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98.12.14國力規劃字第0980003746號令頒
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
一、對象:
(一)軍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0歲至32歲(6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
(二)士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0歲至32歲(6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
二、資格:
(一)體格:
1、男性:身高160公分至195公分,體格基準值BMI為16.5至32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值除以身高公尺值平方)。
2、女性:155公分至180公分,體格基準值BMI為 17至26。
3、視力:兩眼眼鏡度數含1/2散光在六屈光度(配鏡度數600)以內,經矯正視力可達0.8以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曾實施近視角膜手術(PK、ALK、PRK、LASIK)者,需實施一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
4、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等症狀者,不得報考。
5、女性曾行子宮或兩側卵巢摘除術者,不得報考。
6、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者,不得報考。
7、經體格檢查明顯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任何紋身或刺青(報考憲兵男性不得穿耳洞),如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8、其他項目須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表1)及「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標準(「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屬不合格)。
9、體格檢查須至考選簡章指定之體檢醫院(如附表2)實施體檢。
10報考憲兵人員應符合憲兵甄選基準:
(1)男性:身高165至187公分,體格基準值BMI:18至30。
(2)女性:身高160至175公分,體格基準值BMI:17至24。
(二)曾受刑之宣告、保安處分、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就讀軍事學校因品德因素遭開除學籍、退學者,不得報考。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報考。
(五)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與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報考。
(六)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如於入營後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註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學。
(七)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者:
1、於各梯次分科教育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2年。
2、近2年考績甲等,且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八)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軍官或後備役士兵報考士官者:
近2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且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九)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行參加考選,惟經錄取後,於入營前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可入營。如任官前經查核仍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予以退學,考生不得有異議。
(十)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不得報考。
(十一)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人員,不得報考。
貳、年度考選員額總表:
一、軍官:2,312員(男性2,013員,女性299員),員額規劃如附表3。
二、士官:2,743員(男性2,560員,女性183員),員額規劃如附表4。
三、志願選填規定: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同時報考軍官班及士官班,最多各選填16個志願。
(二)具副學士學位者,僅得報考士官班,最多選填16個志願。
(三)考生應依簡章公告之需求員額選填志願;選填志願應符合簡章所定專長畢業科系(所)之限制,不符所定專長畢業科系(所)之限制者,視為無效志願。
(四)如所選擇第1志願官科,其員額超溢需求時,則依考選成績比序以第2、3至第16志願官科依序錄取,若官科均額滿時,則依需求以其他官科實施系統分發錄取。
(五)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應選填原軍種。但於原軍種內得跨其他官科選填志願。
四、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軍種(單位)科別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另考生未完成網路報名、未於簽名欄親筆簽名、未至查核單位完成查核簽署及寄送資料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格件。
五、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單位)科別一律不得變更,考生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六、考生成績達錄取基準,而未獲錄取者,由「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稱考選委員會)律定備取名額,並將相關考選成績公布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生查榜。正取人員報到截止作業後,由考選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正取人員報到當日下午7時起至10時止,依備取人員成績績序,以電話通知報到地點及時間(考生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接聽電話,視同放棄,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七、第1梯次錄取缺員、未報到及退學人數,得併入第2梯次員額招募(女性僅招募第1梯次,缺員不再辦理第2梯次招募)。
八、第2梯次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員額,將視第1梯次錄取缺員、報到狀況及軍種、部隊實需於報名前另行公告,請欲報名第2梯次考生務必於報名前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查詢;第2梯次員額如未公告,則以考選簡章員額為準。
九、第3梯次考選作業及員額,將視第1梯次及第2梯次考選錄取情形,檢討是否辦理第3梯次考選作業,並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
十、錄取憲兵司令部憲兵科別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聯勤司令部通資電及車輛修護科別之預備士官,或總政治作戰局政戰科別之預備士官,於分科教育期間可參加國家安全局相關科別考選。
十一、錄取陸軍、海軍、空軍、後備司令部通資電(通信電子)科別之預備軍官,或海軍、空軍、聯勤、後備司令部通資電科別之預備士官,於入伍教育期間可參加電訊發展室相關科別考選。
參、報名程序:
一、各梯次規劃期程如下表:
民國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期程規劃表 | |||
梯次 | 第1梯次 | 第2梯次 | 第3梯次(視招募情形檢討辦理) |
體檢截止時間 | 5月7日 | 8月6日 | 10月29日 |
網路暨通信報名 | 5月3日至5月21日 | 8月2日至8月20日 | 10月25日至11月12日 |
寄發准考證 | 6月22日 | 9月21日 | 11月30日 |
考試 | 7月3日(週六) | 10月2日(週六) | 12月11日(週六) |
寄發錄取通知單 | 7月26日 | 10月25日 | 12月28日 |
軍官入營報到 | 8月9日 | 11月9日 | 視招募情形檢討辦理 |
士官入營報到 | 8月11日 | 11月11日 | 視招募情形檢討辦理 |
備考 | 1、網路填表截止時間為報名截止當日1700時。 2、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3、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均以本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
二、體檢(自費新台幣1,200元)︰
(一)體檢時間:各醫院於10個工作天內將體檢結果通知受檢考生,並請招募人員協助宣導考生掌握報名截止日前,規劃赴醫院體檢時間,如因考生延誤體檢致體格檢查表無法於報名截止日前獲得,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二)體檢地點: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指定體檢醫院地址及聯繫電話表,請參閱附表2)。
(三)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營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考選簡章所定基準,核予退學處理。
(四)體檢方式:採「網路預約」制,依規定期程,由考生自行上網登入「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辦理預約。
1、備妥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數位相片檔案(或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3張)及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或健保卡)。
2、考生所繳之相片,應為最近3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2吋證照相片規定:
(1)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相片。
(2)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考生欲於上午受檢者,請於前1日2300時後,勿再進食,欲於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0600時後,勿再進食,以免影響檢查結果,致權益受損。
(六)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檢。
(七)考生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1份,於入營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八)體檢結果以1年內有效(可跨年),並以附表1基準審查之。
(九)報名表經戶籍地鄉公所實施役男體位查核結果為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者,必須再查驗徵兵體檢表,未檢附者,判定為不合格。
(十)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體檢事宜:
1、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實施體檢(含心電圖及胸部X光),考生於報名時繳交「體格分類檢查表」(近1個月內),未通過體檢(含未參加體檢)及未附體檢表者,一律不得報考。
