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環評審查檢核表(2021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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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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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修訂版

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說明書程序審查檢核表

計畫名稱:

開發單位:審查日期:年月日

審查項目

檢核結果

符合

不符或欠缺

報告書形式

□

□封面案名錯誤,未列開發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及評估單位名稱,撰寫日期(須至年月)等。

□建築類開發案未於內頁首頁增列本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檢核表。

□本文頁數超過150頁。

□未放置「開發案開發單位自評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開發案開發單位自評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為舊版。

□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其他:

1.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

□格式錯誤:

□地址無5碼郵遞區號。

□其他:

2.負責人之姓名。

□

□格式錯誤:

□其他:

3.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

□格式錯誤:

□未親筆簽名:

□無評估者:

□資格不符:

□文件不全:

□未附開發單位主辦環評業務部門及委辦環評作業機構資料。

□請增加規劃設計單位、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其他:

4.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

□格式錯誤:

□未詳列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

□法令依據錯誤(應增列符合認定標準之條號)。

□行政轄區未填寫至「里」。

□欠缺地形圖、航照圖、位置圖、現況照片或格式錯誤。

□相關地理位置圖未標示TWD97座標。

□「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中調查項目缺漏、欠缺證明文件或附錄證明文件未依表格順序裝訂。

□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未依作業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其他:

5.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

□格式錯誤:

□未依本府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手冊增列「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開發內容概要表」。

□開發單位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未補充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授權書。

□開發內容不完整、不一致或有其他錯誤。

□建築類無樓層、使用配置圖說或外觀模擬圖。

□污水未納管者未補充本區域污水下水道建設期程,及納管後污水處理設施之利用規劃。

□垃圾量估算未參考本市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之資料。

□若設置游泳池應分析其水資源影響。

□「棄土」宜修正為「工程餘土」,餘土收容場址選用未詳實或無運土路線規劃。

□未依作業準則第19條在整地土方之地形圖上標示挖填方位置、深度及推估數量。

□未依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檢核施工項目符合再生粒料用途者,應評估優先使用再生粒料替代工程材料。

□開發場址如有既有建物或設施,未納入營建廢棄物量之估算及處理方式規劃(應以儘量回收方式規劃)。

□建築案無綠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或欠詳實。

□開發行為基地涉及原住民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其他:

6.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

□調查項目欠缺或不足。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資料不符合110年2月2日修正之作業準則附表7規定。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資料未至環保署「原始數據共享倉儲系統」(RDSW)傳輸原始數據。

□各節所載相關調查資料、文字應與本案有直接關聨(尺度不宜過大),並於本文內說明其關聯性並進行分析,若無直接相關者宜省略或置於附件。

□無地形、地質圖(平面、剖面)等調查資料。

□無作業準則附表9「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或表中所勾選之相關調查項目於本文內容無相關資料。

□社會、經濟、人文、文化、資產等之調查過於簡略或尺度過大,無法反應開發場址附近之實際情形。

□其他:

7.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

□未依作業準則附表10所列內容項目評估。

□未詳列各工程階段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之種類及數量,並據以評估噪音、振動、空品、交通之影響。

□若生態調查發現保育類生物,應就其影響進行評估。

□無景觀美質影響評估內容(含視覺化及量化之評估)或內容不完整。

□未依作業準則第23條訂定綠覆計畫。

□社會、經濟、人文、文化、資產等評估過於簡略。

□高樓建築未依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預測及評估可能造成交通、停車或帷幕牆(含太陽能板)反光、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之影響,以及高層結構體對周遭風場、日照、電波以及空污擴散之干擾等評估。

□工廠開發未參照作業準則第41條規定撰寫。

□文教建設、醫療建設開發未參照作業準則第49條規定撰寫。

□新市區建設、高樓建築開發未參照作業準則第51條規定撰寫。

□工商綜合區、購物專用區、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未參照作業準則第55條規定撰寫。

□墳墓、納骨塔、殯儀館開發未參照作業準則第56條規定撰寫。

□其他:

8.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

□撰寫內容均過於簡略與制式,未針對本案性質進行撰寫。

□監測計畫各測點未以圖示標明;水質宜增加油脂項目;施工期間噪音監測建議執行24小時連續監測;空氣品質監測應實施2測點以分析上、下風之差異;交通噪音及振動應選擇對附近居民影響較大之地點(如學校或鄰宅等實際影響之敏感點);

□未納入地質安全相關資料。

□施工安全監測(包括項目及頻率)未納入環境監測計畫定期提報:請列出各項目及頻率。

□空氣品質項目未列PM2.5。

□環境保護對策內容不明確,使用「考慮」、「參考」、「建議」、「儘量」或「必要時」等不確定文字。

□其他:

9.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

□上項相關經費請一併修正,另施工期間操作維護費宜以月估算。

□其他:

10.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

□請依以上各項修正後內容修正。

□其他:

11.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表

□

□未放置「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表」(準則附表13)

□是否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情形,未逐項提出評估資訊。

12.參考文獻。

□

□未列參考文獻。

13.附錄。

□

□未提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規定,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請補充水資源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未檢附公開說明會與會人員意見回覆及處理情形或處理情形欠詳實。

□為節省紙張,部分附件文件可再檢討納入之必要性或縮小合併印製。

□其他:

14.其他。

□

□未依「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規定之內容進行規劃設計及檢核。

■未來歷次審查資料與會議紀錄應逐次收錄於說明書中。

■應於本案規劃設計階段即參考行政院環保署「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將降雨逕流污染控制設施納入考量。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補充所保護之喬木(含喬木種類、數量及胸高直徑等資料)是否涉及移植或妨礙生長情事。

■開發場址如有設置或未來將設置樣品屋,應納入營建廢棄物量之估算及處理方式規劃(應以儘量回收方式規劃)。

■有關屋頂樓層綠化,建請開發單位以「屋頂農場」方式檢討規劃:相關資訊及申請資料可逕洽本局低碳中心。

■新開發建物須預留裝設智慧電表通訊需求管線。

□其他:

初審結果:□符合規定:程序審查通過;並限期於年月日前依審查意見修正後補正完成。並備妥下列資料:

□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之XML檔;

□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KML檔)為儲存格式。

□不符合規定,限期於年月日前依審查意見修正後補正完成。

□不予受理,退回環評書件。

備註:本案若經程序審查為通過,請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份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PDF、XML、KML),製作已塗銷及未塗銷個人資料之電腦檔案版本各1份送本府環保局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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