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用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法定依據與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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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壹、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法令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四、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1款、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第1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五、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99115日修正發布(自99415日施行),該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招標文件得載明事項:「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得包括:「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第24條第1款規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六、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七、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審查項目、審查程序、優勝者家數、審查作業、議價及決標,準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至第9條之規定。」

八、機關辦理保險採購,對於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如無由業者調整之可能,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率,並以該費率決標,本會89516(89)工程企字第89011787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貳、作業方式

一、簽辦擬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額度:

(一)以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為例,其服務費用與廠商之服務品質息息相關,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之薪資行情酌定之。

(二)以某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管理與導入服務案之費用估算為例,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採總價決標且依固定費用新台幣260萬元決標(本案例僅供參考,其經費估算說明如附件)。

二、招標文件載明事項: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廠商報價超過該費用或費率者為不合格標。

三、訂定評選項目:決定是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如納入評選項目,一併決定其配分或權重。已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會93119日工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函釋例,該評選項目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四、決標程序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五、契約價金之給付:招標文件已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仍得採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方式,例如於招標文件載明部分履約項目之決標單價,並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叁、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之廠商議價,可比照上開作業方式辦理。


附記:本作業方式僅供參考,機關可採行其他適法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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