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情局114年預備軍官考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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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民國114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簡章
目 錄
壹、考選對象、畢業系所及資格: ................................ 1
貳、報名程序: ................................................ 5
參、考試日期及地點: .......................................... 7
肆、考試科目、命題範圍及題型: ................................ 8
伍、測驗一般規定: ............................................ 9
陸、成績評定與錄取: ......................................... 10
柒、入學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 10
捌、任官、服役、結業分發: ................................... 11
玖、福利、待遇: ............................................. 12
拾、一般規定: ............................................... 12
附件 1 特種電訊組報考資格對照表 ............................... 13
附件 2 體檢體格區分表 ......................................... 14
附件 3 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 15
附件 4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報考主官(管)保薦證明書 ............... 18
附件 5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服務單位同意書 ......................... 19
附件 6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核定報考同意書 ......................... 20
附件 7 報考證明書(格式) ..................................... 21
附件 8 筆試測驗科目參考書目表 ................................. 22
附件 9-1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格式) ......................... 23
附件 9-2 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格式) ................... 24
附件 10 考試規定 .............................................. 25
附件 11 考選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加分基準表 ................ 27
附件 12-1 考選相關國際證照加分基準表 .......................... 28
附件 12-2 考選相關國家證照加分基準表 .......................... 31
附件 13 考選第二外語成績加分標準表 ............................ 32
附件 14 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 33
附件 15 成績複查表 ............................................ 34
附件 16-1 在營志願役士官入學志願書 ............................ 35
附件 16-2 在營志願士兵入學志願書 .............................. 36
附件 16-3 入學志願書 .......................................... 37
附件 17 學員生賠償基礎教育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 38
附件 18 錄取生缺件報到切結書 .................................. 39
附錄 1 報名表(範例) ........................................... 41
附錄 2 繳交資料自我檢查表暨照片、身分證明黏貼格式 ............. 43
附錄 3 報名表填表說明 ......................................... 44
附錄 4 郵寄信封(範例)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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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民國114年志願役
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簡章
壹、考選對象、畢業系所及資格:
一、對象及畢業系所:
(一)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在國內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具學士(含)以上學位之社會男女青年,並符合本簡章
所訂之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
、後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 20 歲至 35 歲
以內。
(二)畢業系所:
1、特種情報組:系所不限。
2、特種電訊組:以資訊通訊科技學門、工程及工程業學門、數學及
統計學門、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學門為限,非上述系所畢業者
若具備相關證書(照),亦可報考(如附件 1)。
二、資格:
(一)體格:
1、體格基準簡表:
身
高
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一、男性:身高 150 公分(含)以上,身體質量指數(BMI)16.5 至32。
二、女性:身高 150 公分(含)以上,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26。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 為「80/(1.7)2
=27.7」。
視
力
最佳矯正視力達 0.8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八屈光度(800 度)
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個月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
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及前 2週內不得
佩戴角膜塑型片。
其
他
一、刺青限制:
(一)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之部位、眼皮、
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臉部永久性化妝。
2、 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
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二、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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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於報名截止日以前,依考選簡章指定
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如附件 3),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
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預約「軍情局專業軍官班」體
檢及自費新臺幣 1,400 元實施體檢,並應於受檢時誠實告知過去病史
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者取消考試資格,於錄取或入學後發現體
格不符考選簡章所定基準,則撤銷錄取資格或核予退學。
3、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
辦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自費體檢表正本 1份,於入學報
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4、上開體檢結果 1年內有效(可跨年度),並以附件 2基準審查
之。另應考人可檢附其它國軍志願役同等級(軍官)班隊合格體
檢表。
5、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
本,未檢附者判定為不合格,另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
者,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惟符合下列體位區分標準者,得以
1年以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符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
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但後
備役士官兵得免附役男徵兵體檢表。
項次/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1
身高
155 公分至 157
公分。
154公分以下
及196 公分以
