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單位名稱)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IP07 |
項目名稱 | 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
承辦單位 | 採購單位、需求或使用單位 |
相關單位 | 監辦單位、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 |
作業程序說明 |
(一)確認採購性質屬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或設計競賽)之勞務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請另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作業程序說明表。 (三)依本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
(四)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標:
(五)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並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審標結果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合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合格者,由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六)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其內容載明:(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業及專長;(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連同廠商資料送評選委員會供評選時參考。 (七)擇日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辦理廠商評選事宜:
(八)評選結果如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依下列程序採行協商措施。但原招標文件未標示採行協商措施及得更改項目者,應予廢標。
(九)議價與決標: 1、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1)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2)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機關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3、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招標文件未訂明採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須訂定底價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須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4、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之程序,須於報價有效期內及時完成。須限制議價次數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先通知議價廠商。 5、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之決標,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 6、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先議價格以外之條件,再議價格後決標。 7、將評選及決標結果通知投標廠商,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決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對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並應通知其原因。 8、決標後應於30日內刊登決標公告,公布得標廠商之決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及評定優勝廠商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9、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請參閱工程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十)簽辦文件,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控制重點 |
(一)確認委員出席人數與出席之專家學者人數及其占出席委員人數比率符合規定,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情形,且委員全程參與,並親自評分。 (二)委員如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三)有簡報程序者,不允許廠商利用簡報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四)就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進行評選。 (五)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議議決或辦理複評。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是否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六)就評選結果彙整製作總表,並製作評選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簽名,其內容須符合法令規定。 (七)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
(一)按優勝序位,依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不能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要求或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事項之情形。 (三)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之程序,須於報價有效期內及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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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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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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