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糖花東區有機作物農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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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9_蘇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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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花東區處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有機作物
首次訂約日期/公司初次核准文號:○○○○○○○/○○字第○○○○○○號
11357日農用字第1130006763號函修訂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種植有機作物使用,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
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土地標示:
土地標示:(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縣市 鄉鎮區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使用分區 用途 備註
附位置圖一份
      已興建簡易建築 (無簡易建築時,本
欄位請刪除)
合計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一、本契供作種植有機使,但不得種植
部聯出租物,種植上述限制
種植,應先經甲方,否則視同違種植
基因物及有使用非從事耕作之行合有
機農承租公有土地或國有機使優惠
法之規定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
二、本契乙方如欲種植皮、苗木等易物,
甲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整。
三、乙方時以書面通知劃種植作物項期間
乙方植作物項目者賃期間內所種方將
記錄地種植紀錄表租賃期間如乙反本
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依本契約第10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
四、本契約土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1項規定,設置以竹木
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不另計費。
五、本契約土地,如乙方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設施為限),乙方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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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業份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設施之使用材料種及建造金額等資料,報經甲方書
面同理,面積應於使用意書
依本契約第4條第3款之規定,另行計收權利金
本契約土地,乙方不得供作5款規定以之使用,:不得供作
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
綠能設施(含任何型式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置收
營建剩餘水庫河川淤泥再生用處理設施採取
用事業設施等使用,亦不得有從事營利商住宅工廠或其他任何
農業使用之行為但申請作養殖生產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或
設施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已先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土興建建物積須
取權利金簡易固定基礎建物如舉發款或應辦理事項,乙方應
負責
所稱礎建係指含貨
(網)室栽生產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得用 PC 設,牆壁
及使 RC 材料鐵皮,不得使 RC
土材料。
第三條 租賃期間及租期屆滿終止之處理:
本契約租賃期間(契約)簽訂本契約並辦公證之日
驗證屆滿10年之日,本契約於租期屆滿當然消滅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應於簽約之日2年內,依有機農業促進
法規定從事有機農作,並以自己名義就全部面積,
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否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應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
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規定者,乙方於租期屆滿前應符合上述
格持續作有機農業使用但乙方如自己名義就全部面積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轉型期)或未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
()者違約依本契約 10 條第 2
規定終止本契約。
二、 滿當然,甲方不不得主張
451條及土地法第109114條規定之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
10內,本契約土地地回復土地原狀(
期作物之部分如),予甲方
滿次日起至地上
設施本契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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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額使用補償並依契約定年2
懲罰性違有其損害
之。
三、款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用之。
四、乙方其他
法於租賃期限內完成採延長租期者,應於契約屆滿前 1
出申請(如申請部分面積之展,則以 1次為限,
租面分之
),不得新種植前提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月,
期之租增收 20%,再次展次展
10%(申請展2次為限)。
五、本契間,如乙機農業促進法法規定從事有
機農作,或均未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
證書),喪失有機農作租期保障與租優惠者,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
