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2010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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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 最後更新日期:(人發局第一期) 2010/03/20
選擇題: (答案)、正確、錯誤、解析
1.(3)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1)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
業或技術資格條件,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2)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
性,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不得(3)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
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4)廠商
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基本資格
2.(4)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本資格(2)公會會員證基本資格(3)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
之文件;基本資格(4)以上皆非。
3.(1)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1)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2)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
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1/10(3)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淨值不低於招
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1/12(4)以上皆非。
4.(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
商,不得參與投標,包括不得洽其議價、比價。(2)代擬全部招標文件之廠商,
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但得
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3)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4)政黨及與其具關係
企業關係之廠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5.(2)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
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
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得逾(1)百分之三(2)三分之一;
(3)百分之十;(4)二分之一。
6.(1)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
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2)機關訂定投標
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之資格證明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
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10(3)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
廠商投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4)機關以廠商須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為
特定資格者,其期間得限3年內者5年
7.(4)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1)廠商納稅之證明;
2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
能力之證明;(4)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屬特定資格之ㄧ
8.(3)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台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
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
金額不低於(1)4億元;(2)4000萬元;(3)1億6000萬元;(4)1600萬元。
9.(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資本額限制屬特定資格(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
始得訂定特定資格。(3)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
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機關不得拒絕。得經機關同意(4)投標廠商未符合規定之資
本額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
之。
10.(1)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
知之事項,何者最完整正確(1)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
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2)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
結果及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3)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
或序位評比結果………;(4)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11.(2)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1)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
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2)採分階段辦
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
階段為原則(3)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4)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
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12.(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利標
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仍應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
;(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3)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
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4)評選委員會評選
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
更。
13.(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
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定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
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不得有超底價決標情
形;(3)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
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4)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
3
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
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14.(4)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
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仍得得作為最有利標;(2)廠商簡報不得更改
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是否仍不得納入評選由評
選委員決議之;(3)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
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十;二十(4)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
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15.(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
得低於:(1)百分之二十;(2)百分之三十;(3)百分之五十;(4)百分之六十。
16.(3)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
者為正確:(1)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合格廠商分別協商(2)審標程序公開
進行審查程序不公開(3)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4)
標程序應公開協商程序不公開
17.(3)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誤:(1)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
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
率者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3)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應無須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
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
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18.(4)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
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2)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
價;(3)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4)公開
招標採分段招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19.(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
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應簽報上級
機關核定。(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第一階段開標前定
之。(3)機關基於技術工法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並無不可。(4)以上皆非。
20.(2)機關辦理(1)公告金額;(2)查核金額;(3)小額採購;(4)巨額。 以上採
4
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1.(3)下列何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2)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3)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4)2000萬元工程
採購之查核。1000萬元勞務採購為查核金額以上之開標
22.(3)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1)工程之定作;(2)權利之買受;(3)
土地之出租;(4)契約工之僱傭。出租為單純收入性行為
23.(4)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台幣(1)10萬元(2)500萬元(3)1000萬元;
(4)100萬元
24.(3)以下何者敘述為正確:(1)主會計人員得為採購案之承辦人員;(2)受
機關首長指定辦理監辦之有關單位人員,不得為採購單位人員;(3)採購案之承
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4)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不得為該採購案
之監辦人員。
25.(1)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下列作法何者為
正確(1)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決定之;(2)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得不接受,但應納入紀錄,陳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備查;(3)由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
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4)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
如不接受,並得納入紀錄……
