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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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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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與行政)研究生手冊


目次


壹、簡介-----------------------------------------------------------------------------------1

貳、師資介紹-----------------------------------------------------------------------------2

參、碩士班課程科目表-----------------------------------------------------------------4

肆、國立清華大學相關法規

一、國立清華大學學則(摘錄)--------------------------------------------------9

二、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15

三、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18

四、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20

五、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22

六、國立清華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23

七、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24

八、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26

伍、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博士班相關法規

一、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論文計畫及學位考試要點----------------27

二、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31

三、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學生學分抵免要點-------------------33

四、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李春榮先生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35

五、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37

陸、其他相關規定

一、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38

二、研究生研究室申請規則----------------------------------------------------40

三、圖書儀器設備借用規則----------------------------------------------------41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學習空間管理使用及收費規定----------------42






壹、簡介

系碩士班是以培養教育理論思想及課程與教學和行政等方面的學術與實務人才為宗旨。課程之設計結合理論與實際,議題之討論開放且多元,以開展研究生寬宏的視野和獨立思考的能力,期藉此提昇學術研究與專業實務的品質。國民教育研究所改名為教育研究所後,課程內容與研究領域將超越國民教育的範疇,並對廣義的教育領域進行學術研究。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班於民國82年成立,91學年度博士班開始招生,於93學年度更名為教育研究所,948月因應本校改制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與教育研究所系所合一,改設為教育系碩士班,日前本系的課程結構包括教育專業與數位學習科技雙核心,為因應本系未來發展,以及招收此類特質的學生,102學年度起更改系名為教育與學習科技系。105111起與清華大學整併,並於106學年起合併招生。

除日間碩士班外,亦設有博士班,以及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及課程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目前碩士班設有「課程與教學組」以及行政與評鑑組」,兩組分別招生,同時招收一般生和在職生。碩士班學生除了畢業論文4學分外,尚必須修滿規定之必選修課程30學分,並通過學位考試,才能獲得碩士學位。修業年限為14年。另外,博士班亦設有「教育理論」、「課程與教學組」及「教育行政」三組領域課程,但不分組招生。

課程與教學組的課程規劃旨在引導研究生對課程和教學之理論與實務的理解與研討,並培養實踐九年一貫新課程的知能和探究課程與教學相關問題的能力。行政與評鑑組的課程則著重教育行政與評鑑之理論與實務的探討以及研究能力的培養。研究生除了兩組共同必修與共同選修課程外,尚須修讀自己組內的必修與選修課程。此外,亦可自由選修由所內具有其他學術專長之教授所開設的教育理論基礎、文化研究、以及教育科技等方面的課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對話,並體察社會文化現象和科技對教育之影響。回目錄

貳、師資介紹

主聘教師

姓名

職稱

學 歷

專 長

顏國樑

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研究

教育政策、學校行政、教育法令、教育行政、教育政治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沈姍姍

教授

英國倫敦大學

國際比較教育博士

比較教育、教育社會學

李安明

教授

美國俄亥俄大學

雙語言教育行政博士

教育行政領導、校長教學領導、教育行政溝通與決定、組織行為、量化研究、質性研究

林志成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

教育行政博士

英國倫敦大學研究

教育(學校)行政理論與實務、行動研究、行動科學、行動哲學與行動智慧、知識管理、專業發展與組織文化經營、特色學校經營、班級經營理論與實務、情緒管理與生涯規劃

蘇永明

教授

英國諾丁罕大學

教育學博士

教育哲學、現代與後現代的教育理論、教育史、教育現象的理論分析

陳美如

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課程評鑑、多元文化教育、教師專業發展

彭煥勝

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博士

西洋教育史、臺灣教育史、初等教育、教師教育

王子華

教授兼竹師教育學院副院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科學教育博士

數位學習、網路化評量、評量素養、科學教育、師資培育、網路化形成性評量與回饋策略、學習科技融入教學

鄭淵全

教授(介聘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長)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教育學博士

教育經營與管理、課程領導與管理

謝傳崇

教授兼師培中心副主任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

英國諾丁罕大學

博士候選人

正向領導、校長卓越領導、學校創新經營、教學領導、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管理、教育變革領導

詹惠雪

副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理論、課程與教學設計、師資培育、高等教育

王淳民

副教授兼竹師教育學院副院長

美國喬治亞大學

教學科技博士

教學設計、電腦融入教學、遠距教學、多媒體教材評估、數位學習理論

王為國

副教授兼副系主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學院博士後研究

教學理論、認知與教學、課程設計、多元智能教育、質性研究、教育心理學、課程領導

邱富源

教授兼師培中心教育實驗組長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數位設計與同步工程組博士

VR/AR教育遊戲設計、STEAM機器人程式教育、3D列印

白雲霞

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教育學博士

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理論與實務、班級經營、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實習、學校本位課程

呂秀蓮

副教授

美國麻州大學安默斯特校區師資培育與課程研究博士

職前師資培育、教育計畫案發展與評量、學校改進

謝卓君

副教授

英國巴斯大學管理學院高等教育管理哲學博士

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教育管理、教育評鑑、比較教育

李元萱

教授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

教育心理學系學習科學組博士

電子文本閱讀、師資生網路知識信念、教育心理學、教育統計、量化研究法

合聘教師

林紀慧

教授兼竹師教育學院院長及師培中心主任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教育學博士

資訊融入教學、線上課程設計與製作、閱讀教學、量化研究方法

成虹飛

副教授兼師培中心華德福教育中心主任

美國印地安納大學
課程與教學博士

課程研究、質的研究、行動研究、敘說探究、華德福教育

回目錄

參、碩士班課程科目表

109學年度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科目表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說明:

  1. 必修:12學分

  2. 選修:21 學分

三、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得經本學系主任之同意,選修校內、外碩士班課程,選修學分數以6學分為限,惟本班學生在選修科目部分如修習本系日間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組同名之課程皆採計為畢業學分,不受上述6學分之限制。


