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碩博新生手冊:修業規定與課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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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修業規定2

一、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2

二、碩士班: 4

1)修業辦法 4

2)必修科目一覽表 7

3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課表 8

4社會學系博士班甄試招生簡章 09

5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10

6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11

三、博士班: 12

1)修業規定12

2)必修科目一覽表18

3核心領域科目一覽表19

4一百學年第一學期開課課表 20

5)博士班學生學習諮詢導師制度表21

貳、 系所概況 24

一、師資介紹 24

二、本系教師通訊錄 25

參、 其他 26

一、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26

附件一:獎學金申請表 27

二、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生助學金工作一覽表 28

三、研究生工讀紀錄表 29

四、國立政治大學一百學年度行事曆 30

五、國立政治大學性騷擾防制、申訴及懲戒辦法 31


壹、 修業規定

一、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民國88614日本校87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0613日本校8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63日本校9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331日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1227日本校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

過第589條條文

民國9868日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24567811條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生選課,分初選、加退選、加簽及選課更正四階段辦理。


第三條學生應依所屬院、系(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及各類必修科目學分規劃選課,按年依序修習。


第四條學生選課日期、方式及科目分類等事項,教務處依實際需要於當學期另行公告。


第五條學生於選課各階段結束後,應於規定日期內於網路選課系統查詢結果,並自行列印選課結果,以確認所選之科目,並據以辦理後續選課事宜。


第六條學生初選及加退選階段選課,由電腦線上輸入方式辦理。學生完成初選後,所選科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加退選:

一、所選之科目有顛倒修習者。

二、重複修習已及格之科目者。

三、全學年科目未修上學期而先修下學期者。

前項各款情形,如有特殊理由經各該系(所)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加退選後,任課教師加簽,以遞補名單中之學生為限。學生於課程開放加簽下,應列印「加簽單」經任課教師簽名同意後,至各開課單位辦理加選。加簽時如發生衝堂,須先經過退選課程任課老師及開課單位同意方可辦理退選。

第八條學生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辦理選課更正:

一、加選部分:學生因「有註冊未選課」、「未達最低學分修習下限」、「應屆畢業生畢業學分不足」、「必修課程」、「加選有餘額的課程」、「因資格不符、擋修或重複修習未選上的課程,經授課老師及開課單位同意」、「加退選後加開課

程」、「碩博士生學士班先修科目補修」或「碩博士生未修畢畢業學分」者。

二、退選部分:學生因「重複修習相同名稱科目」、「合開課程選課錯誤」、「與必修衝堂科目」、「課程時段異動後造成衝堂」、「因任課教師要求退選並附教師

證明」者。

三、因其他事由需辦理加退選課程者,應附學生選課報告單說明,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九條學生於選課更正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申請放棄修讀。

一、學生申請放棄修讀已選修之課程,應填妥棄修課程申請書,先經任課教師並

經所屬系所主管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二、學生申請棄修課程,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後二週內申辦完畢。

三、放棄修讀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且於扣除放棄修讀之學分數後,總修讀學

分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之最低學分數。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棄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十條學生放棄修讀之課程其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棄修讀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棄修」。

二、放棄修讀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棄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十一條其他有關學生選課事項,於本辦法未規定時,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碩士班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100年入學版)

9813系務會議通過(98.11.02

第一章 入  學

第 一 條 
凡經本校研究所考試入學錄取之一般研究生,取得入學資格者,得入本系修讀碩士學位,但不得申請轉入其他系所

第 二 條 
入學考試科目包括

考試科目:社會學、社會學研究方法(含社會統計)及社會學理論。


二章 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

條 
碩士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休學最高以兩年為限,保留學籍除服役外,最高以一年為限。

條 
一、畢業學分:
一百學年度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學分30學分,其中必修10學分(統計方法與分析3學分、社會學研究方法3學分、社會學理論3學分及當代社會研究與思辨1學分),本系選修課程13學分。此外,最高承認外校、系7學分。單一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一門課(3學分)為限,且須經系主任同意。