26.(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會同監辦下列何者非屬監辦事項(1)開標(2)比價(3)查驗(4)決標。
27.(4)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為
不派員監辦之核准(1)廠商提出異議者(2)廠商申請調解者(3)經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
監辦者。依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2
28.(1)以下何者屬「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有關單
:(1)政風單位;(2)主計單位;(3)會計單位;(4)上級單位。
29.(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1)上
級機關核准(2)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3)承辦採購單位核准(4)主(會)
計或有關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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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以下何者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上級機關人員;(2)督察單位;
(3)採購案之承辦人員;(4)稽核單位。
31.(3)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2)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台南市某機關辦理採購,
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擇定我國實績為廠商
特定資格之一實積不得限定為為國內;(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
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32.(3)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
目為基準;(2)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
商始得投標不得限定為為特定地區;(4)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
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33.(2)下列何者屬「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具有相
當財力證明特定資格;(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之證明;(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特定資格;(4)實收資本額特定資格
34.(3)下列何者係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營業稅或
所得稅之證明招標標的有關(2)公會會員證招標標的有關(3)維修人員經專業
訓練之證明;(4)行業登記證;招標標的有關
35.(3)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
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2)廠商或
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
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3)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
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且不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不包括(4)外國廠商
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6.(1)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
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1)支領
預付款前;(2)決標後簽約前;(3)繳納履約保證金時;(4)決標前。
37.(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廠商之企劃書(仍應)得免予保
密。(2)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3)(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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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開。(4)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38.(3)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
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2)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
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主
方案先審)(3)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
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4)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
出替代方案,廠商(不得)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39.(2)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替代方
案之適用時機僅限招標階段(至決標後)(2)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
案者,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3)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機
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雙方分攤(由廠商負擔)(4)機關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
為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六十(50)
40.(2)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
情形不在此限:(1)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
爭者(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4)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
41.(2)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應載明各成員之
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2)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
容為準;(3)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4)協議書內容,非經
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以契約規定為主。
42.(4)機關如欲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那一個公告(1)更正公告;(2)
決標公告;(3)定期彙送;(4)無法決標公告。
43.(4)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1)自決標日起30日內;
(2)自廢標日起30日;(3)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4)自廢標日起14日內。
44.(4)下列何者為非:(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
載明預算金額(2)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
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3)公開招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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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4)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一次刊
登決標公告。依個別項目決標刊登。
45.(3)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設計成
果之製作費用:(1)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核實給付(2)採總包價法為原則,
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亦同。(3)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
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4)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但屬得標廠商代
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46.(2)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
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2)投標前(時)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3)經公證或認證;(4)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47.(4)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1)公開招標;
(2)比價;(3)公開評選;(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48.(2)下列何者不是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
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行的方式:(1)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2)在相
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審查擇定後,
再通知廠商提出計畫書;屬研究發展項目(3)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
說明書;(4)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
供評選。
49.(2)委託技術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
所增費用(1)須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2)得專案議定(3)須採總包價法計
算;(4)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
50.(4)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
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所稱百分之五十,指:(1)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2)該次追加金額
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3)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4)追加累計金額
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1.(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此計畫內
不包括(1)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2)政府公定或評定
價格;(3)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4)預估底價
52.(4)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1)當地近期買賣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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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3)房地漲跌趨勢;(4)以上皆是。
53.(4)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
得適用之採購方式(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2)公開評選;(3)公開招標;
(4)統包
54.(1)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公開評選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
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服務費用之計算適用(1)服務成本加公費
(2)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55.(4)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士林區公所辦理:(1)100萬元以上;(2)10
萬元以上;(3)補助辦理採購金額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4)無
論金額大小 之採購適用採購法。區公所屬於機關
56.(3)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採購,其適
用採購法之採購,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指(1)新竹市政
