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酒駕懲罰基準表

pdf
153.54 KB
1 頁
鄭勝介中校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5-1
附表二之一
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參考基準表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
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且未肇
事者。
2.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
達零點一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三以上者。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且未肇事
者。
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
凡因酒後駕車而肇事
者。
1.
志願役軍(士)官核
予記大過一次處分。
2.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
一次或罰薪百分之三
十,期間為六個月處
分。
3.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十四條修正案規定,移
送管轄之地方檢察署偵
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
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
過二次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3.本項懲罰得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
三項規定,報經上一
級長官同意,停止懲
罰程序。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十四條修正案規定移送
管轄之地方檢察署偵辦
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官核予
撤職處分。
2.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
三次並依志願士兵服
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
定廢止原核定起役之
處分。
3.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4.本項懲罰得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
三項規定報經上一級
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
序。
凡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各級正副主官()應確實宣教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肇案單位已盡宣
導之責且有紀錄可查免除各級幹部督導疏失之責然若未做好宣導管
制工作或單位連續肇生酒駕案件各司令部(指揮部)得依權責檢討違
失人員責任。
願役人員經核予記大過二次處分者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考評具體作法等規定,按權責召開人評會辦理。
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單位幹部隱匿未報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
行細則適懲。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