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改善計畫
壹、申請納管日期:
貳、工廠基本資料:
廠 名 | 電 話 | |||||||
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 組織型態 | □獨資 □合夥 □公司 □其他: | ||||||
工廠負責人 | 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是否為有行為能力人 □是 □否 | ||||||||
住所或居所 | ||||||||
手機 | ||||||||
設廠地點 | 廠址 | 鄰 段巷弄號樓 市 鎮區 里 街 | ||||||
地號 | ||||||||
經緯度 | (經度) 度 分 秒 | (緯度) 度 分 秒 | ||||||
廠地面積 | 登記面積 | ㎡ | 使用分區 | |||||
實際使用面積 | ㎡ | 編定用地別 | ||||||
廠房面積 | ㎡ | 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 | ㎡ | |||||
建築物面積 | ㎡ | |||||||
工廠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 | 立方公尺/日 | 自來水單號碼 | ||||||
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 馬力 | 合 計 | 瓩 | |||||
瓩 | ||||||||
產業類別 (2碼_中類) | 主要產品 | 請依產品用途勾選(產業類別屬08、17、18、19者) | ||||||
3碼_小類 | 4碼_細類 | □屬食品添加物。 □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 □屬工業用化工原料及化學品。 | ||||||
(公司蓋章) (負責人蓋章) |
參、共同措施計畫
改善項目 | 預計改善規劃說明 |
一、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
□僅生活污水。 □事業廢水及生活污水。
□排放至區域排水 □貯留 □其他_________ (排水許可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若具事業廢水,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二、消防安全改善措施 |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計、監造、裝置,改善完後取得消防主管機關竣工查驗合格。 (需報請當地消防局取得消防圖審核准及竣工查驗合格) |
三、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 □產品(或使用原料)非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
□產品(或使用原料)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改善措施: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劃符合設施,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於審查符合規定後設置,設置完成後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 |
肆、個別措施計畫
改善項目 | 預計改善規劃說明 |
一、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 | □非屬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
□屬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例如有環評、水措許可、空污許可等,請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廠應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檢核表」自行檢視) | |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 □廠地非位於山坡地範圍。 |
□廠地位於山坡地範圍。 (改善措施:依據水土保持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文件。) | |
三、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改善措施:完成改善補強,取得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瓩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瓩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 | |
四、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 □非屬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
□屬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例如食品、化粧品、飼料或酒產製等工廠,請依該類設廠標準辦理。) | |
五、用水量達水利法第 54-3條規定,其用水計畫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用水量立方公尺/日,未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 |
□用水量立方公尺/日,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 (依據水利法第54-3條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並送請縣(市)政府,轉送經濟部水利署核定。) |
伍、工廠經營現況
最近3年每年平均營業額約萬元,員工人數人。
本公司擬變更或增加其他低污染產業類別(主要產品):
□是;變更或增加產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 (主要產品___________)
陸、改善期限
改善計畫於核准後2年內,本公司依照核定改善項目、內容完成改善,依規定申辦特定工廠登記。
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
提供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請擇一勾選符合下列情況之廠區周邊外部消防水源位置及分布,並於書圖內載明依據、水源水量計算、距離、至工廠道路及其他事項:
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7條、第185條至第187條規定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距廠區境界線120公尺內,具公設消防栓,且有道路、通道或其他供消防車輛使用無礙。
工廠所有權人提出自費增設私設消防栓申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勘查選定適當地點設置之。
取得廠區境界線120公尺內建築物同意提供救災用水源之證明,其有效水量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5條規定,且消防車輛能接近至該水源2公尺範圍內,進水管得投入有效抽取水源之構造,或有將水源加壓送至消防車輛之設施。
廠區境界線120公尺內,池塘、埤塘、湖泊、河川、大圳等天然水源,常時有水且有道路、通道或其他供消防車輛使用無礙。
廠區境界線120公尺內,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水井(應具加壓供水裝置,其採水口為口徑100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供消防車輛使用)、水池、游泳池等人工水源,常時有水且有道路、通道或其他供消防車輛使用無礙。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且有消防車輛可到達之聯外交通。
工廠所有權人設置自動水系統火損控制設備(如自動撒水設備、產業用自動滅火設備、可移動式智慧型自動滅火裝置等同等以上效能之自動滅火設備)。
其他。
工廠應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自我檢核表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目 錄
頁次
1.製程是否用水?