府(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3)台電公司(4)經濟部。補助之採購上級機關以補
助、監督機關為之
57.(1)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下列何者敘述
有誤:(1)受補助者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開標時,應受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
監督;(2)於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3)受理申訴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4)有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
高者認定之。
58.(1)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
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所稱上級機關指(1)台北市政府(2)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3)台電公司(4)經濟部。區公所上級機關為市政府
59.(2)下列何者為錯誤:(1)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
原則(2)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為違反採購法之決定;(3)公營事業之採購適
用採購法;(4)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不違反本法規定範圍內
60.(3)權利採購屬(1)工程採購;(2)勞務採購;(3)財物採購;(4)以上皆非。
61.(1)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1)審標;(2)比價;
(3)決標;(4)開標。
62.(1)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1)財物或勞務;(2)財物或工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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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或工程;(4)財物、勞務或工程;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63.(4)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紀錄應載明之事
項:(1)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2)評選方式;(3)
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4)監辦人員及其工作事項評選過程中無需監
辦程序
64.(2)採購評選委員會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二分之一;(2)三分
之一;(3)四分之一;(4)五分之一。
65.(1)以下何者正確:(1)委員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均應親自為之。(2)委員
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請他人代表為之。(3)委員辦理評選應親自為之,
出席會議可請他人代表為之。(4)委員辦理評選可請他人代表為之,出席會議應
親自為之。均應親自為之。
66.(2)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除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外,至遲應於(1)當次
開會時(2)下次開會時(3)當次與下次開會之間(4)下次開會前分送各出席
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67.(4)以下何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
圍:(1)縣(市)政府;(2)縣(市)所轄市鄉(鎮、市)公所;(3)縣(市)議會;(4)縣(市)
審計室。
68.(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購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
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2)稽核
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
明;(3)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4)稽核小組辦理
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或配合。
69.(3)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下列情形何者為非:(1)就受
派稽核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拆驗、化驗或鑑定,或
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2)不
得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3)自行發
現異常辦理稽核監督,免不得未經稽核小組指派;(4)不得藉稽核監督之便,蒐
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70.(2)依採購法對廠商之通知,下列何者應為書面:(1)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
結果(2)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3)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4)以上
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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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
應予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外,評選後亦同(2)機關
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3)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
公布最有利標及採行協商措施時其他參與協商廠商之標價及總評分或總序位(4)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
閱覽、抄寫等。
72.(2)下列何者錯誤:(1)預算五十萬元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2)預算
一百二十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九十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除非依程序簽准變更預算(3)預算二十萬元之採購得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4)預
算九萬元小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73.(1)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地方,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會同監
辦辦法(2)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
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3)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
得依採購法第76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4)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74.(4)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
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2)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
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六章爭議處理僅§21&37&57不適用(4)採
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
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75.(4)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上級核准之事項(1)
最有利標(2)減價收受(3)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決標(4)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76.(2)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章(2)機關採最有利
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項目;(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六章爭議處理;僅§
21&37&57不適用(4)機關採複數決標,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但總
金額為巨額者,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依個別項目認定
77.(1)下列非採購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1)請託或關說;(2)流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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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標;(4)評選會議。
78.(2)某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台幣120萬元其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二年,履約
其間評鑑優良者,機關保留後續依同條項第7款議價權利二次每次一年下列敘
述何者為正確(1)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2)採購金額為480
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3)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4)
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開標當次為兩年預算金額為120×
2=240,續約兩次為一年共四年。採購金額120×4=480
79.(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
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機關於依該招
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亦不得作為分包廠商;(3)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4)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
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80.(4)某機關擬委外採購研習訓練,預定委外一年250萬元並擬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二次每次
一年上網公告辦理招標其上網填報(1)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1000
萬元;(2)採購金額為2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3)採購金額為250萬元;
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4)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
81.(2)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本為原則;(2)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
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
提及者;(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第六章爭議處理僅§21&37&57不適用(4)機關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原則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公開評選,報上級機關核准。
82.(1)下列何者敘述錯誤(1)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代辦採購之法
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並不得為分包
廠商;(2)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
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3)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
務;(4)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
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得標之採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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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83.(2)"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第九款公開評選辦理委外訓練之勞務
採購三年一年預算為1,500萬元其上網公告時應填列之(1)採購金額為1500
