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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學則
教育部台(86)高(二)字第86028132號函核准
87.10.28 教務會議通過
87.11.06 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87145848號函備查
88.01.26 (88)校秘字第0243號函修正
89.06.09 第4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7.06 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080121號函核定
89.09.07 (89)校秘法字第009號函公布
90.11.02 第4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11.22 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166576號函核定
90.12.03 (90)校秘法字第034號函公布
91.06.07
第4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7.31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13718號函備查
91.10.31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65916號函備查
91.11.11
(91)校秘法字第○三○號函公布
93.06.04
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0705號函備查
93.07.01
(93)校秘法字第○一○號函公布
94.06.03
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8.11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60號函修正備查
94.10.21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86號函修正備查
94.10.28 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4.28 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50036260號函備查
95.05.18 室秘法字第0950000014號函公布
95.06.02 第5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8.0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11269號函備查
95.08.22 室秘法字第0950000039號函公布
95.11.03 第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1.10 95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2.1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15180號函備查
96.03.13 室秘法字第0960000007號函公布
96.06.01 第5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2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96563號函備查
96.07.24 室秘法字第0960000036號函公布
96.11.02 第5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7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91038號函備查
96.12.28 室秘法字第0960000050號函公布
97.06.06 第5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7.2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42276號函備查
97.08.07室秘法字第0970000046號函公布
97.11.07
第6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0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244880號函備查
97.12.15 室秘法字第0970000062號函公布
98.06.05
第6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7.0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113539號函備查
98.07.23 室秘法字第0980000047號函公布
98.11.06
第6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20
校秘字第0980003069號函公布
98.12.0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08223號函備查
98.12.18室秘法字第0980000075號函公布
99.06.04
第6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校秘字第0990001597號函公布
99.07.06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113403號函備查
99.07.26室秘法字第0990000033號函公布
99.11.05
第6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16
校秘字第0990003326號函公布
99.12.2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90217685號函備查
100.01.05 室秘法字第1000000002號函公布
100.06.08第6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2校秘字第1000001612號函公布
100.08.04處秘法字第1000000006號函公布
100.11.04第6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7 校秘字第1000003276號函公布
100.12.1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1321號函備查
101.02.08處秘法字第1010000004號函公布
101.01.13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008042號函備查
101.02.13處秘法字第1010000007號函公布
101.06.08第6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8校秘字第1010005078號函公布
101.07.05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17956號函備查
102.06.07第6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21 校秘字第1020005708號函公布
102.07.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98489號函備查
103.06.11第7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02 校秘字第1030006470號函公布
103.09.18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31146號函備查
103.10.03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43574號函備查
104.06.05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30 校秘字第1040006034號函公布
104.07.2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98160號函備查
105.06.03第7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6.24 校秘字第1050006098號函公布
105.09.1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92992號函備查
105.10.06處秘法字第1050000025號函公布
107.06.08 第7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6.19 校秘字第1070005543號函公布
107.07.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92859號函備查
108.06.14 第8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6.28 校秘字第1080005855號函公布
108.07.2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97321號函備查
109.06.19 第8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23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101959號函備查
109.08.2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112121號函備查
109.09.07 處秘法字第1090000045號函公布
110.06.11第8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05校秘字第1100005572號函公布
110.07.13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089084號函備查
111.11.04 第8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2 校秘字第1110010493號函公布
112.02.16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003589號函備查
112.03.02處秘法字第1120000006號函公布
112.06.02 第8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6.13 校秘字第1120005314號函公布
112.07.07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059629號函備查
112.08.15處秘字第1120000036號函公布
113.06.07第9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6.24校秘字第1130009643號函公布
113.06.24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30061880號函備查
114.06.06第9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6.18校秘字第1140009213號函公布
114.06.24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40062729號函備查