上為免役
體位。
經複檢後,身高符合
150 公分(含)以上。
2
體重
15≦BMI<16.5、
32<BMI≦35
BMI <15 、
BMI>35
經複檢後,BMI 符合
16.5 至32。
12
先天性色
素異常或
血管瘤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
分之一以上,未達六
分之一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13
疤痕
1. 顏面増生性疤痕
占顏面面積八分
之一以上,未達六
分之一者。
2. 除面部外全身増
生性疤痕占體表
面積五分之一以
上,無影響運動功
能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24
白斑症
1. 白斑占體表面積
三分之一以上者。
2. 顏面白斑面積占
八分之一以上,未
達六分之一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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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49
鎖骨骨折
或缺損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
治療六個月以上,影
響運動功能符合替
代役體位標準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81
肝炎或肝
硬化
肝功能試驗,其 ALT
(SGPT)值逾正常值
上限二倍,有六個月
以上者。
肝功能試驗,其 ALT
(SGPT)值複檢後,
數值符合常備役體位
且須經腹部超音波檢
查,肝臟正常者。
92
貧血或骨
髓化生不
良徵候群
遺傳性貧血經診斷
確定,血色素十二至
十二點九 gm/dL 者。
遺傳性貧血,
血色素低於十
二gm/dL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男性十三 gm/dL,女
性十二 gm/dL。
115
四肢
骨折
1. 手部、足部骨折經
治療六個月以上,
影響運動功能符
合替代役體位標
準者。
2. 四肢骨折經治療
一年以上,影響運
動功能符合替代
役體位標準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127
畸形足
1. 空凹足。
2. 扁平足足弓角大
於一百六十五度,
小於或等於一百
六十八度者。
1. 空凹足
Hibb's 角度
大 於 九 十
度者。
2.扁平足足弓
角大於一百
六十八
度 者。
空凹足或扁平足經治
療後,複檢符合常備
役 體 位 (空凹足
Hibb's 角度小於等
於六十度,扁平足足
弓角小於等於一百六
十五度者)。
148
視力
1.兩眼散瞳後,一眼
或兩眼驗光度數
逾十屈光度者。
2.兩眼散瞳後,驗光
度數相差逾四屈
光度者。
視力及視差經眼角膜
(雷射)屈光手術者治
療後滿六個月,複檢
視力符合常備役體
位。須檢附眼角膜(雷
射)屈光手術治療後
相關證明。
6、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體檢事宜:
(1)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
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http://rdrc.mnd.gov.tw)辦理預約「軍情局專業軍官班」
體檢。
(2)1年以內曾做過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可至原體
檢國軍醫院辦理直接轉載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班體檢」。惟體檢項目不同時,須補做未檢項目。
7、考生體格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會」
(以下稱考選會)體檢審查組實施線上及書面體檢複審,鑑定為
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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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能鑑測:
社會青年於報名時檢附教育部「體適能」徒手跑步(男性 1600 公
尺、女性 800 公尺)成績合格證明者,得申請免測,如未檢附則須
於初試當日實施體能測驗;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鑑測項目
為1年以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成績合格者,其中志願士兵可採計
旅級單位(含比照)鑑測合格成績。
(三)智力測驗:
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
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預約測驗);
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
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兵籍表或電子兵資均須
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四)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
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
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
,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
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第
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目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
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第1項
規定者,不在此限。
4、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 3年者。
5、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20
年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未滿 10 年者(均計算至入學報到日為止)。
6、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服後備役者(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6 條
規定,重新申請服後備役者,得參加考選)。
7、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8、具後備役軍官身分者。
9、其他法令規定者。
(六)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報考者:
1、於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或志願士兵現役 1年,時間
之計算方式,應因不同之對象,依任官、再入營、轉服生效日或
核定服役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2、近 1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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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役期間未遭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兩個
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累滿二大過以上處分,另無品德方
面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者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4、役期屆滿人員須依「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先
行完成留營作業(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
5、本局以外在營人員欲報考者,均須經所屬軍種司令部(指揮部及
海巡署)同意,並取得核定報考同意書後始得報考。
(七)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者:
1、離營前最後一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
2、服役期間未遭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兩個
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累滿二大過以上處分,另無品德方
面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者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八)在營屆退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須經所屬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主官
(管)保薦始可報考。
(九)屆退之在營士官兵於資審補件截止日以前退伍者,得以後備役士官
(兵)身分報考(需繳交退伍證明影本)。
(十)年滿 20 歲計算至通信報名截止日,其他應具年齡資格或檢具之 1
年以內資料,計算至通信報名起始日。
貳、報名程序:
一、作業期程: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14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報名及作業期程表
區分
備考
通信報名日期
1、 考試原訂初試時間,如遇
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
因素,並經臺北市政府公
告當日不上班,則當日考
試順延至6月28日(星期
六)實施。
2、 初試合格者,始可參加
複試(專業專長測驗),
考生測驗日期、時間及
相關注意事項併初試成
績單寄出,如有異動,考
選會另以電話或專函通