本契約第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租如乙農業,其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遭受撤銷停權終止廢止時,乙方應於
之日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違約,或經甲方查證
乙方已喪失者,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契約租乙方未能品驗,經甲方
10催告後,乙方仍未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乙方不符合有機
農業承租公有業土使用
規定者,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
約。
本契約租滿使之需符合定,
則於最高標同租之優先
(一)已於租期屆滿 3前提租申請。
(二)已出具切結載明新標租,如得標時,於租期屆滿之次日
10日內無條件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無地上物者予出
(三)已依甲方通知金額繳納清 (無地上物者免繳,如乙方於上
述期限內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甲方無,否則甲方得
收之)。
(四)標及通審查合
本契約土租,且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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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日之次日。
本契約土法再辦理方不資本
項農業設施或土壤改整地等任何要求甲方賠償補補償
一、 契約租賃期間乙方甲方不定情形作紀
錄,並協調租賃事
第四條 權利金給付及計
一、本契幣○使用者
其設置之面積,應另期申報地10%計收租,申報地調
調整。本契約租賃期間之屆滿 3年,應加計依政府
費者物價指數年增(小於1則不予調整)換算金額計收(例如:
年租金×年增105年○月指數/102年○月指數】計收租金;如經計
算後所得之年增小於1則不予調整)
二、本契約第1 年之土地年租及法定營業,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
公證之日 2 之土地年租,乙方應於每年○月○日
繳納
三、乙方應並辦公證之日,1 (限已興建之簡易建築
用之),權利金甲方收取後退還。其計如下:
(一)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60%以下者,依實際
築面積㎡×當期公土地現值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收取權
利金
(二)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60%者,應依實際承租
面積,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時期之公土地現值1%乘以契
剩餘期間之年所得金額,收取權利金
(三) 權利金之年1年之部分,以實際數乘以三五之一計
(四) 乙方依第2條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甲方
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時,1付清權利金權利金甲方收取後
退還,其計依本款之規定辦理。
四、權利退,租約土部或
收時使之期例核計無息退還外,甲
本契約第10終止契約時亦不予退還
五、本契約所定之土地租,如乙方未繳,經甲方定 10催告後
期限內仍未繳納時,除所照繳外,乙方應 2
所定華郵
司一年期定期新臺幣 500萬元之固定利率 1.5%
繳納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應依下列標算懲罰性違約
(一) 1者,金總額1%延未滿1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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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月計
(二) 2者,金總額2%延逾1未滿2
月者,以2月計,以此類最高至20%為限。
退還剩餘租期之租,其計:以日計
租賃期間符合地或作有使
用優惠辦法之規定者,其租金按該辦法公成數優惠乙方應依有
機農證書載明請租優惠
金額乙方
自喪失之日計收,乙方並應給付優惠予甲方。
甲方於收權利金時,應一法定營業
第五條 及其他費用之給付退還
一、乙方應並辦公證 6 9,000
(未含)予甲方。
二、 2 (
),乙方於租賃期間通知甲方新增作物之難度,甲方得視
行增本契屆滿乙方故未
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土地之(期作物之部分如
),,乙方同甲方全權
處理原狀及所需之金額由乙方,並應於簽約時出同意
書予方依乙方之約為處原狀
用,耕地息退還,如有不
予甲方,乙方不得甲方請求任何賠償補償
三、本契滿乙方及依
3 條第 2 辦理將本契約土地地上
土地(),
甲方規定交還款項
甲方退項得
扣抵退乙方賠償方,
方請求任何賠償
四、後剩餘,除依本契約第 10條第1
不予退還外息退還
五、乙方不得將作為租
如乙方需用甲設備委託耕,使
備,,經面同使
完全,乙方並應依甲方規定繳交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租賃等業者同申請作為沼液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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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甲內,甲方臺幣
○○元整,其退款之規定辦理。
委託甲方
(應使)
或無
繳納
甲方依本,應退還
票支直接撥匯乙方)方息退還
一、本契之土,乙農業使之設生須繳納
之地費用耕作
土地整理溝渠新設或修理及水利會會費建造物使用費及
使用費,以罰金)及
負責
二、本契依法,乙方應取具
甲方如因於辦
增加,乙方應負責補償
土地租者,可免):
本契約土地應於簽約並辦之日3 日內,甲方與乙方於約定時
間會如有地上物,雙方應依標須知 13
規定交後事項均由
賠償,亦不得要求
之租,如辦理測量費用
,視同已完成作業。
土地標示與面積發生變動
本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因政府機關辦理複丈更正
土地增加等,
方同示及
利金及營,依增、減面及日例核,無息退
次年期租抵扣,並變動面積計算繳納
補償
一、本契乙方甲方何賠
土地補償費則
取名義人分別6 12
二、如本,有物須縣市
「農作改補償費查準」辦理(有機作物或作物列於查
者,亦用)
終止契約及處理:
一、本契間,如乙方有事之契約
之租權利金,不予退還
(一) 乙方將本契約土地部或部分租、或以其他方供第三人使用
或將租賃權轉於他人時。
(二) 乙方延給付,經甲方依第4條第5款定期限催告乙方給付
金達2總額乙方於其期限內,仍未給付時。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一規定時。
(四) 乙方違反法使用時。
(五) 乙方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地時。
二、本契乙方未持產品()
植作物違反本契約第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終止本契約。