2、考生體格分類檢查表須經所屬單位軍醫部門審查,判定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1或2者。
3、考生體格經考選委員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三、報名(免費):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請使用本班隊報名專用袋及專用信封(請逕向各地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索取),於各梯次報名期間,將下列報名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委員會」(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不受理重複報名。
(一)報名應附資料:
1、報名表1份: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首頁→線上報名→點選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報名系統→選填志願→儲存確認→列印→簽名→至戶籍地鄉公所實施役男體位查核簽署或至所屬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單位)實施身分紀錄查核簽署→檢附下列相關資料郵寄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1)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並按確認鍵後,列印1份,並於簽名欄親筆簽名(附表5)。
(2)報名表列印完成後,請至戶籍地鄉公所實施役男體位查核簽署,或至所屬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身分紀錄查核簽署。
(3)列印後,如需更改,請電洽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客服人員,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050。
2、經戶籍地鄉公所實施役男體位查核結果為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者,請檢附徵兵體檢表。
3、考生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紙)一式2張(不得配戴深色眼鏡,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背面填寫姓名,分別浮貼於報名表上(如已於報名系統成功上傳照片之考生,僅需附乙張照片)。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分別實貼於報名表上。
5、學歷證明:請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大專或大學學歷應屆畢業生得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限第1梯次報名,且需有就讀科系所名稱,入營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正本,未繳交者不得辦理入營)1份(國外學歷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6、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7、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無取得者及非上述類別者之證照免附)。
8、至前述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自費辦理之體格檢查表影本1份。
9、回郵信封2個,請分別貼足郵資32元,並填寫清楚考生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辦理郵寄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如未貼足郵資或收件人姓名、地址填寫不清或錯誤,而致使郵件逾時或遺失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10、退伍證明影本(未役社會青年免附)。屆退之在營義務役士官兵及志願士兵報考者,得先行完成報名作業,其退伍令影本應於核發准考證3天前傳真至考選委員會(傳真電話:02-27324411)補證,並以電話02-27325693轉215-220確認。
11上述各項資料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日(以郵戳日期為憑)前繳交,缺件者視同不合格人員,不予核發准考證。
(二)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另須檢附及注意事項(不含屆退之在營義務役士官兵及志願士兵報考者):
1、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須由各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主官(管)審慎考核提出保薦,並經由各司令部及用人單位核准後,始可報考。
2、考生不符留營相關規定,單位不得保薦。
3、完成網路報名並填妥報名表後,由所屬司令部及用人單位統一彙整考生報名專用信封袋(每人1份),於報名期間正式函送本考選委員會,以發文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體檢表:經判定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1或2之「體格分類檢查表」。
5、考生國民身分證及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同時浮貼於報名表上)。
6、主官保薦書(如附表6)、人員審查表(如附表7)、單位同意書(如附表8)及軍職生入學志願書(如附表9)。
四、考選委員會將針對考生提供之資料實施審查,審查合格者,於表定期程內統一寄發准考證,考生可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查詢審查結果;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核發准考證,僅以專函通知考生,但不退還報名所繳資料。
五、考生報名時所繳交之各項資料,將於入營報到時統一查驗正本,凡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隱匿、虛報不實身分者,一律註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同時報國防部備查;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六、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至考選委員會辦理報名證明或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辦理兵役延期徵集事宜,凡考生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報考或錄取資格。
肆、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依本簡章表定期程辦理,請考生依准考證所列地點及時程按時參加各項鑑測。
區分 | 節 次 | 時間 | 考試項目 | 附記 |
上 午 | 第1節 | 0930~0940 | 報到及預備 | 1.智力測驗超過10時25分以後不得進場。 2.國文、英文測驗超過13時20分以後不得進場。 3.口試及體能鑑測時間如有異動必要時,得於通知考生後,依當日天氣狀況彈性調整。 4.參加智力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受驗(國民身分證、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IC卡)。 |
0940~1000 | 閱讀智力測驗 指導說明 | |||
1000~1005 | 收繳智力測驗指導說明及 | |||
1005~1055 | 智力測驗 | |||
1055~1100 | 收繳題本及答案卡 | |||
下 午 | 第2節 | 1250~1300 | 報到及預備 | |
1300~1420 | 國文、英文測驗 | |||
第3節 | 1420~1430 | 預備 | ||
1430~1530 | 口 試 | |||
第4節 | 1530~1540 | 報到及預備 | ||
1540~ | 體能鑑測 |
二、考試地點:分設北、中、南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1個考區應試,考試地點經選填並完成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一)北區:陸軍專科學校(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4段113號)。
(二)中區:陸軍58砲指部(地址:臺中縣神岡鄉圳堵村神清路163號)。
(三)南區:海軍軍官學校(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669號)。
伍、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區分:智力測驗、國文、英文、口試及體能鑑測。
二、國文、英文科目試題配分、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試題配分:國文及英文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計200分。
(二)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如附表10)。
(三)命題範圍及配分比例:
1、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2、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四)國文及英文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三、體能鑑測項目:
(一)徒手跑步:
1、男性:10分鐘內,完成1600公尺徒手跑步。
2、女性:8分鐘內,完成1200公尺徒手跑步。
3、體能鑑測時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徒手跑步測驗時,得由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體能鑑測督導官研商後,報請考選委員會發布改測體能測驗替代項目:
(1)男性1分鐘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20次為合格;俯地挺身動作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手臂彎曲角度小於90度,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1次。
(2)女性完成基準屈臂俯撐動作10秒鐘為合格,屈臂鑑測動作基準:俯地、手臂彎曲角度小於90度、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測,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以秒計時。
4、成績依據國軍體能測驗成績評分基準計算(附表11)。
(二)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測驗項目及基準:
依當年度國軍基本體能鑑測項目鑑測及基準表換算成績。
四、智力測驗科目採電腦閱卷,應使用2B黑色鉛筆作答,請考生自備2B黑色鉛筆,答案卡上不可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陸、測驗一般規定:
一、凡國文及英文、智力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任何一科缺考者,不得藉任何理由繼續參加爾後各科測驗。
二、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定」(如附錄1),違犯考試規定之考生按「違規扣分基準」(如附錄2)辦理。另志願役士官於考選期間違犯試場規定經查屬實者,由所屬司令部(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懲處,副知國防部,並管制3年不得報考任何志願役招募班隊及進修、深造教育等班隊。
三、各項考選規劃日期及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有變更必要時,考選委員會將透過媒體及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
四、每節測驗開始後遲到逾20分鐘者,一律不得入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一)各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IC卡)入場應試,並請於體能鑑測時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