二、抵免學分規定:
(
)申請抵免科目:限本系碩士班必修課。
(
)申請抵免科目必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屬碩士班同一等級之課程。
2.
為近五年內修習之課程。
3.
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內容必需等同之課程。
4.
成績需達碩士班及格標準。
5.
未採計為已取得相關學位之畢業學分。

()申請抵免程序

1.由當年度開授該課程之教師進行專業審查。

2.再提請系務會議或授權系主任審查。

3.依學校規定之抵免學分時程辦理(限新生入學一次辦理)

()本系開放大學部高年級(三、四年級)學生選修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研究生及格標準者,且 未採計為大學畢業學分者,得於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時提出抵免學分申請,最高抵免學分上限以不超二分之一畢業學分為限。


第三章 研究指導之申請


條 

一、一百學年度入學之學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合聘及本校講座教授為原則,如欲聘請系外教師指導論文,需和本系專任教師聯合指導。

二、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依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根據前項第三、四款提聘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擔任助理教授者。

2.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獲國內外大學頒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博士學位者。

3.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曾出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相

關論文三篇以上者。

以上所稱發表之「學術論文」,如係與他人合著者,每篇以半篇計算。

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資格者,不得擔任學生論文指導教授。但獲有博士學位,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之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得為論文計畫審查委員或學位考試委員。

研究生應於申請論文計劃書審查前,依學校行事曆規定申報論文題目及論文指導教授。

每位教師每學年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論文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章 碩士學位考試

一百學年度入學之學生(含復學生),必須通過論文計畫審查,始得申請論文學位考試。

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 。

一、論文計畫書口試採隨提隨審制,但應考學生需於論文計畫書口試兩週前提出申請,並將論文計畫書一式四份送交系辦,由系主任核定後使得辦理。

二、論文計畫審查以口試為之,口試時間以兩小時為原則。

三、論文計畫審查口試委員由三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外二人請指導教授推薦人選,且其中至少一位為校外委員,並由系主任聘請擔任之。

四、論文計畫審查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成績評定不及格者,得於次一學期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一、學位考試需於口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時繳交口試本四本以便寄發口試委員。且學位考試口試日期必須與論文計畫審查通過日相隔至少兩個月

二、碩士班研究生碩士論文寫作格式,應依照「台灣社會學刊」之格式撰寫。


十一

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出席委員逾半數以上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每人每學期得舉行一次,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概以七十分計。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十二條 (畢業)

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應於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名確認(論文需修改者,必須於修改完成後才能確認)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一月卅一日前送達註冊組者視為第一學期畢業;七月卅一日前送達註冊組者視為第二學期畢業。

十三條 (碩士學位之授與)
凡在本系修業期滿,修滿規定學分,經資格考試及論文考試及格,由學校授予社會學碩士之學位。

十四條 (離校)

通過學位考試者,於論文考試成績報告單送達教務處登錄後,始得辦理本校離校程序。

本系學生須繳交碩士平裝論文3本,歸還借閱之書刊、論文,通過本校博碩士論文摘要建檔系統之查核且完成系友資料更新者,始完成本系離校之程序。



2)必修科目一覽表


社會學系【碩士班】專業必修科目一覽表〔100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科目或學群名稱


規定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備註

統計方法與分析

3

3





社會學理論

3

3





當代社會研究與思辨

1


1




社會學研究方法

3


3




最低畢業學分:30學分(必修10;本系選修13學分;最高承認外校系7學分)

修課特殊規定:

外籍生中文能力畢業檢定,依本校當年度外籍生招生入學簡章規定辦理。









3)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課課表


社會系100學年度研究所上學期開課課表(碩士班)

