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1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008884號函核定
二、宗旨: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展網球運動,增進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暨教育行政人員
情感並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國立東華大學)
六、協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花蓮縣政府
七、比賽日期:11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六)至 11 月 24 日(星期一)止,共三天。
八、比賽地點:花蓮縣立政府網球場(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旁)。
九、參賽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一、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
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
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聘僱人員為
限。
(三)退休人員合乎規定者可以原單位報名,惟再任專任教職者限代表新任學校參賽(以
最後任職學校為報名代表參賽單位)。
十二、比賽分組:
首長組:必須為大專校院曾任或現任之校長、副校長(至少一人)搭檔現任一級主管
以上,此組為邀請賽,不列入團體賽成績。
(二)男甲組:凡獲得112、113年度甲組比賽前四名及乙組冠軍之各校均應參加本組比
賽,其他自願者,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採雙打 5 點制。
(三)男乙組:獲得112、113年度甲組比賽前四名及乙組冠軍之球員,不得參加本組;採
雙打 5 點制。
(四)男壯年組:四十五歲以上(民國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採雙打 3 點制。
(五)男長青組:五十五歲以上(民國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採雙打 3 點制。
(六)女子組(個人雙打):限女性球員參加,報名個人雙打,得可再報名一項男子組團體
賽。
備註:
1.各組每單位報名隊數至多以二隊為限,僅女子組每單位報名組數至多以三組為限。
2.每位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組),首長組及女子組可跨組參賽,惟僅限跨一組(隊)。
3.年滿三十五歲以上(民國7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女性球員則可報名男壯年組;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民國69年12月31 日以前出生者)女性球員則可報名男長青組;報名男甲組、男乙組的女性球員則不受年齡限制。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址:974 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1-32號。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沈正雄電話:(03)8906618
Email:[email protected]
(信封請註明:114年大專教職員工網球錦標賽報名資料)
(三)競賽報名費:每隊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首長組及女子組每組壹仟元整,費用請以郵
局匯票(匯票抬頭書寫:國立東華大學)。
(四)報名程序:報名表請自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網頁https://pec.ndhu.edu.tw/下
載,加蓋單位人事室或體育室(組)印章,隨報名費匯票一併以郵件掛號報名,並將
填妥之報名表電子檔傳至[email protected](凡報名後擬更動隊員名單,須
在抽籤前辦理)。
(五)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防護員各一人。男甲組、男乙組每隊
(含隊長)以十四人為限;男壯年組、男長青組每隊(含隊長)以八人為限【需在選
手名單內才得代表學校下場比賽】。首長組及女子組不受此限制,每組可報名二人。
(六)備註:每單位(校)報名同一組超過一隊時,報名表請分開填寫,凡逾時報名或報
名手續不全者,概不受理。
(七)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 Slazenger (WIMBLEDON)網球或同等級比賽球。
(三)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團體賽各組報名僅二隊時,採二賽積分制,積分相等之勝負判定依下列循環賽計分
方法之特別說明判定勝負。
3.團體賽各組報名六隊以下(含六隊)採單循環賽制。
4.團體賽各組報名七隊以上(含七隊),十二隊以下(含十二隊),先分組循環預賽,
前一年度該組之前四名為種子隊,每組取兩名參加決賽,其賽制視報名隊數由大會
決定之。
5.團體賽各組報名十三隊以上,先分組循環預賽,前一年度該組之前六名為種子隊,
取四至十六名參加決賽,採單淘汰決賽制。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
6.女子組視報名組數多寡,於抽籤會議時公布。
7.首長組及女子組採一盤六局決勝制;男甲組、男乙組預賽均採雙打五點制,五點均
須出賽;男壯年組、男長青組預賽均採雙打三點制,三點均須出賽;決賽男甲
組、男乙組先勝三點即判定勝負;男壯年組、男長青組先勝二點即判定勝負(如無
預賽則各點均須出賽)。
8.比賽均採六局制,局數六平時,採搶七決勝局(Tie-Break)制,各組預賽均採 NO-
AD制(甲組除外),進入複賽或決賽時則採正常規則。
9.承辦學校得逕行入決賽或取得種子資格,但不得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
取名次之隊數)。
(四)循環賽計分方法:
1.勝一場得二分,平手得一分,敗一場得 0 分,積分多者獲勝。
2.雙方尚未分出勝負前,各點如有一方選手經判定後因故無法繼續比賽,不論該場現
況比數如何,一概判對方勝場,其計算必須以完整比數計之。
例:A 隊以 4 比 3 領先 B 隊,A 隊因故無法繼續比賽,則由 B 隊獲勝,比數以6:4 計
算或進行至 5:5 時,以 7:5 計算或進行至決勝局 6:6 則以 7:6 計算之。
3.如雙方均無法完成比賽分出勝負,則以平手計算。
4.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含請假未完成剩餘賽程)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比賽
成績不予計算,往後出賽權亦予取消。
