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
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
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本校優於國立大學收費※
※本簡章無發售紙本請自行至網頁下載列印※


一律網路報名
【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招生報名系統」→進入系統輸入報名資料)
26247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
電話:(03)9871000轉26101
佛光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目 錄
重要日程表 3
貳、報考資格 7
參、修業年限 7
肆、報名手續 7
伍、注意事項 11
柒、成績計算 13
捌、錄取相關事宜 13
玖、放榜 13
拾、複查成績 13
拾壹、報到 14
拾貳、申訴處理 14
拾參、其他 14
附錄五 佛光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參考) 22
佛光大學交通示意圖 28
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 日 期 | 備註 |
簡章公告 | 113年12月9日(星期一) | |
報名日期 【本校首頁http://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招生報名系統」→進入系統輸入報名資料】 | 114年1月9日(星期四) 至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一律網路報名後繳費上傳審查資料 114年1月9日(四)上午9:00至 114年8月19日(二)下午4:00止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 | 114年1月9日(星期四) 至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需於114年8月19日(二)下午4時前完成報名程序,完成繳費並上傳相關資料。 |
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公告 | 114年4月17日(星期四) 114年6月12日(星期四) 114年7月16日(星期三) 114年8月20日(星期三) | 1. 4月16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4月18日面試。 2. 6月11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6月13日面試。 3. 7月15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7月17日面試。 4. 8月19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8月21日面試。 |
面試 (分四梯次辦理) | 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114年6月13日(星期五) 114年7月17日(星期四) 114年8月21日(星期四) | 面試地點為校本部(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德香樓1F) |
寄發成績單 | 114年8月27日(星期三) | 如有問題請電洽: (03)9871000轉26101 |
放 榜 | 114年8月27日(星期三) | |
申請成績複查截止 | 114年8月28日(星期四) | |
報到 | 114年8月29日(星期五) |
報考注意事項:
一、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後,完成繳費上傳備審資料。
二、「網路報名」網址:
https://selcourse2.fgu.edu.tw/web_exam/exam_board.aspx
「進入本校首頁→招生報名系統」或「本校首頁→新鮮人入口網→招生考試報名系統」。
三、考生應試(含口試)時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駕照、IC健保卡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四、各梯次面試重要事項:
第一梯次
項目 | 日期 | 備註 |
報名日期 | 114年1月9日(星期四) 至 114年4月16日(星期三) | 一律網路報名後,完成繳費方可上傳備審資料 114年1月9日(四)上午9:00至 114年4月16日(三)下午4:00止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 | 114年1月9日(星期四) 至 114年4月16日(星期三) | |
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公告 | 114年4月17日(星期四) 下午2時 | 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考試入學」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
面試日期/地點 | 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 德香樓1F |
第二梯次
項目 | 日期 | 備註 |
報名日期 | 114年4月17日(星期四) 至 114年6月11日(星期三) | 一律網路報名後,完成繳費方可上傳備審資料 114年4月17日(四)上午9:00至 114年6月11日(三)下午4:00止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 | 114年4月17日(星期四) 至 114年6月11日(星期三) | |
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公告 | 114年6月12日(星期四) 下午2時 | 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
面試日期/地點 | 114年6月13日(星期五) |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 德香樓1F |
第三梯次
項目 | 日期 | 備註 |
報名日期 | 114年6月12日(星期四) 至 114年7月15日(星期二) | 一律網路報名後,完成繳費方可上傳備審資料 114年6月12日(四)上午9:00至 114年7月15日(二)下午4:00止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 | 114年6月12日(星期四) 至 114年7月15日(星期二) | |
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公告 | 114年7月16日(星期三) 下午2時 | 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
面試日期/地點 | 114年7月17日(星期四) |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 德香樓1F |
第四梯次
項目 | 日期 | 備註 |
報名日期 | 114年7月16日(星期三) 至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一律網路報名後,完成繳費方可上傳備審資料 114年7月16日(三)上午9:00至 114年8月19日(二)下午4:00止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 | 114年7月16日(星期三) 至 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
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公告 | 114年8月20日(星期三) 下午2時 | 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
面試日期/地點 | 114年8月21日(星期四) | 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 德香樓1F |