科目名稱

修課系級

教師姓名

學分數

修別

上課時間

社會運動

碩博

苗延威

3

567





人口遷徙及勞工流動:人口配置、就業及區域發展

碩博

林季平

3

567





統計方法與分析

社會碩一

陳信木

3


D56




社會網絡分析

社會碩二

社會博二

熊瑞梅

3


678




社會階層與社會流動專題討論

碩博

張峯彬

3


234




市場社會學專題討論

碩博

陳宗文

3


234




社會學理論

碩博

高國魁

3



D56



全球化與國際移民

碩博

馬藹萱

3



234



國家社會學專題討論

碩博

劉雅靈

3



234



醫療社會學

碩博

林佳瑩

3




234


人口分析專題討論

碩博

陳信木

3





234












4)社會學系博士班甄試招生簡章

系(所)別

社會學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般生

招生名額

3

系所代碼

2121

特定

報考

資格

一、須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

1.國內大學碩士學位畢業(含應屆)

2.外國大學碩士學位畢業(含應屆),經報考系所主管簽准報考者。

二、不受理同等學力


應另行

繳交(驗)

資 料

  1. 考生報考時應繳交之書面資料

  1. 自傳及考生資料表(請至本系網站「最新消息」,下載考生資料表)

  2. 碩士班學業成績單總表(其中至少一份正本)。

  3. 推薦函(至少需提供由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出具的推薦函乙份)

  4. 研究計畫。

  5. 論文著作(應屆碩士班畢業生之論文著作得提交進行中之學位論文,並附指導教授對論文完成之評估正本。)

  6. 其他有助審查之學術研究資料


請依序將上述資料裝訂成冊,共一式五份。

筆試

0%







口試

60%

參 加資 格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9名參加第二階段口試。

日 期

時 間

100117日【星期一】

地 點

本校綜合院館南棟8(社會學系研討室)

書面

審查

40%



同繳(交)驗資料

其他

規定

事項

  1. 口試相關資訊將於口試前三天公告於本系網頁http://sociology.nccu.edu.tw/,不另通知。個人報到時間一經公告,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

  2. 考生報考前可先至本系網頁參考博士班修業辦法之相關規定。



5)國立政治大學術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1. 本辦法係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2. 申請資格:

  1. 修業一年以上,且在校期間學生任選兩學期學業成績均達86

  2. 申請入學前已修畢全部必修學分,且總修習學分數達十八學分以上。

  1. 本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依當年度招生簡章之公告為準,且以本系當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2.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繳交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各學期成績單乙式五份

  3. 研究計畫乙式五份

  4. 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乙式五份

  5. 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專兼任教授二人以上之推薦

  1. 本系系主任同意本系碩士班學生申請後,應由本系專任教師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甄選,書面審核及口試成績各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委員會依據總成績訂定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並送請系務會議通過。

  2. 本系評審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系主任指定。基於迴避原則,推薦教授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3. 甄選結果確認申請人符合規定資格並報請校長核定並送教育部備查者,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4.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且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合計。

  5.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且於博士班修課期間所修讀之學分得採記為碩士班畢業學分。

  6.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學籍、成績管理、學科考試及論文考試,悉依本校學則處理。

  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6)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申請人___________(請簽名)

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姓名


學號







生日


身分證號


申請學年度


通訊地址


住家電話


手 機 號 碼


大 學(或同等學歷)

校 名

科 系

起 迄 時 間







重 要 經 歷





資 料 附 件

  • 各學年成績單一式五份

  • 研究計畫一式五份

  • 代表性學期報告或學術著作一式五份

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專(兼)任教授二人以上之推薦函



三、博士班: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100年入學版)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100.02.21)


  1. 社會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本校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修業期限與在學規定

1. 修業年限:最高為七年(不含休學二年在內)

2.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其開始修課之前二年必須全時間在學。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從事任何全職或兼職工作:

(1) 在外擔任教職,但該期間內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2) 隨同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授從事與主修科目有關之專案研究工作,但該期間內不得同時參與二件以上之研究計畫。如該博士班研究生同時兼任教職,則僅能參與一件研究專案。

