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甄)選計畫
壹、依據: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其他相關兵役法令規定。
貳、目的: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大專程度以上畢業役男志願參加國軍預備軍官及士官考(甄)選,積極開拓初級軍官及士官來源,鞏固部隊戰力。並藉「民專軍用」、「專才專用」、「學以致用」,縮短軍事專長訓練時間,節約教育投資。
參、考(甄)選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以內(民國6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本計畫所定之資格標準者。
肆、考(甄)選官科及類別: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選之官科、類別區分如下,並於招生簡章中公告: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伍、考選委員會:
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於8月下旬組成「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會),籌辦年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事宜,下設政策計畫、員額規劃、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體位複檢與考場試務工作等八個工作組、命題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其編組及業務執掌如下:
一、政策計畫組:辦理考選之全般策劃、協調與執行事宜及考選之各項試務作業及網路公告事宜,由人力司(人力規劃處)編成。
二、員額及智力測驗規劃組:辦理考(甄)選員額需求、任官、任職、智力測驗(含題本勾選、押送至闈場、試場督導、疑義解答、政策指導等)等事宜,由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力綜合處、人事管理處)編成。
三、閱卷組:辦理考選之答案卡購置、閱卷、評分、核計成績與排列績序等事宜,由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軟體發展中心)編成。
四、監察組:辦理考選全程工作之監察事宜(含闈場、考場及閱卷監察人員派遣),由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編成。
五、資料審查組:辦理考生安調資料查核事宜,由總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編成。
六、新聞組:辦理考選之新聞發布事宜,由總政治作戰局(軍事發言人室)編成。
七、體位複檢組:辦理因病或體位因素退訓考生之體位審查事宜,由軍醫局編成。
八、考場試務工作組:辦理考選各考區考場試務全般工作,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編成。
上述各工作組請於9月底以前完成編組(職掌)名冊送政策計畫組彙呈主任委員核閱。
九、命題委員會:
(一)負責年度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命題計畫 策頒、闈場設置與管理及試題印製事宜。
(二)由國防大學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國防大學理工學院院長擔任執行長,納編國防大學所屬學院(管理學院、政戰學院、理工學院)、三軍官校及國防醫學院教育長為委員並將編組名冊呈送考選委員會核備。
(三)命題委員會,由國防大學遴選所屬學院及 三軍官校、國防醫學院與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推薦曾任助理教授1年或講師4年以上資格之合格教師,擔任考選命題工作。曾入闈擔任命題委員者,優先遴選。
十、資格審查委員會:
負責考生軍訓成績、報考學程資格審查,由各大專校院編成「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委員會)。
十一、考選委員會委員編組表如附表
陸、資格審查標準與考(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標準:經資格審查委員會,依下列條件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考(甄)選報名;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有不符報考資格者,即 予退訓及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 資格:
(一)體格:
1.合於「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者。
2.憲兵考(甄)選標準於招生簡章中訂定。
3.未曾實施徵兵體檢尚無體位判等之役男,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分發審查作業前,體位判等符合「常備役體位」者,始得參加分發資格審查。但尚未完成徵兵體格檢查及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二)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其成績核計方式於招生簡章中訂定之。
(三)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及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在臺設籍滿20、10年以上;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得報名參加考(甄)選。
二、考(甄)選方式:
(一)
柒、報名方式:
考(甄)選人員自行從國防部網路下載表格,採網路填表書面報名方式,經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無誤後,分別造具考(甄)選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生報名表各乙份,於報名截止日起15日內送達考選委員會,以憑辦理分區考試或甄選。
捌、考試日期:
預訂於民國100年1月份舉行,詳細日期於招生簡章中訂定之(暫定100年1月18日)。
玖、考試地區承辦單位及地點:
一、承辦單位:由考場試務工作組(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統籌辦理。
(一)台北考區:由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負責辦理
(二)台中考區:由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負責辦理
(三)高雄考區:由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負責辦理
二、考試地點:
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三、報名及志願選填作業輔導講習作業單位:由教育部軍訓處主辦,人力司及陸、海、空軍司令部所屬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協辦。
