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11401-116
標租投標須知
第一章總則
前言
為提供本校師生及員工多元化便利服務,辦理廠商評審作業以引進優良統包廠商進駐本校。
場地基本資料
營運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本校第一學生宿舍1樓A區編號116,委外營運空間面積約為153.06平方公尺(約46.3坪)(附件1)。投標廠商得自行至房地現場評估。
場地僅供廠商營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仍屬本校。其他與廠商使用目的不抵觸之限定物權仍屬本校,廠商僅享有使用之權利。
契約期限、投標限制、投標方式
契約期限:自中華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20年1月31日止,得標廠商最遲應於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前開始正式營業。得標廠商於營運期間履約情形良好且無待解決事項,得優先續約,續約期間以3年為一期,並以一次為限。得標廠商應於本契約期滿前9個月前向本校申請續約,申請日起3個月內檢附未來投資企劃書,計企劃書經本校審核通過後,通知廠商辦理議定條件及議價後訂約。廠商若未按規定期限向本校申請續約者,視為放棄優先續約。
投標限制: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及期限投標。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押標金不足或不符本須知押標金規定者。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蓋章、或雖經蓋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校,且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
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者。
投標方式: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由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
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
營運範圍
服務對象: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全校教職員工生、眷屬及本校來賓。
營運項目
廠商營業項目必須為輕食或生活用品類(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及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各櫃位屬性及服務項目應與大學之文教設施形象相符,不得經營違法、色情或特種行業,並配合學校政策禁止販售菸酒。機關有權要求廠商變更營運項目,廠商應配合辦理。
營業時間:至少於早上8點至晚上22點整,其他時段是否營業由廠商自行決定。
營業類別參考如下,售價須經本校同意後,始得推出
超市、便利商店:供應各項食品、飲料、生鮮食品、生活用品及清真膳食等服務。
文具店:文具用品、學生開學用品等。
3C店:3C產品、電信產品等。
咖啡店:供應咖啡、冷熱飲品及輕食等各項餐點服務(不得含有酒精成份)。
創意櫃位:廠商可自行設計多元化創意餐點、藥妝店或其他櫃位,如:自動販賣機、智慧販賣機、熟食販賣機、無人拉麵店(可供學生晚上購買宵夜等)。
其他:藥妝店、書店、百貨零售或其他符合學校可營運之類別。
連鎖商店(如連鎖便利商店、文具店等)須提供一般商品結帳9折優惠,且無需出識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其他商店類型若本校教職員及學生購物需提供優惠。連鎖便利商店應與校內現有商店不重複為原則。
廠商應負責本案標的範圍及其週圍環境清潔與綠美化,投標時應清楚界定所欲認養環境範圍。
營業時間
廠商以全年無休為原則(農曆春節除外),未經本校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部份或全部之營業。廠商應依據各營業項目之性質,訂定各項目之每日營業時間。營業時間以能充分提供服務顧客為原則。
投標廠商資格
公司資本額需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具有經營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商場1年以上或經營國內相關銷售1年以上之經驗。
食品業者承攬學校餐廳時,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平臺登錄,並取得登錄字號。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行政院業已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列印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前項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外國廠商得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投標文件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押標金。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授權書(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營運企劃書一式10份,並將所有內容以PDF電子檔燒錄於光碟片或USB提供一式1份(光碟片或USB請註明標案名稱、廠商名稱)。
投標單。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使用文字
投標文件以及所有投標廠商與主辦機關往來之文件,應以中文為主,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或原文。
補充說明
招標文件如有補充說明,主辦機關應在規定開標日五日前公告之,並得依實際情形延長必要之等標期。
不當之解釋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機關或其代表,或機關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疑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請求釋疑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塗擦與更改