必修:12學分

類別

科目名稱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論文

Research M.S. Thesis

4

4





不列入畢業33學分

* KELN5001 教學理論研究

Study in Teaching Theories

3

3


3




* KELN5002 課程理論研究

Study in Curriculum Theories

3

3

3





* KELN5003 性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3

3


3




* KELN5004 化研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3

3

3






選修:至少21學分

類別

科目名稱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KELN6005 教學實務專題研究

Special Issues in Teaching Affairs

3

3



3



*KELN5006課程與教學設計研究Study in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al Design

3

3


3




* KELN5007 教育行動研究

Educational Action Research

3

3


3




* KELN5008 教育統計學

Educational Statistics

3

3


3




* KELN6009 課程與教學革新專題研究

Study in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al Innovation

3

3




3


* KELN6010多元評量研究

Study in Alternative Assessment

3

3



3



* KELN5011 教學技巧與策略研究Study in Teaching Skills and Strategies

3

3

3





* KELN6012 多元文化教育研究Study in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3

3



3



* KELN6013 數位化教學設計與評量研究

Study in Digital Instructional Design and Assessment

3

3



3



* KELN5014 教學媒材製作與應用

Educational Media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3

3

3





KELN5025 跨領域STEAM教育專題研究Seminar on Interdisciplinary STEAM Education

3

3


3




* KELN5016 新興科技與教學創新New Technologies and Innovative Teaching

3

3


3




* KELN6017 流行文化與教育

Popular Culture and Education

3

3




3


KELN6018 領域教材教法研究

Advanced Research on Teaching Materials and Method

3

3



3



* KELN5019 華德福教育研究

Seminar on Waldorf Education

3

3


3




KELN5020 課室觀察研究

Classroom Observation

3

3

3





KELN6021 教師專業發展研究

Study 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3

3



3



KELN5022 班級經營研究

Study in Classroom Management

3

3

3





*KELN5023補救教學專題研究

Special Issues in Remedial Teaching

3

3


3




* KELN5024 海外研修專題研究

Study in Special Issues for Oversea Learning

3

3

3






有「*」之科目與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日間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組之課程名稱相同(但日間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組不得選修夜/暑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109學年度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科目表

(109學年度入學適用)


說明:

必修:論文(4學分不列入畢業33學分)。

規定選修:方法學至少選修6學分;專業科目至少選修21學分。

自由選修:6學分(可選修本班課程,或其他校內外士班課程)。

四、本班學生得選修本系日間部行政與評鑑組碩士班相同課名之課程,並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不納入自由選修6學分之限制。

方法學選修至少6學分

類別

科目名稱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方法學選修

* KELN5101性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3

3


3



三選二

質的研究法與量的研究法均包括資料分析

* KELN5102化研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3

3


3



KELN6103高等統計與電腦軟體運用Advanced Statistics and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3

3



3



專業選修至少21學分

類別

科目名稱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基礎課程

* KELN5104教育行政研究

Study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3

3

3




選七






* KELN5105學校行政專題研究

Special Issues in School Administration

3

3

3




* KELN5106學校組織行為分析

Study in Schoo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

3

3




* KELN510教育行政行動智慧研究

Study in Wisdom for Action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3

3


3



政策與評鑑

* KELN6108教育政策分析研究

Study in Educational Policy Analysis

3

3



3


* KELN5109教育評鑑研究

Study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

3

3


3



* KELN6110教育法學研究

Study in Law of Education

3

3




3

教育行政歷程

KELN6111教育計畫與決定研究

Educational Planning and Decision Making

3

3




3

* KELN6112教育與學校領導研究

Study in Education and School Leadership

3

3



3


* KELN6113教育與學校溝通研究Study in Education and School Communication

3

3




3

* KELN5114公關行銷與社區發展研究Study in Public Relation, Market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3

3


3



KELN6115課程與教學領導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al Leadership

3

3




3

行政管理

KELN5116事務管理研究

Study in Affairs Management

3

3

3




* KELN5119專業發展與組織文化研究Study 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al Culture

3

3

3




KELN6120國際交流與海外研修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Learning Aboard

3

3



3


*KELN5121教育行政新興議題研究

Study inthe New Issues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3

3


3



* KELN5122生涯規劃研究

Research on Career Planning




3

3

3




KELN5123 學校創新經營與創意教學

The Innovation of School Leadership and Teaching

3

3


3




KELN6042 正念教育研究

Study in Mindful Education

3

3

3





有「*」之科目與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日間碩士班行政與評鑑組之課程名稱相同(但日間碩士班行政與評鑑組不得選修夜/暑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肆、國立清華大學相關法規

一、國立清華大學學則(摘錄)

89688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445

891024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35977號函備查

891228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0423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5564號函備查

90719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100781號函備查

916139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

91711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01363號函備查

9110319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61

9253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80384號函備查

946229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481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3835號函備查

96612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67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0913號函備查

97610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761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14018號函備查

9869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87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113412號函備查

9968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997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110501號函備查

997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123422號函備查

100412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

10069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96339號函備查

10165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10172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15940號函備查

10264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

1026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94826號備查

1027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10035號函備查

10312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09681號函備查

10348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7

10363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446

1037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96475號函備查

1046910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225859

1047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93288號函備查

104113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

10515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521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21312號函備查

1051115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續會修正第1833

10512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59627號函備查

10641110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

1066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68388號備查

10712106學年度第2務會議修正

1073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24904號備查

10765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354條之1

10773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10975號函備查第5354條之1

10818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835365864

1082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10125號函備查第18353658

1084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32848號函備查第64

10849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32835364764

108 9 9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103384 號函備查第132835364764

109 1 7 108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063

109 2 14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015208 號函備查第5063


第一篇總則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訂定本學則。

本校學生學籍及其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學則辦理。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依「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及本學則辦理。

學生因遭逢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致使無法正常學習者,其相關彈性修業機制,悉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專案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辦理。