拾、考試科目:
一、智力測驗。
二、共同科目:國文、英文、憲法與立國精神、計算機概論。
三、考試範圍:各考試科目命題應依現行教材範圍為主,但不侷限教材內容,命題組可依現行教材範圍合理延伸試題內容。
四、考試科目配分、考試範圍、比例原則、成績計算方式於招生簡章中訂定。
拾壹、命題入闈:
一、共同科目命題委員由國防大學負責遴聘,闈場設置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有關命題工作人員之食宿、生活設施及行政事宜由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負責辦理。
二、入闈3日前,由考選委員會派員督導檢查闈場安全與管制措施(闈場內軍、民用電話器材一律拆除)。
三、入闈當日,考選委員會派員督導入闈人員進入闈場,入闈人員嚴禁攜帶各式通信器材及其他違禁品入場。
四、命題工作人員自入闈日起,所有作業一律在闈場內完成,嚴禁離開。其管理、命題核圈、印刷及監印、校對、包裝、點收及一切保密措施等事宜,由命題委員會負全責,並於考前完成試題封箱,考試前1日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指派專人完成考卷交接,並將考卷送達各考區。
一、成績計算:考試各科目之成績計算方式,於招 生簡章中訂定。
二、命題委員出闈後,命題委員會應派員將共同科目試題及標準答案交新聞組及人力司,次日公布於國防部及教育部網站,但智力測驗試題及答案不公布。
三、考試成績於閱卷會議後公布。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標 準答案如有疑義,得於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 日起7日內(含假日,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方 式向考選委員會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 為限。
二、公布成績日之次日起7日內(含假日,以郵戳為憑),接受考生個人成績複查,惟不得要求調 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超逾查詢時限者不予 受理。
拾肆、選填官科、入營梯次及資格審查:
一、選填志願:
(一)各專長類別(官科)與預定錄取員額於招生 簡章公告之。
(二)經電腦閱卷完成後,由考選委員會召開選填 志願資格標準審查會議,決議後公告合於選填志願之最低標準。
(三)符合選填志願最低標準之考生,可依考試成 績標準及專長類別選填入營梯次與官科志願後辦理分發。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惟成績一科(含)以上零分或智力測驗不合格者(智力測驗合格標準:100分/Ⅲ),或成績未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公告最低標準者,不得參加志願選填作業。
(四)報考專長類別(特種官科)人員,持有與軍中 所需專長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共同科目符合公告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證照等級相同,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分發。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相 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分發。
(六)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 ,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及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分發。
(七)專長類別(官科)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八)以就讀學程(科、系、所)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學程(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 保留人員,如參加本年度預備軍、士官考選,經錄取者,註銷其保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未錄取者,仍可依民國90年以前原錄取之官科申請併入營。
(十)符合公告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得 依志願選擇預備軍官或士官;成績未達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填預備士官。另選填最低合格分數僅為選填之門檻,並非為最低錄取分數(符合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最低合格標準規定於招生簡章中另訂之)。
二、官科及入營梯次:
(一)考生應於國防部公布之時間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
1.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依公告之梯次入營。
2.申請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入營人數超過招生簡章公告之梯次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與志願順序核定分發入營梯次。
(二)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時間,於招生簡章訂定。
(三)選填之官科及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三、考選委員會於分發會議審查考生資格,不符合前項資格審查標準者與體位未達常備役體位不予分發。但尚未完成徵兵體格檢查及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考選委員會依考生選填志願與成績順序分發,完成分發者取得錄取資格入營受訓,無法參與分發者視為不錄取。已錄取考生若遭取消資格或放棄資格,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遺留員額不得遞補。
五、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最低合格分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考委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拾伍、入營受訓:
一、時間:入營受訓實施計畫,由國防部另頒之。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100年8月8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100年10月3日入營。
(二)義務役預備士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100年8月8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100年10月3日入營。