壹、招生名額及考試項目
招生學系 | ||
學系特色 | 本學程以「運動」與「健康促進」兩項專業整合,伴隨臺灣人口結構高齡化、世界預防與復健醫學知識的發展以及健康生活型態興起等潮流與國民健康意識提升,健康促進的概念日益提升,生活型態趨向身心健康的維持與改善,並以延長健康壽命為目標,強調以全人健康狀態的整合方案,加速全球健康促進產業發展。本學程秉持培育運動競技選手及兼顧運動專長之技術訓練暨健康促進相關理論與實務之學習,協助本學程之學生在提升運動技術外,並培育「運動相關產業」及「健康促進相關產業」人才,強化就業競爭力。 | |
招生名額 | 【2名】 ※本招生名額包含於114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大學日間學制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之內。 ※本學程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四技二專青年儲蓄帳戶組及運動績優單獨招生名額如遇缺額時,得流用至本單招名額中。 | |
新住民外加名額【1名】 | ||
報名日期 | 114年1月9日(星期四)至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
考試日期 | 第一梯次 1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第二梯次 1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第三梯次 1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第四梯次 1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 |
考試科目 | 資料審查 | 佔50% 資料包含: (一)高中(職)在校成績(歷年成績單) (二)自傳 (三)個人有利審查資料(如:包含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社團參與證明、學生幹部證明、學習心得……等資料)。 |
面試 | 佔50% (一)面試旨在評量考生: 1.報考本系的原因、想法及個人專長。 2.自我表達能力。 3.儀態及反應思考。 4.對考生進行了解及提問。 (二)面試評分項目:報考動機、個人專長、組織能力、思考能力。 (三)藉由面試瞭解考生報考動機及未來展望,本系希望錄取學習動機與意願強烈之考生。 | |
同分參酌順序 | 1.面試 2資料審查 | |
備註 | 一、相關資訊請參訪本系網頁:https://shp.fgu.edu.tw/ 二、電話:03-9871000 轉 26101 曾小姐。 |
貳、報考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持有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規定者(附錄三)。
新住民考生應於報名時上傳「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教育部「新住民就學大學辦法」(請詳見附錄四)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參、修業年限
學士班修業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修業二年。
肆、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後上傳相關報名表件。
報名 日期 |
2.請留意繳費及上網登錄資料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完成報名及繳費事宜。 | ||||||||||||||||||||||||||||
簡章 索取 | 一、免費索取【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簡章】 1. 可以自行在「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免費下載。 2. 親至本校「招生事務處(雲起樓2樓211室)」索取,函索者請附貼足郵票(普通16元、限時23元、掛號36元、限時掛號43元),並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之回郵信封(可容納B4規格紙張),信封上請註明「索取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簡章」,寄至262307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佛光大學招生事務處收。 | ||||||||||||||||||||||||||||
報名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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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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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 期間 | 繳費期間:114年1月9日(星期四)至114年8月19日(星期二) | ||||||||||||||||||||||||||||
報名費 | 新台幣壹仟元整 | ||||||||||||||||||||||||||||
報名費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凡屬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報名費,辦理方式如下: (1)請備妥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正本一份,並於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報考系所組別及聯絡電話。 (2)考生上傳報名表件時,應將上述證明文件正本一併上傳。 (3)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須於通知補繳費用三日內繳交報名費。 ※弱勢家庭子女:報名費500元整。 凡屬原住民、單親家庭、身心障礙、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等之考生,報名費減免50%,辦理方式如下: (1)請備妥前開之證明正本文件一份(如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並於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報考系所組別及聯絡電話。 (2)考生上傳報名表件時,應將上述證明文件正本一併上傳。 (3)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須於通知補繳費用三日內繳交報名費。 | ||||||||||||||||||||||||||||
繳費 說明 | ※一般生:報名費1,000元整;弱勢家庭子女:報名費500元整。 1.網路報名完成後,系統賦予每人一組「銀行繳款帳號」(轉帳帳號共13碼),至自動櫃員機(ATM)、跨行匯款或臨櫃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銀行:合作金庫宜蘭分行(銀行代號006) 戶名:佛光大學 帳號:013205-XXXXXXX(列於個人報名表上) 2.請勿使用他人繳款帳號繳費,繳費前請確認繳款帳號與考生本人之報名表件上所列繳款帳號一致。 | ||||||||||||||||||||||||||||
繳費方式: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報名。
請持金融卡(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轉帳手續費由傳出帳戶負擔,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請至全省分行櫃台以現金或至合作金庫櫃台以存摺繳款。
請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雲起樓1樓105室)以現金繳費,並保留收據提供至招生事務處(雲起樓2樓211室)。 | |||||||||||||||||||||||||||||
