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評選與考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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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評選與考核準則
1.適用範圍:
1.1.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之新交易廠商開發認定評選與交易中廠商之考核事宜。
1.2.擬開發認定之新交易廠商範圍
1.2.1.擬供應依據研發單位正式發行構成表所屬之材料零組件類材類之交易廠商。
(由採購、研發、品管等部門負責認定)
1.2.2.擬承製依據資材或外製單位發包外加工類之交易廠商(由資材或外包研發品管
等部門負責認定)
1.2.3.擬承製依據研發或採購單位發包模具類之交易廠商(由採購研發部門負責認定)
1.2.4.曾是合格廠商,但期間未交易超逾三年者,需重新審核與評鑑亦適用之。
1.3 既有供應商考核對象:交易金額前 5大之台灣廠商如前 5廠商已通過認證或無法配合
則以第 67…等之後補。
2. 的:為審慎評估評選與考核廠商,期能引進規模完善、善盡社會責任、品保制度健全、
環保意識及技術能力優越之廠商,以配合本公司的採購政策。
3.新交易廠商開發原則
3.1.現有專業或同類廠商因技術水準、設備能力不足或其他因素,以致無法發包承製時。
3.2.確實可降低採購成本,並能維持應有的技術與品質水準。
3.3.某一材料、零組件類之交易廠商在三家以下時。
3.4.交易廠商安全顧慮較高者(如:塗料、包裝紙箱、保力龍、塑膠原料等)為單一廠商時。
3.5.現有交易廠商,違背本公司規定而遭受淘汰,因實際需要必須遞補時。
3.6.涉及特殊因素,為配合實際情況之需要,經由事業部上級主管政策性決定開發時。
3.7.已交易廠商,若有要跨材料類別承製時。
3.8.為配合並推展環安衛與社會責任管理系統的各項政策、目標與標的之運作而在必要時。
3.9.國際環保議題之規範或產品之環安衛要求規範需求時。
3.10.客戶指定專用材料之供應商。
4.新交易廠商選定,應具備之條件
4.1.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4.2.願意遵守本公司有關規定,並誠意履行各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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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資本、廠房、機器、設備、技術、組織、人員、管理及環保措施等,均具有適當規模、
水準及發展潛力。
4.4.能按本公司設計圖面、規格製造,且達到要求之品質或環保水準。
4.5.價格合理,交期準確。
4.6.能嚴守本公司各項業務機密。
4.7.能符合“合格廠商認定基準”者。
4.8.客戶指定推薦專用材料之廠商。
4.9.願遵守與善盡社會責任者。
5.新交易廠商開發文件審核
5.1.擬提出之單位將「交易廠商基本資料調查表」(如附件 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CSR 查檢
表」(如附件 2交寄給廠商填寫,且蓋好印鑑章並請檢附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
證等相關資料。
5.2.由提出單位填寫「新交易廠商開發連絡單」(如附件 3,經單位理級主管核准後連同條
5.1.各項文件,轉會採購單位。
5.3.採購單位審核交易廠商基本資料調查表、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環安衛及HSF
理系統廠商調查表等相關資料無誤後,在新交易廠商開發連絡單採購意見欄(第三欄)
內,提供就現有同類合格廠商承製之可行性調查評估意見(若由採購單位提出者,則免
除本項程序但須會品管研發單位)但代理商免工廠登記證須加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5.4.外購廠商及代理商僅提供(附件1)及(附件3)資料供採購單位審核。
5.5.採購單位資料審核無誤後,通知提出單位進行評核,並由該單位連絡品管、研發及採購
或外包等部門組成評鑑小組,並安排新交易台灣廠商開發實地評鑑事宜。
6.新交易廠商開發實地評鑑與認定基準
6.1.可免除實地評鑑認定廠商範圍:
6.1.1.供應非生產性消耗品之物料廠商,僅需完成「採購基本契約書」即可。
6.1.2.國際知名具有 ISO 9001 認證之廠商,僅需附上 ISO 9001 認證證明文件即可。
6.1.3.外購材料之廠商(含代理廠商)