3. 本系博士班學習諮詢導師制度,有關學習諮詢導師之制度內容分項臚列如后:

(1) 學習諮詢導師人選產生方式:

由每屆博士班招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委員權衡每位博士生推薦一位學習諮詢導師,由系上專任教師擔任,並經系務會同意後推派之。

(2) 學習諮詢導師任務

博士生每學期修課安排得與學習諮詢導師討論。

學習諮詢導師每學期結束前應對博士生進行學習評量,學習評量結果

將列入本系獎助學金評審參考。

學習諮詢導師將協助博士生有關學習方向、論文題目、論文指導教

授、及規劃學術生涯發展事宜提供諮詢意見。

(3) 學習諮詢導師任期

自博士生入學起修業三年或至提報論文指導教授為止。

(4) 學習諮詢導師之更換

如師生任何一方對學習諮詢關係出現不一致等異議問題,無法適當解決時,可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訴,由系主任召集組成申訴委員會受理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處理方案,交系務會議決議。


第三條、修課規定

1.必修課程十三學分

「社會理論」3學分、「高等社會理論」3學分、「質化研究」3學分、「量化研究」3學分及「當代社會研究與思辨」1學分。

2.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修業一年後,參加博士班基本能力資格考試,考試科目為「質化研究」、「量化研究」及「社會理論」三科。。

3.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就「全球化與社會創新」及「人口、家庭與社會階層」兩個核心領域課程至少選修14學分,核心領域科目依本系規定。

4.博士班研究生在碩士班修業期間所修習之『碩、博士班合開科目』,不得再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

5.博士班研究生選修碩士班課程,不予採計為畢業學分。

6.外籍生中文能力畢業檢定,依本校當年度外籍生招生入學簡章規定辦理。

7.抵免學分:

(1)申請抵免科目:限本系博士班必修課。

(2) 申請抵免科目必需符合以下規定

a. 屬博士班同一等級之課程。

b. 為近五年內修習之課程。

c. 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內容必需等同之課程。

d. 成績需達博士班級格標準。

e. 未採計為已取得相關學位之畢業學分。

(3)申請抵免程序

a. 由當年度開授該課程之教師進行專業審查。

b. 再提請系務會議或授權系主任審查。

c. 依學校規定之抵免學分時程辦理(限新生入學一次辦理)


第四條、總畢業學分

1. 總畢業學分

總畢業學分數35學分(詳如下表)

必修學分

核心領域學門

選修學分

(可承認外校、系學分)

總學分數

13學分

14學分

8學分

35學分


2. 出國選修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赴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所修習及格所獲之學分,得加倍計算其選修部分之學分數,但以12學分為上限。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赴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所修習及格所獲之學分,得同等計算為其必修課以外之畢業學分,學分及學門之認定,交由課程規劃暨招生委員會審議之。

(2) 外文測驗成績需達一定標準(英文部分:新制電腦化托福測驗213(舊制托福成績550)以上;或通過全民英檢之中高級初試檢定;IELTS6.0以上,多益測驗(TOEIC)750以上,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ALTELevel 2以上或劍檢大學英語力認分級測驗(Preliminary English Test)以上之語文檢定。其餘外國語言由系務會議另尋檢定方式與標準);若經參加上述各測驗兩次(含)以上仍未達要求之標準者,得依指導教授之建議,補修相關語文課程至少四學分,以茲替代。


第五條、研究成果計點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需在國內外具兩位匿名審稿人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相關論文兩篇,合著論文亦可列入採計,惟作者必須列於前三順位,始可申請博士論文口試。

2.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期刊發表後,即將論文資料提送系務會議審查,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方可列入研究成果計點標準。


第六條、博士班資格考試

1.基本能力資格考試

  1. 考試資格:曾修習博士班「質化研究」、「量化研究」及「社會理論」三科之學生方具應考資格。

  2. 考試時間:博士班基本能力資格考試每學年只辦理一次,於第三學期之八月最後一週考試,考試方式為分三天進行,每天只考一科,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上午9:001200

