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本府第1286次市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府第1295次市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第22次委員會決議通過 4.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基府稽核貳字第1070205067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基府稽核貳字第1090263990號書函發 6.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基府稽核貳字第1110241432號書函發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財物採購作業程序自主檢查表
採購單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
採購名稱: | |||||
預算金額: 新台幣 元整 採購金額:新台幣 元整 | |||||
※驗收階段完成後,於簽報結算作業時,請單位首長查閱核章。 | |||||
主辦 協辦人員 | 單位主管 (主任或課/科長) | 核 稿 人 員 (技 正) | 單位副首長 (副局/處長) | 單位首長 (校長或局/處長) | |
填表說明:
1.機關辦理採購前,應依序檢核本表各項目,並請各階段檢核人員、複核人員分別核章。
2.本表須附於招標文件稿陳報,並視同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之採購文件;檢核人員係該採購階段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員係檢核人員之直屬主管。
3.本表性質係為使辦理採購承辦人員,針對採購程序(分為6項)逐項逐次進行自主檢核、審視採購案件各階段應訂定、注意、辦理之項目是否已完備,以供作為單位首長查閱、驗收人員審驗時,能夠明確瞭解採購案件辦理情形之「參考」。
4.屬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請增加檢核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作業」或「取最有利標精神作業」自我檢核表。
5.屬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另請填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6.本表針對不同採購性質、材料規格…等如有不足之處,請承辦單位自行調整或增列,以符實需。如主管機關頒布新法令(規),以新法令(規)為準。
7.每項「檢核結果」如ˇ選「不適用」時,請填註依據或理由,以釐清權屬範疇。
填表須知
第1階段「預算成立」:請於簽核預算成立時,檢核人員即逐項填列核章經複
核人員複審核章後,併簽案陳核。
第2階段「招標階段」:檢核人員應於預算成立同時逐項填列核章,並於辦理
開標階段前,送請複核人員複審核章。
第3階段「開標階段」:檢核人員應於招標階段完成後至開標作業時,逐項填
列核章,開標完成後,送請複核人員複審核章。
第4階段「決標階段」:檢核人員應於開標階段完成後至完成決標程序時逐項
填列核章,送請複核人員複審核章。
第5階段「履約管理階段」:依各類採購階段訂定之履約期程核實填列,並於
履約完成時,送請複核人員複審核章。
第6階段「驗收階段」:檢核人員簽報派員驗收前,填列(一)辦理程序1-4
項【勞務採購:(一)辦理程序1-3】,送請複核人員
複審核章,併簽報派驗單陳核。
*第1至第6階段應於驗收作業時,主動提供主驗人員參考。
(依本府驗收作業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第1至第6階段完成檢核人員及複核人員核章後,於簽報結算作業時,應併
同第1頁陳核單位首長覆閱核章,併案歸檔。
*本檢查表執行情形,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列入稽核監督要項辦理。
※□有□無符合「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分層授權範圍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一、預算成立 | |||
(一)前置作業 | 1.訪價作業: 預算書成立前針對重要採購項目進行市場訪價作業,並製作訪價記錄。 | □符合 | |
2.書件檢核 (1)預算書相關文件(總表、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安裝位置圖說等)依序裝訂(以上各表、圖說請視採購案件必要性自行增列)。 (2)買受、定製、承租之物品、設備應於圖說應清楚標示產品規格尺寸、設置地點、施工安裝說明等相關規範。 | □符合 □符合 | ||
3.內容檢核 (1)購置之財物是否需辦理: □台電公司接、用電之申請。 □台水公司接、用水之申請。 □電信公司通信之申請。 □瓦斯管線用氣之申請。 □其他: 。 (2)以一式編列之工料、安裝費用項目應檢核總價是否合理。 (3)工料、安裝費用項目除以某比率計算之以一式編列或僅含單純工項或料項得不作單價分析外,其餘均有作單價分析。 (4)下列費用比率應符合規定並明確標明: □安裝費。 □搬運費。 □保險費(含空、船運)。 □利潤費。 □稅金費。 (5)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內之數量與圖說設置數量,是否相符。 (6)單價最高、複價最高或材料特殊項目應另行辦理訪價,並作成紀錄備查。 (7)規格訂定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辦理(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8)正字標記其後應加註"或同等品"。 (9)無國家標準之材料(質)而以廠牌列出者應加註"或同等品。 (10)符合國家標準之材料(質)而以參考廠牌列出者應加註"僅供詢價參考,不作為施工及驗收依據"。 (11)無國家標準之材料(質)而以其他團體標準訂定規範者其後應加註"或其他同等標準"。 (12)統包採購應依「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辦理。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26條。 2.工程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95年11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 3.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
(二)招標文件 | 1.具備下列文件,並請檢視□是 □否皆為最新範本: (1)投標須知、採購契約書草約、投標標價清單(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規範(需求書、施工規範等)、圖說等(視需求調整)。 (2)倘屬依本府採購作業要點規定送採購中心代辦之案件,應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規定備妥相關文件。 (3)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惟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4)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及地址:基隆市義一路1號)與法務部調查局(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及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及基隆市調查站(檢舉信箱: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及電話:02-24668888)、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2、統包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1)統包工作之範圍。 (2)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4)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5)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6)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3、統包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1)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2)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4)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1.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規定或引用 2.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首頁>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及採購手冊及範例(https://www.pcc.gov.tw/Content_List.aspx?n=E109EA8EB559E102)。 3.工程會89年5月23日(89)工程稽字第89014280號函。 4.工程會90年11月23日(90)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函。 5.統包實施辦法第6、7、8、9條。 |