報名費減免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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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網路填列報名表,若輸入之字碼系統無法顯示或辨識時,請自行以紅色原子筆直接註明於報名表件(報名封面及報名表等)上。 2.請考生先確認報考資格,如有疑義請洽本校招生處(03)9871000#12311,若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3.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
二、報名表件繳交方式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說明)
審查 方式 | 網路上傳電子檔案(需先繳交報名費,才可按「確認送出」) |
上傳 說明 | 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 考生須於第一梯次 114年4月16日 (星期三)、第二梯次 114年6月11日 (星期三)、第三梯次 114年7月15日 (星期二)及第四梯次 114年8月19日 (星期二)下午16時前至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報名並繳交報名費後,完成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上傳檔案內容包含(檔案皆須彩色JPGE或PDF檔,依招生考試報名系統規定檔案上傳),單一項目上傳容量文件檔限制60MB:
|
注意 事項 | ※考生網路報名後,應以網路上傳方式上傳審查資料,本校依收到資料內容審核報考資格,經審查結果若報考資格不符者,所繳交之報名費及審查資料亦不予退還,故請考生先行審慎確認報考資格,若有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審查資料上傳須依各系要求之項目,製作成一個PDF格式檔案後上傳,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60MB為限。 ※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期間內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 |
伍、注意事項
一、 本考試由佛光大學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報名時請同時提出學歷證件,若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本校得逕行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二、請於報名期限內上傳報名相關資料,逾期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三、 上傳前務請再次確認符合報考資格暨報名表件均已完備,若本校收件後因考生資格不符或表件不全而遭退件,以致無法報名時,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亦不退費。
四、 考生輸入報名系統之聯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E-mail)、通訊地址(請輸入114年9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到之地址)應清楚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五、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本校並得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
3. 突遇重大災害未能應試者(所稱影響考生無法正常應試之重大災害,由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符合退費規定者,請於114年8月30日前將繳費收據正本(或匯款明細表)、考生本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註明報考系所及姓名,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收,須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匯入考生帳戶。
七、 考生如經錄取,應於報到時繳交學歷證件正本,若於報到時尚未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本校於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名額中補足;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備取生遞補後仍有缺額亦由本校於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名額中補足,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八、 本項招生將於114年4月17日(四)、114年6月12日(四) 、114年7月16日(三)、114年8月20日(三)於本校網頁(「本校首頁→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學術單位→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網頁」)公告試場,應試(含面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分證得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健保IC卡或駕照正本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代替)為應試之證明文件。
九、 考生報考資格如不符合規定,事後查覺屬實,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陸、考試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規定
一、考試日期:分四梯次辦理面試:
第一梯次: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第二梯次:114年6月13日(星期五)
第三梯次:114年7月17日(星期四)
第四梯次:114年8月19日(星期四)
二、考試地點: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 佛光大學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德香樓1樓)。
三、面試順序時段等試場資訊於114年4月17日(四)、114年6月12日(四)、114年7月16日(三)、114年8月18日(三)下午2時公告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
(一) 4月16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4月18日面試。
(二) 6月11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6月13日面試。
(三) 7月15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7月17日面試。
(四) 8月19日前(含)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者,參加8月21日面試。
四、應繳報名資料
(一) 報名第一梯次考試者:需於114年4月16日前(含)下午4時前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
(二) 報名第二梯次考試者:需於114年6月11日前(含)下午4時前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
