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113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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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 113 甄選簡章
壹、甄選條件:
一、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
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81
11日以後出生者)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服替
代役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
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者)。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81 1
1日以後出生者之常備兵後備役(女子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停役、
退伍,視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 18 歲至 32 (自民國 81 11日以後至民國 95 12 31
日以前出生者)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學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如附表 1
三、體格:
(一體格應「志士兵選實施辦法條第項第三款定之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下表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區分
格基準
一、身高:
(一)男性:152 公分至 200 公分。
(二)女性:150 公分至 200 公分。
二、身體質量指數(BMI):
(一)男性:16.5 32
(二)女性:17 26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男性血色素未 13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空腹血糖檢查 126mg/dL 以上。
()辨色力異常(色盲或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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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檢查項目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之合格基準。
五、「刺青(紋身)」規範:
(一)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之部位、
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
或烙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臉部永久性化妝。
2.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
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一、報考國家安全局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女性 156 公分至 185 公分
(二)力: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
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600
度)以內。
(三)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
二、報考憲兵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女性 155公分至 185 公分
(二)刺(紋身)面積長寬未逾 5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
顯露。
三、報考儀隊兵,須符合下列基準
(一)身高:176 200 公分。
(二)刺(紋身)面積長寬未逾 5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
顯露。
四、報考軍樂兵、政治作戰局、軍法戒護兵人員:刺(紋身)
積長寬未逾 5公分,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五、報考陸軍戰(甲)、砲車駕駛兵人員:身高 165 公分以上。
報考陸軍兩棲偵搜兵人身體任何部位不得有刺青(紋身)
(二)自費體檢表及役男徵兵體檢 1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
次報名起始日止,並以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審查之。
(三)女子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應辦理自費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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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備軍事訓役、充兵列管替代備役人,應繳交役男
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 1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五徵集入營服常兵役常備兵役訓練人員應合志願士兵
格基準」,並1年內役男體格檢查表可辦理轉服超過 1年者
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新訓及在營轉服志願士兵體檢
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
理預體檢。至國軍醫院辦理體檢時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
提供醫院審查及留存。
(六)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
1 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七)自費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甄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
期程及事項如附表 2,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http://rdrc.mnd.gov.tw)預約及自費新臺幣 1,400 元實施體檢
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至醫完成體檢,並資審公告前完資料
補件,逾期不受理其報考。
(八)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
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 1份,於入營報到時繳交,
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以下稱甄選會)體檢組實施體
檢表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十)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
保署)進行精神癲癇疾病及重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
保署提供考生(精神疾、癲癇疾及重大傷)紀錄,
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
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十一)曾因自我傷害企圖、自我傷害行為、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
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
心理異常、自閉症、妥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
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或有身心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或經衛生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