□是。請續填2
□否。非屬水污法列管對象,請至【貳、空氣污染防制法】。
2.是否產生廢水?
□是。請續填3
□否。非屬水污法列管對象,請至【貳、空氣污染防制法】。
3.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業別?
【請參照附件一,環保署108年5月1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作答】
(1)是否符合表中所列業別之定義?
□A.是,請填寫符合之業別:。請續填3.(2)
□B.否,查無符合之業別。非屬水污法列管對象,請至【貳、空氣污染防制法】。
(2)是否符合(1)A.所填寫業別之適用條件?
□A.經查該業別無適用條件。屬水污法列管對象,請續填4.
□B.經查該業別有適用條件,且符合以下適用條件(請勾選及填寫)
□(A)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____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實際用水量____立方公尺(公噸/日)或____立方公尺(公噸/月)。
□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
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設計或實際作業環境面積達____公頃以上者。
□(B)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____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實際用水量____立方公尺(公噸/日)或____立方公尺(公噸/月)。
□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
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設計或實際作業環境面積達____公頃以上者
屬水污法列管對象,續填4.
□C.經查該業別有適用條件,但不符合適用條件。
非屬水污法列管對象,請至【貳、空氣污染防制法】。
4.屬水污法列管對象應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種類,請依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後續行為,擇一勾選:
□(1)排放於地面水體,以下擇一勾選
□A.全量排放於地面水體者
應申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
簡易許可文件」。
□B.排放於地面水體,同時採下列措施之一者
□部分回收使用
□部分委託處理
□部分納管
□部分稀釋
應申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
簡易許可文件」。
□C.屬上述A或B兩種情形,並同時採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
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
應申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
簡易許可文件」,並應同時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回收,以下擇一勾選
□A.全量回收使用
應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B.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
應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C.屬上述兩種情形,並同時採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
應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並應同時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3)全量委託處理
應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經上述檢核結果,屬水污法列管對象應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請至【貳、空氣污染防制法】繼續作答。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是否有使用生煤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8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以下合稱燃料)?(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
□(1)是,使用種類為(擇一勾選):
□A.生煤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且每年總設計、
實際燃料使用量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以上者。
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請續填2.
(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於申請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申請)
□B.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
非屬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續填2.
□C.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
非屬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續填2.
□(2)否。非屬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續填2.
2.是否符合「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條件_空污法第2條?
【請參照附件二,環保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1)否,查無符合之行業、製程別及適用條件。
非屬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至【參、廢棄物清理法】。
□(2)是,查有相符之行業、製程別及適用條件。
請參照附件二,填寫相符之行業及製程別。
批次:_____,行業別:____________,製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次:_____,行業別:____________,製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次:_____,行業別:____________,製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次:_____,行業別:____________,製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至【參、廢棄物清理法】。
■經上述檢核結果,屬空污法列管對象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請至【參、廢棄物清理法】繼續作答。
參、廢棄物清理法
1.是否符合「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簡稱指定公告事業)」?