114.08.12校秘字第1140000025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訂定之;本學則未規定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三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或具雙重學籍,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程及申請雙重學籍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刪除)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經公開招生錄取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方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取得學士學位者,經公開招生錄取,得入學本校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修讀學士學位。
第六條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就讀之學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原校發給之轉學(修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經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系級肄業,修讀學士學位:
一、大學校院肄業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大學校院畢業服完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
外國學生及僑生轉學相關辦法另訂定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肄業。其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畢業生錄取後,須繳驗服務期滿證明文件。
參加碩、博士班甄試及碩士在職專班考試錄取之學生,且符合簡章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
第八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核准者外,須繳驗畢業證明文件,否則不准入學。
第九條 錄取新生因重病、特殊事故或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不能於該學期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檢具有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惟展緩時間以一年為限並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如係應徵召服兵役者,以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完兵役退伍並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第十條 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十一條 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畢第一或第二學年,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經擬就讀博士班系、所、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提送校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陳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規則辦理。
第三章 註冊及選課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內選課並繳納費用,始完成註冊手續。
奉准出境進修者,由各系所協助辦理註冊選課。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無最低下限,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內繳交註冊相關費用,完成註冊。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註冊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如不按時註冊,除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應撤銷其入學資格;舊生如未依規定辦理註冊,該學期應令休學,其休學年限已期滿者應予退學。
前項舊生休學及退學處分,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其相關救濟程序,並限期補陳述意見。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悉依本校選課規定辦理。學生選課規則、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暑期開課要點另訂之。
第十五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於規定時間內得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學分抵免規則另訂之。
轉學復轉系生如須申請學分抵免應於開學開始上課一週內辦理。
轉系生轉系後,申請以原系為輔系時,依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轉系及轉學
第十六條 大學部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依「淡江大學學生轉系規定」申請轉系,轉系規定另訂之。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呈經核准。核准後不得請求重返本校肄業。
第十九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讀系所,轉系規定另訂之。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因重病經醫師證明、或因重要事故持有家長或監護人書面證明者,得申請休學(不得遲於期末考試前一星期),經教務長核准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申請延長休學一年。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因上述服役、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休學,均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第二十二條 延長修業年限者,如擬提前服役時應先申請休學,否則以逾期未註冊論處。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應在每學期註冊時辦理,經教務處核准後,方得回校編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編入原休學之學年肄業。
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學生可選擇至適當系所肄業。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須於當學期辦理,並持有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經教務長核准後,向教務處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或本校所訂之退學標準應予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前項處分,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其相關救濟程序,並限期補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應予退學之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於完成退學離校手續後得向學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屆滿四年,博士班修業屆滿七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逕行修讀博士班學生,自入學博士班起修業屆滿七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新考核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五、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六、授予學位所提出之相關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者。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入學者。
二、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撤銷入學資格者。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依規定應予休、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通過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教育部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即可辦理復學。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其申訴時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
第六章 考試及成績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學業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通過及不通過三種方式。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通過等同及格,不通過等同不及格。操行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
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學業成績平均點數(Grade Point Average,以下簡稱GPA)記分法對照表如下: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GPA
甲等(A) 八十至一百分 4
乙等(B) 七十至七十九分 3
丙等(C) 六十五至六十九分 2
丁等(D) 六十至六十四分 1
戊等(F) 五十九分以下 0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成績乘以學分數)總和,為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成績平均。
各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成績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所碩士班、博士班修習大學部課程之成績列入學期學業成績及學業成績計算。畢業生之學業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學生畢業成績之GPA計算方式為:各科學分數與其GPA乘積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送教務處後不得更改。學生如對學期成績有疑義者,須於開放網路查詢成績後三週內,以書面向教務處提出查詢。其須更正成績者,應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方式說明錯誤原因,並檢附課程成績單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由教務處依規定審核。