萬元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2)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
(3)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4)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
算金額為1500萬元。"此題意為長期契約而不是後續擴充
84.(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其所繳納之履約
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1)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2)須
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3)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
依規定辦理;(4)擅自減省工料。
85.(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通知
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2)
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二十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
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3)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
果之通知,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
式辦理因屬詢價性質,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86.(1)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1)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2)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
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3)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
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
達十日以上(4)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
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87.(4)下列何者錯誤:(1)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主要部分,指招
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2)機關得視需要於招
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
查;(3)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4)得標廠商不得將採購分包予外國廠商無適合之規定
88.(4)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1)仍應負催告責任;(2)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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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部分責任;(3)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4)仍應負完全責任
89.(2)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1)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
商;(2)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3)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4)負責人
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90.(1)分包廠商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條件:(1)分包
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2)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或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
者;(3)載明分包廠商者;需有報備與質權的程序(4)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
並經機關同意者。需有質權的程序
91.(1)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1)
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2)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
(3)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4)由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為原則。
92.(2)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列何者不是得採
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規定:(1)即買即用;(2)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
逾公告金額1/10(3)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
明文書者;(4)小額採購。
93.(3)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1)主驗;(2)會驗;(3)
協驗;(4)監驗人員。
94.(1)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財物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
以上,且日數達(1)10;(2)15;(3)20;(4)30; 日以上。
95.(2)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
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15日;
(2)20日;(3)10日;(4)3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96.(3)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情形,而將事實
及理由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廠商對於該通知認為不實者,得於接
獲通知之次日起(1)10日(2)15日(3)20日(4)25日 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
異議。
97.(4)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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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1)6個月;(2)1年;(3)2年;(4)3年
98.(2)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第108條規定進行稽核監督時以下何者敘述為
錯誤:(1)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2)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者,俟其改正後再行
提出稽核監督報告;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3)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
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採購法第
15條之規定;(4)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99.(2)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
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1)6個月(2)1年(3)2
年;(4)3年。
100.(3)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向其他公務機關取得財物或勞務,得不適用下列採購法的規定:(1)第61條決標
公告;(2)第13條監辦;(3)第53條超底價8%以內決標;(4)第98條繳納代金
規定。
101.(3)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2條本法之規定(2)應先確認總統業依憲法
發布緊急命令105-1.1(3)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
議;(4)得核准不適用採購法第4章履約管理及第5章驗收規定。第2&3章
102.(4)採購稽核小組之組織成員人數為:(1)5至17人;(2)7至15人;(3)7至
25人;(4)不受限制若干人
103.(4)廠商對於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而提出異議,對機關之異
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者,下列敘述
何者為是?:(1)必須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2)小額採購之案
件,不得提出申訴;(3)必須是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4)無論是
否逾公告金額,均得提出申訴。
104.(4)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
別辦理者 (1)不同標的;(2)不同需求條件;(3)不同施工地區;(4)以上皆是。
105.(4)某機關辦理一機電維修工程採購,計有A、B、C三家廠商投標,其
報價分別為50萬、98萬、105萬,本案底價為100萬,下列何者為機關之正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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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逕決標予A廠商。須經檢討或說明(2)依採購法第
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30萬元後,再決標予A廠商。程序
錯誤(3)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再決
標予A廠商程序錯誤(4)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應先限期通知A廠商提出說明
再視說明合理性決定A廠商是否需要繳納差額保證金。
106.(4)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日
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1)94年7月15日;(2)94
年8月15日;(3)94年7月4日;(4)94年7月14日參閱細則84條
107.(3)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
該機關將甲廠商於95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
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1)96年2月19日;(2)96年2月20日;(3)96年2月
21日;(4)96年2月22日。有效期為95/02/21~96/02/20
108.(2)某鄉公所辦理採購,以下何者不適宜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
招標:(1)每季辦理約15萬元文件印刷;(2)全年公告金額以上之道路工程採購。
廠商家數眾多(3)醫院每年辦理5次相同藥品且金額相當之採購;(4)以上均不適
宜。
109.(3)某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以下
何者為正確(1)因採購案件為排水工程,可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
准;(2)因屬緊急採購,僅逕洽某廠商議價即可,免優先洽二家廠商比價;(3)不
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國家或人民需緊急處置適用之(4)以上
皆非。
110.(1)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1)機關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
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契約未規定者,應由機關負擔;依檢
驗結果作區分(2)機關允許保證金得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機關應於招標文
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
限;(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4)押標金得以郵政匯
票繳納。
111.(1)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1)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公費
定為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三十;(2)依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
造費用百分比法第一類辦公室建造費用2500萬元其技術服務費用上限應以500
萬元及2000萬元二級距分別計算後加總;(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而依
該費用決標者,由於廠商不必另報服務費用,故亦不訂底價;(4)採最有利標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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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者,招標文件可規定員工票選結果為評選項目之一。