(三)採購人員資格 | 本採購案承辦人員□是 □否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 | □符合 | 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 ,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二、招標階段: | |||
(一)認定採購標的 | 1.認定採購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特殊。 |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2.採購金額: (1)小額採購:新台幣10萬元以下。 (2)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查核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 (4)巨額採購:新台幣1億元。 3.政府採購法第23條。 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5.政府採購法第14條。 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7.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 8.工程會88.7.22 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 |
2.預算來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 | ||
3.補助機關: 。 (補助 %)。 | □符合 □不適用 | ||
4.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辦理分批採購 □非分批採購,□其它 。 □分批採購 【□有 □無 簽報機關首長及上級機關核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分層授權之預算金額簽報)、□法定預算書有標示】,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符合 □不適用 | ||
(二)依據法條 | □公開招標:本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限制性招標:符合第二十二條第 項第 款。 |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第14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 |
(三)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統包)。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契約變更、 □其他(說明:_________)。 |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第18、19、20、21、22、23、49條。 2.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21、22、23、23之1條。 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四)預算成立核准 | 1.採購簽案中應將預算來源及項目(含是否分批採購、後續採購)、辦理招標之依據法條、招標方式、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等一併明確載明,以為後續採購之依據。 □統包採購於簽案中載明以統包方式辦理之評估理由。 2、其屬上網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提供企劃書及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應先行簽奉核准;前開採購案如為最低標決標案,辦理議價時倘需授權開標主持人核定底價,並應於簽案敘明。※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請勾不適用 3.預算書、圖說、施工說明書、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等招標文件,應一併逐層(級)簽報相關單位審核。 |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 1.本府94年9月12日基府政二壹字第0940102871號函。 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3.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五)契約擬訂 | 1.參考工程會訂定之財物契約範本製作。 2.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有無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 3.統包採購契約應訂定各細項工作之里程碑及工期計算方式、廠商資料送審期限及機關審查作業所需時間、未依服務建議書執行或設計疏失之處理措施與罰則、逾期之處理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 □符合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63條。 2.工程會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 3.統包作業須知第6條。 |
(六)上網公告 | □採購單位自辦 □採購中心代辦(採購單位仍應核對代辦資料是否正確)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27、28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 3.招標期限標準。 4.政府採購法第48條。 5.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6.本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
1.登載內容:刊登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郵遞或親領地點及時間、電子領標網址。 | □符合 | ||
2.訂定廠商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符合 | ||
3.提供電子領標。 | □符合 □不適用 | 1.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2.本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 |
4.招標公告內如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應將後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 |
5.應列明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電話、傳真、地址等,(包括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及地址(基隆市義一路1號)與法務部調查局(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及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及基隆市調查站檢舉信箱:基隆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及電話:02-24668888)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 □符合 □不適用 | 1.工程會89年5月23日(89)工程稽字第89014280號函。 2.工程會90年11月23日(90)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函。 3.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 |
6.決標方式 □最低價: □最低價決標。 □評分及格最低價決標。 (價格不可納入評選,並採分段開標,評分審查會議請參照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複數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屬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請增加檢核「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作業」或「準用最有利標作業」或「取最有利標精神作業」等自我檢核表) | □符合 | 1.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 2.本府110年1月6日基府稽核貳字第1090263990號書函)。 | |
7.廠商資格 參閱經濟部商業司訂定各行業營業項目之規定: □一般性。 □基本條件。 □特定條件。 □特殊或巨大。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36、37條。 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