  3. 命題閱卷委員:由系主任召集系內外相關領域教師命題閱卷,且命題閱卷委員不公開。

  4. 命題範圍及書單:由各科命題閱卷委員提供考科領域之建議書單及範圍。

  5. 評分標準:各科以100分評分,三科成績加權平均(質化研究及量化研究各佔30%;社會理論佔40%)達70分為及格,若不及格得擇科目補考,分科成績得擇優計算

  6. 考試方式:採close book 方式進行之,不能使用電腦,採紙筆測驗。

  7. 博士生對筆試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成績公布一週內書面申請複查,複查僅重新加總分數,不重新閱卷。複查結果如有錯誤,應予公告修正,並書面通知學生。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8. 不及格者補考以一次為限,參加補考請於每年三月底前書面提出申請,並於次一學期參加考試。補考未通過者退學。

  9. 博士班基本能力資格考試,必須於入學後,在7個學期(含休學)內完成通過考試。

  10. 本考試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施行,並追溯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後入學學生適用。


2. 專業學門資格考試

1)考主修兩個核心領域,兩個核心領域各選一門修過的科目為考科,由該科開課教師擔任命題閱卷委員(惟兩考科不得為同一開課教師),並負責推薦另外二位命題閱卷委員(至少一位校外委員),經系主任同意聘任後,組成命題閱卷委員會,提供該科考試命題範圍書單,並決定考試方式。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畢全部必修、核心領域規定之學分,並完成通過基本能力資格考試,始得提出申請參加專業學門資格考試。

2)考試時間每學期舉辦一次,分別於每年五月底或十月底前申報,並於次一學期參加考試,由開授考生主修學門之專任教師及校外相關專長領域學者組成三人小組命題委員出題,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重考以一次為限。

3)考試方式由命題閱卷委員共同決定。

4)試命題委員至少有一位校外委員,校外委員名單不公佈,但本系可請其提供命題範圍並公佈之。

3. 資格考試申請提出後,除休學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經系務會議同意外,不得撤銷,否則視為不通過。


第七條、論文指導教授與論文考試(口試)

1. 博士班研究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合聘及本校講座教授為原則,如欲聘請系外教師指導論文,需和本系專任教師聯合指導。

2. 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兩個學門的資格考後,應選定指導教授,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系辦公室登記;例外者須經系主任同意。俟後學生可提出申請更改指導教授,但必須向原指導教授報備,說明理由,由本系組成專案委員會討論決議。

3. 研究生應於提報論文計畫書審查前,依學校規定程序向系辦公室提報論文題目及論文指導教授。

4. 論文考試之申請,須依校曆規定時間內,填妥學位考試申請書,備妥論文初稿五份及論文提要乙份,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報校。

5. 論文考試須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由指導教授推薦人選,並由系主任指定指導教授以外之一人為召集人,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1/3()以上。

(2) 博士學位考試之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學位授予法第十二條)

曾任教授者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根據前項第四款提聘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擔任助理教授者。

二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獲國內外大學教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博士學位者。

三 、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曾出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相關論文三篇以上者。

以上所稱發表之「學術論文」,如係與他人合著者,每篇以半篇計算。

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資格者,不得擔任學生論文指導教授。但獲有博士學位,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之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得為論文計畫審查委員或學位考試委員。

根據前項第五款提聘者,資格由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6. 博士學位候選人在著手撰寫論文前,先由本系安排舉行正式「論文計畫」審查會,由指導教授、相關學者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經審查通過「論文計畫」後,方得進行寫作。

7. 博士班研究生博士論文寫作格式,應依照「台灣社會學刊」之格式撰寫。

8. 博士候選人提出正式論文口試申請前,應提一次論文專題報告,由本系邀請指導教授、相關學者及本系師發表會後,方可提出口試之申請。論文口試日期必須與論文計畫審查通過日相隔至少兩個月。