112.(3)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1)追加契約金額120萬元,無須上級機
關核准;(2)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600萬元、追減金額500萬元之議價會
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3)財物採購預算金額90萬元,決標金額60萬元,廠
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
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102無金額限制(4)勞務契約金額1250萬元,僅追加5
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113.(1)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
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1)無論金額大小(2)公告金額以上(3)查核金額以
上(4)小額採購以上。
114.(2)監辦人員以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名時機(1)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
之;(2)應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3)應於與會人員簽名後及主持(驗)人簽
名前;(4)免簽名之。主會計監辦辦法第7條
115.(1)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
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兩者俱訂;(2)機關辦理特
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得同時訂定基本資
格;(3)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4)「工廠登記證」為投標
廠商特定資格基本資格
116.(2)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1)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2)由經濟部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
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3)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
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4)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117.(4)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
該機關之採購。所稱「機關首長」範圍,包括:(1)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
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2)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3)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
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4)以上皆是。
118.(3)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不是應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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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形為(1)涉及本人、配偶利益;(2)涉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3)
涉及前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4)涉及同財共居親屬利益。
119.(4)下列有關請託或關說之敘述何者正確(1)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
或作成紀錄(2)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3)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
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亦屬請託或關說;(4)以上皆是。
120.(3)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之範圍:(1)招標機關
之機關首長(2)依採購法第4條辦理採購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
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3)招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4)依採購法第40
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121.(2)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
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1)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2)經
上級機關核准;(3)經主管機關核准;(4)經審計單位核准。
122.(4)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代辦採購者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
長為:(1)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法人之負責人,視委辦約定而定;(2)委託機關
之機關首長;(3)法人之負責人;(4)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法人之負責人
123.(3)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1)廠商履約期間因機
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2)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
保證金;(3)公開招標後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作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
款,契約價金不變;(4)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
關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廠商財務困難不得為契約變更之理由
124.(3)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
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年該採購之
採購金額為(1)90萬元;(2)180萬元;(3)270萬元;(4)決標金額。
125.(2)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1)預算50萬元之
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2)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情
,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3)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4)規定投標
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126.(3)機關依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
包廠商;(2)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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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受託法人或
團體之負責人(4)無論金額大小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127.(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何時檢送採購預算資料、
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2)
開標日5日前;(3)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3日前;(4)開標日3日前。
128.(4)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特殊情形:(1)另有重要公務
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2)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
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
員監辦者;(4)依採購法第5 (40)條規定委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團體代辦之採
購,已委請代辦團體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129.(2)下列何者正確:(1)採購法所稱之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
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與付款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
序。(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3)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
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之意見者,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上級機關核准(4)監辦人員得依採購法第48(13)條第1項各款特殊情形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
130.(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
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機關辦
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3)機關辦理
選擇性招標,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4)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
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31.(4)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不得為(1)依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2)依採購法第20條規定採選擇性
招標(3)依採購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4)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
132.(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為資格審查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後,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
單。(2)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3)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
中載明後續辦理採購時邀請廠商投標之規則。(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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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之方式辦理。採選擇性招標無金額限制
133.(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
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上限之
百分之(1)五十(2)三十(3)二十(4)十五為原則。
134.(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公開評選,
其投標廠商應有(1)1家;屬限制性招標(2)2家;(3)3家;(4)6家方可開標。
135.(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
包括商標專用權。(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
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
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累計)(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
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136.(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
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招
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採限制性招標。(3)採購
法所稱共同投標,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
