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小額採購內部控制評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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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實施評核表

本局110.04.29修訂【依據市府A.1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V20.0(1120130)A.2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V15.0(1110915)A.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V15.0(1111107A.4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V10.0(1110915)D.7 稽核監督事項紀錄表 T00207 (107.07.04修正)


受查機關:年度:查核日期:

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採購(小額採購)

機關自評

審核結果

  1. 機關於契約成立前□是□否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查詢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2. 是□否 意圖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之情形。





  1. 是□否 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之錯誤或誤解行為

(1) □是□否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2) □是□否 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3)是□否 洽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購產品並附加採購該共同供應契約產品以外之項目,附加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或所附加採購之項目非屬訂購產品之相關配備或勞務。

  1. 成立後(□是□否:無此情形)發現廠商於契約成立前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前項為「是」者,□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

或解除契約)

1、□符合□不符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103條、工程會1049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二、():「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

2、□符合□不符

【工程會「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編號JP01「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控制重點第6點】

3、□符合□不符

【工程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編號JP01「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控制重點第5點「不可有本法主管機關訂頒『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之錯誤或誤解行為」】

(1)符合□不符

【本法第6條第1項】

(2)符合□不符

【本法第7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

(3)符合□不符

【本法第6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2、□符合□不符:否

【本法第50條】



標案名稱





機關自評

審核結果


一、招標階段


()採購標的類別、採購金額界定及預算來源。

1、□自辦;預算來源:           

接受補助;補助機關:          

(補助金額:          元;補助金額/採購金額:          %)

接受委託;洽辦機關:          

 

1、□符合□不符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45條】


2、採購標的分類:□工程採購  □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2、□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7條】


3、採購金額界定:□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特殊。



4、巨額工程採購:

(1)決標原則□是 □否 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審查。



(2)倘評估採同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可達其採購效益者,□是 □否 專簽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6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

4

(1)□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1項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2)符合 □不符【本府101.6.28府工採第10130209300號函】


5、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不以經常門為限)

(1)□是 □否 於契約屆期前3個月即開始辦理上網公告招標。

(2)□是 □否 善用後續擴充及評鑑機制。



6一定金額之採購□是 □否 經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審核、協辦或會辦。

(一定金額之採購:(1)採購法第95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2)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5


(1)□符合 □不符

(2)□符合 □不符

【本府106.5.24府授研圖字第10631301500函】


6

未達一定金額

符合

不符合

【本法第95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屬分批辦理或分別辦理。

1、□非分批辦理及分別辦理,□其它:          

分批辦理:□有 □無 報上級機關核准 □法定預算書有標示。填「有」者,請填核准文號:          

分別辦理,其情形:          :□不同標的 □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


()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1、工程採購其詳細價目表內之品管費用占發包施工費之          %

(0.6%2%為原則;發包施工費指直接工程成本,不含管理費、利稅及保險費等間接工程成本)

 

1、□符合 □不符

【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8點】


2、工程採購所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費為分項工程費之          %

(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1%為編列原則)

2、□符合 □不符

【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1款】


3、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為直接工程成本之          %(0.3%3%編列),編列方式□是 □否 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3、□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8點】


4、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編列之預算費用:(非屬工程採購者,免填)

(1)是 □否 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費」。

(依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4

(1)符合 □不符


(2)是 □否 編列「材料設備抽驗費」,百分比為:          %。

(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9點第7款;約直接工程費之0.5%1%)

(2)符合 □不符


(3)是 □否 編列「工程預備費」(工程準備金),百分比為:          %。

(工程總工程費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其餘者準用)

(3)符合 □不符

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310點】


(4)是 □否 編列「工程管理費」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7編列)

(4)符合 □不符


(5) □是 □否 工程保險費納編於稅什()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中。

(5)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7點】


(6)其它:

(6)符合 □不符


()公開閱覽招標方式、依據法條、電子領/投標情形。

1、公開閱覽:

(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是 □否 辦理公開閱覽;填「否」者依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採購。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一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重複性採購。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核准日期及文號:          )

 

1

(1)符合 □不符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


(2)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之期限□是□否 多於或等於5日。

(2)符合 □不符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5點】


(3)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是 □否 至少開放至截止日後3日。

(3)符合 □不符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


(4)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 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4)符合 □不符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7點】


(5)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是 □否 以公開方式辦理。

(5)符合 □不符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


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屬□公開評選 □公開徵求 □未經公開評選或徵求(□契約變更 □其他: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決標原則載於三、(三)】

2、□符合 □不符

請留意招標策略

【本法第181920212223條;施行細則第2021222323條之1


3、巨額採購辦理前□有 □無 簽經機關首長核准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

3、□符合□不符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條】


4、依據法條:

(1)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本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4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18192022條】


(2)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公告金額1/10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          項第          款符合本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2)符合 □不符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5、採限制性招標(□比價□議價)非屬公開評選者請詳敘理由(指定廠商議價之理由)          

有 □無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5、□符合 □不符

請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細則第23條之一】


  1. 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者□是 □否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招標內容及條件□是 □否未經重大改變。(工程會88.8.30(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屬□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獨家製造或供應(非指獨家代理或經銷) 藝術品 □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說明:          

(1)符合□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工程會88.8.30(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


(3)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者,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且確有必要者理由:          

(3)符合 □不符

請注意採購效率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4)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者,洽□原供應廠商 □分包廠商採購,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理由:          

(4)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5)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者:

於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之情形: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理由: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之理由:          

是 □否 逾原主契約金額50%。(累計追加金額:          元

(5)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6)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者,於原□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 □數量。

(6)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7)是□否 檢討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7)符合□不符

【施行細則第23條之11項】


6、□是 □否 依規定辦理公告;採限制性招標未公告者請詳敘未公告理由:          。□有 □無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6、□符合 □不符

【本法第27條;施行細則第23條之12項;本府99.11.15府工採第09930346500號函】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程序□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7、□符合 □不符

【本法第20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21條】


8、□是□否 提供電子領標;□是 □否 提供電子投標。

8

【本法第93條之1


9、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          款辦理□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得不訂底價,並□是 □否 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其理由:          

9、□符合 □不符

【本法第47條】


10、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

(1)水管及電氣之預算金額:          元,占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          %;與建築工程採□合併招標 □共同投標 □分開招標。

10

(1)符合 □不符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12點】


(2)□是□否 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是者請填日期及文號:          

(2)符合 □不符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點】


()採最有利標(含未達公告金額)及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核准情形:(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1)有 □無 報機關首長核准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1

(1)符合 □不符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2)擇符合需要者之議價或比價方式:□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 □依序議價□比價後決標。

(2)符合 □不符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3)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是 □否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符合 □不符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2、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者:

(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是 □否報上級機關核准時應敘明採最有利標之理由,核准文號:          

2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56條第3項】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2)


A、依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屬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 □設計競賽 □採購房地產□研究發展 □文化藝術

A.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2項第910111314款】


B、□有□無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情形          

B.符合□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





(3)評選須知(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或審查標準訂定:(評分及格最低標者,以下CDE不必填)

