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糖花東區有機作物農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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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9_蘇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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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花東區處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有機作物)
首次訂約日期/公司初次核准文號:○○○○○○○/○○字第○○○○○○號
113年5月7日農用字第1130006763號函修訂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方種植有機作物使用,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
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土地標示:
土地標示:(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縣市 鄉鎮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公頃) 使用分區 用途 備註
附位置圖一份
      已興建簡易建築 (無簡易建築時,本
欄位請刪除)
合計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一、本契約之土地供作種植有機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農
業部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有機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
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以及不得種植
基因改造之作物及有使用非有機資材從事耕作之行為。乙方應符合有
機農業促進法及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
法之規定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
二、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
甲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整。
三、乙方應於簽約時以書面通知甲方其規劃種植作物項目,如於租賃期間
乙方欲增減種植作物項目者亦同,租賃期間內所種植作物項目甲方將
記錄於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種植作物違反本
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依本契約第10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
四、本契約土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以竹木、稻
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
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不另計費。
五、本契約土地,如乙方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為限),乙方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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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將該設施之構圖、規格、使用材料種類及建造金額等資料,報經甲方書
面同意後,方得辦理,上開面積應於甲方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
依本契約第4條第3款之規定,另行計收權利金。
六、本契約土地,乙方不得供作前5款規定以外之使用,包括:不得供作
農舍、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
施、綠能設施(含任何型式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堆置收納
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處理設施、採取土石、公
用事業設施等使用,亦不得有從事營利商業、住宅、工廠或其他任何非
農業使用之行為。但申請作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或綠
能設施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已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契約土地,如已興建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上開設置面積須另行計費
收取權利金。簡易固定基礎建物如被舉發、罰款或應辦理事項,乙方應
自行負責。
八、前款所稱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係指單層鐵皮屋結構(含貨櫃屋)或
溫(網)室栽培生產需要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僅得用 PC 鋪設,牆壁
不得砌磚及使用 RC 材料,屋頂亦僅得鋪蓋鐵皮,不得使用 RC 等混凝
土材料。
第三條 租賃期間及租期屆滿或終止之處理: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契約起訖日)自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至通過
驗證屆滿10年之日止,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應於簽約之日起2年內,依有機農業促進法
及相關子法規定從事有機農作,並以自己名義就全部面積,取得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否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應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及「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
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規定者,且乙方於租期屆滿前應符合上述
資格持續作有機農業使用。但乙方如未以自己名義就全部面積取得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轉型期)或未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
書(含轉型期)者,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 2款之
規定終止本契約。
二、 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條及土地法第109、114條規定之適用。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之
日起10日內,自行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土地之原狀(長
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還予甲方;如
乙方仍繼續占用,應自本契約租期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成清除地上物
等相關設施並交還土地之日止,依逾期之日數,按相當於本契約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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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年租金1倍之金額計算使用補償金,並依本契約所定年租金2倍計
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
償之。
三、前款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準用之。
四、乙方因天然災害、氣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在植作物無
法於租賃期限內完成採收,而需延長租期者,應於契約屆滿前 1個月
向甲方提出申請(如申請部分面積之展延,則以 1次為限,且面積至
少須達承租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惟面積超過四分之三時,得全部辦理
展延。),在不得重新種植前提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延
期之租金應按原租金增收 20%,再次展延租金須較前次展延租金增加
10%(申請展延以2次為限)。
五、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未依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從事有