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4)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137.(1)下列何者不是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因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採
限制性招標所稱之專屬權利(1)商標專用權(2)專利權(3)著作權(4)電路布
局權。
138.(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其第1次開
標,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1)必須達3家以上;(2)須達1家;屬限
制性招標;(3)須達6家以上;(4)須達2家以上 方可開標。
139.(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其投標
廠商應有(1)1家;屬限制性招標(2)2家;(3)3家;(4)6家;方可開標。
140.(2)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認定適合需
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徵選文件之方式:(1)適合需要者僅1
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2)適合需要者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屬限制
性招標;(3)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4)其採固定費用勘選
認定適合需要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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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採購房地產,其訂有底價者,
訂定底價之時機(1)辦理公告前(2)開標前(3)比價前(4)以上皆非應為議
價前訂之
142.(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下列何情況依「機關指定地區
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不得免除公開徵求(1)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
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
形者;(3)機關間房地產之取得;(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43.(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
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
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1)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主
管機關認定;(3)預算書敘明;(4)指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始得辦理
144.(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指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
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1)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報經主管機關認
定;(3)經機關首長及監辦人員核准;(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145.(3)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
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1)1家(2)2家
(3)3家;(4)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比價或議價。
146.(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
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4)所稱統包,指將
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
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147.(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者下列何者為正確:(1)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
公告;(2)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3)其決
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系統仍需決標公告)(4)廠商得提出異議。
148.(4)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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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3)允許
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4)以上皆是。
149.(3)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應由下列何者審查認定,其功能、
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評選委員會;(2)開標主
持人;(3)招標機關;(4)主管機關。
150.(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
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2)招標文件允許
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3)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4)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
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市面上無同等品?
151.(3)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
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1)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2)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3)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4)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之公告。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日。
152.(2)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1)訂約機關之資訊網
站;(2)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3)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4)政府採購公報
供各機關利用。
153.(4)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
事項(1)履約期限(2)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3)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4)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開標)
154.(2)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
府採購資訊網站:(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2)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3)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
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4)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之公告。
155.(2)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
開徵求(3)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4)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
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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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
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1)5日(2)7
日;(3)10日;(4)14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157.(3)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
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
得少於B日(1)A=2日B=5日(2)A=3日B=5日(3)A=3日;B=7日。(4)A=5
日;B=7日。
158.(2)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
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2日B=5日(2)A=3
日;B=5日。(3)A=3日;B=7日。(4)A=5日;B=10日。
159.(1)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
後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2日B=5
日。(2)A=3日;B=5日。(3)A=3日;B=7日。(4)A=5日;B=10日。
160.(4)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
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
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1)依採購法第22(21)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
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2)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
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之必要者。(3)採購原
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波動不定)者。(4)以上皆非。
161.(1)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
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5日(2)7日(3)10日(4)14
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162.(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
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7日。(2)10日。(3)14日。(4)21日。
163.(2)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5日(2)7日(3)10日(4)14
日。
164.(2)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
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7日(2)10日。
(3)14日。(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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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
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14日。(2)21日。(3)28日。(4)35日。
166.(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
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
(1)3日。(2)5日。(3)7日。(4)10日。
167.(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
其等標期由(1)招標機關(2)上級機關(3)主管機關(4)行政院視需要合理訂定
之。但不得少於7日
168.(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
何者為非:(1)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2)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
簽約。(3)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
出合理之說明者。(4)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尚未宣布決標無權處分押標金
169.(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
閱覽)不得少於:(1)28日;(2)30日;(3)1個月;(4)2個月。
170.(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招標,如無可縮短之情形,依招標
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1)5日;(2)3日;(3)7日;(4)10日。
171.(4)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