比對符合前述疾病者,判定為不合格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二)役男徵兵體檢被判定替代役或免役體位確定者,合下列體位
區分標準者可申請複檢外,其他不合格項目得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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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項次/
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1
身高
157
196 公分以上為免
役體位。
經複檢後,身高符
152 公分至 200
公分。
2
體重
15 BMI16.5
32BMI35
BMI15BMI>35
經複檢後,BMI
16.5 32
12
管瘤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
分之一以上,未達
六分之一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須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13
疤痕
1.顏面増生性疤痕
占顏面面積八分之
一以上,未達六分
之一者。
2.除面部外全身増
生性疤痕占體表面
積五分之一以上,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須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24
白斑症
1.白斑占體表面積
三分之一以上者
2.顏面白斑面積占
八分之一以上,未
達六分之一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須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49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
治療六個月以上,
影響運動功能符合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須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81
肝硬化
ALTSGPT值逾正
常值上限二倍,有
六個月以上者。
ALTSGPT)值 複檢
後,數值符合常備
役體位且須經腹部
超音波檢查,肝臟
正常者。
92
徵候群
遺傳性貧血經診斷
確定,血色素十二
至十二點九 gm/dL
者。
遺傳性貧血,血色
素低於十二 gm/dL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志願士兵體格基
準,男性十三
gm/dL,女性十二
gm/dL
115
1.手部、足部骨折
經治療後,複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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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上,影響運動功能
符合替代役體位標
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
一年以上,影響運
動功能符合替代役
體位標準者。
合常備役體位。須
明。
127
畸形足
1.空凹足。
2.扁平足足弓角大
於一百六十五度,
小於或等於一百六
十八度者。
1.空凹足Hibb's
度大於九十度者
2.扁平足足弓角大
於一百六十八度
者。
空凹足經治療後,
複檢符合常備役體
位。扁平足經治療
後,複檢符合常備
Hibb's 角度小於
或等於六十度,扁
平足足弓角小於或
度。
148
視力
1.兩眼散瞳後,一
眼或兩眼驗光
度數逾十屈光
度。
2.兩眼散瞳後,驗
光度數相差逾
四屈光度。
視力及視差經雷射
手術治療後滿六個
月,複檢視力符合
志願士兵體檢體格
區分表。須檢附雷
射手術治療後相關
證明。
(十三)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心房顫動或撲動者、心室心搏過速或
室顫動者、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者(包含左前束枝及左
)、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指心電圖 QRS 複合波時間長大於或等於
一百二十毫秒)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者)或第三
度房室傳導阻滯者、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十二導程心電圖確
有早期激發型態(pre-excitation pattern)者、心室性心律不整
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指多型性二
連脈 Multiple form bigeminy VPCs couplets) 者、病竇徵候群
經診斷確定者心電圖校正後,QT 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者,為不合格體位,以上均不得再次複檢。
(十四)考生於體(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2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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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其他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設未滿二十年以上
(計算至當梯次入營日為止),不得報考。
(二)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且服役年資未滿七年
始得報考。
(三)曾志願士兵現役記大過以上或滿二大過上,或品德
記過上之分,營最後一考績品德分項鑑均甲等
上。
六、已接徵兵體檢之未男性社會(含防培育班有下情形
一,不受理其報考,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尚未判定體位或經戶籍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體位未定」者。
(二)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改判體位,尚未判定體位者
七、經發現隱瞞徵兵體檢身體痼疾或不適服役結果與所判定體位者,一律
撤銷資格或退訓,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轉服志願士兵之處分。
甄選報考時考生未滿 18 歲者(年齡之計算以考生報名日期為準)
須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表 3,未檢具或相關報名資料缺漏者,
視同資格不符,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九、在營人員智力測驗未達 90 分者一律不得報名。
曾任中華民國軍士官(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或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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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
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
十一、常備兵後備役、軍事訓練結訓及補充兵列管人員由後備指揮部實施
身分紀錄查核經查若違犯前述第五項第(二(三)及第十項者,
判定為不合格。
十二、接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應填
具志願書(如 4;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已成年或
未成年已結婚者免填),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
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如附表 5)保證
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志願書及保證書 13份,
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並依「兵籍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存管。
十三、具雙國籍者錄取後於入前,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
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十四、曾服志願士兵現役並申請不適服現役,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經評