知測驗時間及地點。
3、 專業專長測驗前1日切
勿飲酒,養足精神,測驗
時如查有前日飲酒情事
,納入測驗評估參據。
資審補件截止日
准考證寄發日期
初
試
口試、筆試(綜
合科目及英文
)、專業專長測
驗說明及體能
鑑測
初試(筆試)成績及複
試通知函寄發日期
複
試
專業專長測驗
錄取通知單
寄發日期
入學報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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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免費):採郵件通信報名方式辦理,請將下列報名時應檢附資
料依繳交資料自我檢查表項次順序排列,並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0
臺北市郵局第 584 號信箱,考選會收」(以報名截止日以前郵戳為
憑,逾時不予受理),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
依據。
(一)報名表 1份,表內各欄務必以正楷詳實填寫,切勿潦草(報名組別
依限定科系勾選,考選會得依規定改正,並通知考生,考生不得異
議),先行貼妥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考生親筆簽名(未簽名
者不受理報名)。
(二)考生最近 3個月以內 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紙)1
式3張(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亦不得使用合成
照片),反面填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張實貼於報名表
,餘 2張貼於照片黏貼處。
(三)體檢表:
1、至簡章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之自費體檢表影本(正本
於入學報到時繳驗)。
2、役男已完成徵兵體檢者,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
(四)體測證明(一年內):
1、在營人員: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國軍基本體能鑑測中心合格成績單影本;其中
志願士兵可採所屬旅級單位(含比照)鑑測成績單影本代替。
2、申請免測社會青年:
國軍各招募班隊檢測成績合格證明影本或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
績合格證明影本。
(五)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
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影本(兵籍表或電子兵資均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六)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貼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
(七)學歷證明:
1、本國學歷畢業證書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2、持國外學歷畢業證書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應
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授權機構驗
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各 1份
(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02-23432888 轉
913)。
3、持大陸地區畢業證書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
區高等學校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4、應屆畢業生得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貼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黏貼處)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正本,且須有就讀科系所名稱
並加蓋當年度註冊章或學校章戳,入學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或學校
開立之畢業證明文件正本,未繳交者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八)退伍證明影本(未役社會青年及在營士官兵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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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3個月以內全戶戶籍謄本 1份(須含本人、雙親及配偶,如本人、
雙親與配偶不同戶亦須分別申請後一併繳交,另記事欄記事勿省
略,並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十)繳交自傳 1篇(格式不拘,含個人生平、家庭狀況、求學求職經歷、報
考動機、生涯規劃等均請詳實撰寫,另所屬系所畢業論文摘要或專業著
述等可自由檢附在後【影印於 A4 大小空白紙張且無須裝訂】,俾利口
試前實施資料審查)。
(十一)申請加分項目須檢附符合本簡章第陸條第二項所訂之加分證照(成
績單或證書)影本 1份。
(十二)符合本簡章第壹點第一款第二目之 2規範,報考特種電訊組之資
格證明影本 1份(未檢附者考選會得調整報考組別)。
(十三)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另須檢附資料:
1、所屬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保薦證明書(如附件 4)及單
位同意書(如附件 5)。
2、所屬軍種司令部(指揮部及海巡署)核定報考同意書(如附
件6)。
3、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份(請貼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
貼處)。
(十四)在營屆退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另須檢附所屬單位編階少將
以上主官(管)保薦證明書。
(十五)各項應繳交資料如未註明影本,均請檢附正本,並於報名截止
日(以郵戳日期為憑)前繳交,逾時不予受理。
三、考選會將針對考生提供之資料實施審查,審查合格者,於期程內統一
寄發准考證;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核發准考證,僅以專函通知考
生,且不退還報名所繳資料。
四、考生報名時所繳之各項資料,將於入學報到時統一查驗正本,凡有偽
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隱匿、虛報不實身分或報考之身分、資
格條件不符考選簡章規定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
察覺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核予退學;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
處理。
五、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考選會核發之報考證明書(如附件
7,每年度限申請 1次)、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辦理兵役
延期徵集事宜,凡考生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
報考或錄取資格。
六、考生於報名表上填註推薦人及輔導人,推薦人及輔導人可同一人或不
同人,經完成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參、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依本簡章表訂期程辦理。
二、考試地點:初、複試地點依考選會核發准考證之考試地點應試。
三、請考生依准考證所列地點及時程按時參加各項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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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節次
時間
考試項目
備考
初試
(6月21日)
上午
報到及
預備
0800-0810
1、 第1節逾時不得應試,第
2節15分鐘以內,得准入
場應試,其餘各節開始
測驗鈴(鐘)聲響畢前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
不得應試。
2、 考試時間若有異動,
得依考選會寄發之准
考證所載時間為主。
3、 體能鑑測方式如有異
動必要時,得依當日
天氣狀況彈性調整,
並通知考生。
4、口試、筆試(綜合科目
及英文)及體能鑑測
等各科目測驗,各一
科目缺考均視同不合
格,不得參加下一階
段考試。
5、 「專業專長測驗基本
資料表」請考生於初
試「專業專長測驗說
明」繳回。
第1節
0810-1200
口試及
專業專長
測驗說明
下午
第2節
1300-1420
綜合科目
第3節
1440-1540
英文
第4節
1600
體能鑑測
複試-
專業專長測驗
測驗期程另行通知
1、 由考選會以電話或專
函通知測驗時間及地
點,請考生依時報到,
逾時不得應試。
2、 專業專長測驗前1日
切勿飲酒,養足精神,
測驗時如查有前日飲
酒情事,納入測驗評
估參據。
肆、考試科目、命題範圍及題型:
一、區分:口試、綜合科目、英文、體能鑑測及專業專長測驗(筆試測驗
參考書目如附件 8)。
二、口試:除一般儀態及口語表達外,有關報考動機、家庭狀況、自傳審
閱、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社團經歷、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
聞、一般常識等亦納為綜合審視評鑑範圍,以審認是否適任情報工作
(口試成績凡未達 60 分者,列為「不合格」,不得參加專業專長測
驗,亦不予錄取)。
三、綜合科目(題型:申論 60%及簡答 40%):
(一)特種情報組:國文、孫子兵法及大陸問題與兩岸關係研究(含時事
新聞)。