A.是 □否 依下列規定,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

(A)與採購目的有關。          (B)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C)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D)明確、合理及可行。

(E)不重複擇定子項。

(F)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3)

A.符合□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工程會93.9.29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函: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B.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是 □否 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B.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


C.評分方式: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 □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價格不納入評比 □固定價格給付。

其他:有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其情形:          

C.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15條】


D.非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報價者,招標文件□是 □否 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D.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1項】


(A)價格納入評分()者其配分權重□是 □否 符合規定(其所占總滿分(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之比率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A)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7條】


(B)價格未納入評分()者□是□否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

(B)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15條】


E.採固定費用()決標者□是 □否 增列「創意」,該項目□是 □否 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營養午餐採購請參閱教育部與本府教育局函釋)

E.符合 □不符

92.11.28工程企字第09200485010號函】


F.「廠商簡報項目」納入評選者,其配分權重□是  □否 符合規定(其所占總滿分(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之比率不得逾20)

F.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G.評選項目及子項(如有配分或權重必要者)之配分或權重□是 □否

載明於招標文件。

G.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


H.招標文件□是 □否 載明合格分數(或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是 □否 載明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H.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17條】


I.是 □否 採行協商措施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預告;

請敘述協商措施情形:          

J.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或審查標準訂定之程序:

(1)經評選委員會審定或訂定

(2)機關擬訂並由其首長核定,未送評選(或審查)委員會審定

(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

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

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2.「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二):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但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


K.招標文件□是 □否 明定最有利係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或由機關首

長決定。(屬□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由機關首長 決定最有利)

I.符合 □不符

【本法第55條】

J. (1) □符合:、(2)□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二)】





K.□符合

不符合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15條】


(5)採統包者應辦理先期檢討作業並完成書面簽報(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5)



A.是 □否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

A.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24條】


B.委託專案管理評估報核作業□是 □否 皆載明下列事項:

(A)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B)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C)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D)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

(E)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B.符合 □不符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


C.需求書□是 □否 納入招標文件,□是 □否 皆載明下列事項:

(A)統包工作之範圍。

(B)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C)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D)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E)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F)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G)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

(H)統包案之設計,包含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C.符合□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統包作業須知第45點】


D.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A)是 □否 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

(B)是 □否 包括廠商之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C)是 □否 包括廠商過去施工及設計之履約績效。

(若統包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應依本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14點評選設計廠商過去之履約績效)

D.符合 □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7條】


E.招標文件□是 □否  規定下列事項:

(A)統包案之設計費為工程費­­­□%(契約中應明定合理之百分比(建議值約2%以上),以利強化設計成果。)

 

(A)符合 □不符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B)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請留意履約階段是否依此規定辦理)

(B)符合 □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8


(C)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統包作業須知第13條: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C)符合 □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8


(D)設計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D)符合 □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8


(E)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符合 □不符

統包實施辦法第9


(6)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是 □否 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6)符合□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


(7) □工程、財物採購□是 □否 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辦理;□原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是 □否 為避免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7)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97.10.16工程稽字第09700428870號函】



3、評選/審查委員:

(1)總人數: 人:□是 □否 符合規定。

1.「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2) 專家學者人數: 人:□是 □否 符合規定。

1-1.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

(3)評選委員□是 □否 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

(4)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案件,委員名單□是 □否 由政風單位負責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

1-2.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由政風單位負責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

(5)委員會 □是 □否於招標前成立。

1-3.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委員會成立時機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於招標前成立。)

(6)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是 □否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7)委員名單不公開□是 □否經上級機關核准。

(8)委員名單公開前□是 □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規定執行相關保密措施;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是 □否 個別發文,並以密件處理。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94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2)□符合 □不符

(3)□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4)□符合 □不符



(5)□符合 □不符



(6)□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

(7)□符合 □不符

(8)□符合 □不符

【工程會107.9.27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10700304630號函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9)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是

否 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

件處理)

(9)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1項】


(10)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是 □否 由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10)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


(11)是 □否 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1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2項】


(12)全體評選委員名單未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機關於發文聘派評選委員時,□是 □否 對不同評選委員採個別發文方式處理。

(1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2項】


(13)是 □否 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評選程序外接觸紀錄表」、「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事項及聘()兼同意書」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14)委員□是 □否 於「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事項及聘()兼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後,交機關收存。

(13)符合:是

不符: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13點、本府107.7.2府授工採字第1076003024號函頒修「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第9點、本府107.7.2府授工採字第1076003024號函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事項及聘(派)兼同意書」】

(14)符合 □不符






4、工作小組:

(1)是 □否 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人數:          );該成員□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4

(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2)是 □否 至少一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2)符合□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5點】


(3)委員會開會時,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是 □否 全程出席,並□有 □無 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3)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4)工作小組成員□是□否 兼任評選委員。



(4)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95.2.20工程企字第09500060030號函】



()訂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1、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3637條】


(1)招標公告□是 □否 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 □不符

【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第710條】


(2)招標公告與投標須知所載投標廠商資格內容□是 □否 一致。

(2)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


2、訂定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1)□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2)□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3)□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          

4)□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5)□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情形:          

6)□其他,其情形:          

2、□符合 □不符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4條】

 

 

 

 

 

 


3、訂定特定資格

相當經驗或實績,其情形:          

相當人力,其情形:          

相當財力,其情形:          

相當設備,其情形:          

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其情形:          

其他,其情形:          

「相當經驗或實績」、「相當財力」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是 □否 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是 □否 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3、□符合 □不符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

 

 

 

 

 


4共同投標(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同業共同投標:成員          家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ㄧ,其情形:

異業共同投標:成員          家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1)符合 □不符

【共同投標辦法第24條】


(2)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2)符合 □不符

共同投標辦法4條】


(3) □有 □無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文件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3)符合 □不符

共同投標辦法8條】


(4) □有 □無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共同繳納;

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4)符合 □不符

共同投標辦法9條】


(5)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有 □無 得標後列入契約:

A.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B.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C.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D.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E.契約價金請()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F.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G.其他事項:          

(5)符合 □不符

共同投標辦法10條】


5、不當限制:

(1)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 □否 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例如: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特定公會之會員。

5

(1)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


  1. 廠商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是 □否 以其為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2)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4條】


(3)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是

否 予以限制。

(3)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5條】


  1. 投標時□是 □否 要求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

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4)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二(廿)


()訂定「技術規範」是否符合本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

1、□是 □否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勾選「是」者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功能或效益未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而採其他標準(JISACIASTM)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請檢視下列項目:

(1)受委託之廠商□是 □否 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2

 

(1)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


(2)採其他標準或較嚴之規格者□是 □否 先行審查;審查方式為:□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

(2)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


3、□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1)受委託之廠商□是 □否 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3

(1)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


(2)是□否 標示「或同等品」類似字樣。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26條】


(3)所列廠牌□是 □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

(3)符合 □不符


(4)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A.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經審查。