9. 論文考試成績以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委員投通過票,且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投票及評分以一次為限。口試及格後,由本系向學校推薦授予博士學位。

10.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第二次不及格即應退學。


第八條、其他相關規定

1. 博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分配由系務會議決定之。

2. 博士班研究生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如有需要以再申請繼續休學一年,最多以二年為限。休學期滿未復學或申請繼續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3.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2)必修科目一覽表

社會學系【博士班】專業必修科目一覽表〔100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科目名稱


規定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備註
(先修科目或學群等之說明)

質化研究

3

3




量化研究

3


3



當代社會研究與思辨

1


1



社會理論

3

3




高等社會理論

3


3



合計


13





最低畢業學分:35學分(必修13學分;本系核心領域選修14學分;最高可承認外校系8學分)

修課特殊規定:

  1.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修業一年後,參加博士班基本能力資格考試,考試科目為「質化研究」、「量化研究」及「社會理論」三科。

  2.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就「全球化與社會創新」及「人口、家庭與社會階層」兩個核心領域課程至少選修14學分。

  3. 核心領域科目依本系規定。

  4. 外籍生中文能力畢業檢定,依本校當年度外籍生招生入學簡章規定辦理。



3)核心領域科目一覽表

100學年度博士班核心領域科目一覽表

本系自99學年度起,博士班專業領域重新規劃為「全球化與社會創新」、「人口 、家庭與社會階層」兩大領域,可提供同學作為修習參考方向。

一、全球化與社會創新

二、人口 、家庭與社會階層

永續發展與全球化危機

社會安全網:理論與實務

媒體社會學專題討論

家庭特殊研究

進階社會心理學專題研究:飲食文化與全球化

家庭社會學專題討論

當代中國社會

社會網絡分析

發展社會學專題討論

社會網絡與社會資本專題

空間社會學:亞太城市與區域發展專題討論

制度分析

企業社會學專題討論

貫時性研究

公民社會理論專題(一)

生命歷程專題討論

組織創新專題

人口分析專題討論

經濟社會學專題討論

社會調查方法專題討論

後社會主義國家轉型

事件史分析

國家社會學專題討論

人口問題專題討論

全球化與國際移民

教育社會學:資料庫專題研究(一)

速度社會學專題

社會研究方法:因果推論

文化與現代性

質化研究

現代與後現代

社會階層與社會流動專題討論

東亞社會與工作比較研究

性別與工作

社會運動

社會資本理論與研究

認同政治

醫療社會學

歷史社會學

人口遷徙與勞工流動:人口配置、就業及區域發展

創新社會學專題討論


市場社會學專題討論


科技社會學


集組行動社會學


創新、擴散與社會發展


拜物社會理論專題


非營利組織社會學專題討論




4100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課課表

社會系100學年度研究所上學期開課課表(博士班)

科目名稱

修課系級

教師姓名

學分數

修別

上課時間

社會運動

碩博

苗延威

3

567





人口遷徙及勞工流動:人口配置、就業及區域發展 

碩博

林季平

3

567





質化研究

社會博一

馬藹萱

3


567




社會網絡分析

社會碩二

社會博二

熊瑞梅

3


678




社會階層與社會流動專題討論

碩博

張峯彬

3


234 




市場社會學專題討論

碩博

陳宗文

3


234




社會學理論

碩博

高國魁

3



D56 



全球化與國際移民

碩博

馬藹萱 

3



234



國家社會學專題討論

碩博

劉雅靈

3



234



社會理論

博一

顧忠華

3



567



醫療社會學

碩博

林佳瑩

3




234


人口分析專題討論

碩博

陳信木

3





234

5)博士班學生學習諮詢導師制度表

社會系博士班學生學習諮詢導師制度

表一 學生自評表

項目


基本資料

姓名


E-mail


入學年


地址


電話


主修學門1


主修學門2


目前進展(自上次自評以來)