(二)特種電訊組:國文、孫子兵法、計算機概論及通訊電子學。
四、英文(題型:字彙及文法【選擇 50%】、閱讀測驗 25%及簡答 25%):
檢附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新(舊)多益 550 分以上、雅思 4分以上及
托福 457 分以上任一成績者可免試,另未檢附者均須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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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能鑑測項目及申請免測方式:
(一)鑑測項目:
1、男性:10 分鐘 30 秒以內,完成 1600 公尺徒手跑步。
2、女性:5分鐘 30 秒以內,完成 800 公尺徒手跑步。
3、體能鑑測時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徒手跑步測驗時,授
權由主考官同意後發布改測替代項目:
(1)男性 1分鐘以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 20 下為合格;俯地挺身
動作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 15 公分,雙臂內關微
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
觸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 1次。
(2)女性 1分鐘以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 4下為合格;俯地挺身
動作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 20 公分,雙臂內關微
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
觸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 1次。
(二)申請免測方式:
1、1年以內曾參加「體適能」檢測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
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如附件 9-1、9-2)。
2、1年以內曾參加國軍各招募班隊體能鑑測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
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3、報名截止日前未提供免測證明,則須參加測驗;另考試當日現場
不受理申請免測。
六、專業專長測驗:由考選會以電話或專函通知測驗時間及地點;寄發准
考證時將「專業專長測驗基本資料表」一併寄出,並於初試「專業專
長測驗說明」繳回。
伍、測驗一般規定:
一、口試、筆試(綜合科目及英文)及體能鑑測等各科目測驗,任一科目
缺考均視同不合格,不得參加下一階段考試。
二、應考人應按規定時間入場,第 1節逾時不得應試,第 2節15 分鐘以
內,得准入場應試,其餘各節開始測驗鈴(鐘)聲響畢前,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綜合科目及英文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可離場,
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三、每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應考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
法出示身分證,應出具不可抗力因素證明及 2張具照片和姓名之有效
證件(如健保 IC 卡、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等),經監試人員
查驗無誤後始得入場應試。
四、應考人應恪遵「考試規定」(如附件 10),違犯者,由試場監試人員
口頭告知應考人,並登錄試場記載表,經考選會開會討論通過,依考
試規定辦理。
五、應考人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 1次為限,申請補發
應於考試開始前,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報名時繳交之照片 1張,至考
場設置之服務處辦理補發事宜。
六、各項考選規劃日期及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有變更必要時,考選會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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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公告。
陸、成績評定與錄取:
一、 成績計算及比序採綜合科目 60%+口試 40%之比例+學歷、證書
(照)或成績證明加分(加分方式於考選簡章中訂定)加總計分為
準;總分相同者,依序以綜合科目、口試成績高者比序在前。
二、 具有下列學歷、證書(照)或語文成績證明者得以加分(以最高者
且1次為限,報名時請檢附影本 1份):
(一)具有資訊通訊科技學門之所有學類、電機與電子工程學類、機械工
程學類、外國語文學學類、經濟學學類、政治學碩士學歷者加總分
10 分。
(二)具技術證照者依附件 11、12-1 及12-2 各款情形加總分 1分、3分、5
分或 10 分。
(三)具有語文成績證明者,依附件 13、14 各項加總分 5分或 10 分;第
二外語或英語能力分別持有兩張語文成績證明以上者,僅能擇一高
分列計。
三、 任一考試科目缺考、零分、體能鑑測不合格、口試未達 60 分、專業
專長測驗不符標準或未能配合施測均不予錄取。
四、 未達安全查核(調查)標準或認有不適任情報工作者,不予錄取。
五、 錄取結果通知單由考選會統一以限時掛號方式寄發(備取人員將於
正取人員報到當日 1300 時起,依備取順序電話通知報到地點及時間
,考生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接聽電話者,視同放棄遞補,考生及家長不
得異議)。
六、 初試(筆試)成績將寄發成績單,口試成績不提供成績查詢。考生如
對筆試成績有異議,應於初試(筆試)成績通知函寄發後 3日以內填
具「成績複查表」(如附件 15),傳真至「考選會」(02-28383442
)辦理成績複查(請同時以電話 02-28363989 確認),複查以 1次為
限,逾期申請視同放棄;另專業專長測驗成績不接受複查。
柒、入學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一、 入學報到:依考選會寄發錄取通知單所通知之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
單、畢業證書、自費體檢表、體適能成績證明(或體能鑑測成績證明)、
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國民身分證、放棄外國國籍相關證明(限具外國
國籍者並附正體中文影本)、退伍證明、特種電訊組報考資格證明(
報考特種情報組免附)、加分證明(證書、證照或語文成績證明等【無
加分者免附】)、入學志願書(如附件 16-1 至3)及保證書(如附件
17)等正本資料及規定攜帶物品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到,另得攜帶報到
所需搭乘交通工具旅費票根(證明),於報到後檢據由本局核實發給
。凡未依規定時間、地點完成報到,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文件者
,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惟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因個人因素缺件者,
得簽具缺件切結書於 1週以內實施補件查驗(切結書如附件 18)。
二、 入學報到時間、地點如有變更,除由考選會以專人電話通知外,並統
一於寄發之錄取通知單上規定之,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
之重大事故時,依另行公告報到之時間及地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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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礎教育:修業期限計 52 週(包含新生入伍訓練、特戰訓練及學年
教育【含軍事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合格者,授予軍事
教育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四、 錄取人員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
軍事學資等事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及
「本局軍事情報學校學員生手冊」辦理。
五、 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等因素遭退學、開除
學籍及結業任官後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時,依考選
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
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
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
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及「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
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
六、 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撤銷預備軍官身分
之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規定辦理。
(三)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四)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開
