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新竹市中國小校際籃球錦標賽暨國小聯賽代表隊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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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114年度中小學校際籃球錦標賽-國小組-競賽規程
暨教育部體育署 113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新竹市代表隊選拔賽
一、依據:依據本市中小學體育促進會 114年活動計畫辦理。
二、目標:
(1)培育優良基層籃球選手。
(2)國小玩籃球,激發籃球運動樂趣,廣植基礎籃球運動人口。
(3)選拔教育部體育署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新竹市男女代表。
三、指導單位:新竹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新竹市中小學體育促進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
六、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114年3月10~14 日。
八、比賽地點: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
九、組 別:(260cm)
(1)男子甲組 (2)男子乙組 (3)女子組
十、組別規範:
(1)男子甲組、男子乙組、女子組:12 班(含)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
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 2 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
得男女混隊。
(2)男子組、女子組,各校限報名一隊。
(3)各組(男女選手)每一位只能參加一個組別不能跨組,比賽時如
有發現有重複報名的球員取消(2 隊或以上)整隊參賽資格。
(4)男子甲組:必須參賽學校範園
項次
賽事
參賽學校
1
113年甲組前三名
舊社、東門、竹蓮
2
113年乙組第一名
青草湖
3
113 年國小錦標賽
六年級組-第一名
民富
4
自願參賽
十一、參賽球員資格:
(1)適用(1)~(3)組別年齡規定:限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適用(1)~(3)組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包括外國僑
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
者)在學學生。(須於教育部公告之113學年
度開學日(113年8月30日)前入學,前一學
年度未曾報名參賽者不在此限)。
(3)適用所有組別: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
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4)適用所有組別: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皆
需附有照片,以備隨時查驗,資格不符者不得出場比賽。
十二、隊職員資格:
(1)教練資格:
1.應取得至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C級以上籃球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所核發之教師資
格證書。
2
2.不得同時兼任兩校隊職員。
3.聯隊以一校為主責學校,辦理競賽相關事宜(如組隊與報名、賽事
管理、獎懲等),聯隊的教練與行政管理職務人員,不得兼任非該
聯隊以外的學校隊職員。
(2)隨隊教師資格: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含佔正式缺之代理教師)擔
任之,負責球隊管理。
(3)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資格:應具有運動防護員證書或物理治療師
證書,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
十三、報名規定:
(1)報名人數:
1. 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或物
理治療師(非必須,如有提報需檢附證照備查)各 1人,球員(含
隊長)至多 18 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至多 16 人
名單出場比賽。
2. 臺灣本島 12 班(含)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
比賽時,至多 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3. 本島 6 班(含)以下學校與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小琉球、
綠島等離島地區得採至多 2所學校之聯合組隊,以 2所學校校名
為聯隊名稱,不得男女混合組隊,報名表應詳註隊職員之學校。
(例:金沙開瑄聯隊)
4.各隊以學校為單位參賽,分校得另行組隊,報名表須註明,班級數
得分開計算。
(2)報名程序:
1.日期:自即日起至 1月24 日16 時截止。
2.費用:各校各組報一隊 1500 元,各組報第二隊時需繳交 2500 元(領
隊會議時繳交)。
3.手續:需繳交報名表附件 1~5。
上述報名表必須用電腦繕打,原始「word 電子檔」及「經
主管加蓋職章並掃描成 pdf 檔」組別需分開,共兩份 mail
至a123sura@gmail.com 聯絡電話】0958-253901 楊承晉教練
(3)領隊會議:訂 114年2月7日上午 10 時在建華國中(感恩樓多功能
會議室)舉行,各校請派員參加,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
抽籤並服從會中各項決議,不得異議。
(4)競賽資訊:競賽規程及賽程表屆時公佈於-新竹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網站、亦可自行下載。
十四、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由主辦單位決定。
十五、比賽規則:本比賽採用教育部體育署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則。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045567號
函核准。及『本比賽附則(附件5)。
十六、比賽用球:國小組Conti B1000PRO-5-TY 5 號球。
十七、獎 勵:
(1)各組優勝頒發(獎盃及獎狀)錄取隊數>3取1>4取2>5取3>6
(含)以上取 4。
(2)承辦有關人員依新竹市政府教育專業人員獎勵辦法辦理敘獎。
十八、附 則:
(1) 各隊隊職員保險費及參賽經費由各隊自理。
(2)各單位參加隊職員及裁判人員給予公假辦理。
十九、本規程經主辦單位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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