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經管之國有房地,同意出租乙方作為辦理業務之使用,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場地位置及使用範圍:甲方校區系館樓室教授辦公室(坐落段地號及建號),面積為平方公尺。(如圖所示)
第二條:本契約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契約期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未經書面續約,乙方不得主張不定期契約。
第三條:乙方應支付租金每月新臺幣元整,每年一次繳納。乙方應於契約簽定後15日內按比例繳交當年期之租金予甲方。第2年起乙方應於當年1月15日之前支付,由甲方收款付據。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第四條:乙方經同意設立會址,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二)乙方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三)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裝修、增建、新建或改建。乙方進行裝修、增建、新建或改建使用房地時,須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使可為之,其所生費用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乙方同意本租賃期限屆至時,應自行變更或更正會址,不得以甲方地址為機構
會址。如有違反,經甲方限期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其未
變更或更正會址所生之一切損害。
第六條:甲方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由時,如有使用出租範圍之必要,得於30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收回租用範圍,乙方不得異議,亦不得主張提前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已繳交之租金。
第七條:租賃期間除水電包含於租金外,電話(外線)、維護、保險等費用,或因使用行為衍生之稅賦、罰款等,均由乙方負擔,費用之繳交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八條:本契約期滿或終止,乙方應於7天內搬離所有物品,逾期不為搬離之物品,則由甲方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乙方積欠租金逾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
契約。
第十條:乙方得於契約終止前30天通知甲方,並於契約終止時搬離所有物品。
第十一條: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糾紛,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其他
1. 本契約需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2. 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訂之。
3.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一份。
4.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律為據。
5. 本契約應經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載明若乙方未依約給付場地使用費(租金)或期滿未依約返還本標的物,應逕受強制執行。
甲方:國立成功大學乙方:
代表人:校長 蘇慧貞法定代理人:
地址:台南市大學路一號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