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不得報考國家安全局。
十五報考國安全局人繳交該書面審查資料安局以
通知)審符合工作需求者始通知參加專長口不合者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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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甄選員額總表:
國防部員額 14,320 員、海巡署 1,179 員及國家安全局 30 共計 15,529
(男、女性社會青年各梯次員額表如附表 6-16-2)
國軍 113年度志願士兵甄選員額總表
在訓
新兵
在營
合計
男性
女性
小計
2,147
347
2,494
6,521
423
9,438
1,035
166
1,201
248
8
1,457
257
35
292
412
153
857
1,349
222
1,571
20
0
1,591
12
8
20
0
0
20
海軍陸戰隊憲兵
20
10
30
0
0
30
8
8
16
0
0
16
憲兵指揮部
316
84
400
200
0
600
軍醫局憲兵
2
0
2
0
0
2
國防大學憲兵
0
0
0
0
0
0
軍事情報局憲兵
4
4
8
0
0
8
44
16
60
40
0
100
26
14
40
60
0
100
4
1
5
0
0
5
8
2
10
2
0
12
國防部示範樂隊
3
3
6
6
3
3
6
6
3
3
6
6
6
3
9
9
1
1
2
7
0
9
3
1
4
5
0
9
1
1
2
0
0
2
1
1
2
0
0
2
0
0
0
1
0
1
1
0
1
0
0
1
6
4
10
7
0
17
4
3
7
7
0
14
0
0
0
2
0
2
5,264
940
6,204
7,532
584
14,320
海巡署
849
169
1,018
161
0
1,179
國家安全局
24
1
25
5
0
30
合計
873
170
1,043
166
0
1,209
6,137
1,110
7,247
7,698
584
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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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報名:
一、國防培育班:開放與國防部簽訂「國防培育班」合約之學校,且完成
開班之合作學校之應屆畢業生報名並配合應屆畢業生甄選梯次辦理
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同齡之女子、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
員、常備兵後備役(以下簡稱社會青年及國防培育班一律採網路填
表方式辦理。
(一)報名上傳資料
1、報名表: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http://rdrc.mnd.gov.tw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後,於
簽名欄親筆簽名(正楷書寫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
致影響報考權益)填表範例(如附件 1)。
2、網路填表時,須完成數位相片檔案上傳(最近 3個月內拍攝之 2
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彩色相片檔),數位
相片格式請參閱:拾伍、一般規定。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份。
4、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1份(第 345次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之 112學年下學期應屆畢業考生,須持報名表至所屬學校
註冊單位蓋證章戳);持本國學歷畢業證書限檢附中文版影
持國外學歷畢業證書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應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各 1
份(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02-23432888
913)。
5、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依「同等學力」認定方式須檢附)。
6、曾接受徵兵體檢者,須上傳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 1份。
7、備兵後備常備役體位以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之社會
年上傳退伍令、補充兵役結訓證書或退役證明書影本 1份(未役
社會青年免附)
8、請免礎訓練:未役社會青年曾經參加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
基礎訓練完訓合格者,應上傳入伍訓練或基訓練結訓證書
本或專長訓練退訓證明影本 1份。
9、請免智力、志士兵口試證明之影本(相關證文件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申請,不申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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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傳內(以該報名始日基準國軍民國防教
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證明影本。
11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表 3考生未滿 18 (年齡之計算,
以考生報名日期為準)者須檢具同意書。
12、網路報名請當梯次報截止日(以上傳為憑)前成上
資料上傳前請確實檢查上述各項資料有無到齊考生《漏》
件及報名表未簽名者均視同無效報名;補件資料上傳時間
當梯次資審補件截止日亦不予受理查詢專線0800-379-009
上述資料正本請自行妥慎保管,並於入營報到時統一辦理繳驗
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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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及各梯次作業時間表:
國軍113年志願士兵甄選作業期程表
區分
網路報名日期
資審
資審
放榜
日期
預劃
入營
日期
1
1121120
-1229
113
27
113
215
113
227
113
37
2
1121230
-11327
113
320
113
327
113
410
113
416
3
113411
-515
113
619
113
626
113
710
113
716
4
113516
-619
113
724
113
731
113
814
113
821
5
113620
-724
113
828
113
94
113
918
113
924
6
113725
-828
113102
113109
1131023
1131030
7
113829
-102
113116
1131113
1131120
113123
8
113103
-1030
113124
1131211
1131218
1131226
附記
1.網路上傳起始時間為報名起始當日0800時起,截止時間為報名截止當
1700時止。
2.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成績通知單規定
3.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均以本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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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訓新兵依入伍梯次向所屬單位主官及人事官辦理(每梯次辦理)
四、在營常備兵向所屬單位主官或人事官洽詢(每月次辦理乙次)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社會青年志願區分國軍國軍憲兵軍樂兵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等
五大類別Ⅰ至Ⅴ類),限於單一類別選填志願序(海巡署、國家安
全局為單一志願)
() 未依規定選填之志願無效。
(三報名後經甄選會審查合格者,納入錄取階段辦理;審查不合
給予不合格原因通知單,各項報考資料不辦理退件。
(四)報名所繳交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甄選會得要求限期補正
或澄清,如未能配合者,一律撤銷資格或退訓。
(五考生報考資格不符甄選簡章規定、隱匿不符甄選對象或繳交之各
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者入營前查獲,