8.施工技術及產品規格 A.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B.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C.圖說數量、單位、工法、規格等是否明確。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 2.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
9.押標金 A.押標金金額,請依下列方式核算應繳金額: 押標金≦預算金額*5%。 B.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C.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較投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以上,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其押標金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30條。 2.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
10.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 □符合 □不適用 | 1.招標期限標準。 2.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 | |
11.領標及投標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符合 □不適用 | 統包案件應視其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 |
12.開標日期: 年 月 日。 | □符合 | ||
13.等標期:共 天。 | □符合 □不適用 | ||
14.招標異議處理 □有□無 依期限、具體合理簽准並函復廠商,主動通 知政風處(政風預防科)及採購稽核小組。 | □符合 □不適用 | ||
15.檢查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ㄧ致性 | □符合 | ||
(七)底價訂定 | 1.底價訂定時機: □公開招標:開標前訂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開標前訂之。 □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46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 3.得不訂底價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辦理。 |
2.□是 □否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 |
3.底價核定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成立評審委員會決議訂定。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 | |
4.核定底價表中之核價日期及時間均應詳細填載。 | □符合 □不適用 | 1.基府行發壹字第1040233658號函修訂。 2.核定底價表請自本府綜合發展處-主題服務-採購中心表單下載區-本府採購案審核使用表格下載https://www.klcg.gov.tw/tw/development/2666-139691.html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三、開標階段 | |||
(一)開標程序 | 1.主持人之依規簽核遴派。 |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辦)。 2.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3.政府採購法第34條。 4.政府採購法第45條。 5.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6.政府採購法第50條。 7.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應注意是否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 8.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49之1、50、51條。 9.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 10.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9條。 11.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 |
2.依規定簽會政風、主(會)計及相關人員會同監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設置政風機構由機關首長自行遴派)。 | □符合 □不適用 | ||
3.比對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 □已核對 □疏漏,未核對 | ||
4.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資格 (形式及資格文件審查)。 | □符合 | ||
5.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規格 □廠商需提供符合招標規範物品、設備之相關型錄。 □廠商需提供符合招標規範物品、設備之代理證明文件。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
6.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價格(價格文件審查)。 | □符合 | ||
(二)押標金 | 招標文件中應請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之規定。 | □符合 □不適用 | |
(三)減價 | 依招標公告或規定次數辦理減價程序。 | □符合 | |
(四)超底價決標 | 超底價決標案件應依規定報請 □上級機關核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分層授權之預算金額簽報)。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第53條。 |
(五)標價偏低 | 依工程會100.8.22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標價如有偏低情形(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有無依規定保留決標程序: □主辦單位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主辦單位函知最低標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經廠商說明後,主辦單位審查意見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決標予該廠商。 □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於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53、54條。 2.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58條執行程序。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71、72、73條。 4.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具體認定要件檢核表。 |
(六)開標紀錄 |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3.投標廠商名稱。 4.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5.開標日期。 6.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同上述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並依規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1條。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四、決標階段 | |||
(一)決標日期 | 年 月 日。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52、53、54、56條暨其施行細則。 2.政府採購法58條。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 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0條。 5.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
(二)預算金額 | 新台幣 元(A)。 | □符合 □不適用 | |
(三)底價 | 新台幣 元(B)。 B/A: %。 | □符合 □不適用 | |
(四)決標金額 | 新台幣 元(C) C/A: %。 本案為第 次招標, 有 家廠商投標,有效標廠商 家: 有效標平均價 元。 次低標廠商標價 元。 | □符合 □不適用 | |
(五)招標次數 | 次。 | □符合 □不適用 | |
(六)得標廠商 | 廠商名稱: | □符合 | |
(七)未得標廠商 | 家, 廠商名稱: | □符合 □不適用 | |
