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試所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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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招標文件封面

一、標租案編號:114-02

二、標租標的物名稱: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三、招標機關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四、招標機關地址: 41362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五、招標機關聯絡人:姓名:游小姐電話:04-23317219

傳真:04-23322720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pcc.gov.tw

 ()請至本所網頁(http://www.tari.gov.tw)公告資訊/行政公告下載。

七、領標及投標截止期限: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141020日上12時止。

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投標參考文件:

1.招標文件封面。

2.投標須知。

3.契約書草案。

()用於投標填寫表件:

1.投標文件封面。

2.投標人(廠商)資格審查表。

3.投標人(廠商)聲明書。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投標人(廠商)授權書。

6.投標單。

7.自備信封。

(三)押標金票據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投標須知

一、標租案編號:114-02

二、標租案名稱: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三、法令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

四、標租內容及租賃期限:

()位於臺中市霧峰區農試所段680地號基地上建號13652平方公尺。

()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

()得標人如有意續租,且未違反契約規定,應於每年租期屆滿前1個月,申請換約續租1(申請換約續租應分別於每年申請,累計共3次為限)

五、本標租案底價:新臺幣29,000(2)

六、本標案:公開標租。

、本標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完成履約止。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1。請將投標文件裝入自備信封密封後並於封面黏貼投標文件封面

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截止投標時間:民國1141020日上12時止

開標時間:民國1141020日下3,地點:本所行政大樓107會議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3時在前述地點開標。

十三、投標資格: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需包含有餐飲業、餐館業、餐飲服務業供應)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者(廠商人數:2

十五、本標租案公告資訊:

  1.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pcc.gov.tw

  2. 本所網站(https://www.tari.gov.tw)瀏覽公告資訊/行政公告

十六、投標人(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七、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十八、標單之填寫應使用中文文字,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以『元』為計價單位不得低於標租底價。

  2. 填妥法人(公司)名稱、登記文件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號碼。

十九、押標金金額:新臺幣3,000元整(退還押標金,匯費應由廠商自付),押標金受款人指明「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並劃線(發票人得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二十、押標金有效期:無效標或未得標者,其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無息退還。得標者其押標金,於簽約時移作履約保證金,並於完成履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二十一、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二、投標人(廠商)或得標人(廠商)應繳交之押標金或其它款項,得以經政府核准之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局匯票等繳納(受款人抬頭: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不得使用公司或私人支票

二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

投標。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得標後拒不簽約。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9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二十四、投標人(廠商)遞送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份數:

  1. 投標文件封面1份。

  2. 資格證明文件1: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index.jsp),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專業登記證明(且在有效期限內) 文件等。

營業項目需包含有餐飲業、餐館業、餐飲服務業供應)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 投標人(廠商)聲明書1份。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1份。

  3.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4. 投標人(廠商)授權書1份:投標人(廠商)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投標人(廠商代表人)親自到場者,免附。(未附或未到場者放棄繼續比()價權利)

  5. 押標金票據。

  6. 投標單1份。

  7. 自備信封1個。

二十五、投標人(廠商)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之押標金票據及相關證件,將所有投標文件資料裝入自備之信封妥予密封,並於封面黏貼投標文件封面投標截止期限內送達本所總收發室,或以掛號函件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寄達本所總收發室(41362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二十六、開標決標:

()投標文件逾期寄達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受理開標,原件退還投標人(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兩者缺之一者。

2.押標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3.本標案之計價單位為「自決標次日起2租金總額」,投標標單之計價單位與本標案之計價單位不同者。

4.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規定不符者。

5.投標單填寫之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租底價者。

6.投標單之投標廠商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7.投標單各欄填寫不全,或所填字跡模糊者。

8.投標人(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經本機關查驗結果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正常合理開標作業之情事者,或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規定不合者。

()決標原則:參採政府採購法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詳如本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決標方式:以高於或等於公告底價之最高價決標

投標人(廠商)未到場者即視同放棄再次競價的的權利。

二十七、繳款方式:

()得標人(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上班日3日內繳清押租金新臺幣3,000(得自押標金轉換)如不依限繳清押租金,取消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重新辦理招標。

()本案租金採一年一繳。得標人(廠商)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得標人(廠商)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貨款請至指定銀行繳交台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37037090529戶名:農業部農業試驗所301專戶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貨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1.投標人(廠商)放棄得標者。