撤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訓練期間查獲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
於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獲者,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六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甄選會開立之「完成報名手續
明書」(須先完成通信報名上傳作業始可至報名系統列印)至兵役
單位辦理延期徵集,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
報考或錄取資格
(七)為避免尚未服役之役齡男子,藉報考志願士兵規避兵役義務,
具「完成報名手續證明書」以 2次為限,且年度內延期徵集合計
次數亦以 2次為限。
() 在訓新兵及在營常備兵人員於報名時,須持畢(結)業證書或同等
學力證明正本,或蓋有畢業學校核對章之影本(繳驗後發還)、體檢
表正本(各類身分別應繳交之體檢資料對照表如附表 8、國家技術
士證、放棄外國籍限雙重國籍者)或其他證明件,
連級(接訓單位)收繳及辦理資格審查。
肆、測驗:
一、社會青年:
(一)報考一般志願人員依國軍招募班隊試務「即測即評」具體作法辦理
(二)報考軍樂兵人員加測專長測驗。
(三)報考國家安全局人員加測專長口試(測驗由用人單位以電話及專函通
知測驗時間、地點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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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測科目申請:
1、凡參加國軍 102 年起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不含基礎版),或出具
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國軍兵籍資料智力測驗成績(兵籍
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成 90
驗。
2、具一年內(以該梯次報起始日為準)參加志願士兵
目「口試」合格成績,得申請口試免測。
(五)甄試地點:
1、軍樂兵專長測驗於北安營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807 號)。
2、國家安全局專長口試測驗:由用人單位以電話及專函通知測驗
間、地點方式實施。
3、一般考生智力測驗及口試項目,可依個人需求,於報名時選擇
縣市智力測驗站實施(各測驗站地點如附件 2)
在營常備兵(包含在訓新兵)經連級單位資審合格、營級政戰保防
門審認,並獲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者:
(一)智力測驗成績 90 以上。
(二)完成國軍全民國防教育測驗
(三)體能鑑測項目及基準:在營常備兵依國軍體能鑑測基準,均須達全
項合格;在訓新兵比照社會青年體測基準。
(四)軍樂兵專長測驗總成績 80 分以上。
(五)國家安全局專長口試測驗合格。
(六)在訓新兵測驗日期由陸軍、海軍司令部及憲兵指揮部配合每梯次
兵結訓前實施。
伍、測驗一般規定:
一、智力測驗:智力測驗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試題本,未依規定
作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口試測驗: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
常識、時事新聞、一般常識等為主(如附件 34
三、體能鑑測:在營常備兵體能鑑測,依國軍體能訓測實施計畫(服役
滿6個月人員,依新進人員基本體能鑑測循序漸進要求基準表之義務
役基準)辦理,均須達全項合格。
軍樂兵專長測驗區分為口試及術科測驗測驗總成績 80 分為合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 10%):應答內容占 40、儀態占 60,成績以 60
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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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術科測驗(占總成績 90%)
1、自選曲:由應考人就個人專長樂器,自選樂曲片段演奏 35
鐘,占 40%。
2、樂譜就應考人個專長(小中提琴提琴
音大簧管、低克斯小號
號、上低音號、長號、低音號、擊樂、流行鋼琴等 16 項)為主,
由評審官出題,測試應考人視譜音準及基本演奏技巧,占 60
%。
3、除鋼琴、打擊樂器外應試者請自備樂器外,相關演奏樂器及伴
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三)遲到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
五、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有
效期限內之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等正本入場應試。未攜帶
身分明文件入應試,監試人應請務人員拍存證,先
予應。惟至當驗結,身分證正本文件仍未達者,取
考試格。若發應考身分與報資料符,則不應試應考
不得異議。
六、准考證遺失或毀損時得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http://rdrc.mnd.gov.tw)自行列印。
七、考試期間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如風災、地震等)而變更考試日程、地
點,甄選會將於考試前 1日透過媒體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站」http://rdrc.mnd.gov.tw)公告。
八、應考人請依准考證上考試科目應試,如該科目已註「免測」,則不須
參加該科目考試另凡任何 1科缺考者不得繼續參加爾後各科測驗,
且一律不予錄取
陸、放榜及錄取:
一、甄選結果由甄選會統一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http://rdrc.mnd.gov.tw)公告。
二、智力測驗未達 90 含)以上、口試、國家安全局專長口試測驗成
「不合格」及軍樂兵專長測驗總成績未達 80 (含)以上者,一律不
予錄取。
三、以弦樂錄取者之國防部勤務大隊示範樂隊人員於部隊報到後,須副
一項管樂或擊樂,選修類別依國防部勤務大隊示範樂隊管樂器編制
況考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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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加分:
(一)全民國防教育檢附國軍全民國防教育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單
60 79 3分、80 99 分者加 5分、100 10
為憑前檢附逾時未檢附成績視同
(二)英文檢定能力:依教育部訂定「英文能力檢定對照表」CEF 語言能
力參考指標),提供相關證照或成績證加分 35101520
30 分(如附表 7
(三)民間學資(已取得畢業證書)具副學士學位者加 3學士學位者加
5分及碩士以上學位者加 10 分。
五、錄取順序:
(一)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
1、達錄取資格人員,依各甄選管道選填志願優先錄取,個人成績
格且未錄取選填志願,由甄選會主動辦理分發作業。如合格人
超溢規劃招募員額時,錄取順序依考生「甄選總分」(智力測驗
及特別加分之總和)較高者錄取,再相同則一律予以錄取軍樂
兵錄取順序依考「專長測驗」成績較高者錄取「專長測驗
成績相同時,以「術科測驗」成績較高者錄取,若再相同則一
予以錄取;惟選填志願單位專長(樂器編制)超溢計畫員額,
成績合格者,則依考生填寫志願順位錄取。
2、個人成績合格且未錄取選填志願,由甄選會主動辦理分發作業
另合格未錄取人員並符合憲兵體位者,軍種單位可視各梯
缺額情況,辦理分發至原報考第一志願軍種憲兵。
(二)在訓新兵:凡測驗達合格之常備兵則由新訓單位按每月各單位招
員額實施宣導,如報名人數超溢計畫員額,則由陸軍司令部協調
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增額錄取(以社會青年已招募梯次缺優先流用
(三)在營常備兵:由各用人單位訂定錄取基準。
六、社會青年符合錄取資格人數,如超溢梯次招募員額時由甄選會檢
流用次一梯次員額,或補充各管道已招募梯次不足數及未納入預判退
損之員額,或辦理增額錄取;如軍種單位)編現已達補充目標,
於甄選會檢討辦理減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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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量新訓單位訓量及人員補充需求,若梯次訓量可調配下,採梯次增
額錄取,不列備取名額;若梯次訓量無法調配下,備取名額由甄選