(三) 報名第三梯次考試者:需於114年7月15日前(含)下午4時前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
(四) 報名第四梯次考試者:需於114年8月19日前(含)下午4時前完成報名繳費與上傳資料。
※檔案上傳完成後請務必確認內容是否正確,如於上述各梯次報名截止日後發現缺漏,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要求補上傳或補件處理。
五、面試時間:依網路公告為主。
六、每節考試應依佛光大學試場規則規定(附錄二)。
七、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應試。
八、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考生若有疑問,請撥打03-9871000轉26101詢問。
柒、成績計算
一、總成績計算依各組相關配分比率之規定計算,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二、總成績計算說明:
考試科目
項目
佔總成績比例
說明
資料審查
50%
資料包含:
(一)自傳
(二)個人有利審查資料(如:就讀動機、作品集、參賽得獎紀錄證明、在校期間優良表現、社團或各類活動參與證明、證照、學習歷程反思……)。
(三)上述各項資料擇優送審,量力而為,無須刻意擴增份量;以凸顯個人特色、足以證明自身學習能力為主。
面試
50%
(一)面試旨在評量考生:
1.報考本學程的原因、想法及個人專長。
2.自我表達能力。
3.儀態及反應思考。
4.對考生進行了解及提問。
(二)面試評分項目:報考動機、個人專長、組織能力、思考能力。
(三)藉由面試瞭解考生報考動機及未來展望,本學程希望錄取學習動機與意願強烈之考生。
捌、錄取相關事宜
一、單獨招生名額包含於114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大學日間學制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之內,本學程之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四技二專青年儲蓄帳戶組及運動績優單獨招生名額如遇缺額時,得流用至本單招名額中。
二、由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最低標準,達到最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為止,並酌列備取生名額;。
三、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簡章明訂之同分參酌順序,排列先後,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依同分參酌順序排列後亦相同者,則增額錄取。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玖、放榜
114年8月27日(三)。除寄發錄取通知單外,並於「本校首頁(https://www.fgu.edu.tw)→新鮮人入口網→學士班」或「本校首頁→佛大訊息→招生」公告錄取名單。
拾、複查成績
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應於114年8月28日(四)前(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複查成績每一科目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以郵政匯票(受款人:佛光大學)繳交。申請時請填寫本簡章內所附之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隨同繳交複查成績手續費之郵政匯票、考試成績單及貼足郵資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以限時掛號逕寄「佛光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拾壹、報到
錄取生應依錄取通知書規定,攜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到校辦理報到。
錄取生即取得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之入學資格,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8月29日前填寫附錄七『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以掛號郵寄至本校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以郵戳為憑),逾期未寄回者,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正取生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得以備取生遞補。
報到時尚未取得證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逾期未報到或逾越切結日期未繳畢業證書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除重病者外,其入學資格限該學年度有效。
拾貳、申訴處理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有疑義,或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損害其權益情形時,得於本校成績單寄發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但如於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或逾申訴期限或申訴人不適格者,不予受理。
拾參、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以「佛光大學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錄一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日期:114年1月9日(四)上午9:00至114年8月19日(二)下午4:00止。
(二)報名網址:https://www.fgu.edu.tw點選「招生報名系統」→進入系統輸入個人相關基本資料→進入「報名新考試」,請選擇「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考試」。
(三)網路報名後,「銀行繳款帳號」列於個人報名系統畫面上,繳費前請確認繳款帳號與「考生本人」報名系統畫面上所列繳款帳號一致。
(四)輸入報名系統之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繳費,以免權益受損。(例:地址輸入錯誤,以致成績通知單無法寄達,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報名程序完成後,請逕至各金融機構自動繳款機(ATM)轉帳繳費,繳費程序請參照「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六)報名後,可上網查詢報名狀態。進入本校「招生報名系統→考生登錄→已報名考試查詢」。
二、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繳費期間:114年1月9日(四)上午9:00至114年8月19日(二)下午4:00止。
請持金融卡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費(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不包含於報名費內),或跨行匯款、臨櫃繳款,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費:
1.金融卡插入ATM後選擇「轉帳」功能→ 2.輸入合作金庫銀行代碼「006」→ 3.輸入網路報名系統畫面上之「銀行繳款帳號」13碼(013205-XXXXXXX)→ 4.輸入轉帳金額1,300元→ 5.完成繳款(請列印交易明細表)→ 6.將交易明細表正本印出後自行留存備查。
跨行匯款: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 (銀行代號006)
戶名:財團法人私立佛光大學
