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之學校,得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
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
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實際學力程度分
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
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
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
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課
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惟以課
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
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
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
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
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時,
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
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
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
府同意後實施。
(五)實施時間:
1、學期中: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以
課餘時間實施者,應以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午休不實施)。
2、週休以不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但學校因實際需要,且經家長(或法
定代理人)同意,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者,至多實施四節為限。地
方政府對週休開班之學校,應擇期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