【請參照附件三,環保署107年11月27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
□(1)是,符合「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簡稱指定公告事業)」,
請勾選下列符合之事業。
□(一)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二)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
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
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力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11.印染整理業。
□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四)印刷輔助業。
□(五)印刷業。
□(六)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七)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
產品交易之機構。
□(十二)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
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千五
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
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十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
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十四)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十六)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
□(十七)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八)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之
機構。
□(十九)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
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印、放
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二十一)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二十二)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事衣物、
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業。
□(二十三)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
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
之行業。
□(二十四)營造業:
□1.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興建工
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2.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
除工程者。
□3.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
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五)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
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二十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
記證之機構。
□(二十七)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之事業。
□(二十八)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
(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二十九)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
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
□(三十)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照服務、照顧服務並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構。但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申設核准為居家式、社
區式服務類機構者,不屬之。
□(三十一)護理之家:依護理人員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護理機構。但居家護理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
不屬之。
□(三十二)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依發展觀光條例申請登記並領有登記證之觀光旅
館業及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三十三)其他事業:非屬上列事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
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
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
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2)否,查無符合之事業。非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請至【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經上述檢核結果,屬廢清法列管對象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請至【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繼續作答。
1.是否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第11條及24條指定公告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
【請參照附件四】
□(1)否。非屬毒管法列管對象,請至【伍、環境影響評估法】。
□(2)是,共運作_____種。續填2
2.請依已達管制濃度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數量,逐一填寫以下資料,種類不敷使用時,請自行新增非屬毒性化學物質,屬關注化學物質請至3作答
●第1種毒性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運作濃度:w/w %;毒性分類:(1~4);
運作量:公斤
●第2種毒性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運作濃度:w/w %;毒性分類:(1~4);
運作量:公斤
3. 請依已達管制濃度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數量,逐一填寫以下資料,種類不敷使用時,請自行新增
●第1種關注化學物質(屬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是 □否)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運作濃度:w/w %;運作量:公斤
●第2種關注化學物質(屬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是 □否)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運作濃度:w/w %;運作量:公斤
4.屬毒管法列管對象應取得之文件種類如下,請針對2及3所填寫已達管制濃度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逐一依其毒性分類及運作行為判斷後進行勾選:
●第1種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名稱:(以下擇一勾選)。
□毒性分類為第1~3類且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欲運作製造、輸入或販賣行為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
□毒性分類為第1~3類達分級運作量,欲運作貯存或使用行為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
□毒性分類為第1~3類其運作總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或毒性分類為第4類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關注化學物質者
應申請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第2種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名稱:(以下擇一勾選)。
□毒性分類為第1~3類且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欲運作製造、輸入或販賣行為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
□毒性分類為第1~3類達分級運作量,欲運作貯存或使用行為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
□毒性分類為第1~3類其運作總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或毒性分類為第4類者
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關注化學物質者
應申請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備註:種類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加。
★經上述檢核結果,應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辦理。
請至【伍、環境影響評估法】繼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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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之設立是否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請參照附件五,環保署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1)是,工廠之設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請勾選下列符合之情形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請續填3.
□A.符合附表一之工業類別,請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一之工業類別,興建或增加生產線者。
□附表一之工業類別,擴建或擴增產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位於國家公園。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位於重要濕地。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位於水庫集水區。
□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
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但空氣污染、水污染排放總量及廢棄物產生
量未增加,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B.符合附表二之工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之工業類別,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位於國家公園。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位於重要濕地。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位於水庫集水區。
□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設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園區內,
其廢水以專管排至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其擴增產能百分之二十
以下,且取得園區污水處理廠之同意納管證明者,不在此限。
□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
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C.其他工廠,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
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位於重要濕地。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位於水庫集水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屬附表三所列行業。但位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
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水庫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非屬附表三所列行業,位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
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水庫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
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2)否,查無符合之開發行為。請續填2.
2.工廠之設立是否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請參照附件六,環保署107年4月13日公告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是,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請勾選下列符合之情形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請續填3.
□A.位於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
□B.位於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2)否。非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對象,請至【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3.是否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已先行開發之違規案件?