第二篇學士班學生

第三篇、博士班研究生

第一章入學

第五十一條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國外各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第五十二條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國外各大學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標準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其作業規定另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合於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標準者,依其作業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外國學生得依據本校報教育部核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以申請方式入學本校碩、博士班修讀碩、博士學位

第五十四條之一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甄試及碩士在職專班錄取學生,已畢業或應屆符合提前畢業資格生,經錄取系、所、院同意後,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

第二章選課、指導教授

第五十五條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門課程(含論文、論文研究),未依規定選課者,應令休學。休學年限已滿者,除依學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核准延長休學年限外,應令退學。

第五十六條研究生應依系、所、學位學程規定選定指導教授,畢業前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登記。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除須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外,其餘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但至少須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退休,其退休前尚有已持續指導三學年(含)以上之博士生,或持續指導三學期(含)以上之碩士生未完成學位考試者,經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不受前項「至少須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限制。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五十七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教育部核准於暑期開設之教師碩士在職專班,其學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八年,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五十八條碩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外至少須修滿廿四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外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其中專業課程不得少於十二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其中專業課程不得少於廿四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視需要提高學分數,或訂定必修科目與學分。

依「國立清華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核准就讀之碩博士班學生,其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若雙方合約或備忘錄另有約定者,依合約或備忘錄規定辦理,但不得低於就讀本校之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現行規定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條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採用百分計分法,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自99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成績採等級計分法,學業成績以B-為及格,操行成績以C-為及格。

性質特殊之科目,授課教師得於開課學期之前一學期第一次選課開始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長同意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通過科目視同及格,不及格或不通過之科目不給學分;非經各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同意已修習及格或通過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科目選課無效。特定科目因全校整體課程規劃之需要,需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教務處得主動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六十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核算,比照學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轉系所(組、學位學程)

第六十一條研究生修業一學期以上得經原指導教授(或導師)及系、所主任(所長)同意後,於行事曆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提出申請。經擬轉入之系、所審核後,註冊組依轉入系、所審查意見登記並公告通過名單後生效。

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有規定入學後不得轉系、所者,從其規定,已轉系、所後

始發現者,撤銷其資格。經核准轉系、所之研究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系、

所。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須完成轉入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

同一系、所轉組及轉學位學程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核准轉入本校就讀者,不得申請轉系、所、組、學位學程。

碩、博士班研究生得依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進行修讀輔系(所、班)、雙主修。

第五章退學

第六十二條研究生除申請自動退學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依學生獎懲辦法,受退學處分者。

五、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六、未通過本校學位考試細則規定之各項考核者。

七、未經本校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同時具有雙重學籍者。

八、除論文外,各科學期成績全部不及格,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通過予以退學者。

九、已授學位之論文有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情形嚴重,經調查屬實者。

十、符合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六章畢業、學位

第六十三條研究生學位證書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經各系、

所、學位學程及各學院(含清華學院)相關會議審議並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研究生學位考試悉依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及「博士學

考試細則」辦理。

第六十四條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通過論文考試及完成論文審定者,由學校發給學位證書,並依照所屬學院及系、所、學位學程分別授予碩、博士學位,其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登載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以通過論文考試並完成論文審定之年月為準。

二、碩士班:每月發證一次,以通過論文考試並完成論文審定之年月為準。

修讀教育學程研究生,其學位證書授予日期於本校報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中規定之。

學生已通過論文考試並完成論文審定,若因次學期獲核准出國進修、交換、實習訓練者,得繼續註冊入學至各系班規定之修業年限屆滿為止,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門課程(含論文、論文研究)其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為出國進修、交換、實習訓練結束返國後完成所有該活動應履行之報告經費核銷等手續後之年月

109 學年度()起入學之外國學生應依「國立清華大學外國學生修讀華語課程實施要點」完成應修之華語學分後始得畢業離校。碩、博班外國學生因修習前述華語課程無法於完成論文審定後之當學期畢業離校者,其畢業離校期限得延後至多至規定之最高修業年限止,其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為完成華語學分後之年月。華語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計算,但系、所、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七章

第六十五條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更改成績、請假、休學、復學、雙重學籍、雙學位、開除學籍等規定,比照學士班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惟博士班學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因重病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或特殊事故檢具相關證明者,經系務、所務或學位學程會議通過報請教務長核准後,得延長之。其休學年限總累計至多以六學年為限。如因懷孕、分娩或為撫育三歲以下幼兒者得檢具證明申請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

雙重學籍學生於兩校提出之學位論文題目及內涵應有所不同,已取得學位之論文經本校系、所、學位學程認定學位論文題目或內涵具相似性,應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經學術倫理委員會審定確認後,撤銷本校授予之學位,公告註銷及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在學肄業生另依本校「在學肄業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理。

同時於本校兩個以上系、所、學位學程就讀者,除另有規定外,比照前項跨校雙重學籍辦理。已取得學位之論文題目或內涵經任一系、所、學位學程認定具相似性,由學術倫理委員會審定確認後撤銷其中一個學位。

第六十五條之一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學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相關執行細節與作業方式另訂之

第四篇附則

第六十六條受退學處分或開除學籍學生,依規定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在校生得繼續就讀。申訴結果獲撤銷原處分時,其申訴期間所修習之科目、成績予以採認,若維持原處分,則不予採認亦不發給此期間就讀之任何證明文件。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獲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者,應於二年內復學,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得辦理休學,此間休學不併計於學則第三十條規定之休學年限內。

第六十七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學籍卡及相關證明文件。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學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在校學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正)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

各項學籍、證明文件及相關申請文件保存期限由教務處另訂之。

第六十七條之一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合校生效學年度(含)已取得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資格者,適用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則。

第六十八條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備註:新修法規(教育部備查中,若有修正依教育部最後核定內容)    回目錄




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


8582日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514617號函核備

916139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

9178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91096395號函備查

93639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

9371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91930號函備查

941229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

952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24203號函備查

9910279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1

9912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90210257號函備查

1006299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

10071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07662號函備查

10161410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第4

10171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31566

102117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9

1026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94826號備查

1031016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47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93288號函備查