6.1.4.生產工廠在台灣境外者,但需提出證明文件佐證之。
6.1.5.可免除實地評鑑認定之廠商,如交貨連續發生 2次傾向性(5%以上)不良或連續批
退2次,或因客戶品質抱怨所提出之矯正對策明顯認定無效也無改善誠意者,品
管及研發部門檢討後,視需要可提出要求採購部門重新針對此類廠商進行評鑑認
如重新評鑑認定後成績不合格或不接受評鑑時則應從合格廠商名單中剔除
6.2.實地評鑑內容和表格請依「交易廠商評鑑表 A.B.C.(如附件 4~6)實施,但因評鑑項目
各行業不盡完全相同,得由評鑑之小組在評鑑前依實際狀況協議後,可增減其評鑑項目
及內容,但總分不變。
6.3.評鑑小組於實地評鑑後,填具交易廠商評鑑表,在各單位評鑑表內確實考評並作成結
論,需由經理級以上主管在合格或不合格欄內勾選簽章確認後,交由採購單位以「新交
易廠商認定裁決表」(如附件 7)彙總評鑑成績呈採購部經理裁決。
6.4.各單位評鑑後,其成績總分在 256 分(含)以上得為合格廠商,但其中若有某一單位之
評核成績在其基本分以下時,仍判定為不合格。
位: CSR
分: 100 100 100 100 400
分: 60 60 60 76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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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彙總成績在 256 分(含)以上者,呈事業部總經理裁決是否列入本公司合格廠商,若是
則給予編號並列入合格廠商名冊內新交易廠商認定裁決表由採購單位以影本知會提出
開發認定之單位。
6.6.彙總成績在 255 分(含)以下或其中某一單位評定分數低於其基本分數 59 () 時,
則為不合格認定廠商,原則上不予開發,由採購將新交易廠商認定裁決表以影本知會提
出開發認定之單位,視需求重新安排第二次實地評鑑。
6.7.新交易廠商經事業部總經理裁決核准後 30 天內,應由採購單位將「採購基本契約書」
(如附件 910)二份,交由廠商填寫並完成簽訂手續後,一份廠商自存,一份交由總公
司法務部門存查,採購單位保存副本(若為加工廠商或委託外面製造之廠商,如另有
簽訂其他式契約書者,則本採購基本契約書可不必重新簽訂)
6.8.外購廠商或代理商若為國際上或國內的知名廠商者,其商譽良好且品管體制頗具完善者
(即賣方市場)但無法符合上述 6.7.條款者列為特案不在此限可依制式手工訂單上
的要求條文另行規範之。
6.9.客戶指定之專用材料供應商可不限用於條款 6.7.
6.10.新供應商 HSF 評鑑由品保單位執行評鑑內容依據附件 11「綠色供應商評核表」,未達標
準之供應商不得進行交易。
7.認定細則
7.1.本公司合格廠商名冊之歸類係以該廠商對本公司承製金額最多之主力零組件類為原則。
7.2.提出新開發認定之廠商,係以買賣行為經營方式之製造商,若其供應之產品,非由本身
而為關係企業製造提供或完全沒有製造工廠而轉發包者不予開發,但代理商、外購廠商
及客戶指定供應商除外。
7.3.申請廠商名稱或資料變更規定
7.3.1.手續
(1)申請單位以連絡單並檢附廠商名稱變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資料,送交採購單位。
(2)由採購單位核對確認變更資料無誤後,方准予變更名稱。
7.3.2.審定原則
(1)若僅係公司名稱變更,而負責人、連絡地址﹑廠址、統一編號皆不變時,則
須檢附相關資料將舊廠商名稱予以即時廢止,並改用新公司名稱。
(2)若係公司名稱變更又公司負責人、工廠廠址、統一編號等其中一項變更時則
須由採購單位再參照新交易廠商認定條件,重新調查認可後,方准予變更名
稱。
7.4.任一事業部審查合格之廠商,其他事業部若需開發此同類廠商時,則不必再審查,可依
他事業部已認定之資料以及提出新交易廠商開發連絡單經核准後可直接納入合格交易
廠商。
7.5.新交易廠商開發作業流程(如附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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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既有廠商考核
8.1.稽核通知:
8.1.1.交易廠商稽核由品質小組連絡安排。
8.1.2.廠商稽核前由品質寄發「聲寶公司交易廠商稽核通知單」如附 12通知接受評
鑑之廠商。
8.1.3.受稽核廠商必須遵照本公司指定日期及時間,安排接待事宜,不得拖延。
8.1.4.受稽核廠商可參照「交易廠商稽核通知單」之評鑑項目內容事先將資料準備齊全。
8.2.稽核人員:
8.2.1.由品質小組,負責綜合處理及策劃稽核工作。
8.2.2.參與稽核人員分別由採購、品質(品質小組必須參加)、技術(開發或生技)
總務、需要派員參加,或依頒定之稽核計畫進行。
8.2.3.若屬外購 SKD 零組件廠商得年度由品管單位派員稽核.