【請參照附件七,環保署86年5月2日(86)環署綜字第09584號函】
□(1)是,屬環評法施行前已先行開發之違規案件,依本署86年5月2日(86)環署綜
字第09584號函辦理。
□(2)否。
■經上述檢核結果,屬環評法列管對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請至【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繼續作答。
※是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
【請參照附件八,環保署100年1月3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之事業」】
□(1) 是。應於申辦登記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縣市環保局審查,並取得當次縣市環保局核發之審查同意函。
請勾選下列符合之事業
□A.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事業名稱或定義:
□皮革、毛皮整製業:從事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之事業。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從事以礦產原油、頁岩、瀝青砂、廢塑膠、廢橡膠或其他物質,分餾提煉有機溶劑、瀝青、石油製品或再生油品,或由煤、天然氣及生質性物質產製類似分餾物等之事業。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但僅從事自空氣分離氣體、高壓氣體罐裝、氫氣之純化及二氧化碳製造之事業,不在此限。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從事以石油或天然氣產製石化基本原料及中間產品之事業。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從事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塑膠等化學合成製造之事業。
□合成橡膠製造業:從事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合成橡膠或彈性物質之事業。
□人造纖維製造業: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合成或再生纖維棉及絲之事業。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製造、加工調配、分裝之事業。
□塑膠皮、板、管材及塑膠皮製品製造業:從事以石化基本原料及中間產品合成製造塑膠皮、板、管材及塑膠皮製品製造之事業。但僅以塑膠粒或廢塑膠為原料,從事押出或射出成型製造塑膠板、管材者,不在此限。
□鋼鐵冶煉業:從事礦砂之冶煉以生產生鐵、合金鐵及直接還原鐵(如海綿鐵、熱鐵塊),或再以生鐵、直接還原鐵、廢鋼或鑄鋼錠精煉成碳素鋼、合金鋼等之事業。
□金屬表面處理業:(一)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電鍍、鍍著、塗覆、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其他化學處理或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之事業。(二)其他事業實際運作包含(一)所述製程,且為該工廠之主要製造程序者,亦屬本事業類別。
□半導體製造業:從事半導體製造、封裝之事業。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電池製造業:從事電池製造之事業。但僅從事燃料電池製造之事業,不在此限。
□製材業:從事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
□肥料製造業: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之事業。但僅以堆肥方式產製有機肥料者不在此限。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從事塗料、染料、顏料、瓷釉、油墨製造之事業。
□鋼鐵鑄造業:從事以生鐵、廢鐵與合金原料融熔之金屬液澆注至特定鑄模中製成鋼鐵元件之事業。
□煉鋁業:從事以鋁礬土煉製成鋁、商用純鋁精煉成高純度鋁或煉製鋁合金之事業。
□鋁鑄造業:從事以初生鋁或再生鋁與合金原料融熔之金屬液澆注至特定鑄模中製成鋁元件之事業。
□煉銅業:從事以銅礦或廢銅料煉製成銅錠或精製電解銅及銅合金之事業。
□銅鑄造業:從事以銅或銅合金熔融之金屬液澆注至特定鑄模中製成銅元件之事業。
□金屬熱處理業:從事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或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其組織或物理性質之事業。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從事電容器、電阻器、變阻器、繼電器、電感器、電阻裝置等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事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事業。
□B.電力供應業:從事火力發電之事業。但僅以天然氣發電之事業,不在此限。
□C.加油站業:依據經濟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經營汽油、柴油零售之加油站。
□D.廢棄物處理業:(一)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清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機構。(二)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業。
□E.廢棄物回收、清除業:(一)從事廢油(廢油漆、漆渣、廢熱媒油、廢潤滑油及廢油混合物等)清除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設置之清除機構。但無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者,不在此限。(二)從事廢潤滑油或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且屬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業。但無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者,不在此限。
□F.石油業之儲運場所:依據經濟部「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設置儲油設備儲存油品之場所。
□(2)否非屬應於申辦登記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縣市環保局審查,並取得當次縣市環保局核發之審查同意函之管制對象,結束。
■經上述檢核結果,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暨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列表
附件名稱 | 公發布日及發文字號 | |
附件一 | 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號修正公告 |
附件二 |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 |
附件三 | 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公告 |
附件四 |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之附表一「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368號公告修正 |
附件五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70026361號令修正發布 | |
附件六 | 公告「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70026438號公告修正 |
附件七 | 有關未依法申請取可而已先行開發之違規案件,其環境影響評估應如何辦理之規定 |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86)環署綜字第09584號函 |
附件八 | 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之事業」 |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環署土字第0990119003A號修正公告 |
備註:上述附件需以最新公告為主,請業者自行注意相關環保法規之最新修訂情形,以資遵循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