1071025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3

108314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3514-215

108620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4-116

1089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103384號函備查第1351421516

108 9 2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8014111 號函備查第 14 1


本細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學位授予法訂定之。

為提升碩士班研究生之程度,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得要求研究生在提出論文前,通過碩士班資格考核,考核科目與辦法由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修畢或當學期結束前可完成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經指導教授確認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符合學生所屬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專業領域及同意後,得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論文初稿及摘要各一份,向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經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惟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計。前述「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標準由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自訂,供考試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

104學年度起入學的碩士班學生,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須另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修習「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且通過課程測驗第三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修畢或當學期結束前可完成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論文初稿及提要各一份,向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經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惟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計。前述「論

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標準由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自訂,供考試

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



第三條之一本校109學年度()起入學之外國學生應依「國立清華大學外國學生修讀華語

課程實施要點」完成應修之華語學分後始得畢業離校。外國學生因修習前述華語課程無法於完成論文審定後之當學期畢業離校者,其畢業離校期限得延後至多至規定之最高修業年限止。華語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計算,但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碩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不受此限),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中應至少有一人為校外委員。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由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主管提請校長聘請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經核准舉行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摘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繳交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期舉行考試。

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碩士學位考試前繳交之論文以裝訂成冊為原則,然有困難時,得先採活頁方式,俟學位考試通過後,始裝訂成冊。

論文及論文摘要電子檔繳交注意事項,由教務處另定之。

碩士學位考試日期依照學校行事曆所訂定之起迄日期,由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排定時間及地點舉行之。

學期結束後至次學期註冊日前,辦理提前註冊者,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碩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另舉行其他方式之考試。

十一碩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或等級制B-)為及格。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

十二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考試委員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未能於次學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該次考試無效。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其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送學務會議處理。

十三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四碩士學位考試舉行後,通過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者,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應於次學期註冊日前將各研究生及格之論文考試成績考試委員審定書影印本及修訂完成之論文一本一併送交教務處登錄。

碩士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成績應於二週內送交教務處登錄。

第十四條之一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其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前述藝術類、應用科技類體育運動類科及專業實務班別之認定所屬院務會議或同級會議訂定基準及審查後,送教務會議審議。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之二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十四條之一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十五碩士班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後,其碩士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應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理

十六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回目錄

、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


866128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論文次序:

()封面。

()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學位考試委員會審定書。

()摘要。

()序言或誌謝辭。

()目錄。

()論文正文。

()參考文獻及附錄。

()封底。

二、論文份數:

應提繳完全相同之論文三本。

各系、所或各學院可自行規定增加份數或要求英文本。(本系規定:需繳交至本系平裝亮面壓模碩士生2本,博士生3)

所有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審定後,由本校存轉不予發還。

三、封面:

包括題目、系、所別、學號姓名、指導教授姓名及提出年月(題目、研究生及指導教授姓名中英文並列)。格式由教務處訂定。

四、首頁: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學位考試委員會審定書,其文字規定如下:(本系)


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

系、所君所提之論文(題目),係由本人指導撰述,同意提付審查。』

指導教授(簽章)



學位考試委員審定書

系、所君所提之論文(題目),經本委員會審查符合博(碩)士資格標準』

學位考試委員會(簽章)

(簽章)


五、摘要:中、英摘要應簡明扼要,包括:

(一)論述重點。

(二)方法或程序。

(三)結果及結論,以不超過一頁為原則。

六、序言或誌謝辭:須另頁書寫(可免)

七、目錄:包括摘要,各章節之標題、附錄、文獻及其所在頁數,並應依次編排。

八、編排:內容概以章節之項目之順序編排,篇節分明。

九、紙張:論文除封底面用一五0磅模造紙外,均採用白色A4尺寸紙張(影印紙)。

十、字體:電腦打字排版,顏色為黑色,留二公分之邊白,文內要加標點,全文不得塗污刪節,各頁正下方註明頁數。

十一、插圖:必須用儀器繪製或用照片(製版),依序用號碼編示。圖之下方附寫圖說。

十二、文獻:參考文獻包括作者姓氏、名字、文獻名稱卷數、頁數、出版年份、出版者。

十三、各系、所得依其學術領域之慣用格式,另定細則。

十四、裝訂:論文均應裝訂成冊,書背並標示:


系、所

...士論文(論文名稱)(姓名)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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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85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7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105114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4

1061228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2347


本校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 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得向本校設有 博士班之系、所、學位學程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並送教務處備查。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研究生跨校逕讀博士學位,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 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公告時間內向擬逕讀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惟情形特殊者,得於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但以該學年度仍有餘額為限。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下列各件: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助理教授以上推薦函二封。

(五)系、所、院學位學程指定繳交之資料。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由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或其

授權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其核准名額與本校核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核准名額合計(含本國生及境外生),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博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核准學年起,悉照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應修課 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六點規定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現修讀博士班及就讀碩士班之系、所、學位學程會議或其授權會議通過,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跨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研究生合於前項情形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入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系、所、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經轉入修讀系、所學位學程會議或其授權會議通過,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始得轉入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期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

轉回(入)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回目錄


五、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102125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09103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

1031016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核備

一、國立清華大學為提升碩、博士班學生研究倫理之素養,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要點。

二、自104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本課程。

三、本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凡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通過者,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四、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回目錄



、國立清華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依據教育部台(81)參字067489令經8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946219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94815日台高(二)字第0940103835號函備查

951012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63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25586號函備查

995209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第二條

996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93107號函備查


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學校師資與設備,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學生(延畢生或研究生除外)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所修習之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依他校校際選課之規定辦理,其上課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一經查出,衝堂之科目概予註銷。

他校學生申請選修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經原肄業學校之同意,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辦理選課手續,並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實習費及實習材料費。依本規定辦理選課完成後,除課程停開外,不得辦理退費。

他校學生選修本校課程,其授課、考試及成績計算均比照本校學生辦理;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轉送其原肄業學校查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學則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回目錄