律定正取人員報到截止作業後由甄選會於翌日上午 9時起至下午 5
時前按缺額狀況實施備取作業,凡獲備取人員,甄選會將以電話通知
備取人員確認遞補意願(未接聽電話者,視同放棄遞補,考生及家長
不得有任何異議)另備取人員同意遞補後,請於通知翌日下午 5時前
至施訓地點完成報到作業。
八、考生於網路報名截止後,即不得辦理「志願變更」作業;甄選會將
考生成績及志願實施錄取,考生亦不得藉故申請變更錄取志願。
柒、入營報到:
一、錄取人員應按錄取通知單指定日期、時間(報到當 0800 時至 1700
時)、地點,持畢(結)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或蓋有畢業學校
核對章之影本(繳驗後發還、體檢表正本(各類身分別應繳交之體檢
資料對照表如附 8、國家技術士證照、放棄外國國籍證明(限雙重
國籍者)或其它證明文件及規定攜帶物品辦理入營報到據以辦理「民
專軍」轉換及配專訓練單位用人位之流行疫情
國防得依中央生主機關或流疫情揮中心之告作,要
考生於入營時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二、凡未依規定於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完成入營報到手續或未繳交規定
之證文件者,同放錄取資格一律受理資格留,取通
同時效。入營期、到地點如變更由國防部行公,並
錄取通知單規定之。
三、錄取通知單公告後,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
故時,國防部將另行公告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四、申請延期入營相關事宜:
錄取考生於當梯次報到前一個月內,如有特殊因素符合「志願士兵
期入營報到事故表」(如附表 9可於當梯次報到前三日填具「志願士
兵延期入營報到申請表」(如附 10及相關證明資料(檢附影本
可),以掛號信件郵寄至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10462 臺北市中山區北
安路 409 號)辦理申請作業,經甄選會審查及核定,延後報到以兩日
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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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保留錄取資格
一、考量女性懷孕及分娩(含小產)未滿 3個月不宜接受體能訓練,可於
發布取後至入報到受基礎訓期間前述情事,得
人意願填具「錄取資格保留申請表(如附表 11,及檢附醫療診斷證
明;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含錄取志願)以 2年為限。
二、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作業,入營前由國軍士兵甄選受理並完
審查及核定基礎訓練期間提出申請者責由施訓單位辦理初審作業
並依前述作業程序送交甄選會複審及核定。
三、取消保留暨申請入營
(一)女子分娩(含小產)後期滿 3個月得依個人意願及身體恢復狀況,
填具「錄取資格保留取消暨入營申請表」(如附表 12),檢附原核
文件、1年內自費體檢表及生產證明(均為影本),並於欲申請入
梯次之「網路報名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信件郵寄國軍志願
兵甄選會提出入營申請並配合當年度甄選簡章所訂報名期程辦理
(二)申請入營者,如自費體檢表已逾 1年(自檢查當日起算至入營梯次
之報名起始日止)以上者,須重新辦理自費體檢,併同申請書及相
關檢附資料,以掛號信件郵寄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提出申請及初
審,複審及核定由志願士兵甄選會辦理。
(三)申請入營者,須配合志願士兵甄選會同意再辦理重國籍、安全
核、精神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等查驗作業前述
核未符合本甄選簡章訂定之規範,即核定取消錄取資格
四、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傳染病,且經醫院或衛生機關通知
應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得保
留錄取資格至下一梯次。
玖、基礎訓練:
一、未役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一)施訓週數8週。
(二)施訓地點
1、海軍及海軍樂隊人員(含男、女):海軍新訓中心。
2、海軍陸戰隊人員(含男、女):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
3、國家安全局及國軍憲兵(含男、女):憲兵訓練中心。
4、其他人員:臺中成功嶺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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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接受基礎訓練: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或基礎訓練合格員,經審或新兵
練單位核准者,免接受基礎訓練。
三、遴選及分發
(一)未役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錄取
員於基礎訓練完訓前 14 日完成遴選及分發作業錄取「軍樂兵」「軍
醫局憲兵」「國防大學憲兵」及「軍事情報局憲兵」等上述單位
同一專長、同一單位、同一駐地,故志願人員無需參加遴選及分
作業按錄取志願辦理分發並由錄取單位通知其報到時間及地點;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及申請免基礎訓練,依期程合併實施。遴選及分
發執行次序及原則如下:
1、遴選:配合民專軍用原則,依用人單位需求條件辦理。
2、發:配合專軍,依各單戶籍區劃分、島及鬥部
補充需求辦理。
(二)經遴選或分發至外島地區服役者,服役期滿 2年後(東引地區 1年)
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調整至(鄰近)戶籍地區服役。
四、在訓新兵:
(一)接受常備兵現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人員:基礎訓練 8週。
(二)由各用人單位先行規劃每梯次招募專長、單位,於D(新兵入伍日
期)3日前送交陸軍海軍司令部及後備憲兵指揮部實施宣導,
新訓單位於D+24 日時將智力測驗合格人員名報名轉服資料(或
志願分發地區)轉服專長等資料送交各用人單位抽籤前 3(不
含例日)各用單位,將籤結送交陸軍、海軍司及憲
兵指揮部辦理分發作業。
五、基礎訓練期末鑑測須達「新兵期末鑑測」合格基準不合格者須完成補測
各單位在訓新兵轉服人配合近一梯次社青人員專長訓練期程施訓
接受專長訓練前,由用人單位完成評估,在無危安及合於各項規定
形下,以見習方式實施在職訓練。
七、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經甄選合格者,由服勤單位協調陸軍及海軍司
令部,配合近志士兵梯次准予假接受基訓練接訓
位於 5日內將替代役接訓名冊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另符合相關退訓規
定者退訓核定冊亦知內政部政署訓練期間滿退者,
勤單位依規定辦理退役手續,並副知施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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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會青年基礎訓練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相關費用基準:薪給
主副準用常備兵二等兵、保險(準用志願役下一級、撫
(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其親屬不適用現役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
待事項。
九、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由實施訓練單位負責收志願書及保證
13份,並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移送用人單位檢具辦理核
定轉服志願士兵事宜。
拾、退訓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
訓練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訓練時間五分之一
但因法定傳染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應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
或隔離,其檢疫、隔離期間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數者,保留錄取
資格至下一梯次。
(二)涉犯下列罪責: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