投標文件及格式均不得更改,投標廠商所填文字數字若需更改,則更改處應由投標廠商簽署或蓋章。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民法、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廠商應負擔之費用說明
押標金
本標租案押標金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未獲選廠商於評審完成後,由本校無息退回押標金。
繳納方式:
現金繳納:應於截止投標前,至本校「出納組」繳納,取得繳納收據後,置入投標文件內參與投標(為不延誤廠商投標時間,請於截止投標前一天完成現金繳納作業較佳,將現金置入標封內為無效標)
匯款:本校總務處出納組或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帳號17130051369、戶名: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3專戶。
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直接檢附於投標文件內參與投標(使用公司支票投標為無效標):收款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3專戶】。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直接檢附於投標文件內參與投標。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於決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採另行繳納者,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一次繳納。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廠商完成資產返還後3個月止。廠商於本契約履約保證期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本校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廠商。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場地租金:每月租金投標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4萬1,000元整,營運空間裝修期間及營業期間之租金一致。廠商每月租金投標金額低於新台幣4萬1,000元整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後續階段評審,亦不得為決標之對象。
能源使用費用:廠商應負擔本契約範圍內營運所有衍生之各項費用,包括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水電、電話、保全、廢棄物處理費及其他所有費用。
因本契約所生之相關稅捐: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本校負擔;廠商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廠商負擔;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廠商應自負經營盈虧,妥善維護本校所交付之標的物。並應負擔所衍生之各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廠商負責室內與週邊環境之裝修美化維護、設備之新增、更新與維修,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第三章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前,於本校網站(行政單位/總務處/處室介紹/事務組/最新消息)下載標單,本案不開放現場領標。
收件截止期限
投標文件應於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17時00分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本校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事務組,請自行預估郵寄時程,如有郵遞失誤由廠商自行負責,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撰寫格式:以中文表達為主,西式橫向書寫,A4大小之紙張雙面繕打裝訂,營運企劃書應具目錄、頁次,除圖樣及附件外,採用A4紙張規格,以不超過80頁(型錄及其他說明補充資料不包括在內)為原則,1式10份。
撰寫大綱:依評審項目及子項內容撰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項目(得視營業類別調整):
公司簡介、商譽及財務狀況(公司資本額需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商場1年以上或經營國內相關銷售1年以上之經驗,並提供證明文件(如現有營業點照片6張及簡介、平均來客數等)。
專業證照(如營養師證照、藥師證照、廚師證照、供餐人力及技術相關等證照)。
本案經營標的財務計畫(含投資金額、項目、成本分析、年營業額、預估財務報表及效益分析、損益表)。
營運空間施工計畫、時程、預算。
設備建置及更新規劃(如生財設備及污油水、油煙、廢棄物、油脂截留槽、空調設備、內用鋼製餐盤等)
內部佈置及動線規劃(商品販售動線、收銀台配置動線等)。
周邊環境認養及維護(營運空間內外及週邊維護,推廣環保餐具,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若有垃圾及回收物產生需規劃分類及回收方式,紙容器委外清運費用分攤比率至多5%、不得低於1%,若以每月1%計算需支付約400元,費用依實際情況支付,乙方必須於繳費期限前完成繳納,其營業類別若為藥妝店、生活用品或超市等不會有紙容器產生之商店,本校得依實際販售情況不收取紙容器清運費)
營業項目、商品價位(含服務項目、餐點供應與設計、自備餐具、環保杯優惠標示)。如為清真膳食,由於本校多數外籍生屬伊斯蘭教教徒,提供外籍生飲食須符合伊斯蘭教飲食規定之肉食及餐點。
顧客滿意度管理(含客訴處理流程)。
食材供應管理(含食材採購、登錄)。
餐點營養及熱量標示規劃(如餐點熱量、飲料含糖量及咖啡因之標示方式)。
節能減碳及用電管理(需符合用電指標(EUI基準)上限90)。
營運計畫及執行策略。
行銷及人力管理計畫(現場管理人員1名,若本商場為餐飲業需提供至少1名營養師,若有藥妝店需提供至少1名藥師)。
餐飲衛生(含特定疫情防疫)管理計畫。
保險營運財務規劃。