除學籍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
職、續服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已受基礎教育時間之二倍,
延長服現役時間,另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
業規定」辦理考績評審作業。
(五)自核定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撤銷預備
軍官或預備士官身分者,依考選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
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
發給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及「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
七、 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按「軍事學
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服役期。
捌、任官、服役、結業分發:
一、 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
現役 5年,分發本局所屬單位。
二、 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三、 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後備役士官兵薪給依「軍人待遇條例」規辦
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自核定轉服預備軍官之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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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轉服預備軍官之生效日,支領新階待遇。
四、 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
選服役規則」、「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申請續服
現役,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除役年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規定辦理;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
退伍。
五、 依志願考選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者,辦理退伍或停役,為後備軍人。
六、 任官後如有違反軍紀等相關情事,依國軍相關規定辦理。
玖、福利、待遇:
一、 錄取人員(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錄取者除外)於基礎教育
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役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
優待等。
二、 基礎教育期間及任官後相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依國防部訂頒
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相關
網頁),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法令,於任官後得按月支領情報職務
加給。
拾、一般規定:
一、 考生應依考選簡章規定繳交各項報名資料,並於入學報到時統一查
驗正本。如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不齊或模糊不清者,考選會得要求補
正或解釋,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或隱匿、虛報不實身分、報名資格、
條件或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符考選簡
章規定者,考選會得撤銷報名或錄取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上述情
事或不符報名資格者,亦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於接受基
礎教育期間察覺者,即予退學或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者,除撤銷
錄取資格外,並依本簡章第柒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賠償事宜,當事人及
家長不得異議。
二、 錄取人員於在學期間,經察覺前曾實施安全查核(調查)程序中所提
供之資訊,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者,應予退學;於任官後察覺
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三、 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入學報到時間、地點,若有異
動必要時,考選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四、 簡章索取方式:請逕向各地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00-050)、各大學校院軍訓室索取,或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
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下載運用(簡章內容如有更動,
以另行公告內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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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特種電訊組報考資格對照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特種電訊組報考資格對照表
種類
認 證 機 構
證照( 書 ) 類別
備考
學歷
各校
畢業證書(畢業系所屬資訊通訊科技
學門、工程及工程業學門、數學及統
計學門、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學門)
中華民國
技術士證
勞動部
視聽電子、儀表電子、電力電子、數
位電子、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
計-Java、電腦軟體設計-C++、電腦硬
體裝修、電器修護、通信技術(電信
線路)、網路架設
國際證照
Microsoft
MCSE、MCSD、MVP
Oracle
OCP、OCP、OCM
Oracle SUN
SCJP、SCJD、SCBCD、SCWCD
CISCO
CCNA、CCDA、CCNP、CCDP、CCIP、CCSP、
CCIE
Red Hat
RHCSA、RHCE、RHCA
(ISC)2
SSCP、CISSP、CSSLP
BSI
ISO27001、ISO20000
VMware
VCP5、VCAP5、VCDX5
EC-Council
ECIH、CHFI、CTIA、ENSA、CEH、ECSA、
EDRP、ESCP.NET
APM Group
ITILv3
Axis
Axis Network Video Exam
EnCase
ENCE、ENCEP
FTK
ACE
UFED
CCLO、CCPA、CCUMDE、CCME
XRY
XE、XI、XAA、XAAA
Check Point
CCSE、CCSA
Offensive
Security
OSCP、OSED、OSEP、OSEE、OSWE
註:報考特種電訊組者須具備上述學歷、證照或證書(至少 1項),並
於報名時檢附資格證明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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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體檢體格區分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一、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本「國防
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屬「體位區分標
準」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二、本局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
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本局考生健康(精
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本局完成
醫療評估作業,俾利本局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三、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考選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
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
格審查作業者,判定資審不合格、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項次
區分基準
備考
01
身高。
按照年度考
選簡章所訂
基準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格
判
定
:
合
格
(
N
)
、
不
合
格
(
D
)
02
身體質量指數(BMI)。
03
視力。
04
空腹血糖檢查 126mg/dl 以上者。
不合格
05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者。
不合格
06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者。
不合格
07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不合格
