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附表二之一
懲罰要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
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且未肇
事者。
2.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
達零點一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三以上者。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且未肇事
者。
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
者。
懲
罰
基
準
志願役軍(士)官核
予記大過一次處分。
2.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
一次或罰薪百分之三
十,期間為六個月處
分。
3.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十四條修正案規定,移
送管轄之地方檢察署偵
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
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
過二次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3.本項懲罰得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
三項規定,報經上一
級長官同意,停止懲
罰程序。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管轄之地方檢察署偵辦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
撤職處分。
2.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
三次並依志願士兵服
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
定廢止原核定起役之
處分。
3.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4.本項懲罰得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
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
備
註
一、凡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二、各級正副主官(管)應確實宣教,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肇案單位已盡宣
導之責且有紀錄可查,免除各級幹部督導疏失之責;然若未做好宣導管
制工作,或單位連續肇生酒駕案件,各司令部(指揮部)得依權責檢討違
失人員責任。
三、志願役人員經核予記大過二次處分者,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考評具體作法等規定,按權責召開人評會辦理。
四、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單位幹部隱匿未報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
行細則適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