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2日B=5
日;(2)A=3日;B=5日;(3)A=3日;B=7日;(4)A=5日;B=10日。
172.(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
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1)不少於5天。(2)不
少於3天。(3)7天以上合理期限。(4)5天以上合理期限。
173.(4)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一定比率,以不逾
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1)500萬元;(2)1000萬元;(3)2500
萬元;(4)5,000萬元。
174.(4)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
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1)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
證金。(2)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3)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4)有破產或其他
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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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其額度以不逾預
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2)應以
投標廠商名義繳納(3)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
件內遞送;(4)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
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含現金…但)
176.(3)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
施者,其獎勵額度,以:(1)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
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2)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
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3)不逾所減省契約價
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4)不
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
必要費用。
177.(4)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
5款所稱「廠商信用之證明」?(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2)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3)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4)
營業稅繳納證明廠商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78.(3)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1)投標文件置於不
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
封裝;(2)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3)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
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4)同1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
反者,機關不予開標決標。
179.(4)機關辦理為期2年新台幣6000萬元巨額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第1
年之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
(1)3000萬元;(2)2400萬元;(3)6000萬元;(4)1200萬元第一年之2/5計算
180.(2)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
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累計實
績金額為不低於(1)8,000萬元;(2)2億元;(3)2,000萬元;(4)8,400萬元。累計
實積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181.(1)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何者非屬投標廠商
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1)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3)截止投標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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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4)具有符合國
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182.(4)以下何者為非?(1)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
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2)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3)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
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4)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
際需要不應予以限制。
183.(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訂
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1)流動負債不
低於流動資產;(2)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3)實收資本額不
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4)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流動資產
不低於流動負債
184.(1)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何種廠商資格條件?(1)廠商之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200萬元;(2)廠商須檢附納稅證明;(3)廠商須提出設立或
登記證明;(4)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
185.(3)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1)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
物採購(2)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3)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50
公尺以上之工程;(4)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186.(1)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1)新台幣2億
元;(2)新台幣1億元;財物(3)新台幣5000萬元;(4)新台幣2000萬元;勞務
187.(2)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1)新台幣5000
萬元;(2)新台幣1億元;(3)新台幣2億元;工程(4)新台幣2000萬元;勞務
188.(4)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興建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之隧道,屬特殊
採購;(2)採購兼有工程、勞務二種性質,而工程認定其歸屬者,於勞務性質符
合特殊採購情形者,得以該勞務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訂定特定資格;(3)投標
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
代;(4)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對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人數,視個案需要,予以限制,並得
逾法令規定之人數。基本資格不得訂人數
189.(2)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1)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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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者外,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2)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
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
險單代之;僅屬於財力資格證明(3)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
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4)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
格之一部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190.(3)機關辦理新台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
資格?(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信用之證明;(3)具有相當財力之證
明;(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屬特定資格條件之ㄧ
191.(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非特殊之8000萬元工程採購,得依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2)投標廠商為
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3)1億元之工程採購,機
得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4)有關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
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作為基本資格者,得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依採購
案之實際需要人數為限制規定
192.(2)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利益
迴避規定所稱機關首長為(1)洽辦機關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2)洽辦機關
辦機關之機關首長;(3)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4)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193.(3)機關辦理某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6000萬元(無後續擴充),經檢討有
必要訂定實收資本額之資格履約期限為3年每年均為2000萬元除有特殊情
形者外機關得訂定之實收資本額上限(1)800萬元(2)600萬元;(3)200萬
元;(4)2000萬元。實收資本額上限為1/10
194.(1)機關辦理採購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
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其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2)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3)機關釋疑
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
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得少於10日
195.(4)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
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2)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
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
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4)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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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
要求或提及者。
196.(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1)3日;(2)5日;(3)7日;(4)14日。
197.(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
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尚在競價狀態(2)議價案
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限制次數前先通知廠商