08
辨色力異常(色盲)。
不合格
09
辨色力異常(色弱)。
不合格
(本局派職
通資電官科)
10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者。
不合格
11
男性血色素未達 13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 12gm/
dL 者。
不合格
12
曾經有自我傷害行為或自我傷害企圖。
不合格
13
曾因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
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
自閉症、妥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
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
不合格
1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不合格
15
植入式隱形眼鏡。
不合格
16
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心房顫動或撲動者、心室
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者、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
滯者(包含左前束枝及左後)、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
(指心電圖 QRS 複合波時間長大於或等於一百二十
毫秒)者、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者)
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者、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確 定 有 早 期 激 發 型 態 ( pre-
excitation pattern)者、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
臟功能障礙者、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指多
型性二連脈 Multiple form bigeminy VPCs 或
couplets) 者、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心電圖
校正後,QT 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
長之昏厥家族史者(以上均不得再次複檢)。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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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指定醫院
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地
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北
部
地
區
三軍總醫院
松山分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
康路 131 號
週二、四、五
上午 0800-1000
三軍總醫院
基隆分院
02-24633330
轉11585
基隆市中正區正
榮街 100 號
週四
上午 0830-1100
國軍桃園總醫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市龍潭區中
興路 168 號
週二、五
上午 0800-1000
國軍新竹地區
醫院
03-5348181
轉325765
新竹市北區武陵
路3號
週二、五
上午 0900-1030
中
部
地
區
國軍
臺中總醫院
04-23934191
轉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
山路 2段348 號
週一至週三
上午 0800-1000
國軍臺中總醫院
中清分院
04-22033178
轉525086-7
臺中市北區忠明
路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南
部
地
區
國軍
高雄總醫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
正1路2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軍左營總醫院
07-5817121
轉3230-2
高雄市左營區軍
校路 553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軍左營總醫院
岡山分院
07-6250919
轉1056、1058
高雄市岡山區大
義2路1號
週一、四
上午 0800-103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屏東分院
08-7560756
轉271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030
花
蓮
地
區
國軍
花蓮總醫院
03-8263151
轉815050
花蓮縣新城鄉嘉
里路 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外
島
地
區
三軍總醫院
澎湖分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
寮里 90 號
週三
上午 0830-1100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附設醫院
03-9325192
轉71202
宜蘭縣宜蘭市新
民路 152 號(新民
院區)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基隆醫院
02-24292525
轉5610
基隆市信義區信
二路 268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北醫院
02-22765566
轉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
源路 127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苗栗醫院
037-261920
轉1113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豐原醫院
04-25271180
轉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
康路 10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第 16 頁,共 46 頁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生福利部
南投醫院
049-2231150
轉2257
南投市康壽里復
興路 478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彰化醫院
04-8298686
轉3916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
中正路 2段8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臺大醫院
雲林分院
斗六院區
05-5323911
轉564706
雲林縣斗六市雲
林路 2段579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嘉義分院
05-2359630
轉2542
嘉義市西區世賢
路2段60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嘉義醫院
05-2319090
轉1172、2175
嘉義市西區北港
路312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新營醫院
06-6351131
轉22132124
臺南市新營區信
義街 73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南醫院
06-2200055
轉3061
臺南市中西區中
山路 125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榮民總醫院
臺南分院
06-3125101
轉6120261211
臺南市永康區復
興路 427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東醫院
089-324112
轉1135
臺東市五權街1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金門醫院
082-332546
轉11311
金門縣金湖鎮新
市里復興路 2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連江縣立醫院
0836-23995
轉1308
連江縣(馬祖)南
竿鄉復興村217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市立
民生醫院
07-7511131
轉5117
高雄市苓雅區凱
旋二路 134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市立
聯合醫院
07-5552531
高雄市鼓山區中
華一路 976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板橋院區
02-22575151
轉2132
新北市板橋區英
士路 198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三重院區
02-29829111
轉3393
新北市三重區新
北大道一段 3號3
樓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新竹分院
03-5962134
轉301
新竹縣竹東鎮中
豐路一段 81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中醫院
04-22279966
臺中市西區三民
路一段 199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埔里分院
049-2990833
轉6114
南投縣埔里鎮蜈
蚣里榮光路 1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朴子醫院
05-3790600
轉355
嘉義縣朴子市永
和里 42 之5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旗山醫院
