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JP08 |
項目名稱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
承辦單位 | 採購單位 |
相關單位 | 監辦單位、需求或使用單位、評審小組 |
作業程序說明 |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具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異質之定義,詳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 二、依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地方未另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辦法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三、作業程序: (一)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具異質性,適合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方式辦理。 (二)招標文件載明將依審查評分項目,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三)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其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機關得自行選擇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規定,至少應訂定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備標所需時間適度延長。 (五)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如辦理第2次公告,廠商家數得不受3家以上之限制。 (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評審項目、配分或權重、評審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免依本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七)擇最符合需要者之家數,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並得訂定擇定為符合需要者之合格分數。 (八)依招標文件規定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以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採固定價格或固定費率決標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九)洽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時,得採訂底價或不訂底價;如訂有底價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比價或議價前定之;以議價方式辦理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75條規定審定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十)決標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之定期彙送。 (十一)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控制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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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本法第15條、第23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第66條、第74條、第75條、第86條。 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 四、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
使用表單 | 無。 |
(機關名稱)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 自行檢查情形 | 檢查情形說明 | |
符合 | 未符合 | ||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作業程序說明表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 |||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非依作業程序第二點所載法規規定辦理者,不得採行本作業程序。 三、採購標的具異質性之認定,是否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就個案敘明擬採行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作業程序三、(五)之簽准程序,是否於開標前事先簽准,或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依當時情形再行簽准。 五、刊登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且等標期之訂定,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及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六、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所提報價或企劃書始得納入評審。 七、是否於招標文件訂明擇符合需要者之條件,如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評審標準,及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 八、評審小組之成立,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之規定,是否無違反本法第15條第2項之利益迴避規定,並參考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九、評審結果是否無明顯差異之情形。 十、機關對於評審小組違反本法之決議,是否不予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是否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摽。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是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一、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前之底價訂定,是否符合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採不訂底價者,是否符合本法第4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定。 十二、決標後是否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之定期彙送。 十三、簽辦文件是否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十四、是否無「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 | |||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複核:單位主管:
JP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