(八)決標紀錄 | 機關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決標人員或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3.審標結果。 4.得標廠商名稱。 5.決標金額。 6.決標日期。 7.有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綜合評選者,其過程。 8.超底價決標者,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9.所依據之決標原則。 10.有尚未解決之異議或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形。 □廢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廢標原因。並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 2.工程會97.9.16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應注意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作成決議後,如係評選最有利標案(適用最有利標),尚需辦理決標程序,作成決標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 |
(九)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 | 1.決標結果刊登日期: 年 月 日。 公告金額以上以上之採購□有 □無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2.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有 □無 將決標資料定期彙送或刊登決標公告。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第61、62條及施行細則84、85條。 |
(十)招標異議案件 | □有 □無 接獲廠商提出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及申訴或提出履約調解。 其處理結果 □有□無 依期限、具體合理簽准並函復廠商,主動通 知政風處(政風預防科)及採購稽核小組。 | □符合 □不適用 | |
(十一)巨額採購提報 |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第111條。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五、履約管理階段 | |||
(一)契約書訂定 | 契約書內應檢核所應附資料(招標公告、投標須知、開標紀錄表、決標公告…等)是否齊備。 | □符合 | 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及採購契約要項。 |
(二)開始履約日期及履約期限 | 開始履約日期 年 月 日, 限 □日曆天/□工作天交貨安裝測試完成。 | □符合 | |
(三)施工、安裝設置計畫 | 依規製作,並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 □開工報告書(函)。 □施工計畫書。 □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 □安裝設置計畫書。 | □符合 □不適用 | |
(四)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第一次暫停 年 月 日, 於 年 月 日回復執行(無者免填) 第二次暫停 年 月 日, 於 年 月 日回復執行(無者免填)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
(五)履約管理 | 1.初期檢核 日期: 年 月 日。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 超前或落後進度 %。 2.中途檢核 日期: 年 月 日。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 超前或落後進度 %。 3.末期檢核 日期: 年 月 日。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 超前或落後進度 %。 |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 |
(六)廠驗 | □買受、定製之物品、設備需前往國內(外)製造或組裝地點,進行現場查驗。 □依規定簽會政風、主(會)計及相關人員會同監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設置政風機構由機關首長自行遴派)。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
(七)變更設計 | 1.□無變更 □有變更; 項目:□機關方命令變更契約。 □廠商方請求契約變更。 □其他 。 2.□有 □無 簽報 □上級機關核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分層授權之預算金額簽報)。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3.□有 □無依規定簽會政風、主(會)計及相關人員會同監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設置政風機構由機關首長自行遴派)。 4.有新增項目者,應辦理議價程序,並訂定議定書。 5.變更案件決標後,金額如有增帳 □是 □否 刊登決標公告。 其前次□是 □否 已刊登決標公告。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 |
(八)試車 | 機關辦理查驗或驗收,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 □符合 □不適用 | 契約規定。 |
(九)相關證明 | 1.取得原廠或進口資料相關文件。 2.物品或設備提具相關試驗(抗壓、拉力、碰撞、安全…等)檢查合格之報告資料文件供為後續驗收參考。 3.其它: 。 |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 |
(十)其他 | 統包採購應加強落實下列履約管理事項:
| □符合 □不適用 | 1.統包實施辦法第6、7、8條。 2.統包作業須知第10、11條。 3.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階段作業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依據及說明 |
六、驗收階段 | |||
(一)辦理程序 | 1.驗收前檢核相關受驗案卷資料、證明文件、報告、竣工圖、施工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已齊備。 | □符合 | 1.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及施行細則第92-95條規定。 2.契約規定。 3.本府驗收作業辦法。 4.施行細則101條。 |
2.辦理完工、初驗、正式驗收之時間規定; □完工: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初驗: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等)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無初驗紀錄者: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正式驗收: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符合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不適用 □符合 | ||
3.下列各表發現之缺失是否改善: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財物採購作業程序自主檢查表」。 □初驗紀錄。 □採購稽核監督報告表。 | □符合 | ||
4.依規定簽派主(會)計及相關人員會同監辦(本府所屬學校由校長自行遴派)。 | □符合 | ||
5. □有 □無於驗收前主動提醒主驗人員,對於驗收缺失應以一次告知廠商為原則。 6.依契約規定期限辦理驗收(含部分驗收)。 初驗日期: 、 初複驗日期: 、 正驗日期: 、 正複驗日期: 。 驗收程序 □是 □否 符合規定。 驗收不合格處理方式: □限期改善完成。 □部分減價收受,並扣罰項目: , □無 □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簽報機關首長及上級機關核准依「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點」分層授權之預算金額簽報。 | □符合 □不適用 | 1.政府採購法第73條。 2.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 3.契約條款規定。 4.基隆市政府驗收作業辦法。 | |
7.製作驗收紀錄。 | □符合 | ||
8.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 □符合 | ||
9.結算驗收證明書內容(如採購性質或說明事項等)應依規定製作。 | □符合 | ||
10.正式驗收合格後,應請廠商依契約規定繳交(納): □保固書。 □保固保證金。 | □符合 □不適用 | ||
(二)行政規定 | 採購之物件有立即使用之需求,於驗收前已將貨品分送完畢者,應檢附全部貨品照片及領據。 | □符合 □不適用 | 96年8月20日基府政二壹字第0960129949號函。 |
(三)巨額採購提報 |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 □符合 □不適用 | 政府採購法第111條。 |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第
作業程序自主檢查表【111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