07-6613811
轉5212
高雄市旗山區大
德里中學路 6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屏東醫院
08-7363011
轉2019
屏東市自由路 27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花蓮醫院
03-8358141
轉3126
花蓮市中正路 600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玉里分院
03-8883141
轉3115
花蓮縣玉里鎮新
興街 91 號
以網路體檢預約系
統公告日期為準
第 17 頁,共 46 頁
體檢事項說明:
一、體檢費為新臺幣 1,400 元(不受理體檢分項付費),由考生自行負擔。
如發現體檢異常項目,須實施延伸性檢查時,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二、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由考生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預約
「軍情局專業軍官」體檢(網址:http://rdrc.mnd.gov.tw);為避免
人潮擁擠,減少受檢者等候時間,請考生儘早上網預約;另僅得擇一指
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
三、為避免檢查結果影響考生權益,請相關人員宣導考生遵循下列規定:
(一) 上午受檢者,前一日下午 11 時後,勿再進食;下午受檢者,當日上午
06 時後,勿再進食。
(二) 女性受檢者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四、受檢者以網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檔案格式如下:應為最近三個月內
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數位相片檔規格。
(一) 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二) 影像中之人像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至 3公分之間背景
須為白色或淺色亦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三) 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四) 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得超 500Pixels。
(五) 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低於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六) 不得使用生活照。
(七) 未按上述規定者,體檢報到現場不接受紙本照片且不予辦理體檢作業。
五、受檢者攜帶相關身分證件(如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等)辦理體檢(體
檢表使用相片須與報名表相同)。
六、體檢結果表將按各醫院所訂時間上傳網路,考生可自行列印體檢結果表
(約 10 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或赴醫院領取體檢結果表。
七、實際體檢日期,以網路預約醫院所訂時間為準本表僅供參考。
第 18 頁,共 46 頁
附件 4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報考主官(管)保薦證明書
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報考主官(管)保薦證明書
茲保薦本單位 報名參加 年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
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其個人資料如下:
單 位
級職(級數)
軍種官科
(士兵職務專長)
姓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學歷(含畢業年班)
職務專長
任官
(志願士兵起役)日期
轉服志願役日期
任官時即為志願役日期同任官日
義務役士官兵留營日期
非義務役士官兵免填
再入營日期
非再入營人員免填
預定退伍日期
服務年資
近1年考績
安全調查結果
(請加蓋保防查核人員職官章)
人事查核結果
(請加蓋人事查核人員職官章)
通信地址(聯絡電話)
請准予辦理參加報名考選
填發單位:
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 (請加蓋職官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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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服務單位同意書
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服務單位同意書
茲同意本屬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報考 年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
官班,於錄取後依簡章規定入學時間接受預備軍官
基礎教育。
服務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或比照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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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核定報考同意書
在營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核定報考同意書
茲同意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報考 年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
官班,於錄取後依簡章規定入學時間接受預備軍
官基礎教育,基礎教育期間因故退訓者,由原服務
單位負責分發派職。
所屬軍種司令部(指揮部及海巡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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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報考證明書(格式)
報考證明書(格式)
申請人 報考 年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
官班考選,謹此證明(本證明僅供報考人員申請延期徵集之用)
出 生 日 期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通 信 地 址
電話
考選作業日期
報名
寄發准考證
初試
複試
寄發錄取通知單
入學報到
備考
填發單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考選會
聯絡電話:02-28363989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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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筆試測驗科目參考書目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參 考 書 目 表
科目
書名
備考
綜合科目
國文(實務應用
文)
新文京出版社 105 年出版
孫子兵法大全
華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08 年4月出版
特情組-大陸問
題與兩岸關係研
究:中國大陸研
究
新文京出版社 108 年9月出版
特電組-計算機
概論及通訊電子
學:
1、 最新計算機
概論第九版
2、 訊號、系統與
通訊原理
1、碁峰資訊出版社 109 年5月出版
2、五南出版社 106 年出版
英文
TOEIC 聽力與閱
讀測驗官方全真
試題指南 VI
ETS 臺灣區總代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6月出版
註:本表僅供考生參考,正式測驗將結合時事、社會情勢及科技趨勢等靈
活出題,並非完全參照書本內容命題。
第 23 頁,共 46 頁
附件9-1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格式)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准考證號碼:
檢測單位:國立○○○○科技大學體適能檢測站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 2)
-
-
-
肌耐力: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1600 公尺跑走(秒)
檢測結果:
國立○○○○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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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2 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格式)
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學號/座號: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檢測單位:國立○○大學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 2)
-
-
-
肌耐力: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800 公尺跑走(秒)
檢測結果:
國立○○大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測學校章戳
第 25 頁,共 46 頁
附件10 考試規定
考 試 規 定
一、監試或試務人員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妨害考