三、提前終止本契約, 6 以書面通知甲方,亦
通知之日 6 月以上之日為提前終止本契約之
未達 6者,應於 1 則已
退表示
(滿 1退
)
四、甲方亦得因業要提前終止本契約, 6 以書面通知乙
方,亦通知之日 6 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提前終止
,契 6 1 ,並
依本契約第3條第2款規定辦理退還剩餘之租權利金
地處前終
撤銷
五、如乙固定資產○○設之設備,除
要保應於本契滿
終止回復原狀,否則視為物。
甲方書面予甲方者
除或,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甲方標租賃物如有,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或修
乙方如於契約期間發生違反本契約第 10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
甲方終止本租約,自終止10 年內(承租契約期限)乙方不得
本公司標租標或作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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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 土地使用限制:
一、乙方使約土地,不得妨礙土地有農
能;如有特殊情形,非變更整地,或變更承租範內之農、
,無使,應同意進行
其地方所或出
並應。如方以
同意營建物及應無污染
符合會同政府
境檢之土
營建質代碼所列 B1~B7各類物),所發生費用乙方
負責滿方所土方,甲
方亦方不拒絕甲方
任何賠償補償
二、產作 2 5 申請農業設施使用
應先得甲方書面同意(使用分區於非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興建設施不得超過主機關核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
業設施使用面積、關規定。
三、如乙周邊等之發生任何賠償
等費用,乙方負責
四、本契租賃期間,乙方不辦理地使
及使用地乙方亦不得供他人通行使用本契約土地及周邊
五、本契租賃期間經甲方以書面得將地供
沼渣沼液肥分用地,甲方得依本契約第10條之規定辦理。
二條 地上物之興建與處置:
一、如乙方依法規定申請「農作產設施容許使用,並甲方核發土地
使用同意書,應立即向主機關申請「農作產設施容許使用
二、同意不得定用施與
甲方使地範乙方
建築照前,不得
三、本契間,乙方依法定需
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申領雜照後辦理之。
四、如乙,應先經甲方
費用備應負責,如發生
甲方無
五、雙方如租期屆滿不再約、或依本契約第 10 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
視地上物乙方於滿終止前 3月無與地上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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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甲上物所有滿
暫由乙方使用維護。
如地上物,乙方應地上
記,所發生之記規費關費用及土地理人之
辦費用,乙方
甲方
標示如欲使用甲方灌溉設備,應依甲方「農場水源餘
同意權利
三條 如乙方需申請灣電司供須先甲方以書面同意,
加收 8,000 元整方申請供
間,維護。乙方於租期滿終止時,須先
繳清電費(附收),並除供電系,如線桿等,否
則如發生乙方負全責;如供電系方時
繳清(附收),並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則,乙
清電費及無待解決事項甲方無息退還保
四條 本契約之土地有發皆歸方所
有,乙方不得異議或請甲方任何賠償補償
五條 乙方為法組織時,應以其法表人作為
契約人,人如變更,除應通知甲
證人應變更及辦理公證。
十六 公證:
本契約應辦理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行事項:「租
3 2 之使 4 6
所定之延利息性違約時,應
,公證費應乙方
十七 管轄
如因本契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方法為第一審
十八 通知:
依本契約應通知或文應以本契約書所之地
以書面,如乙方因未告知甲方,通知,
乙方負責
十九條款: 9 12
一、本契約土地,乙方如有,應於簽約7 內(
同甲方土地未受污染),政府環境檢定機構」,或
甲方檢測進行檢測,並出檢測,以清責任,所需費
用應
政府環境檢定機構」土壤及地下污染檢測,所需
費用應乙方
二、本契約租賃期間,本契約土地及毗鄰之農等,乙方應依污染
地關人之
好空、土及地污染防治作,使用違
水水使規定
藥及料等資材,如發生污染事,乙方應於 24小時內通報甲
保主機關,並依關法(如污染防制法、
化學質管理法、理法、土壤及地下污染法等)規
定辦理,且負責繳交罰
三、本契租賃期間保主機關
(列)為土及地污染制(整)場調
變措)及污染(整)等費
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四、乙方,以
並應司花業用革熱
意事確認)及熱防
項辦間於承租機關
時,處分
切損失責任
五、乙方契約土地進出
洗車述事
時,本契
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二 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如因違反法或區法土地使用
分區制之關法規定使用,或有期徒刑拘役
,與甲方無,如甲方因而遭受損失,乙方應
害賠償責任
第二一條契約附
一、標公
二、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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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地租賃合約期間費用表。
四、土地表及位置圖。
五、委託耕地處理費同意書。
農業部與經協調台糖土地出租事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農作作
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
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土地紀錄。
台糖公司花東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意事項。
第二二條 契約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
第二三條 本契約土地為甲方有土地,出租予乙方不於「調
後續計劃導轉耕範
第二四條 本契約書12份,甲乙雙方1份,3份,甲方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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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糖業份有限公司
簽約理人:
號:
乙方:
表人或負責人:
號(分證號):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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