上學期與本學期修習之科目與成績


1

2

3

4

論文研究的進度



擔任教學工作的學期與科目



擔任研究助理的工作


報告與論文的寫作、發表及出版



參與的學術會議



其他學術相關的活動或工作


預期的計畫

預定修課學期及科目






論文研究的規劃



未來一學年的經濟支持來源




博士生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社會系博士班學生學習諮詢導師制度

表二 教師評量表

學生基本資料

姓名


學號


連絡電話


入學年


對學生修課與學習之評量

__ 佳

__ 尚可

__ 不佳

(說明)

對學生未來修課與學習方向之建議


評估方式

面談/

日期


其他諮詢管道



                導師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貳、 系所概況

一、師資介紹

稱謂

姓名

最高學歷

專長

系主任

林佳瑩

美國南加州大學社會學博士

社會心理與媒體、醫療社會學

教授

陳小紅

美國匹茲堡大學經濟與社會發展博士

亞太地區都市與區域發展、比較社會福利政治

特聘教授

顧忠華

德國海德堡大學社會學博士

社會學理論、非營利組織研究

教授

熊瑞梅

美國喬治亞大學社會學博士

組織社會學、社會網絡

教授

(合聘)

柯瓊芳

美國南加州大學社會學博士

應用人口學、老人社會學、基礎量化研究

教授

(合聘)

張晉芬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社會學博士

勞動力市場研究、女性就業

兼任講座教授

林南

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社會學系博士

社會資本、社會網絡

副教授

關秉寅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社會學博士

社會階層、教育社會學

副教授

劉雅靈

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

政治經濟發展、中國社會轉型

副教授

陳信木

美國南加州大學社會學博士

人口研究、計量方法

副教授

黃厚銘

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

資訊社會學、社會學理論

副教授

(合聘)

林季平

加拿大 McMaster University地理學博士

勞工流動與人口遷徙、人口地理與區域發展

助理教授

馬藹萱

美國密西根大學社會學博士

國際移民、質性研究方法

助理教授

張峯彬

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

青少年教育成就取得與職業生涯準備、社會階層與流動

助理教授

苗延威

紐約大學社會學博士

歷史社會學、社會運動

助理教授

陳宗文

法國巴黎政治學院社會學博士

科技社會學、創新理論

助理教授

高國魁

英國羅浮堡大學社會研究哲學博士

社會學理論史、當代法國社會哲學、愛情社會學、文化經濟批判分析

二、本系教師通訊錄

教師姓名

研究室號碼

校內分機

E-mail

林佳瑩

270842

50842

[email protected]

陳小紅

270841

50841

[email protected]

顧忠華

270840

50840

[email protected]

熊瑞梅

271652

51652

[email protected]

柯瓊芳

中研院歐美所

27899390#7252

[email protected]

張晉芬

中研院社會所

26525114

[email protected]

劉雅靈

270834

50834

[email protected]

陳信木

270843

50843

[email protected]

關秉寅

270844

50844

[email protected]

黃厚銘

270846

50846

[email protected]

林季平

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27898139

[email protected]

馬藹萱

270839

50839

[email protected]

張峯彬

270845

50845

[email protected]

苗延威

271544

51544

[email protected]

陳宗文

271550

51550

[email protected]

高國魁

271648

51648

[email protected]









參、 其他


一、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4.10.17)

  1. 本辦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給與辦法訂定。

  2. 本辦法宗旨係為獎勵研究生致力學術研究、參與學術活動、發表研究成果,以提昇學術水準。

  3. 本獎學金獎勵標準:

()、博、碩士班入學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

()、舊生以前一個學期的學術表現為審核標準,各項表現採計分數如后:

1. 學術著作發表與學術研討會活動之參與

(博士班佔百分之五十、碩士班佔百分之三十)

有關學術著作發表擬參照本系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成績計算標準如后:

