校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申請人跨國或跨香港、澳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時間。
第 九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但依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
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並取得學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九、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十、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十一、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十二、名(榮)譽博士學位。
十三、未經本部核定,在臺灣地區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委託機構在臺
灣地區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十四、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十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十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一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二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第八條所定修業時間及第九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符合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時間之申請者,該學歷證明以作為升學使用為限。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80005179B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
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三 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學校自行檢覈屬實者予以採認。
第 四 條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
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但申請人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者,免附出入境紀錄證明。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 五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前項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香港或澳門學制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應以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情況,就第二項第二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二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 六 條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臺灣地區及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擬入學大學就讀,且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出入境紀錄證明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或澳門學校規定須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者,由申請人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校證明文件並經檢覈後,其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且該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學校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申請人持臺灣地區大學與香港或澳門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臺灣地區大學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
第 七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者。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九 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外國學歷切結書
本人所持外國學歷證件(學校: □學士□碩士 □博士學位證書),確為教育部認可並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驗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正本、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條件,本人自願放棄錄取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
立 書 人:
護照號碼: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報考系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唯心聖教學院114學年度收取學生費用標準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1日11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4日臺教高(一)字第1140065385函備查
身份別 | 費 用 別 | 每人每學期金額 | 備 註 | ||
一般生 | 學費 |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 | 本(外)國生40,000 陸 生43,000 | 本(外)國生參照中部私立大學平均收費 | |
陸生依教育部規定高於本國生 | |||||
雜費 | 9,000 |
| |||
碩士班論文指導暨口試費 | 10,000 | 二年級第一學期繳交 | |||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 1,000 |
| |||
平安保險費 | 750 | 每學期(依保險公司議比價結果收費) | |||
外國及大陸學生團體健康保險費 | 3,000 | 每個月500元,以6個月計算 | |||
延畢生 | 選修超過10學分 | 全額學費 | 同一般生 |
| |
全額雜費 | 9,000 |
| |||
選修10學分(含)以下 | 學分費 | 3,000元/學分 | 依實際選修學分數,核算收費 | ||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 1,000 |
| |||
平安保險費 | 750 | 每學期(依保險公司議比價結果收費) | |||
外國及大陸學生團體健康保險費 | 3,000 | 每個月500元,以6個月計算 |
說明:
一般生:碩士班在學第一至三學年(僅論文未通過者,其收費項目為雜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及平安保險費)。延畢生:碩士班在學第四學年起。
碩士班在學第三學年,若仍有一般課程未通過者,其一般課程收費以一般生學雜費收費。
依據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2條大陸地區學生在臺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2條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來台就讀本校之外國及大陸學生必須檢附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文件。若未辦理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團體健康保險費。
學生休、退學退費比例:(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
休、退學
退學
退費時程
平安保險費
學費
雜費
其餘各費
論文指導費暨口試費
註冊日(含當日)前申請者
全退
全退
註冊日未達學期1/3者
不退
退2/3
未繳論文指導同意書
註冊日逾學期1/3者
退1/3
已繳論文指導同意書
註冊日逾學期2/3者
不退
已進行論文計畫審核
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研究所),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申請日起7日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住宿費(住宿保證金全退)、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