(二)監考人員應將體能鑑測成績登錄於准考證,並蓋章核對。
(三)體能鑑測達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五、口試合格基準為60分(含)以上,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專業知識等為主。
六、智力測驗合格基準為100分(含)以上,未達合格基準者不予錄取。
七、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1次為限,憑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1張,至考區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柒、成績評定與錄取:
一、採計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及特別加分等4項成績總分,依成績績序錄取。
二、特別加分事項:
(一)學歷:
1、具博士學歷考生加總分30分、具碩士學歷考生加總分20分(須已完成博士、碩士學歷,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始可加分)。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交通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所等畢業者,報考海軍航海官科,得加總分20分。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交通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輪機工程及造船系所畢業者,報考海軍輪機官科,得加總分20分。
(二)證照:
具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或高普考合格證書者,得於總分加分。甲級(高考)予以加分20分,乙級(普考)予以加分10分。證照須為國家級考試合格或行政院勞委會核可之證照及高(普)考合格證書,並與所選填第1志願官科相關者,始得加分。
(三)以上特別加分事項,僅能擇1高分計列。
三、總分相同時,依國文、英文、智力測驗、特別加分(按學歷、證照順序)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皆相同時,則予以增額錄取。
四、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任一考試科目缺考,或任一科目零分或未達合格基準者不予錄取,考試成績將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五、大學以上學歷人員,得同時報考軍官及士官,均達成績及格者,得由考選委員會依績序或志願,同時納入軍官及士官錄取與備取作業,如經錄取軍官正取人員,即不納入士官錄取作業,以免影響其他成績及格者之權益。
六、考選結果由考選委員會統一寄發成績通知單,同時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公告,另備取人員將於正取報到日當日下午7時起至10時止,依備取順序,以電話通知報到地點及時間。
七、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以1次為限,且智力測驗成績不接受複查。
(二)考生應於放榜5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考試成績複查表」(如附表12)附限時掛號32元足額郵資回郵信封,郵寄至「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委員會」,地址為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或於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止傳真至考選委員會(傳真電話:02-27324411),並於傳真後即時以電話02-27325693轉215-220確認辦理成績複查。
捌、入營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一、入營報到時間:
錄取人員,應依錄取通知單規定時間(報到當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持錄取通知單正本、退伍令正本(限後備役士官兵)、畢業證書正本或蓋有畢業學校核對章影本、體檢表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個人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全面(影本)、全民健保卡、電話卡等規定攜帶物品自行至各梯次指定入營地區完成入營報到。凡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一律註銷其錄取資格。
二、入營日期、報到地點如有變更,由國防部另行公告,並於錄取通知單規定之。
三、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依國防部另行公告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四、基礎教育:
(一)軍官:
1、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32週,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司令部(單位)辦理單位分發。
2、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錄取者:
(1)免接受入伍教育。
(2)配合分科教育時間及地點完成報到手續;逾期未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其錄取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3、後備役士官兵經考選錄取預備軍官,須接受軍官入伍教育。
(二)士官:
1、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士官基礎教育20週,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司令部(單位)辦理單位分發。
2、後備役士兵經考選錄取預備士官,須接受士官入伍教育。
五、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一律予以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
(二)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
(三)教育期間成績不合格者。
(四)申請退學者。
(五)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者。
六、因傷、病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退學前得由施教單位協助至國軍醫院實施複檢1次,俟複檢完成後,施教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退學或開除學籍後,不予受理任何再複檢作業。
七、基礎教育期間,新訓單位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週內,應收繳「入學志願書」、「保證書」(如附表13、14),統由各司令部納入兵籍資料綜整歸檔;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體格等因素遭退學、任官前因故退學或任官後不適服現役,致退伍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考選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及「軍事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要點」,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
八、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按「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服役期。
九、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取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身分之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
(三)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四)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開除學籍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職、續服原法定役期,並應「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辦理考績評審作業。
玖、任官、服役:
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其待遇(含本俸、加給)為4萬2,710元(以98年薪資為例),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5年。
二、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下士任官,其待遇(含本俸、加給)為3萬4,470元(以98年薪資為例),自下士任官之日起算,服預備士官現役3年。
三、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四、在營志願役士官、後備役士官兵薪給依軍人待遇條例規定辦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自核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由後備司令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支領新階待遇。
五、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退伍。
六、依志願考選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者,辦理退伍或停役,為後備軍人(女子服後備役得依其志願)。
一、錄取人員(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錄取者除外)於基礎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等。
二、基礎教育期間及任官後之相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應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相關網頁)。
拾壹、一般規定:
一、考生應本於誠信如實依規定繳交各項資料,如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模糊不清者,得要求補正或解釋,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正,或隱匿不符招生對象、報名資格之身分或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或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考選委員會得取消報名或錄取資格,如於報到後發現,一律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考生及家屬不得異議;如因個人畢業學校因素得簽具缺件切結書,並於乙週內將缺件資料補件完畢(切結書如附表15)。
二、不合考選對象及資格者,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查覺者,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三、考生參加考試間若有違規,得由試場監考人員開立考生犯規紀錄單(如附錄3),並經考選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得依情節扣減成績,若發現舞弊行為除取消資格外,並函送相關單位辦理。
四、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入營報到等時間、地點,若有異動必要時,考選委員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五、簡章、報名專用袋及信封索取:
