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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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案名)

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本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

  2. 評審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二)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1. 評審標準

    評審項目

    評審子項

    配分

    評審項目A

    評審子項A-1


    評審子項A-2


    評審子項A-3


    評審項目B

    評審子項B-1


    評審子項B-2


    評審子項B-3


    評審項目C

    評審子項C-1


    評審子項C-2


    評審子項C-3


    評審項目D

    評審子項D-1


    評審子項D-2


    評審子項D-3


    評審項目E

    評審子項E-1


    評審子項E-2


    評審子項E-3


  2. 廠商評審方式:

總評分法

(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審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各評審委員依評審項目,填寫評分表之個別廠商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本機關作業人員計算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為第1名,如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總評分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

序位法

(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審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

  1.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擇一勾選)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三)本機關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得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就所有評審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

            (機關名稱)

              (案名)

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適用於總評分法)

評審委員編號:日期: 年 月 日

評審項目

評審子項

配分

廠商編號及得分

評審意見

(優點、缺點)

評審項目A

評審子項A-1






評審子項A-2






評審子項A-3






評審項目B

評審子項B-1






評審子項B-2






評審子項B-3






評審項目C

評審子項C-1






評審子項C-2






評審子項C-3






評審項目D

評審子項D-1






評審子項D-2






評審子項D-3






評審項目E

評審子項E-1






評審子項E-2






評審子項E-3






得分合計

100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評審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評審委員評審總表(適用於總評分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廠商名稱

評審委員




得分加總

得分加總

得分加總

1




2




3




4




5




6




7




廠商標價




總評分




平均總評分




名次




全部評審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或缺席







其他記事

1.評審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審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審小組或個別委員評審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符合需要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審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出席評審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案名)

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適用於序位法)

評審委員編號:日期: 年 月 日

評審項目

評審子項

配分

廠商編號及得分

評審意見

(優點、缺點)

評審項目A

評審子項A-1






評審子項A-2






評審子項A-3






評審項目B

評審子項B-1






評審子項B-2






評審子項B-3






評審項目C

評審子項C-1






評審子項C-2






評審子項C-3






評審項目D

評審子項D-1






評審子項D-2






評審子項D-3






評審項目E

評審子項E-1






評審子項E-2






評審子項E-3






得分合計

100






序位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評審委員簽名:

            (機關名稱)

評審委員評審總表(適用於序位法)

採購案: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廠商名稱

評審委員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1







2







3







4







5







6







7







廠商標價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序位和(序位合計)




序位名次




全部評審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或缺席







其他記事

1.評審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審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審小組或個別委員評審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符合需要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審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出席評審委員簽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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