B.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並經審查。

(4)符合 □不符

請留意履約階段查察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點】


(5)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是 □否 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5)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點】


(6)同等品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是 □否 自契約

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是 □否 以原契約價金為準。

(6)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點】


(7)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

(7)符合 □不符

請留意履約階段查察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


(8)採「正字標記」之產品□是 □否 加註同等品及同等品認定原則。

(8)符合 □不符

95.11.16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


4、不當限制:

是 □否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是 □否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是 □否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是 □否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4、□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三()()()()、】


()開口式契約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有□無 詳細價目表載明採購需求項目及預估需求數量。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第3

1、□符合 □不符


2、□有□無 載明本採購案各項目之預算單價。

2、□符合 □不符


3、□有□無 載明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

3、□符合 □不符


4、□有 □無 載明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符合 □不符


()招標公告查核。

1、本採購案共有          次招標(修正前:          次,修正後:          ),本次為第          次招標,補充說明:          

(1)歷次招標□是 □否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1

(1)符合 □不符

93.11.4府工三字第09305583300號函】


(2)工程採購(勞務、財務採購準用)各次流、廢標後□是 □否 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規定方式檢討;未辦理之理由:          

(2)符合 □不符

【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


2、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是 □否 保留後續擴充權利。(無後續擴充者以下(2)~(4)免填)

2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是 □否 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3)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是 □否 有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是 □否 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其錯誤態樣()


(4)是□否 將後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計入者其情形:          

(4)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


3、標的分類:          ;屬其他者,請說明招標公告登載內容:          

3、□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六()


4、預算金額□是 □否 公告,不公開之情形

(1.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訂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有相當財力者」等特定資格時),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2.本府88526日府工三字第8802321300號函:本府採購案以預算金額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4、□符合□不符

【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第11條】


5、□是 □否 於招標公告內刊載廠商請求釋疑之詳細日期。

(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之1/4(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

5、□符合 □不符

【府頒投標須知第12點】


6修正前後皆計1次招標等標期:          (我國於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之採購,等標期:,□是 □否符合規定;非上述類型之採購案,等標期: 天,□是 □否符合規定。);第2次招標等標期:          天。第3次招標等標期:          天。第          次招標等標期:          天。(無者免填)

6、□符合 □不符

【本法第2848條、招標期限標準、政府採購協定(GPA)


7、公告期間□有 □無 變更招標文件;其情形:          ;有變更者□

是 □否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7、□符合 □不符

【本法第276條及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


8、前項變更招標文件係:□重大,其等標期自原截止收件日次日起延長          天;□非重大,其等標期自公告日起延長          天;□非重大,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非屬重大之理由:          

8、□符合 □不符

【本府92.05.12府工三字第09210997600號函及工程會97.9.1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88.8.30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


9、前項延長等標期□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9、□符合 □不符

【工程會90.11.27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函】


10、履約期限:          。招標公告與契約中之履約期限□是 □否 一致。

10、□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要項第4344點、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


11、□是 □否 於招標公告內刊載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地址及電話。

11、□符合 □不符

【本府95.10.3府工採字第09532761500號】


12、□是 □否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12、□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七()


13、流標或廢標後□是□否 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是□否 仍依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以第2次以後招標處理。

13、□符合 □不符

兩者為「是」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六()


14、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 □否 登載;適用本採購之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為NT$          元(自民國10611日起至1071231日止,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門檻金額及適用期與政府採購協定(GPA)相同);勾「否」者請說明理由:          

15.有 □無 刊登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郵遞或親領地點及時間、電子領標網址。



16、投標須知第47點規定之投標文件有效期 □是 □否大於預定決標日






17、底價 □是 □否公開,不公開之情形:

14、□符合 □不符

【本法第17條第1項】




15、□符合□不符合

1.採購法第29條。2.「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


16、□符合()□不符合

1.本府991026日府工採字第09930342900號函

  1. 詳投標須知第47點及投標書範本。】

17、□符合□不符合【本府10610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


()有無接獲廠商提出招標文件疑義,其處理結果是否合理及符合規定。

1、□有 □無 接獲廠商提出招標文件疑義。(勾「有」者附廠商書面及機關回覆資料)廠商疑義內容摘要: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41條第1項。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


2、廠商疑義處理結果:□書面 □傳真 □電洽 □其他          

2、□符合□不符

【工程會88.6.25工程企傳字第0018號】


3、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是 □否 另行公告,□是 □否 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41條第2項】


(十一)技術服務:(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1)勞務採購□是 □否 將「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納入契約內。

(2)□是 □否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1【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214點】

(1)□符合 □不符

(2)□符合 □不符


2、本案為委託:□監造□專案管理 □規劃 □設計 □其他:          

2、□符合 □不符


3、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是 □否 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投標時要求廠商檢附相關證明影本)

3、□符合 □不符

【建議事項】【工程會95.2.16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


4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評選,□是 □否 將兩性平權觀念納入評選機制

4、□符合 □不符

【建議事項】【工程會97.9.8工程企字第09700371520號函】


(十二)其他

1、招標文件中□是 □否 載有廠商「不得異議」文字。

 

1、□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本法第7475條】


2、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是 □否 於招標文件提供廠商相關法令(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是 □否 規定廠商於投標或開工前檢附切結書。

2、□符合 □不符

【工程會101.1.13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


3、招標文件中□有 □無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超過○○頁者,視為無效標。

3、□符合 □不符

「有」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


4、招標文件中□有 □無 資料錯誤情形,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4、□符合 □不符

「有」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


5、□是 □否 依採購個案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過程之抽查驗機制。

(財物及勞務採購應加強注意訂定抽查驗機制)

5、□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十一)


6、涉及資訊安全之採購:

是 □否 招標文件應採用工程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納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

6、□符合 □不符

【工程會109130日資訊服務採購範本第20條、本府10852日府資設字第1083007005號函修正】


二、開標階段



() 投標文件送達情形:

1、□是 □否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指定場所。

2、□有 □無 規定送達地點。地點:          

1、□符合□不符

【本法第33條】

2、□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




3、□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施行細則第29條】


3、投標文件送達之指定場所,□是 □否 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開標程序

1、依據招標方式及金額是否有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開標階段】

(1)方式:□實地監辦 □書面審核監辦(得通案) □不派員監辦(須逐案)



1

(1)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13條】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1213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


(2)單位:□上級機關監辦 □內部監辦(□會計 □有關單位)


(3)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 □否 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7條】


(4)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 □是 □否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未達公告者為單位主管)核准;符合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倘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上述「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4)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56(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5) 


(5)(流、廢)標紀錄中□有□無 監辦人員簽名;不派員監辦□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符合之特殊情形;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5)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7條】


2、主持開標人員□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2、□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50條】


3、□是 □否 於開標前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50條暨及投標須知】


4、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是 □否 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4、□符合 □不符

【本法第45條及施行細則第49條】


5、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是 □否 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亦適用)