帳號:013205- XXXXXXX (列於個人報名系統畫面上)
現金繳費:(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
請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出納組(雲起樓1樓105室)以現金繳費,並保留收據提供至招生事務處(雲起樓2樓2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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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佛光大學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攜帶及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已進入試場者,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考生應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但應於下節考試前申請補發查驗證明,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按照應考證號碼入座後,應將有效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自行檢查座位標籤、試卷上之應考證號碼、姓名、考試科目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應考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上述規定又不服從監試人員勸導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考生應按編定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不在編定試場及座位之應試者,凡經作答後,自行發現錯誤者,視情節扣減該科成績五至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入座。考生攜帶之無線電通訊器材、電子呼叫器或行動電話,應關閉電源。未關閉電源者,發出響聲時,該科扣減五分;考試中接聽通訊器材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考試試卷限用單一藍或黑色筆書寫(禁用鉛筆),違者該科不予計分;考生應在試卷規定區內作答,違者視情節扣減該科五至二十分。
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八、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九、考生於考試進行中,發生試題紙、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違者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試卷作答外不得寫任何符號及文字,或任何方式註記,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或試卷封面,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內,寫在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試題紙不得書寫任何題目完整答案,違者該科扣減二十分。閱卷老師或監試人員發現試題紙書寫內容與其他考生答案完全一致時,依第八點議處。
十二、試卷不得攜出試場,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試卷左上角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毀損試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該科成績。
十四、考生須按時繳卷,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停止作答,繼續作答者,該科扣減五分;經監試人員警告後,繼續作答者,再扣十分;情節重大時,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交卷後,應遵照主、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喧嘩、宣讀答案或返回試場內。經勸導後,不服從規定者,該科不予計分。
附錄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11.01.25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略)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略)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四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109.12.07臺教高(四)字第1090167110B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第三條 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前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請本部備查。
第四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第八條 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五
佛光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參考)
學士班正常修業學生(114級學生請參考113學年度一至四年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113學年度入學之本國學士班學生,依本校「佛光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助學金實施辦法」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二)113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本國籍、僑生、港澳生、外籍生、陸生),當學年依本校 「佛光大學學士班四給助學金試行要點」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本校11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作為參考。
學制別 | 系別 | 學費 | 雜費 | 電腦實習費 | 學生保險費 | 教育部定額減免 + 佛光大學助學金 | 合計 |
114學年度 入學學士班 一年級 | 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36,720 | 12,000 | 1,000 | 1,025 | -48,720 | 2,025 |
114學年度 入學學士班 二-四年級 | 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36,720 | 12,000 | 1,000 | 1,025 | -35,000 | 15,745 |
備註:*學保費為參考113學年度之金額 *相關辦法依政府及本校相關單位補助規定辦理
二、延修生收費標準
延修生於延畢期間應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
以修習學分數(含本系、非本系、學程等)核計學分費,每學分1,300元。每學期補修學分總數在9學分以下(含),應繳學分費,如修習課程為0學分或學分數不等於時數時,則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學分費。修習10學分以上(含)者,應繳交該系全額學雜費(不含電腦實習費)。
三、住宿費
(一)每學期住宿費收費標準:
棟別
二人房
三人房、四人房
雅房
雲來集
9,750元
8,250元
雲水軒
7,850元
6,750元