緊急應變措施(如食物中毒與臨時無法供餐之緊急因應對策、緊急逃生等)。
場地租金。
對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優惠措施
即期品、剩餘食物、垃圾分類與處理機制。
創新服務(如環境維護認養、廚餘回收、行動支付服務、APP應用、自動販賣機、智慧販賣機、熟食販賣機規劃等)。
投標文件補正:本校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疑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補正。
標租之不動產,由投標人自行至現場參觀。標租房地用途,應由投標人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且不得違反標租公告之使用限制。現場實勘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至中午12時,下午2時至下午5時)事先來電告知(02-27301198 張小姐,02-27301128 洪小姐),本校另安排於上班時間派人到場說明。投標廠商不得以不瞭解現狀為由,要求更改申請文件或為其他要求。
第四章資格審查、評審作業及議約
資格審查
審查時間(資格審查):114年10月30日(四)10時00分。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同時間同地點開標。
廠商應於審查時間派員至本校行政大樓3樓開標室,以備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資格審查合格者,始能參加後續階段評審作業。
評審作業
評審方式:
以廠商簡報及答詢方式為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評審當日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本標案所蓋用之印章(或授權使用之投標專用章),至評審地點辦理報到手續。廠商出席代表不得超過5人,未輪到簡報時間,不得進入簡報地點。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通知參加評審,簡報順序依廠商遞送投標文件先後排序排列。經本校唱名二次仍無法進行評審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該部分之得分為0分。
廠商簡報後,評審委員得就廠商之資格條件、投標文件與簡報等內容提出詢問,廠商應就評審委員提問答覆。
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方式辦理,評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算在內。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1分鐘時,按鈴1聲;時間到時,按鈴2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各評審委員給定之序位相加,即為對該廠商之合計值,以合計值最低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優勝序位第一、次低者優勝序位為第二、第三低者優勝序位為第三,餘者以此類推。
評審委員評分相加,即為對該廠商之評審總分,評審總分之平均未達70分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依優勝順序依次議價,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時,以標價高者優先議價;如標價仍相同,則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若仍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得標廠商所提營運企劃書為契約之一部分。
評審項目:
項次 | 評審項目 | 說明 | 配分 |
10 | |||
二 | 服務內容 | 以下服務內容得視營業類別調整:
| 30 |
三 | 20 | ||
四 | 20 | ||
五 | 15 | ||
六 | 簡報及答詢 | 簡報及答詢。 | 5 |
議約
綜合評審之結果,經本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與優勝序位第一之廠商辦理議約。如序位第一之廠商放棄得標或拒不簽約或遭本校取消得標權者,由序位第二廠商遞補,依此類推,如序位前三之廠商均無法完成議約,則重新辦理標租。
第五章決標及簽約
決標後證件審查
除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決標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一切資格文件之正本送主辦機關核對,如有不符者,取消得標權。
簽約
得標廠商應攜帶契約書、投標文件正本及本標案所蓋用之印章,於本校指定日期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與公證。
本須知為契約之一部分。
廠商所提之營運企劃書及於評審會議中之承諾,對於本校有利之條款為契約之一部分。
保留權(主辦機關保留下列各項權利):
拒絕任何非正式之投標書。
拒絕附有變更、更改或修正規範之投標書。
決標後之任何時間內,依法或依據本投標須知規定撤銷決標或終止契約之決定。
拒絕簽約之處理
得標廠商於接獲主辦機關決標通知之日起15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如得標廠商無法於時限內完成簽約,視同拒不簽約,取消其得標權、沒收押標金,並由優勝序位第二之廠商遞補簽約。
設計及施工
得標廠商應將設施變更使用之設計圖說、施工計畫、施工規範等,送本校審查同意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申請。設計有變更之必要時亦同。
預定營業日
得標廠商至遲應於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前開始正式營業,並於正式營業前10日書面通知本校正式營業時間,營業前如有異動(若提前營業,自營業之日開始起算租金),須經本校同意後始得調整。
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本標租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機關得保留投標廠商其中一份投標文件,其餘發還。
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機關得保留未得標廠商其中一份投標文件,其餘發還。
得標廠商之營運企劃書所有權歸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