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
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狀況經評估或品性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
(四)因基準者。
(五)申請自願退訓者。
(六)未出具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所定之志願書或保證書。
(七)其他不合「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及甄選簡章所定甄選對象、條
件及資格者。
上述(四)之退訓人員,為在營常備兵甄選合格轉服者,按其受訓期
間之期限,分別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驗退,或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
則「規定」辦理因病停役;經徵兵檢查者依徵兵規則規定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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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訓作業處理:由實施訓練單位(以下簡稱施訓單位)上校以上編
主官核定,並發給退訓證明書。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
訓練人員,已完成基礎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
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基礎訓練期間退訓,併原
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
三、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基礎訓練時間,按「軍事學校退學
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算役期。
拾壹、服役規定:
一、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簡、移編等原因,造成無法於原分發地區、軍
種(單位)服役,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二、經基礎訓練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 4
年:
(一)未役社會青年(含國防培育班)、補充兵列管、替代役備役人員或
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起役,為二等兵,支領志願
兵薪給。
(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
令生效日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日)依原後備軍人級等計任本級
間,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三)在新兵基礎訓練合格後辦理轉服,並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
兵薪給。
(四)在營常備兵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五)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須接受專長訓練,訓練時間依國防部
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核定訓練期程為準。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曾
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者,免接受專長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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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在入營前查覺不符甄選條件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受基礎訓練期間
查覺撤銷其錄取資,並由施單位理退;於核定志願
兵後查獲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四、志願士兵起役後依照服役軍種所訂學經歷管理派職。
五、轉服志願役士官:依「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辦理。
六、志願士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6月。
(二)一等兵:1年。
(三)上等兵。
七、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依國防軍事需要及志願,以 13年為 1
期,於服役期滿前 6個月按相關規定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經呈報
人事責單位核後,法定役期滿翌起留營繼服役自願
營者,得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 10 年。
八、考績、休假、保險、撫卹、退除給與、不適服現役作業處理、未服滿
志願士兵現役最少服役年限賠償及其他未列舉規定項目,悉依國軍
關法令規章辦理
拾貳、服役期間待遇:
一、 志願士兵生效日起支領二等兵待遇新臺幣 35,320 一等兵待遇
臺幣 37,040 元、上等兵待遇新臺幣 38,770 元(以上待遇包含本俸、
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以 112年薪資為例),每月實際支領金額尚
須扣除保險、退撫、主副食及健保等費用。
二、各項補助與加給:
各項加給
2個月本俸
外離島加給
7,70020,000
高山加給
1,0308,240
2個月本俸
2,000
特戰加給
2,20010,800
35個月本俸
海勤加給
2,50020,000
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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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各項待遇均依行政院正式核定發放金額及支給規定為準。
四、依所得稅法第 2條課徵綜合所得稅。
拾參、簡章索取:
請逕向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0800-000-050索取,電子
簡章亦可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http://rdrc.mnd.gov.tw下載
使用(簡章資料如有異動,以網路公告內容為主)
拾肆、一般規定:
一、考生報名時應依報名系統指示確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仔細校核
簽名,上傳報名資料後,逾當梯次報名截止日期,其報名料一律不
得要求更改。
、凡考生體檢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或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
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但經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體檢組實施複審
不合格者,撤銷報名或錄取資格。
三、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及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
後因疾病復發體格不符甄選簡章所定基準,依「志願士兵選訓實施
法」予以退訓。
四、在營人員應試時,請著軍服(季節服裝)並攜帶軍人身分證查驗。
各梯次社會青年員額因錄取未報到淘汰退訓及錄取不足額等因素,
產生缺額狀況時由甄選會依缺員人數彈性開放下一梯次社會青年或在
營人員轉服補充,以達有效控管招募員額。
六、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入營等時間、地點若有異動必
要時,甄選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七、數位相片檔案規格:考生所繳之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三個月內
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數位相片檔規格。
(一)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二)影像中之人像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分至 3公分之間背