海淨樓
7,850元
6,750元
海雲樓
8,250元
林美寮
9,750元
8,250元
6,750元
蘭苑
10,750元
8,750元
(二)每學年住宿保證金每位 2,000 元。
(三)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之退費,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
理。
四、學生平安保險費
(一)具正式學籍學生(含延修及休學生)均得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如選擇不參加本保險者,需由本人(未滿二十歲者需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拒保切結書。
(二)休學者,不退還學生平安保險費,欲退還須簽拒保切結書。退學者,學生平安保險費全額退之。
※獎學金辦法依本校學務處最新公告為準,請至網頁查詢: 佛光大學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法令規章→獎助學金相關法規。
附錄六
佛光大學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辦法
109.11.10 109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
110.01.09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減輕學生經濟負擔,使其安心地就讀本校學士班,特訂定「佛光大學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
第 2 條 本辦法所訂之學士班佛光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屬一般性助學錯,係學校由自籌經費提撥一定金額,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扣除其學雜費,減輕學生就學負擔。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103學年度(含)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此辦法。
一、領取本校培育佛學菁英獎學金者。
二、領取本校圍棋代表隊學生獎學金者。
三、領取本校籃球隊學生助學金者。
四、領取本校與美國西來大學2+2 Program實施及助學金者。
五、外籍生以及陸生。
第 4 條 符合獎勵發放資格者,助學金之頒發由當年度的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第 5 條 領取本助學金者年限至多四年(8學期),延畢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受領。受獎學生自休學、退學或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領取,且按學雜費淨額(本校報部學雜費數額扣除領取之助學金金額)依教育部規定退費比例退回學雜費。
第 6 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者,同時符合教育部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金條件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補助款項。
前述具領取條件者,若補助後應繳金額高於國立大學收費標準時,其差額由本校補足之。
第 7 條 領取本助學金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於次學期起應停止本助學金之領取。
一、一學期內遭扣考處置達二科(含)以上。
二、一學期內違反學生獎懲辦法受小過(含)以上或累計三支申誡(含)以上處分。
三、當學期學習成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
四、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當學期、年級已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
本校學生在停止核發助學金之當學期期間未再發生前述之情形者,應於次學期恢復本助學金申請資格。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附錄七
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考試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系存查聯
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應試 號碼 | |||
本人獲錄取貴校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一年級 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佛光大學 | |||||
錄取生 簽名或蓋章 | 聯絡 電話 | 114年____月_____日 | |||
家長(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 聯絡 電話 | 114年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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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聯 錄取生存查聯
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考試
考生放棄錄取聲明書
本校接獲錄取生_______________放棄錄取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承辦人簽章:
錄取學系章戳: 114年____月_____日
※注意事項:
1.錄取生如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後,於114年8月29日(五)前向本校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聲明放棄。
2.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3.請附回郵信封一個(黏貼回郵郵資),並填妥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以憑回覆。
單獨招生
申請複查成績存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
複查科目 | 原始分數 | 複查後分數 | 處理結果 | |
考生簽名: 聯絡電話:( )
附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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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勿 撕 開
佛光大學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
申請複查成績回覆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號碼 | ||
複查科目 | 複查後分數 | 台端申請複查成績,經查 佛光大學招生委員會 |
查核歸化國籍許可證 授權書
本人(以下稱甲方)報考佛光大學(以下稱乙方)114學年度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本人同意乙方就本人所提供之報名資料向內政部戶政司進行查核歸化國籍許可證。本人保證所提供之資料皆為本人所有,資料正確無誤。若有冒用、假藉、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本人願接受乙方取消入學資格之處分,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此 致
佛光大學
甲方:(簽章)
甲方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