3.第三梯次:預訂於101年1月9日入營。
二、入營規定:
(一)考選委員會依考生成績,造具錄取名冊分送 國防部、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防部依考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 營日期及施訓單位,將入營通知書於報到入營15日前寄達錄取考生通訊地址。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取消其錄 取資格。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得由政策計畫組簽奉副主任委員(國防部常務次長)核定發布另行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四)各校院在役男入營前,應主動向考選委員會冊報畢業前軍訓成績不合招生簡章標準之錄取考生名冊,以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經考(甄)選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者,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 他國國籍,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他國國籍 者,取消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
(六)各接訓單位應於報到日依入營名冊,確實查
驗報到人員之畢業證書,如無畢業證書,或所持畢業證書與報考學程(科、系、所)不同者,則不准其入營;凡報到與未報到人員均需加蓋「報到」章(藍色)及「未報到」章(紅色),並於入營報到後十日內,造具報到及未報到人員名冊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函送各戶籍地直轄市、
拾陸、服役:
一、役期: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 ,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1年。
拾柒、一般規定:
一、員額需求申請為各級人事權責單位之責任,應 力求作業之正確與完整。
二、軍中缺乏之專長類別需求人數,超過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人數時,由國防部另定初選標準,函送教育部辦理。
三、民國90年以前(含)錄取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因故未入學人員申請併民國100年入營者,應於簡章規定日期前完成預備軍官報名申請作業,並由學校冊送考選委員會,安排入營受訓。至於未能及時於簡章規定日期(第1階段)完成報名者,應於第2階段報名時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申請,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審查冊送考委會辦理補報名作業。
四、經各校院資格審查合格之學生,由考選委員會 製發「准考證」交由各校院轉發,應慎重保管 備用。
五、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辦理。
六、各大專校院報名資料彙報,由教育部統籌辦理
七、考取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且未逾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仍得於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報到。
八、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考選委員會(考選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所需證明文件於招生簡章中訂之),經審查合格後,由考選委員會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需於簡章規定日期前完成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名作業,取得甄選條件,由所屬學校冊送考選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第二階段志願選填作業(不需參加筆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十、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訓及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
,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十一、考選成績符合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役男,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於審查分發作業前實施。審查分發作業期間,體位判等應符「常備役體位」者,始得參加錄取資格審查。
十二、考選委員會於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報名後20日內,將參加考(甄)選人員名冊送達戶籍地役政單位,對尚未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安排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事宜。參加考選之役男,應依戶籍地役政單位通知時間、地點接受體格檢查。經徵兵檢查、複檢後,體格檢查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及無故未參加體格檢查,致無法獲得體位判等人員,不具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審查分發資格。
十三、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前,體位變更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四、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前,經查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入營暨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五、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經各大專校院「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學校應繕造「○○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名冊」,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參加考選學生及其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洽商役男體格檢查之時間。