即可(3)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
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適用
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198.(1)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依採購法第55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
應予保密§57協商時應保密(2)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
透露於其他廠商。(3)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4)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
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199.(1)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
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1)不
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2)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並逕予廢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3)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發還押標金。(4)
自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以次低標標價為準
200.(3)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1)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七十者。
(2)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
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七十者。(3)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八十者。(4)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七十者。
201.(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得以該廠商
為決標對象。(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2030日內,
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3)機關依
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
面為之(4)機關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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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另訂新契約者,辦理決標公告。
202.(4)機關辦理採購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
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2)最低
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
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3)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
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
不退還押標金。(4)以上皆非
203.(2)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
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1)一星期;(2)二星期;(3)三星期;(4)一個月。
204.(4)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1)自開標日起20日;(2)自開
標日起30日;(3)自決標日起20日;(4)自決標日起30日
205.(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
納之(1)全部(2)轉包部分(3)已完成履約部分(4)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206.(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為
錯誤(1)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2)查核
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3)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
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
件;(4)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207.(1)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
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1)30日(2)20日(3)15日(4)10日內辦
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208.(3)下列何者錯誤:(1)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
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
留;(2)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3)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契約未
訂者,主驗人決定之(4)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
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
209.(1)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少為(1)5人(2)6人(3)7人(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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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多為(1)15人(2)16人(3)17人(4)18
人。
211.(1)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1)當次會議結束前;(2)當次
會議結束後1日內;(3)當次會議結束後3日內;(4)當次會議結束後7日內 作成
並予確認。
212.(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
職後:(1)5年;(2)3年;(3)4年;(4)1年 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
業人員資格。
213.(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
員或非主管人員其就(到)職在本辦法施行日以後者應於就(到)職之日起(1)1
年內;(2)6個月內;(3)3個月內;(4)2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214.(1)下列何種產品不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1)主要原料取得政府認可之
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2)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
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3)增加
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4)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
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215.(3)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
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1)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4)經濟部。
216.(4)下列採購何者得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1)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所辦理之採購;(2)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3)招標標的之百分之五十
環保產品者;(4)以上皆不適用
217.(1)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
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
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優先洽
減對象為(1)第1類及第2類產品廠商(2)第3類產品廠商(3)不論第幾類產品,
以標價低者優先洽減乙次;(4)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218.(1)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
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2家以上者優先決標對
象為:(1)第1類及第2類產品廠商;(2)第3類產品廠商;(3)不論第幾類產品,以
標價低者優先決標;(4)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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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
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
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為非:(1)終止契約;(2)追償
價差優惠損失;(3)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4)押標金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220.(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情形:(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2)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1審
為有罪判決者;(3)重整程序中之廠商;破產(4)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221.(2)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
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
不得逾:(1)百分之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十五;(4)百分之二十。
222.(2)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惟實際支付之保
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之金額,機關應如何處理?(1)機關應洽廠商追回該
部分價差;(2)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3)機關應於契約中預先明訂,
廠商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少時,應退還價差予機關,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
金額多時,機關不予追加等較利於機關之條件;(4)以上皆非。
223.(2)機關如有符合「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以下何者為
是?(1)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仍應(免)於書面文件簽章惟需載明「書面審核監
辦」字樣;(2)該案即無監辦人員,無需於紀錄簽章;(3)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
(免)以監辦人員身分於紀錄簽章;(4)以上皆非
224.(2)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營建署委託辦理採購,並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外聘委員
(1)內政部陳專門委員;(2)內政部營建署王科長;同機關(3)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陳
專員;(4)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李專員
225.(3)某國立大學辦理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施工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下列何
非屬其適用條件?(1)新增項目;(2)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3)原契約項目之
;(4)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226.(4)下列何者不是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1)最低標之總標
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決標予最低標;(2)最低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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