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自動洗衣機、烘乾機及脫水機場地租賃案契約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甲方場地空間,提供自助洗衣機及烘乾機服務,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及規格明細表,以茲共同遵守:
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31日共計兩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須通知。
乙方得設置自助洗衣機84台、烘乾機39台及脫水機56台,設置地點由甲方指定。甲方保留調整設置洗衣機及烘乾機數量之權利。
使用洗衣機或烘乾機每次收費20元、脫水機每次5元,收費標準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整價格。
乙方繳納之場地租賃費新台幣 元(含水費、電費、5%營業稅)。繳費方式分2期繳納,第1期場地租金應於114年2月底前繳納(遇國定假日時得順延);第2期場地租金應於115年2月底前繳納(遇國定假日時得順延)甲方俟收到支票或現金後再開立收據及國稅局407表交乙方收存。
第1期租金(114年02月01日至115年01月31日,計1年)為新臺幣 元。
第2期租金(115年02月01日至116年01月31日,計1年)為新臺幣 元。
費用繳納處所(甲方總務處出納組)或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401專戶。
帳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74130042668。
乙方應於簽約後20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整,交由甲方保管作為履行契約之保證,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有異議,並無條件放棄先訴抗辯權。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將場地交還甲方點收無誤,並經扣除應負之賠償、罰款及各項應負賠償、罰款及各項應付費用後,無息退還;如各項應付費用有不足,乙方需補足之。
乙方不得將全部或一部份場地轉借他人使用、出租,如有違
反,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攬生意、或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金錢,凡乙方金錢上之ㄧ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
乙方應於每台洗衣機、烘乾機及脫水機裝置漏電斷路器,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乙方設置每台洗衣機、烘乾機及脫水機時,如需增設、改裝線路及設備等,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後辦理,並由乙方負擔所有費用。乙方因業務需要而修改或增量之設備,於契約屆滿(或因故終止契約後),由乙方負責回復原狀或贈與甲方,不得要求甲方收購或補償。逾期得由甲方雇工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履約保證金扣除。
乙方應於洗衣機、烘乾機及脫水機上標示使用方法、服務電話、機器故障時退幣處理方式。損壞故障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修復(不含例假日)。另同一部機器一個月內故障維修次數超過三次(含)以上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改善日起二週內更換機器。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洗衣機及烘乾機場地周圍之環境清潔及機器之保
養與管理,應每月使用清潔劑清洗衣槽及每半年定期保養
機器一次。
乙方應依據「公私立大專校院洗衣空間、設備、洗劑安全
管理檢核表」每半年辦理自主檢核一次,檢核表填寫完成
後請繳交本校生活輔導組備查。
第十二條 投幣機台若有吃錢之情事發生,乙方需負責償還投幣之金
額,並派員檢修機台。
第十三條 乙方應提供至少1組以上市話服務電話及電子信箱,1組
以上工程師專線,並保持維修專線的暢通,以利甲方報修
設備。
第十四條 乙方工作人員及其供應廠商進出甲方校園時,應遵守甲方
門禁及車輛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對設置之機台設備,應付一切安全與維護責任,其因
機器所造成之人員、財務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設置之機台設備應投保產品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4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
第十七條 乙方如未能遵守本案規格及契約規定,而其理由並非人力
不可抗拒或經甲方通知改進而未能於時效內完成者,均以
違約論,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外,另因
契約終止而生之所有損失,概由甲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各項罰款必須在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週內至本校出納組繳
交,若未按時繳交,則由保證金中扣除,甲方不得有異議。
未繳交之罰款累計超過保證金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十九條 乙方逾期繳納租金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三)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多加收至千分之三十。
第二十條 乙方未繳納場地費累計逾保證金時,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
第二一條 經電話或電子信箱通知維修(護),若未於通報後48小時內
到場維修 (護),每台逾期一天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逾
期二天罰款新台幣2,000元整,逾期三天罰款新台幣3,000
元並終止契約。甲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並解約,乙方並須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
第二二條 乙方違約情結重大,無法依約提供服務且影響甲方宿舍管
理時,甲方並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二三條 洗衣機及烘乾機如遭毀損、竊盜等情事,由乙方自行負責。
甲方除提供必要之調查協助外,不負任何保管與賠償責任。
第二四條 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如因故無法繼續辦理時,亦可於一
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未得甲方允
許,不得中途停止履行契約,否則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第二五條 契約有效期限內,甲方因故需收回所借用之場地時,應於
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即按第二七條規定辦
理,但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補償。
第二六條 乙方於契約期滿,或接獲甲方通知終止契約或通知收回場
地期限屆滿日起十五日內,應即辦妥場地回復原狀、清潔
及財物設備點交工作;每逾期一天罰款新臺幣3,000元整
至全部點交清楚為止,逾期十五日以上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另依本契約有關條款辦理之。
第二七條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
達成協議者,本依商務仲裁條例之程序提請仲裁,仲裁期
間乙方應繼續履行本契約義務,並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八條 契約所訂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
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份之
有效性。前項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
定目的更正之。
第二九條 本校區內設備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
及服務)。
第三十條 本校區內全面禁止吸菸。
第三一條 本契約如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議補充。
第三二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二
份存甲方備用。
立契約人
甲方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張金龍 校長
地址: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電話:08-7703202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113年 ○○ 月 ○○ 日
公私立大專校院洗衣空間、設備、洗劑安全管理檢核表
校名: | 棟名: | ||||||||
設置樓層: | 面積: 平方公尺 | 檢核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
項目 | 項次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備註 (若不適用請說明理由)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適用 | |||||||
洗衣空間 | 1 | 洗衣環境定期進行清潔,無積水或垃圾堆積情形。 | |||||||
2 | 洗衣空間有保持通風,無產生異味情形。 | ||||||||
3 | 現場提供充足照明,無環境陰暗情形。 | ||||||||
4 | 洗、烘衣設備使用電氣系統者,設有足夠電流及配電系統,以及預防漏電之各種包覆設施。 | ||||||||
5 | 洗、烘衣設備使用可燃性高壓氣體者,設有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及消防設備。 | ||||||||
6 | 洗、烘衣設備使用可燃性高壓氣體者,於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及嚴禁煙火標示。 | ||||||||
洗、烘衣設備 | 1 | 有定期清洗或維護洗、烘衣設備。 | |||||||
2 | 烘衣機濾網棉絮及烘衣機後方灰塵定期清理並紀錄。 | ||||||||
3 | 洗、烘衣設備於故障時設有即時聯絡窗口,並公告窗口資訊以利及時檢修。 | ||||||||
4 | 最近一次檢測發現洗、烘衣設備故障是否及時修復。 | ||||||||
洗劑管理 | 1 | 定期於公開場合宣導,避免教職員生採購及使用來源不明或品質低劣之洗劑。 | |||||||
2 | 學校或宿舍有販售洗衣劑相關商品者,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選擇符合規定之廠商。 | ||||||||
3 | 續上,販售洗衣劑相關商品,依商品標示法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公開商品相關資訊。 | ||||||||
承辦人員: | 單位主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