2.得標人(廠商)逾期不繳交押租金。

3.得標人(廠商)逾一個月未繳清下年度的租金,經本所函限催告應於七天內應繳清,得標人(廠商)仍不為支付。

二十九、本案所附租賃契約書(草案)條款,請投標人(廠商)於投標前詳細審閱,如有異議請於投標前提出,否則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三十、停止標租一部或全部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三十一、受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單位名稱、地址及電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秘書室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 04-23317219

三十二、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契約書(草案)

採購案編號:114-02

採購案標的名稱: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地標示:


房屋

建號

樓層數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臺中

霧峰

中正




189

136


52


土地

小段

地號

租用面積(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

特定專用區

臺中

霧峰

農試所


680

52

使用地類別: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第二條、用途:提供同仁用餐使用。

第三條、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自自決標日次日起2(自民國114日至115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

第四條、租賃期間每年租金計新台幣元整,本案租金採一年一繳,第一年租金為自契約生效日次日起於15日曆天間繳清一年的租金;每年租金並於每年930日前繳交,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乙方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之計收基準,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最低年租金總額,如因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其變動後年租金總額較決標年租金總額高者,自變動當月起,改按較高之年租金總額計收標租年租金。

第五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租賃期間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水費由出租人負擔。

()電費由出租人負擔。

()瓦斯費由承租人負擔。

()環境清潔費由承租人負擔。

()廢棄物(含垃圾、廚餘等)處理費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條、乙方於訂約時,應繳納押租金新台幣3,000元予甲方,於租期屆滿時,抵付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押租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並已繳清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費用且無待解決事項,乙方繳交之押租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租賃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第八條、因本合約所生之相關稅捐,其負擔方式如下:

  1.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由甲方負擔。

()乙方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乙方負擔。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乙方對租賃房地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房屋損毀,應於3日內通知甲方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償。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乙方所為或第三人所為,乙方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堆置雜物 ()掩埋廢棄物 ()採取土石

()破壞水土保持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第一0條、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一一條、乙方就租賃房屋不得為任何之改變或裝修

第一二條、因乙方違反建築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一三條、乙方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1. 乙方所烹飪之食物應注意衛生安全並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2. 應依照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等,如需因特殊情況,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應出示經本所同意之文件,始得提供。

  1.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外之使用。

()乙方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房地並得自乙方繳納之押租金做為違約金之損害賠償。

第一四條、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一五條、乙方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甲方申請退租,交還租賃物。

第一六條、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1.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1.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2.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租賃房屋滅失時。

()乙方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乙方騰空申請退租時。

第一七條、終止租約時,乙方應將房屋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甲方。其由乙方修繕、改建或增建部分,應無條件交甲方接管收歸國有,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第一八條、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甲方得自乙方已付押租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乙方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第一九條、乙方之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由乙方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第二十條、本租約應依法公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如公證書所載,公證費用由雙方各半負擔。

第二一條、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二條、本租約乙式二份,由乙方與甲方各執一份。

第二三條、特約事項:

  1. 供應方式:

廠商應派駐工作人員至營業場地烹飪每日餐點,以自助餐方式為主,菜色應力求每日調整變化,提供低重複性、新鮮、衛生、營養、色香味俱佳且價位合理之菜餚供選。廠商應於每週五或每週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提供次週主菜菜單。

  1. 食材與衛生要求:

  1. 廠商應遵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 考量降低食安風險,並配合政策推行食農教育,食材應有一定比例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含產銷履歷、有機、CAS、溯源標籤等驗證標章等食材),採用比例至少20%(依據採購重量/金額計算),各項食材規定如下:

  1. 豆魚肉蛋類:

  1. 豆類除加工製品外,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2. 水產類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水產類加工品之裹粉魚排//片、裹粉頭足類排//片、蒲燒、鹽漬魚排//片、魚丸、虱目魚排亦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其餘經魚、蝦、頭足類原料加工調理之排///片等魚漿煉製品(如甜不辣、黑輪等)應為國產並優先使用可溯源食材。

  3. 肉類及蛋類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肉類加工品之調理醃漬豬排//丁、裹粉豬排/塊亦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其餘肉類及蛋類加工品應為國產並優先使用可溯源食材。

  1. 蔬菜類(含根莖類)

  1. 生鮮蔬菜: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且一定比例需優先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標示之農產品。但蔥、薑、蒜等調味性食材,不在此限。

  2. 加工蔬菜:簡易分切(生鮮截切)及冷凍(如冷凍青花菜、白花椰菜、多色豆)蔬菜,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且一定比例需優先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標示之農產品。