5、□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484949-150515859條】


6、□有 □無 依本法第34條執行保密事項(招標文件、底價及廠商投標文件),其情形:          

6、□符合 □不符

【本法第34條】


7本項之填列含採購案修正前及修正後之各次開標

1次開標:□流標□廢標(本法第48條第1項第          款不予開標決標情形);原因:          

2次開標:□流標 □廢標(本法第48條第1項第          款不予開標決標情形);原因:          

   次開標:□流標 □廢標(本法第48條第1項第          款不

予開標決標情形);原因:          

7、□符合 □不符

【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


8、歷次開標□有□無 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          款不予開標決標情形;其情形:          

8、□符合 □不符

【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


9、□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資格,其情形:          

9、□符合 □不符

【本法第42條;招標文件】


10、繳納押標金之情形:

(1)是 □否 須繳納,填「」者請說明符合本法第30條第1項第          款。

10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30條】


(2)招標文件所定繳納方式□是 □否 符合本法第30條之方式,填「」者請說明: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30條】


(3)投標廠商押標金繳納金額及繳納方式□是□否 符合投標須知第參節規定(規定額度:$          元或預算金額或投標金額之          ﹪)。

(3)、□符合□不符

【押保辦法第9條及投標須知第參節】


11、□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規格,其情形:          

11、□符合 □不符

【本法第42條;招標文件】


12、□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價格,其情形:          

12、□符合 □不符

【本法第42條;招標文件】


13、對投標文件有疑義時,□是□否 依規定請廠商說明,其情形:          

13、□符合□不符

【施行細則第60條】


14、廠商投標文件經開標後□是 □否 依投標須知第58點規定方式領回。

14、□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58點】


15、開標結果□是 □否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內容完成開標紀錄,其情形:          


15、□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51條】


()適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及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部分(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工作小組:

 

 

1


(1)是 □否 依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參考,載明下列事項,□是 □否 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是 □否 載明採購案名稱。

B.是 □否 載明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有 □無 評析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經費及期程

D.有□無 評析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7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D.符合 □不符


(2)是□否 對投標廠商「價格」詳列採購經費之組合內容,以供作審核評比標準。(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招標文件無規定時得免)

(3)擬具初審意見時,□是 □否同時查詢受評廠商近3年之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


(2)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九條】

(3)符合 □不符

【本府11115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00399 號函說明四】



2、評選/審查作業:

(1)全體評選委員名單未公開前,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應注意下列事項:

A.是 □否 註明為密件。

B.是 □否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C.是 □否 載明下列事項:

(A)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B)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

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2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4項】

A.符合 □不符

B.符合□不符

C.符合 □不符

 


(2)投標或評選文件□是□否 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

A.函文□是 □否 註明為密件(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公開者,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B.上述函文□是 □否 載明下列應配合事項:

(A)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B)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C.投標或評選文件□是 □否 於評選後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銷

毀及保密)

(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3項】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3)委員□是 □否 親自出席會議及評選。



(4)委員會辦理評分,□是 □否 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是 □否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未予變更。

(3) □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

(4)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1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9條】


(5)評選/審查時□是 □否 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是」者請說

明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詢答時□是 □否 判定為無效標

(「是」者為不符)

(5)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八()


(6)委員會辦理評分,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是 □否 要求廠

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是 □否 於評選簡報答詢過程中要求

廠商提供回饋或要求更改投標文件。

(6)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9點、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7)委員評選□是 □否 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是 □否 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

(7)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1項及第7條第1項】


(8)委員評選後□是 □否 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有修正者,□是 □否 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A.採購案。

B.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C.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

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D.□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8)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2項】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D.符合 □不符

E.符合 □不符


(9)委員會會議□是 □否 作成紀錄,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評選最有利標之各次會議所作成紀錄□是 □否 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規定之載明事項。

(9)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4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


(10)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續填以下A) □(無須填以下A)異時,或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續填以下B) □(無須填以下B) 明顯差異時之處置:

A.是 □否 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

紀錄。

B.召集人 □是 □否 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複評。(未處理者,□是 □否 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

果退回評選委員會。)

(10)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2項、第6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七、()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11)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續填AB) □(無須填AB)

顯差異時之處置:

A.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B.委員會依A.規定,作成下列何種議決或決議:

(A)維持原評選結果。

(B)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C)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D)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11)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12) 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是 □否 符合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

A.採購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是 □否 達委員總額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專家學者人數□是 □否達委員會出席人數1/2以上。

(13)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是 □否 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14) 評選最有利標之各次會議所作成紀錄□是 □否 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規定之載明事項。(1.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2.評選方式。 3.投標廠商名稱。 4.評選過程紀要。 5.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6.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7.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8.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15) 評選委員會議所作成紀錄 □是 □否 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之載明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1採購案名稱。2會議次別。3會議時間。4會議地點。5主席姓名。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7列席人員姓名。8記錄人員姓名。9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10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11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12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12)符合 □不符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




(13) □符合:否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

(14) □符合□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





(15) □符合□不符【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


(16)評選結果/審查結果□是□否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宣布決標。【宣布程序應依工程會979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規定】


(17) 機關首長之核定是否變更原優勝序位:□是 □否。


(18)機關首長核定結果若不接受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敘明意見及理由,再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是 □否 □無不接受。


3. 委員會是否有違法情事□無□有:處置方式:

(1) □是 □否 採行改正措施。


(2)如無法改正,□是 □否 撤銷委員會之決議。


(3)□是 □否 接受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


(4)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是 □否 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5)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是 □否 依相關規定懲處。

(1.「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七、():「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2.工程會95.1.25「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陸、三、2:「…惟其評選過程如有違反法令者,則應先採行改正措施,無法改正者(例如評選委員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該決議無效。」)

(16)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五、()


(17)符合:

不符合

(18)符合:是、無

不符合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七、()


3

(1)□符合:

不符

(2)□符合:

不符

(3) □符合:

不符

(4) □符合:

不符

(5) □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七、()、工程會95.1.25「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辦理(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公開徵求時廠商家數:

(1)採公開取得方式第1次公開徵求時□是 □否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否者續填(2)

()


1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49條】


(2)是 □否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符合 □不符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條】


2、本標案採用之比價或議價方式為何?□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擇符合需要者依序進行議價,□擇符合需要者比價。

2、□符合 □不符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3、如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是 □否 成立評審小組(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其內容          

3、□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作業貳、三、()


三、決標階段



()依據招標方式及金額辦理監辦作業。

1、監辦:【決標階段】

(1)方式:□實地監辦;□書面審核監辦(得通案);□不派員監辦(須逐案)

()

1

(1)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13條】


  1. 單位:□上級機關監辦;□內部監辦(□會計;□有關單位




(2)符合□不符

【本法第1213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3條】



2、□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

,□是□否 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8條】


3、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 □是 □否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未達公告者為單位主管)核准,符合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倘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上述「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3、□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56(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5)


4、承上,決()標紀錄中□有 □無 監辦人員簽名;不派員監辦□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符合之特殊情形;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4、□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7條】