請逕向各地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索取(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050),簡章電子檔亦可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下載參閱(簡章內容如有更動,以另行公告內容為主)。
附表1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 |||
項次 | 區分基準 | 備考 | |
01 | 身高 | 按照年度考選簡章所訂基準 | 請體檢醫院依下列代碼辦理體位判定:憲兵(M)、其他軍種(C)、不合格(D) |
02 | 體重 | ||
03 | 視力 | ||
04 | 大庖性表皮鬆懈妨礙儀容者 | 不合格 | |
05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 不合格 | |
06 |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100mg/dl者 | 不合格 | |
07 | 重度扁桃腺腫大 | 不合格 | |
08 | 曾實施氣管造口術者 | 不合格 | |
09 | 上下頜骨附屬組織病 | 不合格 | |
10 | 曾患肺結核現已纖維化鈣化者 | 不合格 | |
11 | 曾患肺膿瘍、肺氣腫、氣胸、水胸及膿胸 | 不合格 | |
12 | 支氣管氣喘 | 不合格 | |
13 | 胸廓畸形有肺功能障礙 | 不合格 | |
14 | 肛門廔管 | 不合格 | |
15 | 浮游腎無阻塞性水腫者 | 不合格 | |
16 | 間質性膀胱炎 | 不合格 | |
17 | 具尿道裂或狹窄病史者 | 不合格 | |
18 | 泌尿道結石 | 不合格 | |
19 |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病史者 | 不合格 | |
20 | 手指或足趾缺損或多指(趾)症未達常備役體位;或肌腱斷裂者 | 不合格 | |
21 | 錘樣指(趾) | 不合格 | |
22 | 四肢任何一肢有肌肉萎縮者 | 不合格 | |
23 | 腳拇趾內外翻有礙穿著軍鞋者 | 不合格 | |
24 | 四肢習慣性脫臼 | 不合格 | |
25 | 膝關節韌帶斷裂半月軟骨或髕骨切除者 | 不合格 | |
26 |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 | 不合格 | |
27 |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十度 | 不合格 | |
28 | 脊椎骨折或脫位 | 不合格 | |
29 | 椎間盤突出症 | 不合格 | |
30 | 骨盆骨折 | 不合格 | |
31 | 下肢輕度靜脈曲張 | 不合格 | |
32 | 心律不整(未達常備役體位者) | 不合格 | |
33 | 先天性心臟及血管疾病 | 不合格 | |
34 | 心臟瓣膜疾病輕度以上狹窄或閉鎖不全 | 不合格 | |
35 | 動靜脈疾病 | 不合格 | |
36 | 色盲(弱) | 不合格 | |
37 | 眼球震顫 | 不合格 | |
38 | 眼球突出 | 不合格 | |
39 | 視網膜疾病 | 不合格 | |
40 | 角膜或葡萄膜層疾病 | 不合格 | |
41 | 夜盲 | 不合格 | |
42 | 斜視超過20稜鏡度 | 不合格 | |
43 | 顱腦損傷 | 不合格 | |
44 | 梅毒及性病 | 不合格 | |
45 | 男性兩側睪丸仍留於腹腔內或缺失者、第二性徵及男性激素不足、尿道裂或狹窄、器官缺陷而致小便失禁者;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 不合格 | |
46 | 男性陰莖部分截除或重建術後;女性曾行子宮或兩側卵巢摘除術者 | 不合格 | |
47 | 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 % | 不合格 | |
其餘未明訂之項目依「體位區分標準」,屬常備役體位者列為「合格」,屬「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
附表2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指定體檢醫院地址及聯繫電話表 | |||||
地區 | 體檢醫院 | 電話 | 地址 | 受理時間 | |
北部地區 | 國軍 松山總醫院 | 02-27633425 | 台北市健康路131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 桃園總醫院 | 03-4804569 03-4704211 |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168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新竹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03-5348181 轉325766 | 新竹市武陵路3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中部地區 | 國軍 台中總醫院 | 04-23934191 轉525498 | 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2段348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 台中總醫院 中清院區 | 04-22023126 |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500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南部地區 | 國軍 左營總醫院 | 07-5886757 |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 高雄總醫院 | 07-7492708 07-7498751 轉726101~4 | 高雄市中正1路2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 岡山醫院 | 07-6250919轉161 | 高雄縣岡山鎮大義2路1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屏東民眾診療服務處 | 08-7560756 轉271-2 | 屏東市大湖路58巷22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花蓮地區 | 國軍 花蓮總醫院 | 03-8265722 |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63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外島地區 |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06-9217585 |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民間公立醫院 | 國立陽明大學 附設醫院 | 03-9325192 轉1202 | 宜蘭市新民路152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基隆醫院 | 02-24224955 | 基隆市信二路268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台北醫院 | 02-22765566 轉1213 |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127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苗栗醫院 | 037-261920 轉1120 | 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豐原醫院 | 04-25271180 轉3232 |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100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南投醫院 | 049-2231150 轉2317 |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路478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彰化醫院 | 04-8298686 轉1332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臺大醫院 雲林分院 | 05-5323911 轉5106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79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退輔會嘉義 榮民醫院 | 05-2359830 轉2542 | 嘉義市世賢路2段600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嘉義醫院 | 05-2319090 轉2041 | 嘉義市北港路312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新營醫院 | 06-6351131 轉2128或2213 | 台南縣新營市信義街73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台南醫院 | 06-2200055 轉3061 | 台南市中山路125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退輔會永康 榮民醫院 | 06-3125101 轉1202 | 台南縣永康市復興路427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台東醫院 | 089-324112轉232 | 台東市五權街1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衛生署 金門醫院 | 082-332546 轉1311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2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
連江縣 立醫院 | 0836-25114轉320 |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復興村217號 |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
體檢事項說明:
一、體檢醫院27所(軍醫院11所、民間醫院16所);體檢受理時間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二、辦理體檢統一收費基準為新台幣1,200元整(不受理體檢分項付費),由考生自行負擔。
三、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由考生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預約(網址:http://rdrc.mnd.gov.tw/);為避免人潮擁擠,減少受檢者等候時間,請招募人員加強宣導考生儘早上網預約,當天網路預約尚有餘額,方受理現場體檢申請。
四、為避免檢查結果影響考生權益,請相關人員宣導考生遵循下列規定:
(一)上午受檢者,前一日下午23時後,勿再進食;下午受檢者,當日上午6時後,勿再進食。
(二)女性受檢者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五、各醫院於10個工作天內將體檢結果通知受檢考生,並請招募人員協助宣導考生掌握報名截止日前,規劃赴醫院體檢時間,如因考生延誤體檢致體格檢查表無法於報名截止日前獲得,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六、體檢資料由醫院直接上網登錄於考選委員會網站,考生報名時繳交體檢表影本,於入營報到時繳交正本查驗。
七、受檢者以網路上傳相片電子檔或攜帶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乙式2張及身分證明辦理體檢。考生欲報考年度其他國軍招考班次,於體檢時主動填報所需報考份數,以不超過3份為原則,並由受檢者自行準備增加份數之照片。
附表3
軍 種 | 科別 | 代碼 | 民間專長/畢業科系(所) | 需求員額 | 總計 | ||
第1梯次 | 第2梯次 | ||||||
男 | 女 | 男 | |||||
國防部 陸軍司令部 | 步兵 | A1 | 不限科系 | 141 | 0 | 35 | 848 |
砲兵 | A2 | 不限科系 | 149 | 0 | 37 | ||
裝甲 | A3 | 不限科系 | 70 | 0 | 17 | ||
工兵 | A4 | 不限科系 | 76 | 5 | 19 | ||
通資電 | A5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電子物理、光電、計算機工程、工業工程、應用電腦、微電子、半導體、科學管理、工程暨應用管理、雷達、衛星通信、資源管理、微波工程、多媒體應用等相關科系 | 78 | 23 | 15 | ||
