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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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
獸醫行政法
與獸醫病理學
考試時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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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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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41012時至1230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10個月大兒童
房間處。午餐回房同日1240分發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115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即當屬之不以意外性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
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612B依同法第26
1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A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9條第1「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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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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