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教育統計指標
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
102 學年以前為 B÷A
100%;103 學年起為(B÷
(A-新生保留入學人數))
100%;107 學年起為
((B+境外新生實際註冊人數)÷(A-新生保留入學
人數+境外新生實際註冊人數))
100%。
其中,核定招生名額(A)不含各類外加名額人
數;新生實際註冊人數(B)不含各類外加名額人
數及退學者。
102 學年以前大專校院(不含宗教研修學院)新生
註冊率統計範圍為大學部以下,不含附設進修
學校,103 學年起增納研究所學制,105 學年起
再增納附設進修學校,107 學年起再增納境外新
生實際註冊人數。
生師比
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數,即各教育階段之學
生數÷各教育階段之專任教師數,其中大專校院
生師比之學生數與教師數均以各校日間部資料
計列。
各級教育學制
學年
各級學校以每年 8 月 1 日為學年之始,翌年 7
月 31 日為學年之終。
學期
原則上一學年分為二學期,第一學期自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則自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若實驗學校屬學季制,則第 1、2
學季視為第一學期,第 3、4 學季視為第二學期。
學齡
各該教育階段中,學生從入學至完成學業的年
齡分布區間,例:國小學齡為 6 歲至未滿 12 歲。
學位
依「學位授予法」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
士四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
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
核成績合格者,依學位授予法所頒授之正式教
育成就證明。
修業年(期)限
各教育階段之一般修習年數,其中國小 6 年;
國中 3 年;高級中等學校 3 年;專科學校依「專
科學校法」規定,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
大學校院依「大學法」規定,修讀學士學位之
修業期限以 4 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
學程之性質延長 1 至 2 年,修讀碩士學位為 1
至 4 年,博士學位為 2 至 7 年。
學前教育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於幼兒園中接
受教保服務人員提供之教育及照顧服務,採自
由入園方式,非義務教育。因應「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實施,101 年 1 月 1 日原托兒所及幼稚
園改制為「幼兒園」
。
非營利幼兒園
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
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
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
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法」規定凡 6 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
國民教育,並分為二階段實施:前 6 年為國民小
學教育;後 3 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係指依高級中等校育法規定所
設立之學校,其課程得設群、科、學程辦理,
主要學程有普通科、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
程及實用技能學程等,並得設進修部辦理繼
續進修教育。
普通科
介於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間之一般教育,以奠
定研究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招
收國中畢(修)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畢業後可
經申請、推薦或考試分發進入一般大學校院,
或一年後報考四技及二專就讀。
專業群科
主要教授青年職業知能之教育,以養成健全之
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招收國中畢(修)業生或
具同等學力者,畢業後除直接就業外,亦可選
擇升讀四年制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二年制專
科學校就讀或參加一般大學校院入學考試。
實用技能學程
提供以就業為目標之國中畢(結)業生學得一
技之長的學習環境,課程以技能實習為主,簡
單理論教育為輔,採年段式之彈性修業方式,
分一年段、二年段、三年段三階,循序漸進取
得學分;分春、秋兩季招生,可供有就學意願
之失學者早日就學。原「延教班」於 84 學年
轉型為「實用技能班」
,94 學年再轉型為「實
用技能學程」
。
綜合高中
我國 85 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並於民國 88
年修訂「高級中學法」,將綜合高中納為正式
學制,其課程分學術學程及專門學程兩類,對
性向未定之學生可藉試探輔導方式協助其延
後決定性向,或對於性向較早確定之學生,提
供跨學術與專門學程學習機會,畢業後可選擇
升學一般大學或四技、二專,或直接就業。
高等教育
是繼中等教育之後的第三階段或第三級教育,
居於正規學制結構的頂端,包括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科技大學、獨立學院及一般大學。專
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教育以教授應
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目標;獨
立學院及一般大學則以研究高深學術,培養專
門人才為宗旨。
專科
五年制專科招收國中畢(修)業生,修業時間 5
年,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授予副學士學位;二
年制專科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相關群(類)科之畢
業生或具備該類工作經驗之畢業生,修業時間
2 年,亦授予副學士學位。
副學士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下列 3 類學生包括
專科學校、大學設有專科部及大學附設進修
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者,依法修業期滿,修
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
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
學士學位。