()適用、準用最有利標或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評選或審查程序(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


1、評定適用、準用最有利標之方式(評選須知應載明□由機關首長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決定):

1、□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15條】


(1)總評分法: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 □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優勝廠商)。

A.價格納入評分,以總分最高者評定之。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最優者為總分最高並評定之。

C.以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評定之。

(1)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不符

C.符合 □不符


(2)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其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2)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3條】


(3)序位法: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 □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優勝廠商)。

A.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者評定之。

B.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最優者為序位第一,並評定之。

C.以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以序位第一者,評定之。

序位計算方式,□是□否 以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

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

一。

(3)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符合 □不符


2、□適用最有利標者,評選結果有2家以上序位同為第一、總評分同為

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同為最低時之處理情形:

(1)採總評分法或評分單價法者:

A.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B.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為最有利標。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採序位法者:

A.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B.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序位第一。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C.□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

籤決定之。

3、□準用最有利標之議價(議約)評選須知應載明並請檢核實際作法):

(1)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議約)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為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議約)方式辦理。但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

A.非固定價格給付者:□是 □否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B.固定價格給付者:

(A)再行綜合評選一次,序位合計值或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B)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序位第一、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C)序位法: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

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


(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

A.符合 □不符


B.符合□不符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ㄧ】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C.符合 □不符

符合 □不符

3【技服辦法第11條;專服§8;資服§11;設競§10

(1)符合 □不符

(2)符合 □不符

A.符合 □不符

B.符合 □不符

(A)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ㄧ】

(B)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

(C)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ㄧ】



4、採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是 □否 依評審或審查小組之評定結果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決標;招標文件規定情形:          ;評定結果情形:          

4、□符合 □不符

【本法第52條】


5□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是 □否 再洽該廠商議價。



()底價訂定及決標原則。(附底價表及其分析資料)

1、未訂底價者□是 □否 符合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______款規定,並於招標文件內敘明不訂底價之理由。



2、底價訂定、核定時間:

(1)請依招標方式說明底價訂定方式:

公開招標其底價□是 □否 於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是 □否 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是 □否 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是 □否

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5、□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十()

()

1、□符合□不符合

訂有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

2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46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4條】


(2)核定時間          ;開標(議比價)          ;□是 □否 符合本府97.03.17府授工採字第09730102500號函規定

【底價不宜太早核定,以避免底價核定時間距離開標(議比價)日過久而有底價偏離

市場行情及增加保密執行之壓力等。】

(2)符合 □不符

【本府97.03.17府授工採字第09730102500號函】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52條】


3、決標原則:本法第52條第1項第          款;□是 □否 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4、□符合 □不符

【本法第52條】


4、□是 □否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外)

5、□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十()


5、底價□是 □否 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符合 □不符

【本法第46條】

6、□符合□不符

【工程會88.12.16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

7、□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十(十七)


6、廢標後重行招標,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底價重訂與否,□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7、廢標後重行招標,重訂之底價□是 □否 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

為高。填「是」者請說明理由:          


8、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者,□是 □否 底價於決標前予以保密。

(例如:保留決標時,開標當場不得宣佈底價,且開標紀錄不得載明底價。)

9、不公告底價者,□是 □否 符合「招標文件公告底價作業流程圖」不

宜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16款之情形。

8、□符合 □不符

【本法第34條第3項】


9、□符合 □不符

【本府106.10.30府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


()決標(附決標紀錄-如有保留決標者一併影附,標價偏低處理過程等)

1預算金額$          (B)底價金額$          (A)

決標金額$          (C)

2A/B=          C/A=          C/B=          

3、有          家廠商投標、有效標廠商          

4、標價偏低者請填列以下資料:(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有效標平均標價$          (D)

(2)A×80%          元;D×80%          

(3)最低標標價$          元;次低標標價$          

次次低標標價$          元。

()

符合 □不符

【本法第4653545658條及施行細則第626525354641707172737980條及投標須知第4142點。審計部93.07.12台審部伍字第0930002643號函】


()減價程序

1、□最低標 □擇符合需要者比價:

(1)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如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其優先減價□是 □否 視同無效;□無以上情形。

()

1

(1)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616265點】


(2)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比減價□是 □否 逾3次。

(2)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本法第53條;投標須知第616265點】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

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是 □否 逾6次。

(3)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細則第73條;投標須知第616265點】


2、□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 □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議價時其減價次數□是 □否 逾6次。

2、□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細則第73條;投標須知第6465點】


()超底價決標程序(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是 □否 超底價決標(□未逾預算金額 □逾預算金額)

()

1、□符合□不符

【本法第53條第2項】


2、超底價決標□是 □否 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過程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依下列之ㄧ規定辦理:

(1)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且超過底價4%者依下列何者辦理者:

A.報上級機關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

B.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

准。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53條第2項及細則第71條;投標須知第61()

(1)符合 □不符


  1.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但未逾底價4%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且不得超過

底價8% 應報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53條第2項】


(3)未依規定辦理,其情形          

(3)符合 □不符


()標價不合理處理(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


1、標價□有 □無 偏低情形,有偏低情形者請就以下說明: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58條】


2、訂有底價之採購,請檢視□是 □否 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46條】


(1)屬低於底價之80%且低於判斷基準80%: 

(1)【本法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4


A. □是□否 依規定保留決標,並記載於開標紀錄中。


A.□符合 □不符



B.是 □否 於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給予提出說明之機會(

出說明之期限          )

B.符合 □不符



C.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即予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

金。認定理由: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代之。認定理由:          

於繳交差額保證金(          日內繳納)後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時宜留有紀錄以利繳納期限之起算)

認定理由:          

C.符合 □不符






(2)【本法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5


(2)屬標價低於底價之70%: 

A.符合 □不符


A.是□否 依規定保留決標,並記載於開標紀錄中。

B.符合□不符


B.□是 □否 給予廠商提出說明之機會(提出說明之期

限          天)



C.□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即予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認定理由: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代之。認定理

由: 。

3、標價偏低之處理情形,□已依規定作成決標紀錄、□未作成決標紀錄,情形          。 

C.符合 □不符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68條】



()決標紀錄製作:

1、決標結果□是□否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內容完成決標紀錄,其情形:          

()

1、□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68條】


2、□是 □否 依規定將審標結果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是□否 於開、決(廢、流)標紀錄中敘明其原因(應敘明原因及依據)

(開標時到場之廠商,可當場影送決標紀錄作為書面通知,並作成簽收紀錄。如有廠商未到場,仍應依本法第51條規定辦理)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51條、施行細則第61條、本府96.9.10府授工採字第09631336100號函】


()決標結果之公告情形:

1、決標日期:          ;決標公告日期:          

得標廠商:          

   未得標廠商:          

                         

()

1【本法第6162條及施行細則第848586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本府96.09.10府工採字第09631336100號函】


2、公告及通知情形:(本法61及細則8485)