景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
50035,800
勤務加給
(須持有相關證照)
5,000~50,000
儀隊勤務加給
3,0005,000
可申請補助金
勤務加給
4,100 (士兵)
電訊偵測勤務加給
4,100 (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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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四)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得超過
500Pixels
(五)檔案名稱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儲存 JPG 格式(範例: A123456789.JPG)。
不得使用成影或低於一相機片。
(七)不得使用生活照。
(八)未按上述規定者,相片不予採用並視同缺件處理。
※符合內政部公告之「94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請至網站
http//www.ris.gov.tw 查閱)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亦予採用。
八、遇豪大雨、颱風等天災之不可抗力因素,甄選作業期程如有異動,均
以本部實際規劃公布日期為準;另依中央氣象局發布天氣預報,若
籤當日僅部分地區受災,抽籤作業無延期,則用人單位須於抽籤當
上午 9時前與免入伍訓人員聯繫是否辦理委託抽籤並紀錄備查,若同
意辦理者需於抽籤當日下午 17 時前完成委託程序,以維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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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甄選報名表範例
國軍 113 甄選報名表(範例)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http://rdrc.mnd.gov.tw)依報名步驟完成報名。
1.本人已熟讀且充分瞭解簡章內容並同意報名所檢附之資料由甄選會進行「雙重國籍」
全查核」「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後備役查核」「役男兵役體位」
等事項之相關查證確認,如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願接受調查並依法究辦。
2.本人同意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憲兵、後備、資通電軍指揮部、勤務大隊、直屬部隊、各地
區招募中心及海巡署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考選之個人資料,作為國軍招募行銷及甄選服
務之用。
考生電子簽名(正楷) 法定代理人電子簽名(正楷)
日期:
姓名
王小安
E123456789
性別
男性
生日
900903
出生地
高雄市
聯絡電話
:02-21234567 手機:0912-345678
戶籍地址
800 高雄市新興區達仁街 101 1F
通訊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 207 2
電子郵件
cha2000@yahoo.com.tw
家長或監護人
姓名:王大吉 與考生關係:父子 聯絡電話:
()業學校
畢業國立國立淡水商工(所屬縣市:新北)
甄選管道
國防培育班
()業科系
電機科
畢業類別
理工相關科系
學歷
高職
證照
丙級
證照名稱
電腦軟體應用
考試地點
北部地區
役別
常備兵後備役
應屆畢
業生
註冊證明
學校註冊單位章戳
退伍軍種科別
陸軍工兵
主要專長
工兵 4H111
個人志願
國軍()
國軍憲兵()
軍樂兵()
海巡署()
國家安全局()
(單位)
(單位)
志願軍種
(單位)
(單位)
志願軍種
(單位)
1
陸軍司令部
國防部示範樂隊
海巡署
國家
安全局
2
海軍司令部
海軍陸戰隊憲兵
陸軍樂隊
4
海軍陸戰隊
海軍樂隊
3
空軍司令部
空軍樂隊
6
後備指揮部
國防大學憲兵
7
8
資通電軍指揮部
軍事情報局憲兵
5
政治作戰局
9
軍備局
10
主計局
11
軍醫局
12
13
法律事務司
14
軍事情報局
15
電訊發展室
16
國防部勤務大隊
17
裝備維保管制中心
志願區分國軍、國軍憲兵、軍樂兵、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等五大類別(Ⅰ至Ⅴ類),限於單一類別選填志願序(海巡署、國家安
全局為單一志願);個人成績合格且未錄取選填志願,由甄選會主動辦理分發作業。
75
換算特別加分
3
□無加分條件
多益測驗(TOEIC)
550+
換算特別加分
10
甄選
總分
123
民間學資
碩士
換算特別加分
10
申請免測科
智力測驗
是■否□
國軍102
90
以上/90 分以上
100
□合格□不合格
口試
是□否■
□合格□不合格
入伍訓練或基礎訓練合格結訓證書影本或專長訓練退訓證明影本
是■否□
□合格□不合格
推薦人
一級單位
下轄單位
新營小組
級職
上士
姓名
戰力強
電話
0918-123-456
輔導人
一級單位
下轄單位
新營小組
級職
上士
姓名
戰力強
電話
0918-123-456
國立淡水商工級職:
推薦教官
許大同
修改日期
1130101
驗證號碼
2201326a530b0d5cedb363d94bc13b39
25 頁,共 43
附件 2:國軍各縣市智力測驗站地點一覽表
國軍各縣市智力測驗站地點一覽表
區分
項次
檢測站
地址
自動線
北區
1
宜蘭站
宜蘭市建軍路 46
03-9324147
2
基隆站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3
02-24228585
3
臺北站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 207
02-87320631
4
新北市站
新北市土城區仁愛路 23
02-22669025
5
桃園站
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 2-60
03-4702056
03-4609943(龍岡)
6
新竹站
新竹縣關西鎮東平里老庚寮 22
03-5897947
中區
7
苗栗站
苗栗市府前路 56
037-334384
8
臺中站
臺中市北區北屯路 6
04-22371428
9
臺中成功嶺站
臺中市中山路三段 502 (三號門)
04-23386106
10
彰化站
彰化市卦山路 14
04-7222617
11
南投站
南投市民族路 512
049-2222229
12
雲林站
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 219
05-5322044
13
嘉義站
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沙崙 1
0930-848782
南區
14
臺南官田站
臺南市官田區官田里官田路 279
0909-165133
15
臺南長安站
臺南市仁德區仁愛里保仁路 195
06-2883744
16
高雄站
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 20
07-5830076
17
屏東龍泉站
屏東縣內埔鄉中勝路 413
08-7700066
18
屏東加祿堂站
屏東縣枋山鄉加祿村加祿路 192
08-8720820
19
屏東機場站
屏東市勝利路 332
0926-919687
東區
20
花蓮站
花蓮市新興路 80
03-8354691
21
臺東站
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泰安路 361
08-9383921
離島
22
澎湖站
澎湖縣馬公市民生路 36
06-9261022
外島
23
金門站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自強路 21
082-330938
24
馬祖站
連江縣馬祖港
083-0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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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甄選口試內容參考範本
壹、口試要點:
一、家庭狀況:父母姓名、年齡、職業、宗教信仰、社會關係、應考人本
人學歷、嗜好、特長。
二、學校生活:參加社團活動情形、最崇敬的師長、最喜愛的功課。
三、一般常識:對自然與社會科學常識。
四、報考志願:出於自我主動,父、母或親友師長的鼓勵,對人生之看
與感受、所持抱負。
五、國家認識:對當前國家基本政策及政府力行民主、憲政之認識。
貳、口試要領:
核對戶籍地址與報名表所填地址是否相及查詢其原因並更正
二、詢問應考人家中成員如何?父母是否健在?從事何種職業?在本地抑
或他鄉。
若監護人非親生父母須深入瞭解其與應考人關係?為何變更監護人。
四、探詢應考人家長報考動機,並觀察其是否坦誠,有無虛矯造作,如發
現其報考動機有不良意願,則備註於特殊事項欄內。
觀察其儀態是否端正有無顯著之缺陷特徵(如口吃)精神是否振作,
有無萎靡、頹廢不堪或不正常情況
六、於口試中觀其是否能把握問題要點及簡明有條理回答。
参、口試問題:
一、你的報考志願專長有哪幾種?為什麼?
