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程式: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並參照最有利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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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JP08

項目名稱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承辦單位

採購單位

相關單位

監辦單位、需求或使用單位、評審小組

作業程序說明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具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異質之定義,詳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

二、依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地方未另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辦法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三、作業程序:

()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具異質性,適合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方式辦理。

()招標文件載明將依審查評分項目,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其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機關得自行選擇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規定,至少應訂定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備標所需時間適度延長。

()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如辦理第2次公告,廠商家數得不受3家以上之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評審項目、配分或權重、評審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免依本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擇最符合需要者之家數,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並得訂定擇定為符合需要者之合格分數。

()依招標文件規定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以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採固定價格或固定費率決標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洽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時,得採訂底價或不訂底價;如訂有底價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比價或議價前定之;以議價方式辦理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75條規定審定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決標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之定期彙送。

(十一)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控制重點

    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非依作業程序第二點所載法規規定辦理者,不得採行本作業程序。

    2. 採購標的具異質性之認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就個案敘明擬採行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3. 作業程序三、()之簽准程序,得於開標前事先簽准,或於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依當時情形再行簽准。

    4. 刊登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且等標期之訂定,符合本法第28條及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5.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其所提報價或企劃書始得納入評審。

    6. 擇符合需要者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訂明,如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評審標準,及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

    7. 評審小組之成立,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之規定,需注意本法第15條第2項之利益迴避規定,並參考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8. 確認評審小組各成員之評審結果無明顯差異之情形。

    9.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前之底價訂定,符合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採不訂底價者,符合本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定。

    10. 機關對於評審小組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摽。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11. 決標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之定期彙送。

    12. 簽辦文件,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取最有利標精神)

    13. 不可有「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

法令依據

一、本法第15條、第23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第66條、第74條、第75條、第86條。

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

四、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使用表單























(機關名稱)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設計有效性

作業程序說明表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非依作業程序第二點所載法規規定辦理者,不得採行本作業程序。

三、採購標的具異質性之認定,是否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就個案敘明擬採行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之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作業程序三、()之簽准程序,是否於開標前事先簽准,或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依當時情形再行簽准。

五、刊登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且等標期之訂定,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及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六、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所提報價或企劃書始得納入評審。

七、是否於招標文件訂明擇符合需要者之條件,如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評審標準,及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

八、評審小組之成立,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之規定,是否無違反本法第15條第2項之利益迴避規定,並參考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九、評審結果是否無明顯差異之情形。

十、機關對於評審小組違反本法之決議,是否不予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是否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摽。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是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一、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前之底價訂定,是否符合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採不訂底價者,是否符合本法第4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定。

十二、決標後是否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之定期彙送。

十三、簽辦文件是否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十四、是否無「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複核:單位主管:


JP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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