  1. 米: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2. 水果類: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3. 其他(雜糧)類:紅豆、花生、甘藷及地瓜等,均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4. 麵粉製品類及水餃得使用非國產可溯源食材。

  5. 前述全部食材品項,廠商得視氣候、農作物生產或員工餐廳經營情形進行調整,並報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1. 食材之清洗務求乾淨,品質不良(不新鮮、發霉、長蟲、過期)等之蔬果必須拋棄。當日未售完之菜餚可提供需要者折價購買,若仍有剩餘之菜餚不得回鍋及隔餐供應。

  2. 食用油及味精、醬油等調味品需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不得使用過期、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產品。開封之佐料、調味品等於每日用畢後應以密封方式收藏,並應保持清潔。

  3. 廠商應將每日食物樣本乙份封存冷藏2日,以備檢查之用;廠商所供應之飯菜如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損害營業對象健康之情事,經衛生單位鑑定責任歸屬廠商時,善後處理所需一切費用均由廠商負責,並應負一切民、刑事賠償責任。

  1. 廚房及餐廳整潔:

  1. 廠商就其營業場地,每日應餐前餐後實施清潔打掃,保持場域乾燥整潔,每星期應至少大掃除一次,並定期消毒。

  2. 地板、炊具及餐具等,每餐工作完畢後應洗刷乾淨,炊具及餐具等應置於定位。用膳餐具須清洗後經高溫消毒方可使用。

  3. 廚房排水溝應每日清洗。

  4. 腐壞食物應即速處理不得積存,已食用之剩飯、剩菜不得再移供食用,剩湯嚴禁再倒進供飲用之湯桶內。

  5. 餿水及其他雜物每日應定時清理並放置指定場所,不得違反衛生法令,倘因故遭相關衛生單位處罰時應由廠商負擔罰鍰及一切法律責任。

  6. 油脂截油設備由廠商負責處()理,每日清理運出,不得隨意棄置,影響環境衛生,且清除後容器應清洗清潔並於固定位置排列整齊。

  7. 廠商應與廢食用油回收商簽訂廢油回收契約,定期清運廢油,不得隨意傾倒或轉賣,並於簽約後30日內提供契約書影本乙份供本所秘書室存查,違者每逾一日每次罰款新臺幣500元。

  8. 垃圾處理:

  1. 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

  2. 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危害。所產生之垃圾應依規定分類。

  3. 每天用餐完畢,所產生之垃圾即予濾乾後,按規定處理。

  1. 本所對於廚房餐廳之環境衛生得隨時檢查。

  2. 為響應環境部推動的「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在餐廳內用餐不得提供各類材質之免洗餐具(外帶除外)

  1. 使用工具及材料

  1. 餐廳廚房之爐灶、冷藏設備、洗碗機、烹煮器皿等設備及餐具,由甲方提供點交廠商使用,廠商應善盡保管責任。於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時,廠商應如數點交返還,如有短少或毀壞者,應照市價賠償。機關提供之設備及餐具如有不足,以廠商自行籌備為原則,並應徵得甲方同意,惟不得擅自增添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與影響用電、用水、用火等安全之設備,以不得使用及提供免洗餐具為原則。

  2. 甲方所提供之設備如係正常使用狀態下之自然損壞,廠商應儘速通知甲方修復,其費用由甲方負責;如係人為損壞,廠商應負責修復或按市價賠償;如因工作需求而要求改變、拆除或加裝時,須經甲方同意後自行辦理,施工完畢負責恢復原狀,其費用由廠商負責。

  3. 餐廳付款系統由乙方裝設,後續系統維運所衍生費用,應由廠商負責。

  4. 廠商自行籌備之設備及餐具,應注意安全實用,符合各項安全標準,並應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日搬走,並將餐廳恢復原狀,否則視同廢棄物代為清理,其清理費用由廠商負責。

  5. 消耗性清潔用品及清潔工具由廠商自行負責,清潔用品(含洗碗機之洗滌精)須符合國家標準。

  1. 設施安全管理:

  1. 餐廳廚房及清潔勤務所需之水電,由甲方供給,廠商應本誠信經營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浪費。瓦斯費由乙方支付。

  2. 廠商應特別注意電氣設備、瓦斯、鍋爐及其他各項設備等之使用安全,應隨時檢查管線有無漏氣並小心火燭,每天下班前應派專人檢查確認關閉總開關並配合甲方用電用火管理措施。如因使用不當致生意外,除應負責修復外,概由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1. 工作人員資格條件、限制及遵守事項

