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辦理採購前自我檢核暨內部控制表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北總補字第1120600749號函修】
自我檢核事項 | 自行檢查情形 | 不適用者免填或就檢查情形提出說明 | |
是/有 /符合 | 否/無/未符合 | ||
1.本機關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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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機關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預期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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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過去採購經驗如有未符合預期需求情形,辦理本次採購時有無檢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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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曾瞭解其他機關有無採購類似標的及使用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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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內廠商有無製造/供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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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內廠商對於週邊相關設備、零件、技術、工法是否有製造或供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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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曾瞭解外國產品之工作環境是否與我國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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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家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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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擬訂定之技術規格如有國際標準者,是否據以訂定技術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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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是否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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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無曾與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充分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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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無考量接管、養護或使用等機關(單位)具有營運、操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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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無考量未來營運、安裝地點之工作場所及物理環境等條件(含工作溫度、日照、輻射強度、降雨、空間及其他類似條件等)使採購標的可正常使用、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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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無檢核擬採購標的與既有之相關設備、系統之可銜接、適用及支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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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屬國外產製品或技術,是否要求提供技術移轉、或採購部分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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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檢核採購數量及計畫配置地點之妥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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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無考量將未來數年之維護、營運服務經費一併考量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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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檢核採購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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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無考量須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納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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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檢核使用年限與採購經費之經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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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如屬巨額採購,有無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核准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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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確定採購經費及其來源,包括確定採購案件之預算、符合預算所定用途、預估金額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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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確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注意弱勢團體、原住民、資源回收之法律規定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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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無進行採購前需求分析,包括採購需求之簽核、預估採購預算金額、採購案件之全生命週期評估及預期使用其行及其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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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否確定「無浪費國家資源、無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或未為不當或限制競爭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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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確有辦理採購之需要,採購完成後無可能發生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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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辦理採購前是否依規定完成簽核或層報核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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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簽核準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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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是否簽核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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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以簽呈或請購單陳核者(例如EFLOW或線上公文等),免於下列欄位核章。 | |||
承辦人:(簽章) 二級主管:(簽章)一級主管:(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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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96.01.19工程企字第09600030920號函及96.1.24輔捌字第0960000159號書函,適用金額修正為公告金額以上< 1~21 >。
2.依101.04.23工程企字第10100130850號函,內部控制制度「採購規劃」作業項目辦理< 22-27 >。
3.依105.10.18輔綜字第1050078222號函,增列第28.29點< 如為『是/有/符合』者,應檢附簽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