5.積分相等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為優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
判定:
A.(勝點數)÷(負點數)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十五、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114年11月07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國立東華大學體育館會議室舉行。(抽籤結果公布於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https:// pec.ndhu.edu.tw/)。
(二)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
(一)日期地點: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假國立東華大學體育館會議室舉行。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在會議中不得提出相關問
題之異議。
(三)如對於某隊出賽者資格發生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114年11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時於花蓮縣立政府網球場舉行。
(二)頒獎典禮:各組賽程完成後於網球場旁之頒獎典禮會場舉行。
(三)參賽之各隊務必請隊員參加開幕典禮。
(四)報到:參賽之各隊每天皆提供 1 箱飲用水,請每日賽前至報到處簽到領取。
(五)參賽人員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教職員證或服務滿一年之證明等),當他隊提出身分
查驗要求時,各隊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現場無法提出時,亦接受上網查驗 (如無法及時查驗身分時,可先拍照留證,比賽進行後,如查證選手不符合資格時則該場比賽依空點處理)。
(六)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會時間為準,逾規定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七)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八)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在領取場表排點前向大會聲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
到場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對方之勝點(若未在
排點前告知,則該場比賽依空點處理)。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空點一經判定,則不論該場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
制為 5:0,三點制為 3:0。
2.空點經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其先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勝場。
十八、獎勵: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
以資鼓勵。
(二)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 年 7 月 24 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應在第一點比賽前提出,選手身份申訴應在各點第二局比賽開始前提
出,其他時間一概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
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當行政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
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
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
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學校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
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
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14年度教職員工網球錦標賽報名表
學校單位 | ||||||||||||||||||
聯絡人 | ||||||||||||||||||
參加組別 | □首長組□男甲組□男乙組□男壯年組□男長青組 □女生組 | |||||||||||||||||
領隊 | 教練 | 管理 | 防護員 | |||||||||||||||
選 手 名 單 | 編號 | 姓名 | 職級 | 出生年月日 | 備註 | |||||||||||||
01 | ||||||||||||||||||
02 | ||||||||||||||||||
03 | ||||||||||||||||||
04 | ||||||||||||||||||
05 | ||||||||||||||||||
06 | ||||||||||||||||||
07 | ||||||||||||||||||
08 | ||||||||||||||||||
0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首長組及女子組如報名 2 組(含)以上,請於備註標記 A 組、B 組、C 組...,以利分辨隊員。
*因應個資法,報名者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使用。
*電子檔請另寄至 [email protected](報名後擬更動選手名單時,需在抽籤前完成)
體育室單位核章:人事室單位核章: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14年度教職員工網球錦標賽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名 | 代表學校 | 參賽組別 | |||
申訴事項 | |||||
申訴單位 | 領隊或教練(簽名) | ||||
聯名簽署單位 | 領隊或教練(簽名) | ||||
審判委員會 裁定 |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簽名):
附註:
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學校領隊簽名權,可由領隊本人或教練簽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