碩士班論文指導暨口試費的退費方式:未繳論文指導同意書者:退2/3 ;已繳論文指導同意書者:退1/3;已進行論文計畫審核者:不退費。
就學貸款生休、退學,於財稅中心核准前,照本表規定補繳,財稅中心核准後,就貸合格者,照本表規定辦理。
附件七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考試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
| 姓名 |
| 性 別 | □男 □女 | |||
通 訊 地 址 | □□□ (郵遞區號) | 連絡電話 | ( ) | |||||
手機號碼 |
| |||||||
複查科目 | 原始成績 | ※複查成績 | ||||||
|
|
| ||||||
|
|
| ||||||
|
|
| ||||||
申請複查科,每科複查費$50,共計元,請以匯票方式繳費,郵政匯票戶名:唯心聖教學院。 | ||||||||
考生簽名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複查成績回覆結果:
回覆日期: 年 月 日 |
說明:
本申請表中有※處考生不必填寫。
複查手續:一律填寫本申請表,註明查分科目及成績,並附上(1)成績通知單正本、(2)複查費之郵政匯票及(3)回郵,標準信封一只(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且填妥姓名地址),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複查,不符規定、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均不予受理,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複查費:每科複查費50元,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郵政匯票戶名:唯心聖教學院(請務必填寫清楚)。
成績單補發:未收到成績單申請補發者,請於複查期限內,填妥複查成績申請表,附上回郵,標準信封一只(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並填妥姓名地址),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本表請寄「540022南投縣南投市文化路705巷667號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 收」。
申請成績複查日期:
114年12月30日 (二) ~ 115年1月5日 (一)
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錄取報到委託書
茲因 □重病□工作□其他( )確實無法親自辦理貴校115學年度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報到手續,特委託
先生/女士代為辦理,如有虛偽,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0日112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本校為維護招生公平性、保障考生權益及處理招生糾紛,依據本校各招生規定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考生對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認為有重大行政瑕疵致損害其權益或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或對招生試務有疑義者,應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週內,由當事人先向試務承辦單位反應,業經試務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相關主管協調後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接獲招生申訴案件後,成立考生申訴處理小組處理。申訴處理小組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送請校長核可後,以書面函復申訴人並送招生委員會報告後備查;必要時,得將申訴案件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申訴人於評議決定前,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撤回申訴之全部或部分;申訴經撤回後,就同一事實不得再提出申訴。
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唯心聖教學院招生委員會申訴申請表
收件編號:
姓名 |
| 性別 |
| 出 生 年月日 |
| ||||||
准考證號碼 |
| 身分證字號 |
| ||||||||
聯絡電話 |
| ||||||||||
聯絡地址 |
|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姓名 |
| 電話 |
| |||||||
住址 |
| ||||||||||
申訴之事實 及理由 |
| ||||||||||
希望獲得之 補 救 |
| ||||||||||
考生簽名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評議結果 (由考生申訴處理小組填寫) |
回覆日期: 年 月 日 |
備註:請隨文檢附有關之文件、證據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考試錄取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本校存查聯
姓名 |
| 錄取系所 |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 | ||
准考證號碼 |
| 身分證字號 |
| ||
本人經由甄試入學考試錄取 貴校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唯心聖教學院 | |||||
考生簽章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唯心聖教學院 招生委員會蓋章 |
|
------------------------------------------------------------------------------------------------------------------------------
唯心聖教學院115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考試錄取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考生存查聯
姓名 |
| 錄取系所 |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 | ||||
准考證號碼 |
| 身分證字號 |
| ||||
本人經由甄試入學考試錄取 貴校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唯心聖教學院 | |||||||
考生簽章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唯心聖教學院 招生委員會蓋章 |
|
※注意事項:
錄取考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並親自簽章後,連同本聲明書以掛號方式郵寄本校教務處收。
本校於聲明書蓋章後,第一聯由本校存查,第二聯寄回考生存查。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慎重考慮。
報考缺繳證件切結書
本人報考貴校( □唯心聖教應用易經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因故無法依貴校簡章之規定於115年1月6日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並繳交影本乙份,擬於115學年度註冊繳費截止日前,補繳驗學位證書正本並繳交影本乙份,若未依上述時限完成繳驗手續,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並請補送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並不得要求退回報名費,絕無異議。
此 致
唯心聖教學院
具結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唯心聖教學院交通資訊
公共交通工具
【國光客運】1831台北-南投:查詢國光客運資訊:02-24982006,02-23617965,
網站連結
全程時間:約3.3小時「台北─南投」,平日15班次。
詳細資訊 http://www.kingbus.com.tw/ticketPriceResult.php?sid=167
搭 車地點:「國道客運台北總站」(重慶北路、市民大道、北平西路交口)。
下車站名:「南投站」
轉乘:「南投站」下車後,轉乘計程車約15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 台灣高鐵】查詢台灣高鐵資訊:4066-3000,網站連結
詳細資訊 https://www.thsrc.com.tw/
下車站名:「台中站」
轉乘:「台中站」下車後,於台中站1F之6號出口側3、4號月台轉乘客運。
統聯客運:1657高鐵台中站-南投,行車時間約1.5小時。「南投站」下車後,轉乘計程車約15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自行開車
國3南投交流道228KM出口下(往南投方向)→ 右轉接福崗路一段直行 → 遇台三線
南崗二路右轉 → 遇仁和路左轉 → 遇工業路左轉(行經慈善宮)→ 右轉文化路707巷
→ 唯心聖教八卦聖城/易經大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