機農作,或均未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
證書),喪失有機農作租期保障與租金優惠者,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
本契約第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六、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因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其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遭受撤銷、停權、暫時終止或廢止時,乙方應於喪
失資格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違約,或經甲方查證
乙方已喪失資格者,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未能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時,經甲方
定10日催告後,乙方仍未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乙方不符合有機
農業促進法及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規定者,則視同違約,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10 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本契
約。
八、本契約租期屆滿,如乙方有繼續使用之需求,且符合下列全部規定,
則於甲方重新標租時,得給予乙方按最高標同一金額承租之優先承租
權:
(一)已於租期屆滿 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
(二)已出具切結書載明如重新標租,如未得標時,願於租期屆滿之次日
起10日內無條件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無地上物者免予出具)。
(三)已依甲方通知金額繳納清除保證金 (無地上物者免繳,如乙方於上
述期限內清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由甲方無息發還,否則甲方得沒
收之)。
(四)已參與投標及通過審查合格。
九、本契約土地重新辦理標租,且由乙方繼續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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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屆滿日之次日。
十、本契約土地因故無法再辦理農地標租或續租時,乙方不得以投資本契
約各項農業設施或土壤改良、整地等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賠償補或補償
十一、 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應配合甲方不定期巡查實際耕作情形及製作紀
錄,並協調租賃事宜。
第四條 租金及權利金之給付及計算
一、本契約土地年租金新臺幣○○○○○元整;如另有非純作農作使用者
其設置之面積,應另按當期申報地價10%計收租金,申報地價調整時,
亦隨同調整。本契約租賃期間之租金每屆滿 3年,應加計依政府公布
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小於1則不予調整)換算之金額計收。(例如:
年租金×年增率【105年○月指數/102年○月指數】計收租金;如經計
算後所得之年增率小於1則不予調整)
二、本契約第1 年之土地年租金及法定營業稅,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
妥公證之日繳納,第 2 年起之土地年租金,乙方應於每年○月○日前
繳納。
三、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之日,1 次付清(限已興建之簡易建築
者適用之),權利金甲方收取後,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如下:
(一)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在60%以下者,依實際建
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數,收取權
利金。
(二)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逾60%者,應依實際承租
面積,按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之1%乘以契
約剩餘期間之年數所得金額,收取權利金。
(三) 權利金之年數不足1年之部分,以實際日數乘以三六五之一計算。
(四) 乙方依第2條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甲方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1次付清權利金,權利金甲方收取後,
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依本款之規定辦理。
四、權利金甲方收取後即不退還,租賃期間除本契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徵
收時,得就徵收範圍及無法使用之期間比例核計無息退還外,甲方依
本契約第10條終止契約時亦不予退還。
五、本契約所定之土地租金,如乙方逾期未繳,經甲方定 10日催告後,而
於催告期限內仍未繳納時,除所欠租金仍應照繳外,乙方應自第 2 款
所定繳納日之次日起,每日照所欠租金總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 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 1.5%計算,
繳納遲延利息予甲方,甲方並應依下列標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一) 遲延1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1%計算,遲延未滿1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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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個月計算。
(二) 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2%計算,遲延逾1個月未滿2
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20%為限。
六、退還剩餘租期之租金,其計算方式:以日計算。
七、租賃期間,本契約符合「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
用優惠辦法」之規定者,其租金按該辦法公布之成數優惠。乙方應依有
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載明之土地明細及面積向甲方申請租金優惠,優惠
金額於下期繳款時抵扣,如乙方於租賃期間喪失上述資格者,其租金
自喪失資格之日起依原租金計收,乙方並應給付租金優惠差額予甲方。
八、甲方於收取租金與權利金時,應一併收取法定營業稅。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之給付及退還:
一、乙方應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 萬 9,000 元整
(未含營業稅)予甲方。
二、乙方應依甲方規定繳納委託耕地處理費:新臺幣 2 萬元整(未含營業
稅),乙方於租賃期間通知甲方新增作物之清除難度,甲方得視清除難
度另行增收處理費用。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如乙方因故未將
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土地之原狀(長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
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還予甲方時,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權
處理回復土地原狀及所需之金額由乙方負擔,並應於簽約時出具同意
書予甲方。甲方依乙方之約定代為處理回復土地之原狀,所發生之費
用,由委託耕地處理費扣抵,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賠償
予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本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繳清款項,及依
本契約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並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
土地之原狀(長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
還予甲方。乙方依上述規定交還土地及給付未繳之款項予甲方後,由
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予乙方,乙方未給付之款項得由履約保證金
扣抵,剩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賠償予甲方,乙方不得向甲
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依前款扣抵後剩餘之履約保證金,除依本契約第 10條第1款終止時,