化學兵 | A6 | 化學、生物、生化、生醫、工業工程、原子、材料科學、環境工程、應用化學、應用物理、光電科學、聲光電科學、生物環境、海洋地質及化學等科系 | 42 | 11 | 11 | ||
行政 | A7 | 不限科系 | 2 | 8 | 0 | ||
兵工 | A8 | 工程技術、機械製造、動力機械、汽車修護、電子研究、電子通信、應用化學、機電整合、自動控制、微電子與光電、運輸與倉儲、電腦系統模擬、海洋環境資訊、機械、電機、車輛、土木、水利、建築、軍事、公共、製圖、電子、雷達、電訊、光電、化學、材料科學、兵器(系統)、機械與自動化、營建、環境、河海、精密、造船、系統與資訊、資訊系統等工程類或營建、工業工程、企業、經營、後勤、科技、合約等管理類相關科系 | 25 | 14 | 10 | ||
經理 | A9 | 不限科系 | 2 | 8 | 0 | ||
運輸兵 | A10 | 交通運輸、管理科學、汽車修護、運輸科技、運輸倉儲、運輸與航海科學、運輸科技與物流、兵器、電機、電腦系統模擬、交通、運輸、車輛、機械、武器系統、光電、造船、系統與資訊、電子、微電子與光電、機電光系統、資訊系統等工程類或交通、資源、決策、企業、運籌、物流、後勤、工業工程、物流與航運、流通、合約等管理類相關科系 | 10 | 4 | 8 | ||
飛彈保修 | A11 | 電子、電機、機械、通信(訊)、航太、光電、工業(工程)管理等相關科系 | 8 | 2 | 0 | ||
航機保修 | A12 | 電子、電機、機械、通信(訊)、航太、光電、工業(工程)管理等相關科系 | 10 | 0 | 5 | ||
氣象 | A13 | 大氣物理、大氣科學、地球科學或理工相關科系 | 2 | 1 | 0 | ||
小計 | 615 | 76 | 157 | ||||
國防部 海軍司令部 | 航海 | B1 | 不限科系 | 82 | 13 | 32 | 391 |
輪機 | B2 | 不限科系 | 26 | 4 | 10 | ||
通資電 | B3 | 不限科系 | 6 | 3 | 5 | ||
行政 | B4 | 不限科系 | 5 | 5 | 0 | ||
補給 | B5 | 不限科系 | 16 | 10 | 9 | ||
營建工程 | B6 | 土木、水利、河海工程、建築、電機相關科系 | 8 | 0 | 0 | ||
陸戰 | B7 | 不限科系 | 102 | 16 | 39 | ||
小計 | 245 | 51 | 95 | ||||
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 | 砲 兵 | C1 | 不限科系 | 30 | 0 | 10 | 283 |
化學兵 | C2 | 不限科系 | 3 | 1 | 0 | ||
運輸 | C3 | 不限科系 | 15 | 1 | 0 | ||
兵工 | C4 | 不限科系 | 10 | 0 | 0 | ||
補給 | C5 | 商業及管理學門 | 14 | 9 | 0 | ||
行政 | C6 | 不限科系 | 3 | 2 | 0 | ||
飛彈保修 | C7 | 不限科系 | 10 | 5 | 0 | ||
情報 | C8 | 不限科系 | 2 | 1 | 0 | ||
氣象 | C9 | 自然科學、電算機、工程等學門 | 6 | 0 | 0 | ||
航機保修 | C10 | 理工相關系 | 34 | 6 | 20 | ||
攔管 | C11 | 不限科系 | 11 | 5 | 0 | ||
通信電子 | C12 | 電子、電機、通信(訊)學門 | 18 | 8 | 8 | ||
設施工程 | C13 | 理工相關系 | 20 | 5 | 10 | ||
資訊 | C14 | 資訊學門 | 4 | 2 | 0 | ||
航管 | C15 | 不限科系 | 7 | 3 | 0 | ||
小計 | 187 | 48 | 48 | ||||
國防部 聯勤司令部 | 通資電 | D1 | 不限科系 | 11 | 1 | 3 | 104 |
運輸兵 | D2 | 不限科系 | 7 | 3 | 3 | ||
兵工 | D3 | 不限科系 | 26 | 8 | 9 | ||
補給 | D4 | 不限科系 | 9 | 4 | 3 | ||
行政 | D5 | 不限科系 | 0 | 1 | 0 | ||
工兵 | D6 | 不限科系 | 3 | 1 | 0 | ||
化學兵 | D7 | 不限科系 | 5 | 1 | 2 | ||
經理 | D8 | 不限科系 | 1 | 1 | 0 | ||
步兵 | D9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小計 | 64 | 20 | 20 | ||||
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 | 步兵 | F1 | 不限科系 | 66 | 12 | 42 | 178 |
砲兵 | F2 | 不限科系 | 9 | 1 | 4 | ||
工兵 | F3 | 土木、建築相關科系 | 3 | 0 | 0 | ||
通資電 | F4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電子物理、光電相關科系 | 16 | 3 | 5 | ||
化學兵 | F5 | 化學、生物、生化、生醫、工業工程、原子、材料科學、環境工程等科系 | 3 | 1 | 1 | ||
行政 | F6 | 不限科系 | 0 | 2 | 0 | ||
兵工 | F7 | 電機、機械科系 | 3 | 1 | 2 | ||
運輸兵 | F8 | 電機、機械科系 | 1 | 1 | 0 | ||
經理 | F9 | 餐飲食品科系 | 0 | 1 | 0 | ||
補給 | F10 | 不限科系 | 0 | 1 | 0 | ||
小計 | 101 | 23 | 54 | ||||
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 通資電 | E1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 | 4 | 1 | 0 | 106 |
兵工 | E2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補給 | E3 | 不限科系 | 0 | 1 | 0 | ||
憲兵 | E4 | 不限科系 | 70 | 8 | 20 | ||
小計 | 76 | 10 | 20 | ||||
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局 | 工兵 | G1 | 不限科系 | 2 | 1 | 0 | 176 |
通資電 | G2 | 不限科系 | 6 | 0 | 0 | ||
政戰 | G3 | 不限科系 | 79 | 22 | 66 | ||
小計 | 87 | 23 | 66 | ||||
國防部 軍備局 | 工兵 | H1 | 不限科系 | 4 | 0 | 0 | 38 |
通資電 | H2 | 電機、電子、資訊工程相關科系 | 15 | 4 | 0 | ||
化學兵 | H3 | 應用化學、化工相關科系 | 2 | 0 | 0 | ||
兵工 | H4 | 機械工程、材料工程相關科系 | 8 | 1 | 0 | ||
補給 | H5 | 不限科系 | 3 | 0 | 0 | ||
憲兵 | H6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小計 | 33 | 5 | 0 | ||||
主計局 | 財務 (主計) | I1 | 會計、統計、財務相關科系 | 22 | 6 | 0 | 28 |
國防部 軍醫局 | 醫療 | J1 | 醫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並具西醫醫師證書 | 4 | 0 | 0 | 83 |
牙醫 | J2 | 醫學院牙醫學系,並具牙醫師證書 | 1 | 0 | 0 | ||
醫勤 | J3 | 醫學院校各學系所或醫務管理、營養、衛生管理等相關系所學類 | 25 | 18 | 15 | ||
護理 | J4 | 護理系,並具護理師證書 | 6 | 14 | 0 | ||
小計 | 36 | 32 | 15 | ||||
國防大學 | 通資電 | K1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 | 2 | 0 | 0 | 4 |
運輸兵 | K2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行政 | K3 | 不限科系 | 0 | 1 | 0 | ||
小計 | 3 | 1 | 0 | ||||
中正預校 | 步兵 | L1 | 不限科系 | 3 | 1 | 0 | 4 |
國防部 軍法司 | 軍法 (法律) | M1 | 法律相關科系 | 10 | 0 | 0 | 10 |
作計室 | 體育 | N1 | 體育相關科系 | 6 | 0 | 0 | 6 |
飛指部 | 砲兵 | O1 | 不限科系 | 0 | 1 | 1 | 6 |
通資電 | O2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 | 0 | 0 | 1 | ||
兵工 | O3 | 不限科系 | 0 | 1 | 1 | ||
行政 | O4 | 不限科系 | 0 | 0 | 1 | ||
小計 | 0 | 2 | 4 | ||||
資電部 | 通資電 | Q1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 | 1 | 1 | 0 | 2 |
國防部 勤指部 | 通資電 | R1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2 |
兵工 | R2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小計 | 2 | 0 | 0 | ||||
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 | 步兵 | S1 | 不限科系 | 28 | 0 | 0 | 43 |
工兵 | S2 | 土木、建築相關科系 | 5 | 0 | 0 | ||
通資電 | S3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學類 | 10 | 0 | 0 | ||
小計 | 43 | 0 | 0 | ||||
總計 | 1534 | 299 | 479 | 2312 |
附表4
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考選需求員額表 | |||||||
軍 種 | 科別 | 代碼 | 民間專長/ | 需求員額 | 總計 | ||
第1梯次 | 第2梯次 | ||||||
男 | 女 | 男 | |||||
國防部 陸軍司令部 | 步兵 | AA1 | 不限科系 | 80 | 0 | 20 | 400 |
砲兵 | AA2 | 不限科系 | 80 | 0 | 20 | ||
裝甲 | AA3 | 不限科系 | 95 | 0 | 25 | ||
工兵 | AA4 | 不限科系 | 40 | 0 | 10 | ||
航機保修 | AA5 | 電算機、工程 | 25 | 0 | 5 | ||
小計 | 320 | 0 | 80 | ||||
國防部 海軍司令部 | 航海 | BB1 | 航海、測量、航海科技、海洋工程、航運 | 6 | 0 | 0 | 361 |
輪機 | BB2 | 電機、船舶機械、動力機械、機械、電機工程、電子自控、工業工程、材料科學、機電整合、應用力學、輪機工程、建築、電機 | 2 | 0 | 0 | ||
飛彈保修 | BB3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飛彈射控 | BB4 | 不限科系 | 5 | 0 | 0 | ||
兵器(軍械) | BB5 | 航空科學、機械、自動電控、精密工程、機電、光電、物理、電訊、雷達等工程類 | 8 | 0 | 5 | ||
通資電 | BB6 | 電子、資訊 | 14 | 4 | 5 | ||
行政 | BB7 | 不限科系 | 3 | 1 | 0 | ||
補給 | BB8 | 不限科系 | 9 | 0 | 5 | ||
主計(財務) | BB9 | 會計財務 | 1 | 0 | 0 | ||
車輛修護 | BB10 | 電機、工程 | 1 | 0 | 0 | ||
陸戰步兵 | BB11 | 不限科系 | 74 | 0 | 24 | ||
陸戰砲兵 | BB12 | 電機、機械 | 60 | 0 | 20 | ||
陸戰裝甲 | BB13 | 不限科系 | 56 | 0 | 19 | ||
陸戰工兵 | BB14 | 土木工程 | 5 | 0 | 0 | ||
陸戰隊通資電 | BB15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2 | 2 | 0 | ||
陸戰化學兵 | BB16 | 化工科 | 3 | 0 | 0 | ||
陸戰飛彈保俢 | BB17 | 不限科系 | 5 | 0 | 0 | ||
陸戰補給 | BB18 | 不限科系 | 5 | 0 | 0 | ||
陸戰主計(財務) | BB19 | 不限科系 | 5 | 5 | 0 | ||
陸戰運輸兵 | BB20 | 不限科系 | 5 | 0 | 0 | ||
小計 | 271 | 12 | 78 | ||||
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 | 砲 兵 | CC1 | 不限科系 | 22 | 0 | 12 | 547 |
工兵 | CC2 | 不限科系 | 25 | 0 | 0 | ||
通資電 | CC3 | 理工相關科系 | 68 | 14 | 30 | ||
化學兵 | CC4 | 不限科系 | 4 | 2 | 0 | ||