(1) 期刊論文

第一級每篇加10分,第二級每篇加8分,第三級每篇加5分,其他具匿名審查期刊每篇加4分。

(2) 研討會論文

研討會論文經審查出版專書每篇加5分,研討會論文每篇加3分。

(3) 參加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演講每次加1分,至多採計加3分。

(4) 著作合著之計分以【2/(N+1)】換算得分,其中N為作者人數。

2. 課業修習狀況與學業成績表現

研究生以在學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為標準

(博士班佔百分之四十、碩士班佔百分之六十)

3. 系務活動參與及其他校用外特殊貢獻

       包括校內外活動及對本系、同學、老師之服務。

(博碩士班各佔百分之十)

  1. 本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在學之博士班一、二、三年級及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為限。

  2. 本獎學金之名額及金額以每學期學校核可之名額及金額為準。申請者應於每學期開學時,於規定時間內,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3. 研究生領取獎學金者,得兼領助學金,但不得於獎學金支領期間,擔任具有全時薪之工作,如違反本規定者,取消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需全數繳回。

  1.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並決定推薦名單,報請 學校核定之。

九、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獎學金申請表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博碩士班獎學金申請表

一、個人資料

姓名

年級

學號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






  1. 申請資料與標準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博碩士班研究生獎學金辦第三條規定)

()、學術著作發表與學術研討會活動之參與(博班佔百分之五十、碩班佔百分之三十)




()、課業修習狀況與學業成績表現研究生以在學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為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

(博士班佔百分之四十、碩士班佔百分之六十)




()、系務活動參與及其他校用外特殊貢獻 包括校內外活動及對本系、同學、老師之服務。

(博碩士班各佔百分之十)




申請人簽名:


二、100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生助學金工作一覽表



工作內容

每月時數

每月金額

名額

每學期時數


每學期金


社會學助教

40

8000

1

160

32000

協助教師研究助理

34

6800

2

272

54400


合計




3




社會統計實習助教(大一班)

42

6300

2

336

50400


服務學習課程助教

42

6300

2

336

50400


社會研究方法實習助教

42

6300

2

336

50400

社會學理論實習助教

42

6300

2

336

50

社會學資料處理

42

6300

1

168

25200

社會系網頁

30

4500

1

120

18000



電腦維護助理

30

4500

1

128

19200


學術活動﹑系友聯繫助理

32

480

1

128

19200


協助教師研究助理

34

5100

13

1768

265200

合計




25


633600


  1. 碩士班研究生每月不得超過$7,500;博士班研究生每月不得超過$10,000

  2. 請於每月25日前繳交工讀紀錄表至系辦公室核算工讀金。





三、研究生工讀紀錄表

國立政治大社會學系100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生工讀紀錄表

工作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年級: 學號: 姓名:

工作日期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工作日期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月 日

星期

時 分至

時 分
















本月合計工讀小時,教師簽名:日期:

備註:

  1. 本表請於每月廿五日前(請參照最新行事曆)送交系辦公室核算工讀金,逾期恕難辦理。

二、每小時工讀金碩士班150元、博士班200元,每人每月工讀上限為50小時。






、國立政治大學 100學年度行事曆

五、國立政治大學性騷擾防制、申訴暨懲戒辦法

國立政治大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

96428日第143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 一 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友善環境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訂定本辦法。


二 條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之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三 條 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發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辦法。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四 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任何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五 條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推動工作如下:

一、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接受申訴,並將本辦法公開揭示。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六 條 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處理性騷擾防治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申訴案的審議及調查。但處理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七 條 性騷擾申訴得於法律規定之申訴時效內(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於事發後一年內;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於事發後十年內),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惟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八 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申訴者。

二、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敘明理由


九 條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精神,恪守迴避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 條 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性平會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

理之建議,送交本校相關單位執行。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由及再申訴等救濟途徑。申訴人及其相對人對申訴案之審理結果有異議者,得依相關規定向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性平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申請調解。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惟情節重大時,性平會仍得繼續審議。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時,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申訴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法令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本校對性騷擾案件審議結果,應採取後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以預防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六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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