試公平等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
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二、應考人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撤銷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三、應考人應按規定時間入場,第 1節逾時不得應試,第 2節15 分鐘以內,得准入場應
試,其餘各節開始測驗鈴(鐘)聲響畢前,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綜合科
目及英文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可離場,違者撤銷應試資格。
四、每節考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惟每位應考人口試考試起訖時間,另應配
合試務人員通知時間應試。
五、每節考試前 10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身分
證明文件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
位入座;惟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翻閱試題本、書
籍紙張、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若強
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六、每節考試期間,應考人置於本人座位周遭或隨身攜帶之文具用品不得相互借用,違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應考人應試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通訊器材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所有
物品,禁止隨身攜帶或置於本人座位周遭;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所有物品
不得發出聲響、震動或影響試場秩序。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
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筆試作答時僅准使用藍(黑)色原子筆,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帶)。作答如因劃
記或書寫不清、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致評閱考卷肇生無法判讀
答案等扣分情事,均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九、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卡)處理方式:
(一)答案卷(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二)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卷(卡)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三)作答內容顯示自己身分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四)擦拭不清、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五)單選題劃記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十、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違者扣該
科成績 2分。
十一、嚴禁應考人互相談話、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以自誦或暗號傳
遞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每節考試期間,應考人不得在試場或周邊飲(嚼)食、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
序或影響他人應試,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再犯者勒令離場(如未達該節
離場時間,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者或情節
重大者,撤銷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另體能鑑測時,應考人得依需要飲
食。
十三、應考人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俟監
第 26 頁,共 46 頁
試人員點收答案卷(卡)、試題本無誤後出場(嚴禁將試題及答案卷【卡】等攜
出場外),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應考人將答案卡(卷)或試題本攜出或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應考人已繳答案卷(卡)、試題本後,不得在試場內外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
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應考人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應考人誤坐試場應試,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查覺者,僅計
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七、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撤銷應
考資格;另各節如有缺考或重大違規,均不得要求再行應試爾後各節測驗。
十八、應考人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場及試場規劃參加考試,不得請求變更。各節測
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應考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示身分證,應
出具不可抗力因素證明及 2張具照片和姓名之有效證件(如健保 IC 卡、駕照或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等),經監試人員查驗無誤後始得入場應試,未依規定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入場者,監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則暫准予應試。惟至
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辦理申請
補發者,扣減該科成績 2分。
(二)僅攜帶准考證入場者,監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暫准予應試。惟至當日考試
結束鈴(鐘)聲響畢前,身分證明文件仍未送達者,撤銷考試資格。
(三)雙證(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皆未攜帶者,不得入場;入場後始發現者,一
律以該節缺考論。
十九、本規定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至該科成績零分為限。
二十、應考人違規事件及本規定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提
報考選會依其情節審議。
二十一、應考人對於違反本規定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應考人於當日應考最
後一節結束後 30 分鐘以內逕至試務中心向試場主任提出書面申訴說明,逾期
不予受理。
第 27 頁,共 46 頁
附件11 考選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加分基準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考選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加分基準表
職類名稱
證照級別與加分分數
備考
丙級
(加總分 3分)
乙級
(加總分 5分)
甲級
(加總分 10 分)
商業計算
V
會計事務
V
視聽電子
V
V
V
儀表電子
V
V
電力電子
V
V
數位電子
V
V
電腦軟體應用
V
電腦軟體設計-
Java
V
電腦軟體設計-
C++
V
電腦硬體裝修
V
電器修護
V
通信技術
(電信線路)
V
V
網路架設
V
工業電子
V
第 28 頁,共 46 頁
附件 12-1 考選相關國際證照加分基準表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考選相關國際證照加分基準表
認證
組織
認證
項目
加總分 3分
加總分 5分
加總分 10 分
備考
Micro
soft
所有
項目
MCSA
MCSE
MCSD
MVP
Oracle
資料庫
管理
OCA
OCP
OCM
Oracle
SUN
Java 程
式設計
SCJP
OCAJP
SCJD
OCPJP
SCBCD
SCWCD
OCPJAD
CISCO
網路
建置
CCNA
CCDA
CCNP
CCDP
CCIP
CCSP
CCIE
Red hat
Linux
RHCSA
RHCE
RHCA
(ISC)2
資訊
安全
SSCP
CISSP
CCSP
CISSP
BSI
資訊
安全
ISO 27001
資訊
服務
ISO 20000
人工
智慧
ISO 42001
PMI
專案
管理
CAPM
PMA
PMP
PMI-ACP
PgMP
VMware
虛擬化
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VCP5)
VMware
Certified
Advanced
Professional
(VCAP5)
VMware
Certified
Design
Expert
(VCDX5)
EC-
Council
資訊
安全
ENSA
CSCU
ECIH
CHFI
EDRP
CCISO
藍隊
防禦
CND
CTIA
CSA
CC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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