(1)10萬元以上之採購□有 □無 刊登決標或無法決標公告1,填「無」者請說明依施行細則第84條所稱特殊情形之理由:          。;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有 □無 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2(書面通知之文號:          ),其他通知情形:          

2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6162條及施行細則第848586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2)本項之填列含採購案修正前及修正後之各次開標結果

1次開標□決標 □無法決標,公告□是 □否 於規定期限內刊登。

2次開標□決標 □無法決標,公告□是 □否 於規定期限內刊登。

          次開標□決標 □無法決標,公告□是 □否 於規定期

限內刊登。

(2)符合 □不符

決標公告應於決標日起30日;廢標者應於廢標後二星期。

【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5條第2項】


(3)評定最有利標(適用或準用)後□有 □無 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決標公告□是 □否 公布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3)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


(4)評定最有利標(適用或準用)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有 □無 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4)符合 □不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4項】


3、搭配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細則第65)2家以上廠商 □有 □無 符合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3、□符合□不符

【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1:本府92.06.09府工三字第0921419770號函凡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者一律依本法61條刊登。

本府99.07.09府工採字第09902279400號函: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依本法第61條規定刊登決標公告。

2:本府92.03.31府工三字第09209087800號函依工程會函釋得以當場以決標紀錄送交各投標廠商並請其簽收之形式為之。(另本府96.09.10府工採字第09631336100號供參)



四、履約階段



()招標文件中應請投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額度及繳納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1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情形:□須繳納 □免繳納 □未敘明;規定額

度:$          元或契約金額之          (採單價決標者,履約保證

金應為一定金額)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30條及投標須知第73點(一)】


2、免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依據:本法第30條第1項第          款。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30條】

3

(1)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73(一)】


3、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及繳納方式:

(1)得標廠商繳納之金額:          元。


(2)得標廠商之繳納方式:          

(2)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76點】


(3)是 □否 依投標須知第73點第1項第(三)或(四)款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4)廠商繳納期限:□是□否 為決標次日起15日內;或□是 □否 於得

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個月內繳交

(5)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

財物及勞務採購應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

工程採購無初驗程序者,□是 □否 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有初驗

程序者,□是 □否 較履約期限長125日以上。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

期內完成驗收者,□是 □否 按遲延期間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3)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73點(三)或(四)】

(4)符合 □不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投標須知第73點(八)】

(5)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73點(七)】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第2項、投標須知第73點(七)】


()訂約

1、工程採購□是 □否 引用本府契約範本(工程採購適用);否者請說明

          

勞務或財務採購□是 □否 引用工程會契約範本;否者請說明:

          


 

1、□符合 □不符

檢核未採用者之理由


2、□是 □否 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辦理得標廠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勾選「否」者應於招標文件中另訂,其情形:          

3□是 □否 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與得標廠商簽訂契約;勾選「否」者

應於招標文件中另訂,其情形:          。

2□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82點】

3□符合□不符

【投標須知第83點】





4、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處理方式:

(1) □是 □否 依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之。

4

(1)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84點】


(2)是 □否 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於訂約時由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3)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 □是 □否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

不予調低。

(2)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84點】

(3)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84點】


(4)工程採購,其安全衛生費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是 □否 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4)符合 □不符

【投標須知第84點】


5、訂約前□是 □否 對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簡報及訂約內容覈實校對。


6、決標後,招標附件清單即得轉為訂約之目錄,依序裝訂;□是 □否 依

招標文件內容訂約,且契約條件無任意變更。

5、□符合 □不符

98.8.13審北市五字第0980000724號函】


6、□符合 □不符



()依據契約規定執行情形(包括履約期限、保險等)

 


1、履約期限:           (依契約約定或核算之預定完成日)

1


(1)目前為止實際履約進度:          ;預定進度:          

(1)符合 □不符

【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2)進度落後者(巨額工程達5%以上;其他工程達10%以上)採行□暫停估驗計價至情形消滅為止 □其他處理方式:          

(2)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工程契約第5條第1款第5目;餘者依其契約】


2、保險:(以依採購類型填列

(1)工程採購之保險: (無者可刪除)

A.共同被保險人:□機關 □廠商 □契約全部分包廠商 □設計廠商

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

2

(1)

A.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4點】


B.保險單之保險項目(□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

險 □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其他項

目:          )□是 □否 符合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

5點規定項目。

B.符合□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5


C.承商投保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是 □否 符合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6點規定之額度。

C.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6點】


D.保險費□是 □否 納編於稅什()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

D.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7點第1項】


E.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是□否 於開工後一個月內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定後,報請機關備查。

E.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7點第2項】


F.保險單之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其情形:          。

F.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8點第1項】


G.工程履約時,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是 □否 經機關同意。

G.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5點第5款】


H.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或工期展延時,□是 □否 辦理加/減保或展延保險期限。

H.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8點第2項】


I.驗收合格前已屆保險期限,□是□否 辦理展延保險或加保,並將辦理結果報請機關核備。

I.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8點第3項】


J.統包工程廠商□是 □否 就自行辦理設計部分投保專業責任險。

J.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13點】


K.□是 □否 開工前完成投保。

K.符合 □不符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


(2)勞務採購之保險:(無者可刪除)

A.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是 □否 於辦妥保險後交機關收執。

(2)【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第10條;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10條】

A.符合 □不符


B.保險項目:□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項目:          

B.符合 □不符


C.被保險人:□是□否 為廠商(乙方)。

C.符合□不符


D.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D.符合 □不符


E.保險期間:自          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之日止;

E.符合 □不符


F.保險期間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是 □否 比照順延。

F.符合 □不符


(3)財物採購之保險:(無者可刪除)

A.廠商屬自然人者,□是 □否 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廠商非屬自然人者,保險項目:□安裝財物綜合保險 □雇主責任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海/空運輸全險□其他項目:          

(3)【工程會、本府財物契約範本第10條】

A.符合 □不符


B.被保險人:□是 □否 以機關及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B.符合 □不符


C.保險金額: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110%

C.符合 □不符


D.受益人:□是 □否 為機關。

D.符合 □不符


E.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是□否 於辦妥保險後交機關收執。

E.符合 □不符


4、□適、準用最有利標者□是 □否 未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諾事項切實履行,影響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效益。

未依規定原因或其他事項:          

4、□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本法第4章履約管理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5、□是 □否 工程採購依「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及「材料、設備檢()驗一覽表」辦理審查及檢()驗。

是 □否 財物及勞務採購依契約規定辦理抽查驗。

5、□符合 □不符

【工程契約第11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5項】


()估驗計價或付款執行情形:

1、付款方式:          (依契約約定填寫)


1、□符合 □不符

【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1)是 □否 依契約(或本府各項契約範本)規定辦理估驗計價或付款;其情形: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4章履約管理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2)是 □否 實際履約進度與實際估驗計價進度相當【實際估驗計價進度:%】。

(2)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212


(3)是 □否 依契約(或本府各項契約範本)規定分期核退辦理履約保證金(或差額履約保證金);其情形: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4章履約管理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2、工程採購:(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是 □否 依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分工原則,由監造單位、業務單位及會計室各依規定期限辦理;其情形:          