二、你有哪些嗜好、興趣,為什麼
三、你是否曾代表學校或班級參加過哪些團體或個人比賽活動?
四、是誰鼓勵你報考志願士兵,對你志願報考的專長及單位是否瞭解?
五、你除學校正常功課外,平日最喜歡看些課外讀物?是科技性的還
一般性的雜誌與散文類,為什麼要選擇那些刊物?
六、你對歷史上與現在的偉人,最崇敬的人物是哪些?為什麼令你崇敬
七、你是否常欣賞及閱讀有關志願士兵招募的宣導影片與文宣資料,它
你有什麼影響?
*各口試官應於應考人進行口試時,可自行視當時狀況,另行擬訂適於應考
人答題範圍內之各種不同問題,以測驗應考人之機智及反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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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甄選口試評分表
各班隊甄選口試評分表
學校
學生姓名
身分證號
項次及
配分績等
A
B
C
D
E
1
報考意願
20%
意志堅定
興趣濃厚
尚具意願
三心二意
毫無定見
20
19
18
16
15
14
13
12
11
10
8
6
5
3
2
2
一般常識
20%
軍事常識
時事新聞
尚有認識
認識不清
反應遲鈍
20
19
18
16
15
14
13
12
11
10
8
6
5
3
2
3
語言表達
20%
簡明得體
條理清晰
詞能達意
語欠中肯
口齒不清
20
19
18
16
15
14
13
12
11
10
8
6
5
3
2
4
儀態
40%
體態強健
儀表端莊
儀態普通
儀容不整
紋身刺青
40
38
36
35
33
31
30
26
22
20
15
10
8
5
2
5
其他特殊
紀錄事項
綜合評鑑
總分( )
)合格
)不合格
口試官蓋章
說明
1. 單項分數請用「V符號於適當位置表示之
2. 試成不及格(即總未達60)者,口官應於項
5(其他特殊記錄事項)註明具體原因。
28 頁,共 43
附表 1:志願士兵甄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方式
一、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學法第 23 條第 4項規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志願士兵甄選: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年以上,持有學校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
定通過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有學分證明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高級中等學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1、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
合計三年以上。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
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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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體檢注意事項
一、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考生自行負擔:各辦理醫院體檢費用
統一收費標準為新臺幣 1,400 元,如發現體檢異常項目,須實施
延伸性檢查時,依健保規定收費。考生辦理體檢時,不受理分項
付費等情事。
二、體檢僅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請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
預約網址(http://rdrc.mnd.gov.tw/)為避免人潮擁擠
少受檢者等候時間,請儘早上網預約;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
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檢。
三、受檢者以網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檔案歸格式如下:應為最近
三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數位相片檔規格。
(一)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二)影像中之人像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 3公分之
間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
(三)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正面之半身照。
(四)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得超過
500Pixels
(五)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低於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
相片。
(六)不得使用生活照。
(七)未按上述規定者,體檢報到現場不接受紙本照片且不予辦理體
檢作業。
四、為避免影響檢查結果,致考生權益受損:
(一)考生如欲上午受檢者請於前一日下午 11 時後勿再進
欲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上午 6後,勿再進食。
(二)女性考生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五、體檢結果表將按各醫院所訂時間上傳網路,考生可自行列印體檢
結果表(約 10 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或赴醫院領取體檢結果表
實際體檢日期以網路預約體檢醫院所訂時間為準本時間表僅
供參考。
30 頁,共 43
國軍志願士兵受理體檢指定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參考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三軍總醫院
松山分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
131
週二、四、五
上午 08301000
三軍總醫院
基隆分院
02-24633330
11585
基隆市中正區正榮
100
週四
上午 08301100
國軍
桃園總醫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
168
週二、五
上午 08001000
國軍桃園總醫院
新竹分院
03-5348181
325765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
3
週二、五
上午 0900-1030
國軍
臺中總醫院
04-23934191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
2348
週一至週三
上午 08001000
國軍臺中總醫院
中清分院
04-22033178
525086-7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週一、三、
上午 08001000
國軍
高雄總醫院
07-7492708
07-7496751
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
12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營總醫院
07-5817121
3230-2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
553
週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岡山分院
07-6250919
10521058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
21
週一、四
上午 0800103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屏東分院
08-7510006
08-7560756
271
屏東市大湖路 58
22
週二、三
上午 08301030
國軍
花蓮總醫院
03-8263151
815050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
163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三軍總醫院
澎湖分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
90
週三
上午 083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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