8.3.稽核內容與方式:
8.3.1.稽核內容:公司簡介、工廠參觀、各部門評鑑作業、總結(詳細參閱附件 1)。
8.3.2.稽核依據:稽核內容參閱各“供應廠商評鑑表
8.3.3.因產品別或稽核成本考量,可依廠商提供資料依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CSR 查核表
(如附件 2)執評核由採購單位通知品質小組廠商名冊
8.3.4.經評鑑完成之廠商各稽核員負責完成供應商稽核現場觀察報告 (如附件 13)
供應商稽核缺點與追蹤報告表(如附件 14) 等資料由品質小組彙總存
檔。
8.3.5.頻率:每年一次。
8.3.6.對象:交易金額前 5大之台灣廠商如前 5大廠商已通過認證或無法配合則以第
67等之後補。
8.4.稽核結果評核:
各單位評鑑後,其成績總分在 256 (含)以上得為合格廠商,但其中若有某一單位之評
核成績在其基本分以下時,仍判定為不合格。
位: CSR
分: 100 100 100 100 400
分: 60 60 60 76 256
8.4.1.評核成績在 256 分﹙含﹚以上判定為〝合格〞200~256 (含﹚以下判定為
〝加強輔導〞200 ()以下判定為〝不合格〞
8.4.2.評定不合格廠商,將提報上級,並與電子採購部門主管研討必要方案。
8.4.3.供應廠商評核分數核算,以參與稽核人員實際評核平均分數核算之。
8.4.4.評核日起,三天內﹙實際上班日﹚將本表呈核完成。
8.5.稽核結果通知廠商
評鑑完成後,品質單位將其結果和意見通知受評鑑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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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稽核問題點改善對策回覆:
8.6.1.稽核結果若發現有待改善之問題點,受評廠商會於當日接到供應商稽核缺點與追蹤
報告表影本(如附件 14)作為列入日後追蹤依據。
8.6.2.有關改善對策之結果追蹤原則上由品質負責追蹤但必要時得由相關單位協助追
查處理。
8.7.供應廠商重新評鑑之時機:
供應商如判定為〝加強輔導〞或〝不合格〞者則須重新稽核,若再稽核不合格者,則
提報建議採購停止向其訂購。
9.文件管制
9.1.新廠商評選使用表單易廠商基本資料調查表、新交易廠商認定裁決表、交易廠
商評鑑表之保存期限為三年「採購基本契約書」自簽約日起須予以保存直至該廠
商與本公司交易行為終止為止。
9.2.查檢表:供應廠商評鑑表、環安衛、社會責任HSF 管理系統廠商調查表、綠色供
應商評核表、CSR 查核表保存期限為三年。
9.3.既有廠商考核用表單:聲寶公司交易廠商稽核通知單、供應商稽核現場觀察報告表
(附件 13)、供應商稽核缺點與追蹤報告表(附件 14) 之保存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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