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教育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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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教育統計指標

 

  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 

102 學年以前為  B÷A

100%;103 學年起為(B÷

(A-新生保留入學人數))

100%;107 學年起為

((B+境外新生實際註冊人數)÷(A-新生保留入學

人數+境外新生實際註冊人數))

100%。 

其中,核定招生名額(A)不含各類外加名額人

數;新生實際註冊人數(B)不含各類外加名額人

數及退學者。 

102 學年以前大專校院(不含宗教研修學院)新生

註冊率統計範圍為大學部以下,不含附設進修

學校,103 學年起增納研究所學制,105 學年起

再增納附設進修學校,107 學年起再增納境外新

生實際註冊人數。 

 

生師比

 

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數,即各教育階段之學

生數÷各教育階段之專任教師數,其中大專校院

生師比之學生數與教師數均以各校日間部資料

計列。 

各級教育學制 

  學年 

各級學校以每年 8 月 1 日為學年之始,翌年 7

月 31 日為學年之終。 

  學期 

原則上一學年分為二學期,第一學期自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則自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若實驗學校屬學季制,則第 1、2

學季視為第一學期,第 3、4 學季視為第二學期。 

  學齡 

各該教育階段中,學生從入學至完成學業的年

齡分布區間,例:國小學齡為 6 歲至未滿 12 歲。 

  學位 

依「學位授予法」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

士四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

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

核成績合格者,依學位授予法所頒授之正式教

育成就證明。 

  修業年(期)限 

各教育階段之一般修習年數,其中國小 6 年;

國中 3 年;高級中等學校 3 年;專科學校依「專

科學校法」規定,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

大學校院依「大學法」規定,修讀學士學位之

修業期限以 4 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

學程之性質延長 1 至 2 年,修讀碩士學位為 1

至 4 年,博士學位為 2 至 7 年。 

  學前教育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於幼兒園中接

受教保服務人員提供之教育及照顧服務,採自

由入園方式,非義務教育。因應「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實施,101 年 1 月 1 日原托兒所及幼稚

園改制為「幼兒園」

。 

非營利幼兒園 

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

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

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

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  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法」規定凡 6 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

國民教育,並分為二階段實施:前 6 年為國民小

學教育;後 3 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係指依高級中等校育法規定所

設立之學校,其課程得設群、科、學程辦理,

主要學程有普通科、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

程及實用技能學程等,並得設進修部辦理繼

續進修教育。 

普通科 

介於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間之一般教育,以奠

定研究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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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國中畢(修)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畢業後可

經申請、推薦或考試分發進入一般大學校院,

或一年後報考四技及二專就讀。 

專業群科 

主要教授青年職業知能之教育,以養成健全之

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招收國中畢(修)業生或

具同等學力者,畢業後除直接就業外,亦可選

擇升讀四年制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二年制專

科學校就讀或參加一般大學校院入學考試。 

實用技能學程 

提供以就業為目標之國中畢(結)業生學得一

技之長的學習環境,課程以技能實習為主,簡

單理論教育為輔,採年段式之彈性修業方式,

分一年段、二年段、三年段三階,循序漸進取

得學分;分春、秋兩季招生,可供有就學意願

之失學者早日就學。原「延教班」於 84 學年

轉型為「實用技能班」

,94  學年再轉型為「實

用技能學程」

。 

綜合高中 

我國 85 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並於民國 88

年修訂「高級中學法」,將綜合高中納為正式

學制,其課程分學術學程及專門學程兩類,對

性向未定之學生可藉試探輔導方式協助其延

後決定性向,或對於性向較早確定之學生,提

供跨學術與專門學程學習機會,畢業後可選擇

升學一般大學或四技、二專,或直接就業。

 

  高等教育 

是繼中等教育之後的第三階段或第三級教育,

居於正規學制結構的頂端,包括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科技大學、獨立學院及一般大學。專