學生報告應於任課教師指定期限內繳交,否則該次成績不予計算。
第三十五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舞弊行為,一經查明,除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退學等處分。
第三十六條 凡考試曠考者,該科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上課或考試時,須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三十九條 凡期末或畢業考試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其補考成績以六十分為基準,超過部份八折計算;補考成績應與公告之教學計畫表中項目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第四十條 期中、期末考試請假之補考,由任課老師自行舉行;補考以一次為限。
期中補考,學生應於該科期中考試日期次日起三天內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後,於期中考後兩週內完成補考。
期末補考,學生應於該科期末考試日期次日起三天內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後,於學期結束前完成補考。
第四十一條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之用。
學生在校之期末考試試卷,由任課教師自行妥為保存一年。
學生在校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教師打列之成績紀錄,由學校妥為保管六年。
第四十二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本校規定之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修業年限及學分
第四十三條 大學部各系學生修業年限除建築學系為五年,其餘均為四年,得延長二年;修讀雙主修學生已修畢主修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另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畢業應修學分數除建築學系至少須修滿一百四十三學分,其餘各系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學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者,應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十六學分;惟自一百零七學年度起入學者,應加修十二學分。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護理)及體育學分均不計入前二項學分數內。
大學畢業生入學者,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專科畢業生入學者,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以推廣教育學分作為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入學者,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一年至多四年,且不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轉系、輔系及雙主修。應修畢業學分數,與各該學系畢業應修專業課程學分數同,或至少為專業課程四十八學分。學生於大學畢業後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及「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取得專業課程學分證明者,得辦理學分抵免,經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之各該學系專業課程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學生修業年限以實際在學為準,其休學期間不列入計算(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生除外)。
第四十四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碩士在職專班為二至四年,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為二至七年,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者,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含原在碩士班已修學分至多採認十二學分),其修業年限、應修學分與該學年核准入學博士班新生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畢業學分數上限不得超過四十八學分,博士班上限不得超過四十五學分。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位論文學分及大學部課程學分均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報考身分為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二年。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修讀雙主修學生已修畢主修系所之應修科目、學分及畢業條件,而未修畢加修系所應修科目、學分及畢業條件者,得申請另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四十五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滿各學系、學位學程規定之修業年限、畢業科目及學分,且符合校、院、學系、學位學程訂定之其他畢業條件者,始得畢業。
碩博士班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規定畢業科目、學分及其他畢業條件,並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且符合其規定者,始得畢業。
校、院、學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語言能力、資訊能力、體育能力、出境留學等其他畢業條件,並訂定相關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大學部各系、學位學程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二、三學年及建築學系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第一學年至多二十七學分,其餘年級均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第五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經核准赴國外進修之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不得於本校選課。
學期加退選後,無故未達前項規定應修學分數下限者,應令休學,休學年限已滿者,應令退學。
當學期修習學分數少於前項最低學分數者,不列入學期學業成績排名計算。
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等第A)以上者,次學期至多加修六學分。
大學部學生經核准加修輔系、雙主修、學程及應屆畢業生加修即可畢業者,每學期至多加修六學分。
進修學士班除經核准外,不得申請至其他學制修讀。
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多為十五學分,最少修習一科。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多為十二學分,至少修習一科。
碩博士班研究生經核准加修學程及修習大學部課程者,每學期至多加修六學分。
有關選課及相關輔導事項須依「淡江大學學生選課規則」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大學部學生成績優異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一、應修學分全部修滿(含必修及選修)。
二、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操行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四、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轉學生自轉入年級起為計算標準。
五、符合校、院、學系、學位學程訂定之畢業條件。
前項申請時間,欲提前一學期畢業者於二月、提前一學年畢業者於八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 各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至少需達該年級應修讀學分數之下限。
第四十九條 各系所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但需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
第五十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畢業生經本校審核其成績確實符合畢業資格,並完成離校手續後,頒發學位證書,並依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分別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學位證書頒給作業,依教務處公告時程辦理。
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位證書應加註「學士後多元專長」字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相關事宜之規定,其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五十二條 華僑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學則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報請教務處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校因訓輔教育而需統一住宿等相關事宜,於學生手冊中另定之。
第五十五條 本校得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相關事宜,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五十六條 符合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受害學生,視個案情形,經專案核准後得從寬適用保留入學、註冊方式、選課、跨校選課、出勤請假、延長休學、成績考核、修業機制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並協助渡過重大災害。
第五十七條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本學則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有關民國九十四年次以後出生,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學士班就學役男彈性修業措施,由本校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九條 各學系得規劃跨領域專長課程,明訂模組課程應修課程科目及學分,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六十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