七、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

8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

881228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5105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948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

9910279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

1003249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1

10418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1

105414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12

10561610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8

1059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6681號函備查

10762110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6

107731日教育部臺教高()字第1070126769號函備查第6

108620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14910

1089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103384號函備查


本校學生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學生、重考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二、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或等級制B-)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四、核准出國進修、交換、實習或修讀雙聯學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五、在本校肄業(休學)期間,於他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六、雙重學籍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學分得申請抵免,在本校具雙重學籍者,除另有規定外,抵免比照跨校辦理。

以香港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資格入學為本校學士班(以下皆含院學士班)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年第一學期一次辦理完畢。申請日期依報到或註冊須知所訂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惟合於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年)加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畢。

學士班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加退選日期截止前完成審核程序;否則,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以免甄試及格而退選後,造成所修學分不符下限規定。

抵免學分之學士班學生,得依其抵免學分申請提高編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編入年級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裁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以香港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資格入學為本校學士班經各學系、學位學程核准後得提高編級修讀三年級

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同或類同高中高職課程者,不得抵免,其他課程學分申請抵免者,應從嚴處理。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學生之服務學習及體育課程不予抵免,惟原就讀本校者,得予抵免。

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學生,經核准轉系、學位學程修讀輔系、輔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但不得更改原抵免之科目學分,亦不得再申請提高編級。

抵免學分之審核,必修科目(含通識科目)、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科目、輔系、所、學位學程科目、雙主修科目分別由各開課單位負責審核;其他科目經本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後轉請相關開課單位審核;如有情況特殊者,學生得檢具說明送請教務長審核。抵免學分之複核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學士班必修科目之抵免,其學分數不同時之處理原則:

一、以少抵多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不足之學分應補足所差科目學分,或經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修習相關課程。

二、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學生以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進行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年。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進行抵免,其抵免之學分數已超過該學制班別規定之畢業總學分數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教育部備查。學生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中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含抵免及在本校修習)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總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十一曾在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抵免,其學分轉換以授課時數及修課內容作為學分換算及科目抵免之原則。

若出國修習的學校係採歐洲學分互認系統(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ECTS,英國大學除外),ECTS的學分以三分之二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若採英國學分累計及轉換制度(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CATS),CATS的學分以三分之一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回目錄

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86638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22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第45條暫予凍結實施

104115日校長核定

104310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417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設置研究生獎助學金以鼓勵優秀研究生專心求學與研究,以及由研究生協助學校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工作,以提升學校之教研品質。

第二條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

一、金:績優異在學但獎金總過全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經費的20%為原則。

二、助學金:核發予協助本校各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工作之在學研究生。

助學金可依小時計算或依月計算方式核發,由各單位視情形予以規範。

採小時計算之待遇依照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所訂標準支給。

第三條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分配以教學單位及教學支援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為對象,其分配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碩、博士班學生年級與人數:

(一班:領域一、級,文社會、技管法律領域一至三年級為原則

(二)博士班:一至四年級為原則,得予酌加權重。

二、授性質及選修數(年度為

三、其他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工作負擔。

第四條研究生得兼領本辦法之獎學金與助學金,但碩士班每名每月以新臺幣30,000元為上限,博士班每名每月以新臺幣50,000元為上限。按月核發。

研究生職者可位得視形予

第五條研究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第六條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以及學雜費收入。

第七條各單位應訂定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送經教務長同意核備後施行。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回目錄









伍、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相關法規

一、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論文計畫及學位考試要點

106425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8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修正第八點)

一、本要點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是採一階段(至少須修畢應修畢業學分的同學期,始得直接辦理學位考試)或二階段進行(意即需辦理論文計畫發表及學位考試),授權由指導教授決定之。


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時,應以本系所專任教師為優先考量,必要時可經由系主任同意,選擇校內其他系所專任教師指導(申請書如網頁)或本系專任教師與校內、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指導教授除須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外,至少須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研究生於論文撰寫期間,如確有必要,研究生或指導教授可申請終止論文指導,惟需經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且以更換一次為限。本系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終止論文指導處理原則如下:


(一)請人可經雙方(研究生及指導教授)同意簽名,或由個別一方(研究生或指導教授) 逕行提出並敘明終止理由後,送本系學術審查委員會議審議核定。

(二)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原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

(三)若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確有無法繼續指導論文…等特殊原因,可不經指導教授同意,逕送本系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核

(四)若指導教授確認研究生有無法繼續完成論文…等原因,可不經研究生同意,逕送本系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核


若因更換指導教授,其研究題目有所變更,須重新舉行論文計畫發表。


、本校專任教師退休,其退休前尚有已持續指導三學年(含)以上之博士生,或持續指導三學期(含)以上之碩士生未完成學位考試者,經本系主管同意,不受前項「至少須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限制。(備註:本校專任教師退休,其退休前尚有已持續指導三學年(含)以上之博士生,或持續指導三學期(含)以上之碩士生未完成學位考試者,則可繼續指導至研究生畢業)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學術審查委員會議訂定之。


士論文計畫發表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實施時間:研究生應於修滿18學分(含抵免學分,但不含該學期所修習的學分),始可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論文計畫發表。

申請

1、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請填具擬聘指導教授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同意並親筆簽名後送至系辦確認之。

2、研究生需於論文計畫發表兩週前,填具碩士論文計畫發表申請表指導教授同意函及歷年成績單,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後送系辦公室。

3、研究生於在學(且須註冊)期間,每月均可提出申請。


(三)碩士論文計畫置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由本系主任聘請之。

發表

1.發表時間、地點由研究生、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商訂定後通知本,由本系公告並歡迎旁聽。

2.研究生應於考試前兩週將論文計畫及口試委員邀請函分送各審查委員。

3.發表時間90分鐘為原則,須包括論文計畫內容簡報、口試委員提問與研究生答辯,舉行口試委員會議、宣佈論文研究計畫審查結果等程序。

4.所有口試委員均須於考試結束後,分別填寫評審意見表。論文計畫經全部委員審查通過才可進行研究,若不通過時,則須重新提出論文計畫發表。論文計畫發表會,每生每學年以不超過二次為限。