十六、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役男,結訓分發機敏單位服務,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者,退伍後欲出境或赴大陸地區,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辦理申請。
十七、就讀博(碩)士學程以碩(學)士學程參加預備軍、士官考選錄取人員,以報考學程之畢業證書入營受驗,入營前,現就讀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理休學方可入營受訓,違反者註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八、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役男,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應服之兵役徵集,並副知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註銷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凡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錄取資格經註銷者,不得要求回復原錄取資格。
二十、各校院製作准考證相片冊乙式兩份,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按資格審查編號依循浮貼,相片冊乙份送考委會以利准考證製作。
二十一、考生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如行動不便等)得申請應考服務,惟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一、國防部辦理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所需預算,已編列於各單為年度考選經費項下。國防部以外單位(不含軍事單位)請各單位於年度預算內自行籌劃支應。
二、軍事單位所派參加預官考選作業人員,其誤餐、差旅等費用,由各單位年度考選經費項下撥發。
三、監考費依工作日程核實發給,於年度考選經費項下撥付。
拾玖、交通:
一、考選委員會政策計畫組考選期間所需車輛、油料,由派車單位核實支援。
二、各考區考選期間所需車輛用油,請後備司令部就年度配額油料中優先支援。
三、命題、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各組所需車輛(含油料),由各編成單位檢討支應。
四、試題、試卷及智力測驗題本之運送,以公路交通運輸為原則,並注意運送之安全。
貳拾、獎懲:
一、辦理考(甄)選與入營工作有功人員之獎勵,由國防部(考選委員會政策計畫組)依「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作業獎懲實施規定」專案辦理議獎。
二、教育部對考選委員會函請辦理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績優校院及人員獎勵點數,由國防部專案檢討撥發。
三、負責考選及各有關單位承辦業務之各級工作人員,如工作表現不良,得提出具體事實,呈請其權責單位核予行政處分;若過失情節重大,則由政策計畫組簽請權責長官辦理議處。如有故為不實之紀錄或洩漏試題或抽換答案卡,俾為考生錄取之舞弊行為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貳壹、檢討考評:
年度考選工作結束後,由政策計畫組就年度各工作組及協辦單位執行情形實施考評,並將應改進情形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貳貳、本計畫自令頒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貳叁、承辦人:于新基少校;連絡電話:軍線213932、民線02-27325693轉204
民國100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甄)選委員會委員編組名冊 | ||||
職稱 | 姓名 | 原屬 | 備考 | |
單位 | 級職 | |||
主任委員 | 楊念祖 | 國防部 | 軍政 副部長 | |
副主任委員 | 吳財順 | 教育部 | 常務次長 | |
副主任委員 | 曾中明 | 內政部 | 常務次長 | |
副主任委員 | 林於豹 | 國防部 部本部 | 常務次長 | |
委員 (兼執行長) | 趙克達 | 國防部 人力司 | 中將 司長 | |
委員 (兼副執行長) | 張兀岱 | 國防部 人力司 | 簡任 副司長 | |
委員 (兼副執行長) | 王福林 | 教育部 軍訓處 | 處長 | |
委員 | 何卓飛 | 教育部 高教司 | 司長 | |
委員 | 陳明印 | 教育部 技職司 | 司長 | |
委員 | 郭清泉 | 內政部 役政署 | 署長 | |
委員 | 朱亞虎 | 台北市政府兵役處 | 處長 | |
委員 | 趙文男 | 高雄市政府兵役處 | 處長 | |
委員 | 謝添富 | 國防部 法制司 | 司長 | |
委員 | 陳松培 | 國防部 主計局 | 中將 局長 | |
委員 | 王明我 | 國防部 總政戰局 | 少將 副局長 | |
委員 | 王世塗 | 國防部 作計室 | 中將 次長 | |
委員 | 范保羅 | 國防部 軍醫局 | 中將 局長 | |
委員 | 劉溪烈 | 國防部 通次室 | 中將 次長 | |
委員 | 王興尉 | 國防部 人次室 | 中將 次長 | |
委員 | 崔永生 | 國防大學 | 少將 教育長 | |
委員 | 張自強 |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 少將 院長 | |
委員 | 朱玉書 | 國防部 陸軍 司令部 | 中將 參謀長 | |
委員 | 姜龍安 | 國防部 海軍 司令部 | 中將 參謀長 | |
委員 | 葛熙熊 | 國防部 空軍 司令部 | 中將 參謀長 | |
委員 | 劉黎宗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少 將 參謀長 | |
委員 | 林芳旋 | 國防部 後備 司令部 | 少將 參謀長 | |
委員 | 許昌 | 國防部 憲兵 司令部 | 少將 參謀長 | |
附記 | 壹、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各項計畫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經費之審核及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貳、本會設執行長1人,由國防部人力司司長兼任,副執行長2人,分由國防部人人力司副司長及教育部軍訓處處長兼任,秉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全般事宜,並視當年考選工作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及命題試務委員會,處理考選全般作業,其編組另訂之。 參、本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暫缺時,由副主委員代理召集;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暫缺或因公無法出席時,由副主委員代理主持之。 |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