不予退還外,餘無息退還。
五、乙方不得將履約保證金作為租金之抵付或作任何債務之保證。
六、如乙方需利用甲方現有農機設備,委託甲方代耕,或申請使用甲方灌
溉設備,須先知會甲方,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惟甲方不保
證完全供水,乙方並應依甲方規定繳交費用予甲方。
七、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與畜牧等業者共同申請作為沼渣、沼液肥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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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用地,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並依本契約第 19條規定辦理,且應
於甲方同意之日起○日內,向甲方繳納汙染防治費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其繳納及退還方式,比照本條各款之規定辦理。
八、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應由乙方以現金、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金
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
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
繳納。
九、甲方依本契約規定,應退還租金或履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時,得以支
票支付或直接撥匯(匯費由乙方負擔)方式無息退還。
第六條稅捐及罰鍰:
一、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因興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設施,致產生須繳納
之地價稅、營業稅等各項稅金或回饋金等其他費用,或因耕作需要之
土地整理、溝渠新設或修理及水利會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
水使用費等費用,以及其他稅捐、各項罰金(鍰)及雜費,概由乙方
負責。
二、本契約土地地價稅,如依法得適用優惠稅率時,乙方應取具證明文件
交予甲方,以利甲方申報辦理。如因乙方疏於辦理,致甲方稅賦負擔
增加,乙方應負責補償。
第七條 土地點交(續租者,可免點交):
本契約土地應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3 日內,甲方與乙方於約定時
間會同至現場按現況辦理點交,如有地上物,雙方應依投標須知第 13
條規定辦理,並作成土地點交紀錄,點交後如有應行處理事項,均由
乙方自理,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亦不得要求減免處理期
間之租金,如需辦理測量鑑界,則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逾期
未點交,視同已完成點交作業。
第八條 土地標示與面積發生變動:
本契約土地標示與面積,如因政府機關辦理複丈、分割、更正、重測、重
劃、徵收,或因天然災害發生土地面積增加或流失等,致發生變動時
雙方同意按變更之土地標示及面積以書面換文修訂,乙方已繳租金、
權利金及營業稅,依所增、減面積及日期之比例核計,無息退還或於
次年期租金抵扣,並按變動後面積計算繳納。
第九條徵收補償:
一、本契約土地被政府徵收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其
土地徵收地價及加成補償費由甲方領取,其餘補償費則以政府所列領
取名義人分別領取。第 6 頁,共 12 頁
二、如本契約土地被政府徵收時,有關地上物及作物須依各縣市政府頒訂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有機作物或該作物未列於查
估基準者,亦適用)
第十條終止契約及處理: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如乙方有下列違約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且已繳之租金、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乙方將本契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人使用
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時。
(二) 乙方遲延給付租金,經甲方依第4條第5款定期限催告乙方給付,且
積欠租金達2年總額,而乙方於其期限內,仍未給付時。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規定時。
(四) 乙方違反法令使用時。
(五)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土地地形、地貌或挖取土石時。
二、本契約土地,乙方未持續持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轉型期),或種
植作物違反本契約第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甲方應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應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亦即須以
距離通知之日 6 個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效力,
契約存續期間未達 6個月者,應於 1 個月前通知,否則已繳之租金及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惟乙方提前終止日與契約屆滿日未達 1個月時,剩餘之租金不予退
還)
四、甲方亦得因業務需要提前終止本契約,惟應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
方,亦即須以距離通知之日 6 個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
本契約之效力,契約存續期間未達 6個月者,應於 1 個月前通知,並
依本契約第3條第2款規定辦理後,退還剩餘已繳之租金、權利金、委
託耕地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
五、如乙方於租賃固定資產○○○上之修繕改良、增設之設備,除甲方需
要保留且乙方書面同意贈與予甲方者外,乙方應於本契約租期屆滿或
終止時回復原狀,否則視為廢棄物。
六、前款甲方需要保留之部分且乙方書面同意贈與予甲方者,乙方不得拆
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七、甲方標的租賃物如有損壞,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或修復。
八、乙方如於契約期間發生違反本契約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經
甲方終止本租約,自終止日起10 年內(原承租契約期限)乙方不得參加
本公司標租案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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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限制:
一、乙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妨礙甲方其餘農場土地現有農、水路之功
能;如有特殊情形,非變更地形、地貌、整地,或變更承租範圍內之農、
水路,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應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始得進行整地
其地上石礫及所挖掘之土方、砂石,屬甲方所有,不得運出或出售,
並應依甲方指定地點及方式堆置。如需填土時,應先徵得甲方以書面
同意,且除不得以營建廢棄物及爐石填土外,所填土方應無污染,並
符合環保法令等相關規定,且須提供由甲、乙雙方會同政府核可之環
境檢測機構,共同採取回填土方之土壤檢測報告(所填土方均不得為
營建署土質代碼表所列 B1~B7之各類回填物),所發生費用概由乙方
負責。本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方所有,甲
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乙方清除,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
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乙方因生產作業需要,如依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使用分區屬於非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興建設施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
業設施使用面積、高度及相關規定。
三、如乙方有汙染土地、鄰田及周邊住家等之情事,所發生任何賠償或補
償等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四、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請求辦理設定地上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及使用地編定;乙方亦不得提供他人通行使用本契約土地及周邊農路。
五、本契約租賃期間,未經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土地供作