  1. 廠商之工作人員(限僱用本國籍人士)應管理及聯繫等事項。

  2. 廠商應於開始工作10日前,將其工作人員造具名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貼2吋照片)12份,並附身分證及勞保證影本送甲方備查,工作人員異動時,亦同。

  3. 廠商指派之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工作負責、操守良好、無不良紀錄,並不得在機關所轄範圍內賭博、酗酒、竊盜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如有上述情事發生,廠商應立即更換工作人員,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4. 廠商之工作人員每人均應於到任前繳驗最近3個月內公私立醫院開具之食品或供膳作業人員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如:手部皮膚、出疹、膿瘡、外傷、肺結核、A型肝炎、傷寒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始得於甲方地點工作,嗣後如發現有罹患前揭疾病者,應即更換。

  5. 廠商工作人員於工作時應穿著整潔制服,戴帽及口罩,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手套。工作人員應態度和善,服從甲方之監督,認真服務。倘機關認為其工作人員態度惡劣,得通知廠商改善或更換。

  6. 廠商工作人員如發生任何勞資糾紛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7. 廠商工作人員與甲方無僱傭關係,其僱用、資遣、勞工保險、退休撫卹、薪資、福利及其他勞動條件等,由廠商負責。

  8. 廠商工作人員進出機關所轄範圍,應依照機關門禁管理規定辦理。

  9. 廠商工作人員於甲方所轄範圍務必儀容整潔,嚴禁穿拖鞋、木履、嚼食檳榔等,以維護觀瞻清潔。

  10. 廠商工作人員不得將違禁品、易燃品或與工作無關之物品放置於甲方工作場所內。

  1. 工作安全衛生及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之履行:

  1.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履行本契約而遭受之傷害、死亡、損失、糾紛及訴訟,均由廠商負責。

  2. 因廠商或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疏忽,失職或延遲,而造成甲方動產或不動產毀損,或任何人員之傷亡而引起之任何費用、責任、糾紛及訴訟,廠商應負全責。

  3. 廠商工作人員應做好各項工作安全措施,並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投保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若發生意外事件致遭受傷害或損害時,廠商應負全責,概與機關無關。

  1. 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應包括供應之餐飲)及保險金額規定如下:

    承保範圍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

    貳佰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

    壹仟萬元整

    每一事故自負額

    貳仟元整(由廠商負擔)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貳仟萬元整

  2. 公共意外責任險(應包含火災險)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如下:

承保範圍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貳佰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壹仟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貳佰萬元整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

貳仟肆佰萬元整

建築物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壹佰萬元整

  1. 罰則:

廠商因下列原因合計記點超過10點時,甲方得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1. 廠商工作人員故意毀壞機關物品,應照市價賠償,並記1點。

  2. 由未經甲方同意之廠商人員執行切菜、分菜或烹調工作,記1點。

  3. 工作人員態度欠佳,經通知未改善、未依甲方通知期限更換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時,每逾期1日記1點。

  4. 廠商主廚、助廚或其代理人,未依規定繳驗健康檢查表,經甲方書面通知催繳逾10日者,記1點。

  5. 未按規定時問供應餐點,每次罰款新臺幣5,000元整,並記1點。

  6. 食物不潔或變質,致造成用餐人員中毒或其他疾病,記5點。另廠商應負擔所有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

  7. 其他違反契約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得記1點至3點。

  1. 其他事項:

  1. 遇有需要代辦桌餐時,經由甲方於事前提出,乙方不得拒絕,其費用及桌數依實際需要辦理,不含於契約價金,由甲方另行支付。

  2. 乙方所提供膳食食用後如有食物中毒現象,被害人所發生醫療費用與其他損害概由廠商負責,與甲方無涉,經有關單位查證係衛生不良所致,甲方得逕自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3. 為降低食安風險,請廠商優先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並請協助每月提供國產可溯源食材採用情況及數據。

  4. 廠商國產可溯源食材落實情形,由甲方每月抽查並做成紀錄;廠商應設「意見箱」,並每週檢查一次;如有菜色不良、價格不相當,或服務、清潔衛生欠佳時,甲方得限期改善。

  5. 甲方人員得隨時要求廠商會同檢查或查核各項工作,廠商不得拒絕。

  6. 廠商應依甲方需求數量及價格,配合提供公務誤餐餐盒。

  7. 廠商應於契約起始日前加入「台中市食材登錄平台」,將履約期間供膳當日之食材來源登錄於該平台,如台中市無相關平台則免登錄。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本欄由甲方填寫)