行政 | CC5 | 不限科系 | 8 | 10 | 0 | ||
兵工 | CC6 | 不限科系 | 10 | 0 | 0 | ||
航機保修 | CC7 | 理工相關科系 | 90 | 8 | 42 | ||
飛彈保修 | CC8 | 不限科系 | 24 | 1 | 12 | ||
補給 | CC9 | 不限科系 | 20 | 11 | 0 | ||
兵器(軍械) | CC10 | 不限科系 | 13 | 0 | 0 | ||
運輸兵 | CC11 | 不限科系 | 2 | 2 | 0 | ||
氣象 | CC12 | 理工相關科系 | 4 | 0 | 0 | ||
飛彈射控 | CC13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航管 | CC14 | 不限科系 | 21 | 0 | 0 | ||
戰管 | CC15 | 不限科系 | 40 | 14 | 20 | ||
車輛修護 | CC16 | 不限科系 | 3 | 0 | 0 | ||
經理 | CC17 | 不限科系 | 6 | 1 | 0 | ||
主計(財務) | CC18 | 商業及管理相關科系 | 5 | 1 | 0 | ||
小計 | 367 | 64 | 116 | ||||
國防部 聯勤司令部 | 通資電 | DD1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28 | 6 | 6 | 212 |
補給 | DD2 | 不限科系 | 20 | 5 | 5 | ||
運輸兵 | DD3 | 不限科系 | 16 | 4 | 5 | ||
工兵 | DD4 | 土木工程 | 6 | 2 | 2 | ||
車輛修護 | DD5 | 電機、工程 | 45 | 1 | 11 | ||
兵工 | DD6 | 電機、工程 | 36 | 5 | 9 | ||
小計 | 151 | 23 | 38 | ||||
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 | 步兵 | FF1 | 不限科系 | 370 | 0 | 161 | 786 |
砲兵 | FF2 | 電機、機械 | 25 | 0 | 11 | ||
工兵 | FF3 | 土木工程 | 5 | 0 | 0 | ||
通資電 | FF4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20 | 22 | 16 | ||
化學兵 | FF5 | 化工科 | 2 | 0 | 0 | ||
行政 | FF6 | 不限科系 | 7 | 0 | 0 | ||
兵工 | FF7 | 電機、工程 | 75 | 10 | 36 | ||
運輸兵 | FF8 | 不限科系 | 3 | 1 | 1 | ||
經理 | FF9 | 不限科系 | 10 | 5 | 6 | ||
小計 | 517 | 38 | 231 | ||||
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 工兵 | EE1 | 土木工程 | 1 | 0 | 0 | 51 |
通資電 | EE2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4 | 2 | 0 | ||
化學兵 | EE3 | 化工科 | 5 | 0 | 0 | ||
兵工 | EE4 | 電機、工程 | 5 | 0 | 2 | ||
補給 | EE5 | 不限科系 | 5 | 1 | 3 | ||
兵器(軍械) | EE6 | 航空科學、機械、自動電控、精密工程、機電、光電、物理、電訊、雷達等工程類 | 4 | 0 | 0 | ||
運輸兵 | EE7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車輛修護 | EE8 | 電機、工程 | 5 | 0 | 4 | ||
經理 | EE9 | 不限科系 | 4 | 1 | 0 | ||
憲兵 | EE10 | 不限科系 | 2 | 1 | 0 | ||
小計 | 37 | 5 | 9 | ||||
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局 | 步兵 | GG1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29 |
通資電 | GG2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5 | 1 | 0 | ||
行政 | GG3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補給 | GG4 | 不限科系 | 3 | 0 | 0 | ||
運輸兵 | GG5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政戰 | GG6 | 不限科系 | 15 | 2 | 0 | ||
小計 | 26 | 3 | 0 | ||||
國防部 軍備局 | 步兵 | HH1 | 不限科系 | 6 | 0 | 2 | 43 |
工兵 | HH2 | 土木工程 | 2 | 0 | 0 | ||
化學兵 | HH3 | 化工科 | 6 | 0 | 0 | ||
行政 | HH4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兵工 | HH5 | 電機、工程 | 1 | 2 | 0 | ||
運輸兵 | HH6 | 不限科系 | 2 | 0 | 2 | ||
憲兵 | HH7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官通 | HH8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測量 | HH9 | 土木、建築、空間資訊、測量 | 10 | 0 | 4 | ||
小計 | 33 | 2 | 8 | ||||
國防部軍醫局 | 醫勤 | JJ1 | 醫事、醫護 | 32 | 18 | 49 | 99 |
國防大學 | 經理 | KK1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1 |
中正預校 | 步兵 | LL1 | 不限科系 | 5 | 0 | 0 | 5 |
軍法司 | 憲兵 | MM1 | 不限科系 | 3 | 0 | 0 | 3 |
飛彈指揮部 | 砲兵 | OO1 | 電機、機械 | 13 | 4 | 0 | 51 |
通資電 | OO2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5 | 2 | 0 | ||
飛彈保修 | OO3 | 不限科系 | 9 | 4 | 0 | ||
主計(財務) | OO4 | 不限科系 | 2 | 0 | 0 | ||
飛彈射控 | OO5 | 不限科系 | 3 | 1 | 0 | ||
車輛修護 | OO6 | 不限科系 | 5 | 3 | 0 | ||
小計 | 37 | 14 | 0 | ||||
資電部 | 通資電 | QQ1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60 | 4 | 44 | 110 |
車輛修護 | QQ2 | 電機、工程 | 2 | 0 | 0 | ||
小計 | 62 | 4 | 44 | ||||
國防部勤指部 | 步兵 | RR1 | 不限科系 | 6 | 0 | 1 | 45 |
工兵 | RR2 | 土木工程 | 3 | 0 | 2 | ||
通資電 | RR3 | 資訊、電子相關科系 | 5 | 0 | 4 | ||
化學兵 | RR4 | 化工科 | 1 | 0 | 0 | ||
補給 | RR5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主計(財務) | RR6 | 不限科系 | 1 | 0 | 0 | ||
運輸兵 | RR7 | 不限科系 | 7 | 0 | 7 | ||
車輛修護 | RR8 | 電機、工程 | 3 | 0 | 1 | ||
官通 | RR9 | 不限科系 | 1 | 0 | 2 | ||
小計 | 28 | 0 | 17 | ||||
總計 | 1890 | 183 | 670 | 2743 |
附表5
民國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報名表
報考班隊:□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限大學以上學歷報考)□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 ■同時報考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限大學以上學歷報考) | ||||||||||||||||||||||||||||||||||||||||||||||||||
志願順序 (請參閱各班隊代碼表) | 軍官 | 志願1 | 志願2 | 志願3 | 志願4 | 志願5 | 志願6 | 志願7 | 志願8 | 志願9 | 志願10 | 志願11 | 志願12 | 志願13 | 志願14 | 志願15 | 志願16 | |||||||||||||||||||||||||||||||||
士官 | 志願1 | 志願2 | 志願3 | 志願4 | 志願5 | 志願6 | 志願7 | 志願8 | 志願9 | 志願10 | 志願11 | 志願12 | 志願13 | 志願14 | 志願15 | 志願16 | ||||||||||||||||||||||||||||||||||
選擇考區 | 北區 | 所選填志願額滿時,是否接受系統分發 | 是 | |||||||||||||||||||||||||||||||||||||||||||||||
考生本人資料 | 姓名 | 戰必勝 | 身分證號 | A123456789 | 照 片 | |||||||||||||||||||||||||||||||||||||||||||||
役別 | 未役 | 性別 | 男 | |||||||||||||||||||||||||||||||||||||||||||||||
生日 | 70年1月1日 | 出生地 | 台北市 | |||||||||||||||||||||||||||||||||||||||||||||||
電話 | (02)22446688 | (行動):0932012345 | ||||||||||||||||||||||||||||||||||||||||||||||||
戶籍地址 | 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 | |||||||||||||||||||||||||||||||||||||||||||||||||
通信地址 | 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 | |||||||||||||||||||||||||||||||||||||||||||||||||
畢業學校 | 台灣教育大學管理學院畢業 | 學校所屬縣市:台北市 | ||||||||||||||||||||||||||||||||||||||||||||||||
畢業系所 | 教育科學系 | 畢業學歷 | 博士 | 學歷加分 | 30分 | |||||||||||||||||||||||||||||||||||||||||||||
畢業日期 | 民國96年7月 |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 ||||||||||||||||||||||||||||||||||||||||||||||||
無 | 選填志願乙級證照 | 加分 | 0分 | 有 | 普考合格加10分 | 加分 | 10分 | 特別加分僅擇1高分核判計列 | ||||||||||||||||||||||||||||||||||||||||||
有 | 選填志願甲級證照 | 加分 | 20分 | 無 | 高考合格加20分 | 加分 | 0分 | 博士 | 30分 | |||||||||||||||||||||||||||||||||||||||||
戶籍地鄉公所役男體位查核 | 未辦 體檢 | 常備役體位 | V | 替代役體位 | 免役 體位 | 體位未定或複檢中 | 役政單位簽署 | 公所章戳 | ||||||||||||||||||||||||||||||||||||||||||
承辦人職章及日期 | ||||||||||||||||||||||||||||||||||||||||||||||||||
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單位查核 | 考績 不合格 | 有不良紀錄 | 後備役軍官 | 有適任證書 | 身分查核無誤 | V | 後備指揮部或單位簽署 | 單位章戳 | ||||||||||||||||||||||||||||||||||||||||||
承辦人職章及日期 | ||||||||||||||||||||||||||||||||||||||||||||||||||
本欄限查核單位填註 | ||||||||||||||||||||||||||||||||||||||||||||||||||
推薦人資料 | 軍種:陸軍 單位:陸軍司令部 級職:上校組長 姓名:帝依民 連絡電話:02-22113355 | |||||||||||||||||||||||||||||||||||||||||||||||||
推薦教官 | 學校: 級職: 姓名: | |||||||||||||||||||||||||||||||||||||||||||||||||
修改日期 | 99.5.10 | 驗證號碼 | aabbxyz123456 | |||||||||||||||||||||||||||||||||||||||||||||||