為沼渣、沼液肥分用地,甲方得依本契約第10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地上物之興建與處置:
一、如乙方依法令規定申請「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並由甲方核發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
二、前款同意興建之設施,不得超出指定用途之容許設施與面積,及不得
超出甲方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載之土地範圍,且乙方未取得核准
建築執照前,不得擅自施工。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依法令規定需興建雜項工作物需要,甲方得發
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申領雜項執照後辦理之。
四、如乙方就租賃固定資產有修繕改良之必要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
自行負擔費用辦理,相關設備應自行負責維護,如發生損害時,概與
甲方無涉。
五、雙方如租期屆滿不再續約、或依本契約第 10 條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
視地上物狀況要求乙方於屆滿或終止前 3個月無償贈與地上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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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甲方,於地上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至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前,該地上
物暫由乙方使用維護。
六、如地上物乙方無條件贈與甲方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地上物所有權
移轉登記,所發生之登記規費、相關費用、贈與稅及土地登記代理人之
委辦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七、甲方不負責供水;如乙方自行設置蓄水池,應於蓄水池周圍設置圍籬
並豎立警告標示。如欲使用甲方灌溉設備,應依甲方「農場自設水源餘
水代灌要點」規定申請辦理,惟甲方保有同意與否權利,及不保證完
全供水。
第十三條 如乙方需申請台灣電力公司供電,須先徵得甲方以書面同意,且須
另加收每桿新臺幣 8,000 元整予甲方作為保證金,乙方申請供電期
間,須自行負責維護用電安全。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須先行
繳清電費(附收據),並移除供電系統,如電表、電線、電線桿等,否
則如發生意外事故,概由乙方負全責;如供電系統移轉給甲方時,
於繳清電費(附收據),並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後,則免移除,乙方繳
清電費及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四條 本契約之土地如未來有發生碳權交易之相關利益者,皆歸屬甲方所
有,乙方不得異議或請求甲方給予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十五條 乙方為法人組織時,應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為本
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甲方外,連帶
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公證:
本契約應辦理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租金、第
3 條第 2 款所定之使用補償金及懲罰性違約金,以及第 4條第 6 款
所定之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未依約給付時,應逕受強制執
行」,公證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 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第十八條 通知:
依本契約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
址以書面送達,如乙方因變更住址未告知甲方,致未接獲通知,由
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環保條款: 第 9 頁,共 12 頁
一、本契約土地按現況點交,乙方如有疑慮,應於簽約後7 日內(逾期視
同甲方土地未受污染),洽請政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委
託甲方「檢測中心」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以釐清責任,所需費
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於收回土地時,如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提供由
政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土壤及地下污染檢測報告,所需
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期間,本契約土地及毗鄰之農、水路等,乙方應依「污染土
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規定,善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做好空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得使用違反灌
溉用水水質標準之受污染水源灌溉,並應安全使用符合政府規定之農
藥及肥料等資材,如發生任何污染情事,乙方應於 24小時內通報甲方
及環保主管機關,並依現行各項環保等相關法令(如空氣污染防制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
定辦理,且負責繳交罰鍰。
三、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未善盡管理責任,致土地被環保主管機關公告
(列)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整治)場址時,相關污染調查評估、應
變措施(含移除及清除污染物等)及污染控制(整治)等費用,概由乙
方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四、乙方對於本契約土地應善盡環境清潔維護管理之責,以避免孳生病源
並應配合甲方「台糖公司花東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導及注
意事項」(詳附件請承租人簽章確認)及各主管機關之登革熱防治事
項辦理,如履約期間於承租範圍內遭受各主管機關開立罰單或處分書
時,乙方應支付罰款及接受各項行政處分,並應負責改善及賠償甲方
一切損失之責任。
五、乙方不得於本契約土地上棄置廢棄物、露天燃燒及車輛進出農地未清
洗車體及輪胎致造成公共道路色差,如發生前述事項而致甲方遭裁罰
時,除應由乙方完全負責外,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如有損害,甲方得
請求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契約租賃期間乙方如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遭處罰鍰或有期徒刑、拘役,概由
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如甲方因而遭受損失,乙方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契約附件:
一、招標公告。
二、投標須知。
第 10 頁,共 12 頁
三、農地租賃合約期間費用支付表。
四、土地明細表及位置圖。
五、委託耕地處理費同意書。
六、農業部與經濟部協調台糖土地出租事宜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農作作
物明細。
七、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
八、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土地點交紀錄。
九、台糖公司花東區處出租農業用地登革熱防治宣導及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 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土地為甲方自有土地,出租予乙方不屬於「水旱田利用調
整後續計劃」輔導轉作休耕範圍。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書正本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3份,甲方執3
份。
第 11 頁,共 12 頁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代理人: 蓋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蓋章:
代表人或負責人:
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2 頁,共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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