5.指導教授於考試完畢二日內,將口試委員會議記錄及評審意見表,彙整後送交本系備查。


士學位論文考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碩士班研究生於辦理學位論文考試前,應提出下列規定之畢業門檻證明文件


日間碩士班研究生應提出下列(畢業門檻)證明文件之一

1、碩士班研究生應於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學報或期刊」至少須發表一篇學術論著(同一篇著作最多採認3位作者),且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限學報或期刊),學術論著係指發表在有外審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上述論文(著作)需敘明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並參加校、內外所舉辦的研討會(含專題演講)5場且時數達15小時(含)以上。

研究生若以本系規定外之其他學術論著,得繳交該作品及其徵稿辦法,並經相關專長教師審查及學術審查委員會確認通過後,使得採認

2、參加本系同意之海外研修課程(研究生赴UCLA暑期修6學分課程);並參加校、內外所舉辦的研討會(含專題演講)5場且時數達15小時(含)以上。

備註:日間碩士班研究生,參加本系碩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口試1場,可抵參加校、內外所舉辦的研討會(含專題演講)1小時惟至多採計4小時(即4次學位論文口試發表)。每一場次開放3-5人(依口試地點而),並由該場次之指導教授核給學習護照證明。

(二)碩士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修畢或當學期結束前可完成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檢具下列表件各一份,向本系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1.論文初稿及提要

2.歷年成績表

3.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

4.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

指導教授依比對報告結果指導碩士生修改,修改完成後始得提出申請,修改後如論文仍涉抄襲之情事,由學生自行負責此報告將提供考試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


申請士學位考試者,經系主任同意後,送註冊組覆核通過,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惟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計。


104學年度起入學的碩士班學生,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須另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修習「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且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始得向系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每學期結束後,由本系造具當學期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送註冊組彙整,經教務長核准後備查。


(三)碩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不受此限),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含)以上。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由系主任提請校長聘請之。


(四)碩士班研究生經核准舉行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提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繳交(研究生請自行備妥相關資料及郵資)系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期舉行考試。


(五)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六)碩士學位考試前繳交之論文以裝訂成冊為原則,然有困難時,得先採活頁方式,俟學位考試通過後,始裝訂成冊。


論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繳交注意事項,由教務處另定之。


(七)碩士學位考試日期依照學校行事曆所訂定之起迄日期,由系排定時間及地點舉行之。

學期結束後至次學期註冊日前,辦理提前註冊者,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八)碩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另舉行其他方式之考試。


(九)碩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或等級制B-)為及格。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


(十)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考試委員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未能於次學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該次考試無效。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其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送學務會議處理。


(十一)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重考所需費用由研究生自行負擔。


(十二)碩士學位考試舉行後,通過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者,系於次學期註冊日前將各研究生及格之論文考試成績、考試委員審定書影印本及修訂完成之論文一本一併送交教務處登錄。


碩士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成績應於二週內送交教務處登錄。


(十三)碩士班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後,其碩士論文如經舉證有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情形嚴重,經本校組成之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屬實者,取消其畢業資格、繳銷其碩士學位證書,並以退學論處。


學術審查委員會組成及審議辦法另訂之。


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因修習本校教育學程(含中教、小教、幼教及特教)課程申請延緩畢業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論文計畫發表及學位考試相關表格請上網自行下載


二、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要點10666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 本要點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國立清華大學學則第五十三條訂定之。

  2. 本校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得向本系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標準,訂定如下

(一)已修畢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畢業應修科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含大學部所修學分及論文學分)。

(二)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原就讀碩士班已修畢之學業成績須達86()以上,且在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前,須發表SSCI/SCI/TSSCI或科技部期刊等級第2()內之學術論著至少一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研究生跨校逕讀博士學位,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及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惟情形特殊者,得於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但以該學年度仍有餘額為限。

四、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下列各件: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如附表)

(二)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教授推薦函二封以上。

(四)研究計畫一份。

(五)其他有助於證明研究能力之資料。

五、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由本系「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長核定。其核准名額,以本系當學年度博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遇小數點得全部進位,但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至多以二名為限。

本系「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委員會議」委員由「學術審查委員會」之成員組成。

六、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核准學年起,悉照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本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提送本系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教務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期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轉回(入)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回目錄


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學生抵免學分要點

106214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918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修正第二點)

107124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修正第四點)




  1. 適用對象: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

二、本系研究生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1.轉學生、重考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2.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3.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或等級制B-)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4.核准出國進修、交換、實習或修讀雙聯學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5.在本校肄業(休學)期間,於他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6.雙重學籍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學分得申請抵免,在本校具雙重學籍者,除另有規定外,抵免比照跨校辦理。

三、抵免上限:碩、博士班學生得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不含論文學分)為限。

四、本系課程抵免原則如下:

1.必修科目不予抵免(惟入學前已修畢本系所開設之必修科目除外)。

2.欲抵免之學科須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分數須70 分以上。

3.欲抵免之科目與原修習科目之學分不同時,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不得以少抵多。

4.原修習科目超過5 年不予抵免。

5.原校所修習之學位須與本校所修習之學位在同等級以上。

6.研究生入學後,於期限內得申請抵免本系自由選修學分,屬教育類課程至多抵免6學分,非屬教育類課程至多抵免3學分限,但若此課程已計入原校畢業學分數則不可申請抵免。

7.修習為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不得申請抵免本系日間碩()士班課程

8.本校大學部學生修讀本系碩士班課程,若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計算者,嗣後考取本系碩士班,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至多以15學分為限。

9.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前曾於本系修讀碩士學分班課程,其成績達研究所及格標準,並經審核通過者,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至多以12學分為限。

10.博士班研究生曾於本校修讀碩士班學位期間先修讀本系博士班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至多以9學分為限

