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標的名稱:
自我檢核事項 | 是/有 | 否/無 | 不適用者免填 |
1.本機關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 |||
2.本機關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預期需求 | |||
3.過去採購經驗如有未符合預期需求情形,辦理本次採購時有無檢討改進 | |||
4.是否曾瞭解其他機關有無採購類似標的及使用經驗 | |||
5.國內廠商有無製造/供應能力 | |||
6.國內廠商對於週邊相關設備、零件、技術、工法是否有製造或供應能力 | |||
7.是否曾瞭解外國產品之工作環境是否與我國相似 | |||
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 |||
9.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際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 |||
10.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是否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 |||
11.有無曾與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充分溝通 | |||
12.有無考量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具有營運、操作能力 | |||
13.有無考量未來營運、安裝地點之工作場所及物理環境等條件(包含工作溫度、日照、輻射強度、降雨、空間及其他類似條件等)使採購標的可正常使用、營運 | |||
14.有無檢核擬採購標的與既有之相關設備、系統之可銜接、適用及支援性 | |||
15.如屬國外產製品或技術,是否要求提供技術移轉、或採購部分國產品 | |||
16.是否檢核採購數量及計畫配置地點之妥適性 | |||
17.有無考量將未來數年之維護、營運服務經費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 |||
18.是否檢核採購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
19.有無考量須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納入辦理 | |||
20.是否檢核使用年限與採購經費之經濟效益 | |||
21.如屬巨額採購,有無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核准規定事項 | |||
其他補充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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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人:(簽名) 複核人:(簽名) |
1.本表適用於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且須附於招標文件稿層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
2.上表所稱之檢核人係提出規格需求單位之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係檢核人之直屬主管。
3.本檢核表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