項次

日期

內容

備註







































































請填寫後影印自備四份:一份黏貼於投標文件之自備信封密封套(箱)外,其它三份於送件時由送件人及本所收件人員簽名後分由送件人、本所收件人與承辦單位分別收執。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投標文件封面


一、標租案編號:114-02

二、標租標的物名稱: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三、本案聯絡人姓名:游雅婷 電話:(04)2331-7219

四、投標截止期限:民國114 102012 00 分止

五、投標人(廠商)名稱:

六、投標人(廠商)地址:

七、法人(廠商)負責人:

八、聯絡電話:

九、投標人(廠商)電子郵件:


送件人簽名:



送達收件時間:中華民國



農試所收件人簽名(並請加蓋農試所收件章戳或由收件人簽章):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採購案編號:114-02

採購案名稱: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投標人(廠商):


審 查 項 目

合格

不合格及其原因

  1. 投標文件封面



  1.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 廠商信用證明。

  3. 廠商納稅證明。



  1. 投標人(廠商)聲明書



  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1. 投標人(廠商)授權書

(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



七、 押標金(新台幣3,000)



八、 投標標價清單



資格審查結果:□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簽名:


審查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 月 日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標租案投標人(廠商)聲明書

本人(廠商)參加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打V)

(打V)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1 條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依該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依採購法第9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7條、10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不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十一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首頁>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審司公告陸資資訊】 【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十二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十三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1. 項至第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第八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3. 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十一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5. 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十二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6.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7. 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113.12.2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經閱覽後確認無下列情事者,請逕於簽名欄簽名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本人(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2

公職人員:

姓名:服務機關團體: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自然人):姓名

關係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4

(請填寫abc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填寫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5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職稱:

6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本人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3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1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租、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18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標租案

投標人(廠商)授權書

一、茲授權本投標人(廠商)(姓名)代表本投標人(廠商)出席貴所「案號114-02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相關會議,處理本標租案一切事務,該員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投標人(廠商)發生效力。

二、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投標人(廠商)名稱: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廠商負責人--職銜: 姓名: (簽章)

受授權人--職銜: 姓名: (簽章)


投標人(廠商)印章






授權辦理競價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本文件不列入廠商資格審查項目,投標人(廠商)有授權行為時需檢附,以利作業。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標價清單日期:



號:

114-02

標的名稱:

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2年期租金總額計新臺幣()



租金總額計新台幣:元整

金額請大寫)




投標人(廠商):負責人:

(公司大、小章)


本標單各項金額應以中文大寫為主,否則為無效標。

備註:投標金額請以中文大寫: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等文字書寫,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認章。












支票裝訂處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收據)

一、本人(公司)參加本標租案投標,未得標或廢標或流標,請將押標金以當場退還(如未到場時貴機關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相關資料請詳實填入。

二、案號:114-02

三、案名: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四、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41020日下3

五、押標金金額(或現金金額):新台幣元整。

六、出具押標金之金融機構:銀行分行。

七、付款之金融機構:銀行分行。

八、押標金票據號碼:

九、投標人(廠商)(印章):

十、廠商負責人(印章):

十一、地址及電話:

十二、未得標領回簽名及蓋章: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040722

請放入標封內)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

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本文件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以公開評選、甄選、徵求或其他方式辦理者,得參酌使用。

標租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1. 標租案號:114-02

  2. 標租機關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3. 標租機關地址:413008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

  4. 標租機關聯絡人(或單位)秘書室游雅婷電話:(04)23317219

  5. 標租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6.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413008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本所秘書室)

  7.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1141020日上午120分止。

開標時間:民國1141020日下午30分整。

招標機關蓋章:(本電子文件已電子簽章)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1. 投標廠商名稱:

  2. 投標廠商地址:

  3. 投標廠商負責人:

  4. 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

  5.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如自然人為身份證字號)

  6. 投標總標價:
    廠商投標總標價不可低過本案公告底價金額 貳萬玖仟元整。
    投標總標價應以中文正楷大寫為主(如零、壹、貳、參、肆等)

(含稅)

仟萬

佰萬

拾萬


--------

--------

--------

--------






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

  1. 其他事項如附件。

    大印

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

日期:中華民國

  1. 標租案號:114-02

  2.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訓練中心餐廳公開標租

  3. 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2

  4. 得標廠商:

  5. 契約金額:新臺幣 元整(含稅)

仟萬

佰萬

拾萬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

  1. 其他事項如附件。


標租機關蓋章:















日期: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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