【各單位依權責應審查、審定(複核)、核定之項目,若有施工廠商須補正事項,應將意見交由業務單位彙整,一次通知施工廠商限期補正。無論是否有施工廠商須補正事 項,流程均應繼續前進不審退。業務單位彙整審核意見,通知施工廠商補正,經施工廠商及時配合補正者,得經相關單位確認並核章()後,流程繼續進行不審退。】

2

(1)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8點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分工原則】



(2)廠商提出估驗計價文件後,□是 □否 於15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

(2)符合 □不符【本法第73條之1


()委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諮詢及審查採購案履約執行:

1、□有□無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檢討增扣分記點。

(機關應按履約各階段或工程進度,適時檢討廠商履約情形,有無履約績效不良情事,並依規定辦理扣分記點。如有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機關應另依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送各該主管機關懲戒。)


()

1、□符合 □不符

【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契約變更:(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共有          次契約變更:

1次變更:原因:□甲方命令變更契約□乙方請求契約變更 □其他:          ;變更理由:          

2次變更:原因:□甲方命令變更契約□乙方請求契約變更 □其他:          ;變更理由:          。第          次變更:原因:□甲方命令變更契約 □乙方請求契約變更 □其他:          ;變更理由:          

 

1、□符合 □不符

請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

【本法第4章履約管理、本法第35條、契約及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本法第1213條及施行細則第891011條。】


2、第1次變更:本次追加金額          元,本次追減金額          元。

2次變更:本次追加金額          元,本次追減金額          元。累計變更追加金額          元,累計變更追減金額          元。

          次變更:本次追加金額          元,本次追減金額          元。累計變更追加金額          元,累計變更追減金額          元。

2、□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3、第1次變更內容:□是□否 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實際情形:          

2次變更內容:□是 □否 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實際情形:          

          次變更內容:□是 □否 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實際情形:          

【以上各次變更「實際情形」填寫請摘要敘述內容、核准等簽辦情形,並檢附資料影本。】

3、□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審計處97.8.26審北市五字第0970000812號函】


4、第1次變更程序: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          項;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          項第          款。

2次變更程序: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          項;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          項第          款。

第          次變更程序: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          項;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          項第           款。

4、□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或同條第6款「變更追加契約以外工程」,請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


(1)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者□是 □否 洽原供應廠商(含分包廠商)採購,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理由□是 □否 合宜。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者□是 □否 於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3)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者□是 □否 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3)符合 □不符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5、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加或

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契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

者,□是 □否 檢討相關責任。

5、□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0點第1項第4款】


6、工程數量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其加帳及減帳絕對值累計金額在工程契

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是 □否 檢討相關責任。

6、□符合 □不符

【本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


7、查核金額以上或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是 □否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7、□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8、各次變更議價程序:訂定底價□是 □否 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

價單

8、□符合 □不符

【本法第46條及施行細則第525354條】


9、辦理議價時□是 □否 要求廠商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其情

:          

9、□符合 □不符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十一)


10、各次變更監辦情形:

(1)方式:□實地監辦;□書面審核監辦(得通案);□不派員監辦(須逐案)

10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13條;施行細則第11條】


(2)單位:□上級機關監辦;□內部監辦(□會計;□有關單位)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1213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3條】


(3)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是 □否 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7條】


(4)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 □是 □否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未達公告者為單位主管)核准,符合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倘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上述「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4)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56(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5)


(5)承上,決()標紀錄中□有 □無 監辦人員簽名;不派員監辦□是□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符合之特殊情形;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5)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7條】


11、各次變更案決標後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是 □否 刊登決標公告。

11、□符合 □不符

【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


12、契約價金因契約變更而增減(契約中約定加減帳淨額累計達契約價金          %起始辦理),□是 □否 要求乙方依比例補足或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12、□符合 □不符

【押保辦法第16條】


五、驗收階段



()有無依契約期限辦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驗收(含部分驗收)程序有無依規定辦理;有無製作驗收紀錄。

()

 


1、□有 □無 辦理部分驗收;採部分驗收者□是 □否 就該部分驗收之項目支付價金,□是 □否 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71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99條】


2、驗收日期(含部分驗收)

初驗日期:          、初驗(複驗)日期:          

驗收日期:          、驗收(複驗)日期:          

驗收(複驗)瑕疵改善複驗日期:          

 

3、□工程採購:

(1)是 □否 於收受竣工報告次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2日內報請機關核定。預約式契約不在此限。

3

(1)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7點】


(2)廠商□是 □否 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請稽核委員依工程採購契約第15條第2款第3目規定檢視

(2)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8點】


(3) 有無初驗程序:(預算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除另有需求者外應先辦理初驗)

A.有初驗程序:

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者請說明初驗期程:          。下列免填)

是 □否 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

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3)

A.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0點】


B.無初驗程序者:

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者請說明驗收期程:          。下列免填)

是 □否 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工程含有機電工程者,□是 □否 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

日內辦理驗收。

B.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3點】


(4)初驗合格後(無初驗程序者免填):

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者請說明驗收期程:          。下列免填)

機電工程(或工程含有機電工程者),□是 □否 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

除機電工程外之各項工程,□是 □否 初驗合格後次日起20日內辦

理驗收。

(4)符合□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2點】


(5)初驗或驗收之缺點:

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者請說明驗收期程:          。下列免填)

是 □否 於核定改善期限(          )改善完成,□是 □否 於

改善完成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初驗或驗收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

(6)辦理複驗如有發現新瑕疵時,應下列方式辦理:

屬初驗之複驗者,□是□否 列入驗收瑕疵改善。

屬驗收之複驗發現者,□是 □否 再指定期限通知改善(修復期間不計

入逾期天數)。如乙方逾期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其處理情形:          


(5)符合 □不符

【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第15條第10款;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6點】

(6)符合 □不符

【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第15條第10款;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7點】





(7) □是 □否 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在現場說明,並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7)符合 □不符

【營造業法第41條】


4、□財物或勞務採購:

(1)勞務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仍應辦理驗收)是 □否 辦理驗收,未辦理者請說明原因:          

(除其性質不宜辦理驗收外,建議仍應辦理驗收

4

(1)符合 □不符

【本府97.10.22府工採字第09731699600號函;工程88.8.20工程企字第8812677號函附件第7點】


(2)勞務採購辦理驗收者以□書面方式  □召開審查會方式 辦理;其書

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是 □否 視為驗收紀錄;未依前述辦理

者請說明原因:          

(2)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0條之一】


(3)是 □否 於收到廠商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92條第3項;府頒財物契約第12


(4)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是 □否 於完成履約後7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4)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92條第3項;府頒財物契約第12條】


(5)有初驗程序者□是 □否 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 □否 屬契約另有約定者,其情形:          

初驗合格後,□是 □否 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 □否 屬契約另有約定者,其情形:          

(5)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2條第23項;施行細則第93條】


(6)無初驗程序者,□是 □否 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是 □否 情形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是 □否 屬契約另有約定者,其情形:          