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教育以教授應

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目標;獨

立學院及一般大學則以研究高深學術,培養專

門人才為宗旨。 

  專科 

五年制專科招收國中畢(修)業生,修業時間 5

年,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授予副學士學位;二

年制專科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相關群(類)科之畢

業生或具備該類工作經驗之畢業生,修業時間

2 年,亦授予副學士學位。 

  副學士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下列 3 類學生包括

專科學校、大學設有專科部及大學附設進修

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者,依法修業期滿,修

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

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

學士學位。 

  大學學士班 

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修

業時間除部分學校法律系及建築系為 5 年、牙

醫系及醫學系 6 年,一般為 4 年。

 

  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學士班 

二年制招收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修業 2

年;四年制主要以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

科、綜合高中專業學程、實用技能學程之畢業

生或具同等學力者為主,並開放部分名額予普

通科畢業生就讀,修業 4 年。 

  學士後學士班 

招收具學士學位者,修業年限原則為 4 年,得視

其性質延長 1 至 2 年。 

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4+X) 

由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獨立學院或於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

學士以上學位者,且報考者應已役畢或無兵役義

務者。學程修業年限為 1 至 2 年,並得視學程性

質予以延長,由學校列入學則定之。 

  碩士班 

招收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修業 1 至 4

年。 

  博士班 

招收具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修業 2 至 7

年;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或碩士學位研

究生,其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得申請逕

修讀博士學位。 

 

  大專校院境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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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學位生及非學位生,其中學位生係指正式

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及正式修讀

學位陸生;非學位生則包含外國交換生、外國

短期研修及個人選讀、大專附設華語中心學

生、大陸研修生及海青班學生。 

學科標準分類 

  學科標準分類 

為我國高等教育統計之一致性、系統性的分類

標準,係依大專校院各科系所之課程實質內容

的相似程度,形成「領域」

、「學門」、

「學類」

與「細學類」等由大至小層級,並具「周延」

與「互斥」特性。 

  領域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大分類,包含「教育」

「藝

術及人文」

「社會科學、新聞學及圖書資訊」

「商業、管理及法律」、

「自然科學、數學及統

計」

「資訊通訊科技」

「工程、製造及營建」、

「農業、林業、漁業及獸醫」

、「醫藥衛生及社

會福利」

「服務」及「其他」等 11 大領域。 

  學門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中分類,包含「教育」

「藝

術」

「人文」

「語言」

「社會及行為科學」

「新

聞學及圖書資訊」

「商業及管理」

「法律」

「生

命科學」

「環境」

「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

「數學及統計」

、「資訊通訊科技」

、「工程及工

程業」

「製造及加工」

「建築及營建工程」

「農

業」

「林業」

「漁業」

「獸醫」

「醫藥衛生」、

「社會福利」、

「餐旅及民生服務」、「衛生及職

業衛生服務」

「安全服務」

「運輸服務」及「其

他」等 27 學門。 

  學類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小分類,包含 93 個學類。 

  細學類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細分類,包含 174 個細學類。 

一般教育名詞 

  公共化幼兒園 

政府為逐步擴大近便性與可及性兼具之公共化

教保服務,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婦女勞動

參與率,並確保弱勢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機

會,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度)」,以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

輔的方式,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

之差距。 

公共化幼兒園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原住民學生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

學生。原住民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族籍證明

或戶口名簿有所註記者為準。 

  僑生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僑生

係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

海外 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

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就讀大學醫

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港澳生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

學者;其資格為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

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6 年以上者,得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 

  海青班 

海青班係屬非學位性質之訓練課程,委由各大

學校院代訓,並不具正式學籍,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者,由各校依規定發給僑務委員會海外

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畢業證書;修

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

定發給學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

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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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南向國家 

包括東協 10 國、南亞 6 國及紐西蘭、澳大利亞

2 國,共 18 個國家,其中東協 10 國包含印尼、

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

埔寨、寮國、緬甸及越南等國;南亞 6 國包含

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尼泊爾

及不丹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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