粘貼國民身分證正面影印本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粘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 粘貼國民身分證反面影印本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粘貼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
本人已熟讀並充分了解簡章條文內容,報名上所列須檢付之相關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並依法究辦。
考生親筆簽名:戰 必 勝
代碼表
一、考區代碼:
北部考區 | 中部考區 | 南部考區 |
1 | 2 | 3 |
二、軍官科別代碼:
軍種(單位) | 科別代碼 |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步兵 (A1) | 砲兵 (A2) | 裝甲 (A3) | 工兵 (A4) | 通資電 (A5) |
化學兵 (A6) | 行政 (A7) | 兵工 (A8) | 經理 (A9) | 運輸兵 (A10) | |
飛彈保修 (A11) | 航機保修 (A12) | 氣象 (A13) |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航海 (B1) | 輪機 (B2) | 通資電 (B3) | 行政 (B4) | 補給 (B5) |
營建工程(B6) | 陸戰 (B7) |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砲兵 (C1) | 化學兵 (C2) | 運輸兵 (C3) | 兵工 (C4) | 補給 (C5) |
行政 (C6) | 飛彈保修(C7) | 情報 (C8) | 氣象 (C9) | 航機保修 (C10) | |
攔管 (C11) | 通信電子 (C12) | 設施工程 (C13) | 資訊 (C14) | 航管 (C15) |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通資電 (D1) | 運輸兵 (D2) | 兵工 (D3) | 補給 (D4) | 行政 (D5) |
工兵 (D6) | 化學兵 (D7) | 經理 (D8) | 步兵 (D9) |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步兵 (F1) | 砲兵 (F2) | 工兵 (F3) | 通資電 (F4) | 化學兵 (F5) |
行政 (F6) | 兵工 (F7) | 運輸兵 (F8) | 經理 (F9) | 補給 (F10) | |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 通資電 (E1) | 兵工 (E2) | 補給 (E3) | 憲兵 (E4) |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工兵 (G1) | 通資電 (G2) | 政戰 (G3) | ||
國防部軍備局 | 工兵 (H1) | 通資電 (H2) | 化學兵 (H3) | 兵工 (H4) | 補給 (H5) |
憲兵 (H6) | |||||
國防部主計局 | 財務(主計) (I1) | ||||
國防部軍醫局 | 醫療 (J1) | 牙醫 (J2) | 醫勤 (J3) | 護理 (J4) | |
國防大學 | 通資電 (K1) | 運輸兵 (K2) | 行政 (K3) |
中正預校 | 步兵 (L1) | ||||
國防部軍法司 | 軍法(法律) (M1) | ||||
國防部作計室 | 體育 (N1) | ||||
飛彈指揮部 | 砲兵 (O1) | 通資電 (O2) | 兵工 (O3) | 行政 (O4) | |
資電作戰指揮部 | 通資電 (Q1) | ||||
國防部勤指部 | 通資電 (R1) | 兵工 (R2) |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步兵 (S1) | 工兵 (S2) | 通資電 (S1) |
三、士官科別代碼:
軍種(單位) | 科別代碼 |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步兵 (AA1) | 砲兵 (AA2) | 裝甲 (AA3) | 工兵 (AA4) | 航機保修 (AA5)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航海 (BB1) | 輪機 (BB2) | 飛彈保修 (BB3) | 飛彈射控 (BB4) | 兵器(軍械) (BB5) |
通資電 (BB6) | 行政 (BB7) | 補給 (BB8) | 主計財務 (BB9) | 車輛修護 (BB10) | |
陸戰步兵 (BB11) | 陸戰砲兵 (BB12) | 陸戰裝甲兵 (BB13) | 陸戰工兵 (BB14) | 陸戰通資電 (BB15) | |
陸戰化學兵 (BB16) | 陸戰飛彈保修 (BB17) | 陸戰補給 (BB18) | 陸戰主計(財務) (BB19) | 陸戰運輸兵 (BB20) |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砲兵 (CC1) | 工兵 (CC2) | 通資電 (CC3) | 化學兵 (CC4) | 行政 (CC5) |
兵工 (CC6) | 航機保修 (CC7) | 飛彈保修 (CC8) | 補給 (CC9) | 兵器(軍械) (CC10) | |
運輸 (CC11) | 氣象 (CC12) | 飛彈射控 (CC13) | 航管 (CC14) | 戰管 (CC15) | |
車輛修護 (CC16) | 經理 (CC17) | 主計(財務) (CC18) |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通資電(DD1) | 補給 (DD2) | 運輸兵(DD3) | 工兵 (DD4) | 車輛修護 (DD5) |
兵工 (DD6) |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步兵 (FF1) | 砲兵 (FF2) | 工兵 (FF3) | 通資電 (FF4) | 化學兵 (FF5) |
行政 (FF6) | 兵工 (FF7) | 運輸兵 (FF8) | 經理 (FF9) | ||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 工兵 (EE1) | 通資電 (EE2) | 化學兵 (EE3) | 兵工 (EE4) | 補給 (EE5) |
兵器(軍械) (EE6) | 運輸兵 (EE7) | 車輛保修 (EE8) | 經理 (EE9) | 憲兵 (EE10) |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步兵 (GG1) | 通資電(GG2) | 行政 (GG3) | 補給 (GG4) | 運輸(GG5) |
政戰 (GG6) | |||||
國防部軍備局 | 步兵 (HH1) | 工兵 (HH2) | 化學兵 (HH3) | 行政 (HH4) | 兵工 (HH5) |
運輸兵 (HH6) | 憲兵 (HH7) | 官通 (HH8) | 測量 (HH9) | ||
國防部軍醫局 | 醫勤 (JJ1) | ||||
國防大學 | 經理 (KK1) | ||||
中正預校 | 步兵 (LL1) | ||||
國防部軍法司 | 憲兵 (MM1) | ||||
飛彈指揮部 | 砲兵 (OO1) | 通資電 (OO2) | 飛彈保修 (OO3) | 主計(財務) (OO4) | 飛彈射控 (OO5) |
車輛修護 (OO6) | |||||
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 | 通資電 (QQ1) | 車輛修護 (QQ2) | |||
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 | 步兵 (RR1) | 工兵 (RR2) | 通資電 (RR3) | 化學兵 (RR4) | 補給 (RR5) |
主計(財務) (RR6) | 運輸兵 (RR7) | 車輛修護 (RR8) | 官通 (RR9) |
附表6
軍職生報考主官保薦證明書
茲保薦本單位報名參加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其個人資料如下:
單 位 | |
級 職 | |
姓 名 | |
身分證字號 | |
出生年月日 | |
入營日期 | |
預定退伍日期 | |
戶籍地址 | |
通信地址 | |
聯絡電話 |
填發單位:
主 官: (請加蓋職官章)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附表7
( 單
位 印 信 軍職生(在營志願役士官)人員審查表 | |
單位 | |
級職(級數)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
出生年月日 | |
出生地 | |
學歷 (含畢業年班) | |
經歷 | |
役別 | |
服務年資 | |
安全調查結果 | |
近二年考績 | |
智測成績 | |
保薦主官簽章 |
附表8
本 單
位 印 信
茲同意本屬:
身分證字號:
報考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於錄取後至該員所屬軍種兵科學校受訓。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書
茲同意本屬:
身分證字號:
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於錄取後至所屬軍種兵科學校受訓,於受訓符合成績合格後返回原軍種服務,並由本部負責分發派職。
司
令 部 印 信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附表9
軍職生入學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因考取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自接受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起,服預備軍官現役5年;如受訓期間因故遭退學或開除學籍:
1.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職。
2.續服完原法定役期。
3.考績評審作業請確依「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管制辦理。
另完訓任官後因不適服現役,致退伍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賠償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謹立此志願書。
(以上內容本人均確實瞭解同意後簽署)
(本志願書一式二份,一份隨個人兵籍資料謄本,一份呈報各司令部及用人單位納入兵籍資料正本)
立志願書人: 簽章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附表10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
考生作答前,請先閱讀背面之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 |
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
1.考生作答前,請先檢視下列事項:
檢視卡片上准考證號碼與考場座號是否相符。
檢 V
檢視卡片上有無污損、折毀。
如有上述情形請立即向監考人員反應。
2 ●
作答 樣 ● | 正確 | 錯誤 | |||||
● | ◎ | ●●● | ● ● |
3.如需更正時,請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再行畫記。擦拭時,嚴禁在橡皮上沾染口水,以免卡片破損。
4.答案卡應保持清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或在圈圈以外任何地方作記號。
5.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不可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折疊。
6.考生若未能遵守上列規定,以致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附表11
國軍體能測驗成績評分基準表 | |||
男性徒手跑步時間 | 男性徒手跑步成績 | 女性徒手跑步時間 | 女性徒手跑步成績 |
7分50秒 | 100 | 6分30秒 | 100 |
7分51秒 | 99 | 6分31秒 | 99 |
7分52秒 | 98 | 6分32秒 | 98 |
7分53秒 | 97 | 6分33秒 | 97 |
7分54秒 | 97 | 6分34秒 | 97 |
7分55秒 | 95 | 6分35秒 | 95 |
7分56秒 | 94 | 6分36秒 | 94 |
7分57秒 | 93 | 6分37秒 | 93 |
7分58秒 | 92 | 6分38秒 | 92 |
7分59秒 | 91 | 6分39秒 | 91 |
8分0秒 | 90 | 6分40秒 | 90 |
8分06秒 | 89 | 6分41秒 | 89 |
8分11秒 | 88 | 6分43秒 | 88 |
8分16秒 | 87 | 6分45秒 | 87 |