(6)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2條第23項;施行細則第93條】


(7)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者,廠商□是 □否 於期限(契約規定或主驗人定之)內完成,機關□是 □否 再行辦理驗收。

(7)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7條】


5、□有□無 指派主驗人員;□有□無 依程序簽核派(單位職稱:          。)

5、□符合 □不符

【本法第71條】


6、□有 □無 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單位:          )

6、□符合 □不符

【本法第71條】


(1)會驗人員,□是□否 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1)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1條】


(2)協驗人員,□是 □否 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

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2)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1條】


7、監驗情形:【含分批驗收】

(1)方式:□實地監驗;□書面審核監驗(得通案);□不派員監驗(須逐案)

7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13條;施行細則第11條】


(2)單位:□上級機關監驗;□內部監驗(□會計;□有關單位)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1213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3條】


(3)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 □否 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3)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4)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視個案實際情形□是 □否 於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

(4)

 

 

A.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B.是 □否 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B.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5)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驗□是 □否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未達公告者為單位主管)核准,符合不派員監驗之特殊情形:          

倘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上述「不派員監驗」之核准。

(5)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456(含本府未達公告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5)


(6)承上,驗收紀錄中□有 □無 監驗人員簽名;不派員監驗□是□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符合之特殊情形;採書面審核監驗者□是 □否 於該紀錄中記載「書面審核監驗」字樣。 

(6)符合 □不符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7條】


8、□有 □無 製作驗收紀錄,□有 □無 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紀錄內容□是 □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事項。驗收不合格處理方式:          

8、□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6條】


9、工程採購驗收紀錄中記載之驗收結果□是 □否 包含檢(查、試)驗紀

錄之抽核、逐項(可以丈量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抽驗一處以上;可點

驗項目,抽項查驗)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9、□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4點】


() 減價收受情形:(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是 □否 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下,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辦

理減價收受。

 

1、□符合 □不符

【本法第72條第2項】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 □否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是 □否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符合 □不符

【本法第72條第2項】


()工程、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有無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採購準用之)

1、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是 □否 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

算驗收證明書。

 

1、□符合 □不符

【施行細則第90條第2項】


2、工程驗收合格,□是 □否 於合格次日起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

書,經驗收、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是 □否 轉報上級機關備查。

2、□符合 □不符

【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9點】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 □否 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視需要填具

之)

4、財物或勞務採購□是 □否 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有 □無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其情形:          

5、□有 □無 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6、工程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內容□有 □無 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篇」表格填列(財物、勞務採購視需要填具之)

3、□符合□不符

【施行細則第101條第1項】

4、□符合□不符

【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

5、□符合□不符

【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

6、□符合 □不符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00567


7、其他:          

7、□符合 □不符

【本法73條;施行細則第101條;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


六、保固階段



工程、財物採購於招標文件內有無訂定保固期間;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情形(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是 □否 依招標文件或契約書中規定期限前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期起算時間:          、保固期間:          

 

 

符合 □不符

【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1、保固保證金:

   一定金額:        □是 □否 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3%。

一定比率:        □是 □否 逾契約金額之3%。

1、□符合 □不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5條】


2、以押保辦法第26條規定「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是 □否 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2、□符合□不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6條】

3、□未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文件中□有 □無 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連帶保證代之;「有」規定者,保固保證金方得以連帶保證代之。

3、□符合 □不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


4、□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中□有 □無 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是 □否 逾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勾選「是」為不符);「有」規定者,保固保證金方得以連帶保證代之。

4、□符合 □不符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


5、保固期間□有發生瑕疵→廠商 □是 □否 於指定期限改善完妥;□無發生瑕疵。

5、□符合 □不符

【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


6、□是 □否 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之情形。

6、□符合 □不符

【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


七、異議、申訴及履約調解【依其內容分屬各階段】(無者免填,亦可刪除,以節省紙張)



有無接獲廠商提出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及申訴或提出履約調解,其處理結果有無合理及符合規定。

1、廠商□有 □無 提出異議;其情形          


2、廠商□有 □無 提出申訴;其情形          

【本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第74條至第85條】

 

1、□符合 □不符

2、□符合 □不符



3、廠商□有 □無 提出調解;其情形          

3、□符合 □不符


4、其他:          


  基本影存資料:廠商提出異議/申訴/調解等內容及處理情形。

4、□符合 □不符



八、其他

1、□是 □否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依序檢核各辦理項目。(適用951212日以後辦理之採購案件)

2、□是 □否 依「工程採購履約階段自我檢核表」(B.1B.3)依序檢核各辦理項目。



3、本採購案□是 □否 有「於完工後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結案,造成延誤缺失」之情形,及其情形:          



4、統包工程採購案□是 □否 如期完工;填「否」者請說明逾期天數:          天及其情形:          

5、採購文件□是 □否 於決標後依採購法第107條妥善保存。


6、採□府頒 □工程會 □其他:           契約範本:□是 □否 就本案特性及機關業務特殊性增刪條文。

7、本案□是□否 採府頒制式投標須知範本。


8、採購文件□是 □否 依「稽核監督事項應檢附資料清冊」所 列順序檢附,並□是 □否 加硬式標籤(載明其名稱);各階段□是 □否 加隔頁紙;□是 □否  裝訂成冊。



3、廠商□有 □無 提出調解;其情形          

9、受稽核機關於稽核監督時,隨同人員□是 □否 瞭解採購案件辦理情形。

本項由稽核委員填列;勾選「否」者,請列建議事項

10、□採購案件並無重大違失情事,採購人員堪稱用心,值得嘉許時,建議採購機關得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本項由稽核委員填列並列於建議事項


九、採購專業人員查證


1、本採購案承辦人員□是 □否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採購承辦人員姓名:

2、本採購案審核人員□是 □否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採購審核人員姓名:


十、有無違反本監督表未列之其他本法令

十一、查核結果:應改進事項及其他建議事項【本案查核項目一至十一部分如無缺失則影印基本資料供參;如有缺失或其他建議事項則另影印並勾註違失內容之查核過程相關佐證資料乙份隨稽核報告送回備查】



1、□符合 □不符

【本府95.12.12府授工採字第09533126800號函】


2、□符合 □不符

【本府107.5.1府授工採字第10730003800號函】

3、□符合 □不符

「是」者為不符

【工程會96.01.03工程稽字第09500513580號函】

4、□符合 □不符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5、□符合 □不符

【採購法第107條】

6、□符合 □不符


7、□符合 □不符



8□是 □否

「否」者,請列建議事項【受稽核機關送交稽核案件之相關文件整備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索引標籤製作範例】


一、應改進事項:(請參閱下頁之填寫範例)

(一)、招標階段:

  

(二)、開標階段:

 

(三)、決標階段:

  

(四)、履約管理階段:

  

(五)、驗收階段:

  

(六)、保固階段:

  

二、其它建議事項:

 

三、建議受稽核機關之上級機關、本府或工程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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