大學學士班
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修
業時間除部分學校法律系及建築系為 5 年、牙
醫系及醫學系 6 年,一般為 4 年。
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學士班
二年制招收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修業 2
年;四年制主要以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
科、綜合高中專業學程、實用技能學程之畢業
生或具同等學力者為主,並開放部分名額予普
通科畢業生就讀,修業 4 年。
學士後學士班
招收具學士學位者,修業年限原則為 4 年,得視
其性質延長 1 至 2 年。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4+X)
由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獨立學院或於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
學士以上學位者,且報考者應已役畢或無兵役義
務者。學程修業年限為 1 至 2 年,並得視學程性
質予以延長,由學校列入學則定之。
碩士班
招收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修業 1 至 4
年。
博士班
招收具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修業 2 至 7
年;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或碩士學位研
究生,其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得申請逕
修讀博士學位。
大專校院境外學生
包含學位生及非學位生,其中學位生係指正式
修讀學位之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及正式修讀
學位陸生;非學位生則包含外國交換生、外國
短期研修及個人選讀、大專附設華語中心學
生、大陸研修生及海青班學生。
學科標準分類
學科標準分類
為我國高等教育統計之一致性、系統性的分類
標準,係依大專校院各科系所之課程實質內容
的相似程度,形成「領域」
、「學門」、
「學類」
與「細學類」等由大至小層級,並具「周延」
與「互斥」特性。
領域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大分類,包含「教育」
、
「藝
術及人文」
、
「社會科學、新聞學及圖書資訊」
、
「商業、管理及法律」、
「自然科學、數學及統
計」
、
「資訊通訊科技」
、
「工程、製造及營建」、
「農業、林業、漁業及獸醫」
、「醫藥衛生及社
會福利」
、
「服務」及「其他」等 11 大領域。
學門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中分類,包含「教育」
、
「藝
術」
、
「人文」
、
「語言」
、
「社會及行為科學」
、
「新
聞學及圖書資訊」
、
「商業及管理」
、
「法律」
、
「生
命科學」
、
「環境」
、
「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
「數學及統計」
、「資訊通訊科技」
、「工程及工
程業」
、
「製造及加工」
、
「建築及營建工程」
、
「農
業」
、
「林業」
、
「漁業」
、
「獸醫」
、
「醫藥衛生」、
「社會福利」、
「餐旅及民生服務」、「衛生及職
業衛生服務」
、
「安全服務」
、
「運輸服務」及「其
他」等 27 學門。
學類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小分類,包含 93 個學類。
細學類
我國學科標準分類之細分類,包含 174 個細學類。
一般教育名詞
公共化幼兒園
政府為逐步擴大近便性與可及性兼具之公共化
教保服務,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婦女勞動
參與率,並確保弱勢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機
會,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度)」,以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
輔的方式,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
之差距。
公共化幼兒園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原住民學生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
學生。原住民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族籍證明
或戶口名簿有所註記者為準。
僑生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僑生
係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
海外 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
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就讀大學醫
港澳生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
學者;其資格為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
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6 年以上者,得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
海青班
海青班係屬非學位性質之訓練課程,委由各大
學校院代訓,並不具正式學籍,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者,由各校依規定發給僑務委員會海外
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畢業證書;修
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
定發給學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
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新南向國家
包括東協 10 國、南亞 6 國及紐西蘭、澳大利亞
2 國,共 18 個國家,其中東協 10 國包含印尼、
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
埔寨、寮國、緬甸及越南等國;南亞 6 國包含
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尼泊爾
及不丹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