8分21秒 | 86 | 6分47秒 | 86 |
8分26秒 | 85 | 6分49秒 | 85 |
8分31秒 | 84 | 6分51秒 | 84 |
8分36秒 | 83 | 6分53秒 | 83 |
8分41秒 | 82 | 6分55秒 | 82 |
8分46秒 | 81 | 6分57秒 | 81 |
8分51秒 | 80 | 6分59秒 | 80 |
8分56秒 | 79 | 7分01秒 | 79 |
9分01秒 | 78 | 7分06秒 | 78 |
9分11秒 | 77 | 7分11秒 | 77 |
9分16秒 | 76 | 7分16秒 | 76 |
9分21秒 | 75 | 7分21秒 | 75 |
9分26秒 | 74 | 7分26秒 | 74 |
9分31秒 | 73 | 7分31秒 | 73 |
9分36秒 | 72 | 7分36秒 | 72 |
9分41秒 | 71 | 7分41秒 | 71 |
9分46秒 | 70 | 7分46秒 | 70 |
9分51秒 | 65 | 7分51秒 | 65 |
9分56秒 | 60 | 7分56秒 | 60 |
10分0秒 | 60 | 8分0秒 | 60 |
10分01秒 | 59 | 8分01秒 | 59 |
附表12
民國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日期:99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 | 身分證字碼 | |||||
姓名 | 聯絡 電話 | |||||
聯絡 地址 | ||||||
複查 科目 | 國文及英文 | 體能鑑測 | 口試 | 特別加分 | ||
請勾選v | ||||||
申請人 簽章 |
1.智力測驗成績不接受成績複查。
2.請於規定時限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至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委員會(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
3.請附回郵信封,並貼32元足額郵票。
附表13 入學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茲因考取國軍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士官),在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體格等因素遭退學、任官前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任官後不適服現役,致退伍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考選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軍事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要點」及「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並應繳還教育單位核發之物品、儀器等;若因違反重大過失或其他不當情事遭退學者,依相關規定辦理。謹立此書,呈存備案,以昭信守。
(本志願書一式二份,一份隨個人兵籍資料謄本,一份呈報各司令部及用人單位納入兵籍資料正本)
立志願書人: 簽章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附表14
(學校全銜)學員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具保人 今擔保 在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體格等因素遭退學、任官前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任官後不適服現役,致退伍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應依法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學生姓名 | 簽名蓋章 | 身分證 字號 | |||||
戶籍地址 | 出生 年月日 | ||||||
通信地址 | 聯絡 電話 | ||||||
保證人 姓名 | 簽名蓋章 | 身分證 字號 | |||||
戶籍地址 | 聯絡 電話 | ||||||
通信地址 | |||||||
黏貼保證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 黏貼保證人身分證背面影本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15
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
錄取生缺件報到切結書考生請勿填寫
考生○○○於99年○月○日前(報到後一週),仍尚未繳交○○○○正本文件者(畢業證書、退伍令、相關學歷證明文件、自費體檢表等),依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即予以退學,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簽名:(考生簽名,並請考生自費郵件限時掛號,影本乙份寄送回家)。
□考生電話通知家屬缺件補件項目,
通話時間:、地點:。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自費體檢表(正本)。
□退伍令(正本)。
□限掛郵件通知家屬。
收訓單位:(承辦人簽章)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附錄1 考 試 規 定
一、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二、考生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區、考場及試場規劃之座位參加考試,不得請求變更。
三、準時到達試場,除第2節講解考試規定事項及閱讀指導說明外,凡考試開始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入場應試者,在30分鐘以內不得繳卷出場;智力測驗入場應試至測驗終止,始可離場,考生不論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出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試中除試題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示意外,不准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亦不准起立),繳卷出場後不得復入。
四、每場考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
五、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書籍及非考試應用物品(含紙張、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計算機、呼叫器、行動電話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不准攜入試場(草稿僅准使用試題紙空白處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作答時僅准使用黑色2B鉛筆按規定劃記答案,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立可白)。如劃記不清、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均由各考生自行負責。
七、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處理方式:
(一)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八、嚴禁考生互相談話、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窥視抄襲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飲水、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作答時間完畢時,應將答案卡置於桌上,俟監考官點收並在准考證上蓋章後出場,不准在場內逗留,嚴禁將試題及答案卡等攜出場外。
十一、考生誤坐試場應試,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查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二、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註銷應考資格;另各科如有缺考、智力測驗提前離場或重大違規,均不得要求再行應試。
十三、各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IC卡)入場應試,並請於體能鑑測時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
十四、考生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試時,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惟至當日體能測驗開始鈴(鐘)聲響畢前,有照之身分證明文件仍未送達者,取消考試資格。
附錄2
違 規 扣 分 基 準
一、冒名頂替者,註銷考試資格。
二、攜帶非考試應用物品(含電子計算機、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入場者,該科成績扣5分。考試中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飲水、抽菸等,該科成績扣2分。
三、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違者扣該科成績2分。
四、不照答案卡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擦拭後模糊不清,及使用修正液(立可白),以致電腦閱卷發生計分困難者,所答各題不予計分。
五、互相交談及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情事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答案卡作記號、污損、摺疊者,該科不予計分。
八、考試終了鈴(鐘)響完畢後,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兩分;勸告不理,經強行收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九、出場後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違者註銷考試資格。
十、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註銷考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一、不得擾亂試場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勸告,如勸告不理,即勒令出場(如在考試30分鐘內,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註銷其考試資格。
十二、考生交卷(卡)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該科成績扣10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誤坐試場應考,經閱卷察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察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四、考生如擅自將試卷(題),或答案卡攜出考場,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如有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登記於「考生犯規紀錄卡」,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附錄3
民國9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考生犯規紀錄單
准考
證
號碼
姓名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科目
犯規事實
處理經過
附記:考生犯規時,請監考人員詳實紀錄,並於該科考試結束後,逕交試務中心
主任,再由考區彙整轉送考委會理。
考試
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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