11.科目名稱略有不同而內容相同,或有其他特殊例外情形者,須經本系課程委員會議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抵免。

五、抵免審核程序: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年第一學期一次辦理完畢。申請日期依報到或註冊須知所訂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惟合於第二點第4項規定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年)加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畢。研究生填妥抵免學分申請表,並附原學校學分証明、成績單及足以證明已修該學分之文件向本系辦理。若有疑慮本系則召開課程委員會議審查,審查通過之科目始得抵免之。抵免學分之複核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回目錄

四、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李春榮先生紀念獎學金」設置辦法

105412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105614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修訂

106321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修訂

107918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修訂(修正第一及第三條)



第一條 為紀念李春榮先生一生信守重視教育、助人為善、發揮大愛的德澤,並鼓勵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以下稱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撰寫學術論文,提高學術風氣,秉持春榮先生照顧弱勢及發揮教育大愛的精神,特設置本優秀碩博士論文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獎助對象為本系研究所(含博、碩班及在職碩士專班)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年甄選四位,每位獲獎學生獲獎狀乙紙與優秀碩博士論文獎學金伍仟元整。

第四條 凡本系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由指導教授推薦或由學生本人依本辦法之各項規定申請本獎學金,每學年每位教授至多推薦一位研究生。

(一)本系研究生碩博士論文通過之論文計畫品質優良,且學習態度良好者。

(二)家境清寒學生(須備有相關低收及中低收入證明文件)或遇變故需要經濟支援者,優先考量。

第五條 申請時間及程序: 每年五月甄選一次,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每年515日前繳交至本系系辦申請。

第六條 審查委員暨程序: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人數三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另二位委員由系上專任教師共同推選,任期一年,採學年制。

第七條 申請本獎學金經審查核定之得獎人,由本系邀請李春榮先生之家屬頒獎,或由本系系主任代表頒獎。

第八條 獲獎學生須錄製一段得獎感言或撰寫感謝函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回目錄


















附件一

李春榮先生紀念獎學金申請表

類 別

  • 教授推薦 □個人申請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碩班

博士班 □碩士班

學 號


聯絡電話


E-Mail


論文題目



論文大綱









申請人

簽名


指導教授

推薦



注意事項:

  1. 凡本系研究生符合申請資格者皆可申請本獎學金。

  2. 申請時間:每年515日前填寫申請表並繳交相關資料置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系辦申請

  3. 獎學金甄選原則:以家境清寒之表現優良學生優先。

  4. 申請本獎學金前,請先詳閱本系「李春榮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並於獲獎後錄製得獎感言或撰寫感謝函。

  5. 家境清寒學生(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或遇變故需要經濟支援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學術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

91112891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391693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9492094學年度第1次所務暨課程會議修訂

98224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41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616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214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改法規名稱)

  1. 為確保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學術研究及論文之品質,特設置本委員會。

  2. 學術審查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1. 博士班研究生分組選修課程之認定。

    2. 博士班研究生於學位論文口試前之著作審查。

    3.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科目之審核。

    4.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計劃及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人選之核定。

    5. 博、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更換之審核。

    6.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申請資格及轉回原碩士班就讀者資格審查

    7. 組成境外生招生入學委員會,審議本系境外生招生相關事務。

    8. 其他:

          1. 博、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人選由系主任核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本委員會審查。

          2. 碩士班研究生論文計畫及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人選由系主任核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本委員會審查。

          3. 系主任授權委辦之研究生學術審查相關事宜。

  3.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七人,由系主任遴聘之,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4.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5.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6. 學術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

  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回目錄

陸、其他相關規定

一、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格式

  1. 論文內容格式及置放順序:【論文封面顏色:碩士論文(土黃色)博士論文(淺藍色)

1

碩士班

.論文封面(平裝版,依據本系提供之封面檔案,須有校名,中英文題目,系所,學號,本人中英文姓名,指導老師中英文姓名

封面均採用亮面雲彩紙張,封面顏色樣本:+上光.膠裝 


博士班

+上光.膠裝

論文封面書背格式(請選擇班別下載)日間教科碩班教科博士班

夜間課程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夜間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2.空白頁

3.清大(電子授權書) 必備,不論是否授權都要裝訂【授權書簽名:請用藍筆親簽】

清大(紙本授權書) 必備,不論是否授權都要裝訂【授權書簽名:請用藍筆親簽】

國家圖書館(電子授權書) 有授權才要裝訂(2 張。1 張裝訂在論文中,1 張繳交圖書館櫃檯) 【授權書簽名:請用藍筆親簽】

4.國家圖書館(紙本論文延後公開/下架申請書)紙本論文有申請延後公開才要裝訂【正本裝訂在註冊組轉交國圖那本論文上】

5.指導教授推薦書,必備

6.考試委員審定書,必備

7.中英文摘要,必備:請以中、英文扼要各繕寫500字左右,並在摘要之後,隔行列出36個中、英文關鍵詞﹙Keywords,中文摘要頁碼列於英文摘要之前。

8.謝辭,必備

9.目錄(目次),必備:含表目錄及圖目錄)

10.論文正文,必備

11.參考文獻,必備

12.附錄

注意事項:

1.頁碼編寫:摘要及目次部份用羅馬字iiiiii……依序標在每頁下中央2公分處;報告內容至附錄部分請以阿拉伯數字123……依序標在每頁下中央2公分處。

2.附表及附圖列在文中。問卷或測量工具等放在附錄中。

  1. 編印、印製:

1.中文打字規格為隔行繕打﹙多行,1.25行高﹚,段落格式左右對齊。字體統一為中文-標楷體,英文-Times New Roman(特殊說明使用字體為新細明體),點數大小為12點。

2.用紙:裝訂本為A4紙。

3.一律用橫式。為配合印表機使用A4紙,每頁上、下留邊各2.5公分,左、右側留邊各2.5公分,以利裝訂為A4本。

4.封面標題和書背製作:以本系提供之樣本格式製作﹙標題若為兩行以上,其標題格式應為倒三角形﹚

5.印製:雙面印製,油印或影印,以清晰可讀為原則。

6.裝訂:於左側打釘、糊背。


  1. 畢業生離校程序說明連結網址(教務處-註冊組-()士班相關規定-畢業-畢業離校流程)

