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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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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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 39 條第 1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市政府依 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萬元+增加 282 品項
共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39 條第 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82 條第 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
第92 條第 1項:「違反……第 39 條第 1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2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
第39 條第 1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 92 條第 1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萬元至 150 萬元。
三、第三次:7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次裁處,罰鍰加重 2萬元。五、每
增加 1品項罰鍰加重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