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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土地租賃業務處理須知 
ㄧ、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
園區)土地租賃事項,以達充分利用本園區土地,訂定本須知。 
二、園區機構承租本園區土地時,應檢具土地租賃申請書函、租用土地申請審查表、入區
環保約定書及建物新建工程初步規劃簡圖等必要之文件,向本中心提出土地承租要
約。 
建物新建工程初步規劃簡圖應明確載明擬新建建物之構造種類、建築面積、建物高
度、總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平面利用率等建物新建規劃概要事項。 
前項平面利用率為依建築法規定,應向本中心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之建物建蔽物及無須
向本中心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之汽、機車停車位、裝卸車位、車道、洗車台、作業廣場、
簡易網室、簡易育苗作業室、作物栽培設施、養殖池、苗圃及其它經本中心認定之園
區機構營運相關設施總面積占租賃土地面積百分比之總和。 
三、園區機構應依其向本中心提出土地承租要約時所提出之興建計畫,一次建築完成該建
築物,申請興建建物之建蔽率、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範,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本中心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一)建物建蔽率上限為 70%,下限不得低於 35%。 
 (二)建物容積率上限為 300%,下限不得低於 45%。 
 (三)平面利用率下限不得低於 55%。 
四、園區機構所提興建計畫如經本中心同意分期建築者,應於 3年內完成各期建設;必要
時得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以一年為限。 
 分期建築者,第一期建築物之建蔽率應不低於 20%,容積率應不低於 25%,且建物
需距離地界線退縮至少應維持 10 公尺以上。 
 分期建築建物之總建蔽率及總容積率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五、原承租土地興建之建物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平面利用率符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一、二及
三款下限,而有用地需求之園區機構,得再次與本中心合意簽訂本園區土地租賃契
約。但園區機構有產業特殊需求,並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園區機構再次提出承租本園區土地之要約時,除應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二項提出相關資
料外,並應檢具原承租土地之利用簡圖,其內容如下: 
 (一)土地部分:已利用土地之總面積、已於土地上設置之營運相關設施名稱、面積、
位置及平面利用率等。 
 (二)建物部分:構造種類、建築面積、建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等建物概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