1.學位考試後請務必校務資訊系統啟動畢業離校並完成各單位所需程序

2.畢業生繳交論文(碩士班2/博士班3本)至系辦、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每人各1本。

3.另需繳交全文word檔一個,並燒錄成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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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研究室申請規則

一、本研究室專供研究生使用。

二、申請資格:研究生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手續:

(一)繳交保證金100元。

(二)領取鑰匙乙付。

四、研究室中之電腦、印表機、桌椅、檯燈等財產,應妥善維護使用,不得帶離該室。若有損壞,請通知所辦公室通知廠商修繕。

五、離開時注意事項:

(一)紙張(屑)、食品、果皮等,請攜出室外之大垃圾桶丟棄。

(二)確定電腦、冷氣、電燈等均已關閉,之後鎖上窗戶及大門。回目錄

三、圖書儀器設備借用規則

一、本系儀器設備僅開放本系全體師生借用,惟其所需之消耗性材料(如、電池等)請自備。

二、借用期限:貴重儀器需於當日歸還、圖書論文則以2週為限。

三、借用手續:

(一)向管理人員辦理借用登記。(填寫借用登記簿,如借用貴重儀器需繳證件)

(二)領取儀器、附件及說明書,並檢查是否損壞。

四、歸還手續:

(一)將借用儀器、附件及說明書一併檢還。

(二)向管理人員註銷借用登記。

五、所借儀器應如期歸還。借閱期滿如無他人預借,得續借一次,期限同第二條規定。

六、借出之儀器應善加愛護,如有遺失或損壞發生,借用人須按市價賠償原儀器或負擔全部修補費用。

七、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回目錄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學習空間管理使用及收費規定

10719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

一、為增進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習空間使用效能,提升學生學習效果,特依「國立清華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訂定本規定。

二、規定所稱之學習空間,包含本系之教研空間N308N311N314N315N316N3171401與休憩空間N307

借用規定

  1. 教研空間

  1. 借用時間上午7:30晚上9:30。年假與連續假日不開放,若有特殊狀況得另案簽請系主任同意。

  2. 學期已排課或系務已安排之時段不開放借用。

  3. 若借用時段衝突,借用之優先次序如下,除系務及課務外,個人多天借用最多以連續借用3天為限

(1) 系務使用

(2) 課務使用

(3) 本系師生

(4) 本系系友

(5) 校內其他單位

  1. 借用程序

    1. 申請流程系網頁查詢場地使用情形,確認可借用後,線上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完成借相關程序使用指定地點。

    2. 申請時間

a.平日借用最遲於借用1日向系辦提出申請

b.周末或假日借用最遲於放假日前1向系辦提出申請

  1. 需使用單槍投影機等設備請事前先行測試。

  2. 為維護場地使用權,若需取消場地借用者,最遲於借用日2天前(不含假日)取消,逾期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3. 學習空間因配合學校活動或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本系將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更換場地,無法改期或更換場地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1. 休憩空間

  1. 開放給全系之師生與系友使用。

  2. 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7:00至晚上11:00

  3. 假與連續假日不開放。

  4. 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詳如使用規範

四、收費規定

  1. 教研空間:請於借用日期前繳交全部費用。

1.免收費項目:本系排課、會議、學術活動(限未收費之活動)、系學會、學生社團活動與師生服務性質相關活動

2.本系師生與系友借用每小時100,每天最多收費以1000元為上限1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1小時收費

3.校內其他單位借用每小時150元。

4.其他借用單位/團體每小時200元。

5.本系教師執行專案計畫等需長期借用得另案簽請系主任同意並繳費使用

  1. 休憩空間:目前暫不收費,使用說明詳如本N307休憩空間使用規範(如附件)

管理規定

(一)使用單位()未經本系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架設,所屬設備使用後應回復原狀,使用單位()如有毀損公物等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離開借用空間時請確定門窗、電燈、冷氣及各項電源已關閉,若累積3不良紀錄後將不再借用該使用單位()

(二)本系不負責借用空間內之個人物品管理,如有遺失或毀損,請自行負責。

(三)有任何借用空間之設備使用上之問題,請洽系辦。

本系所屬學習空間以優先次序提供師生及校友使用為原則。使用單位()應依核定用途 使用,並不得擅為轉租或轉借。

七、使用單位()使用本系學習空間,如有車輛進出校區,須另依「本校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申請及繳費。

八、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點與相關規定辦理。

九、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簽奉教育學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附表

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學習空間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借用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至 年 月 日(星期 )

起訖時間

時 分至 時 分

用途

(若申請免費使用請附計畫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借用空間


借用單位/


聯絡電/E-mail

手機: E-mail:

校內分機: E-mail:

當日聯絡人

電話/E-mail

同申請人

其他:

以 下 欄 位 由 本 系 填 寫

審核

同意

免費

繳交場地借用費共(實際收費以本系核定為準,並請至出納組繳納)


不同意,理由:


承辦人: 系主任:

說明:

1.使用單位()請詳本系學習空間管理使用及收費規定,並遵守休憩空間使用規範

2.申請表填寫送交系辦後,由承辦人通知使用人是否同意借用。

附件

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N307休憩空間使用規範

說明: N307休憩空間即日起開放系師生及系友使用,每日開放時間7:00~23:00,連續假日不開放。為使本空間能永續使用,敬請使用者能遵守以下使用規範。

1.請依規定於開放時間使用。

2.離開時請隨手關燈、關閉門窗。

3.垃圾務必帶走,不要留在教室內。

4.教室內不得放置個人物品,勿將教室內物品帶離。

5.離開時應將設備(:單槍遙控器)及桌椅歸回定位。

6.教室內各項設施為共同使用之公物,務必愛惜。

7.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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