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龍騰樓標準廠房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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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
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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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租賃契約書
立租賃契約人
出租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係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
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新育成中心、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
機構在園區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茲經甲乙雙方議定由甲方將座落於農業
科技園區內之本約第一條所示之廠房(以下稱本約廠房)出租與乙方,
其租賃條件如下
本約標示(標的)及面積
本約廠房地址為屏東縣長治鄉農業科技園區,租賃龍騰樓標準廠房編
地址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園西二路 面積為
坪。位置如附圖。
本約廠房於龍騰樓標準廠房地下室配有固定車位編號 ,乙方
確實遵守甲方函頒之「農業科技園區標準廠房及有晴園宿舍停車場管理
要點」
租賃期限
本約租賃期間自民國
日止。
租賃期間屆滿,除甲乙雙方依本約第四條規定另訂租賃契約外,本契約
當然終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租賃關係繼續或不定期租賃。
簽約時及存續期間之資格
乙方於本約簽約時及存續期間,均應為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或
主管機關分支單位如乙方簽約時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本約應為無效
如乙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喪失上述資格條件,本約即為終止。
租期屆滿續約之規定
甲方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寄送繼續租賃關係之租賃契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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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乙方應於收到前項租賃契約後十五日內表示是否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
承租。如欲續約者,應於前述期限內於租賃契約用印簽章並檢附相關文
件後送達甲方。
乙方如於本約存續期間內有違反本約之行為者,甲方得於續約時,要求
乙方之續約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之規定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如乙方擬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約,應
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於該兩個月通知期限內,無論乙方是否已
遷出本約廠房,乙方均應繼續給付租金。
甲方得因法令之修改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而隨時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乙方終止本約。
租金數額、繳交方式、調整及其他費用
本約廠房之租金數額為每月新臺幣 元,乙方應自本約租賃
間開始之日起按月(每月 5日以前)繳交依照甲方所定之繳租程序繳付
甲方前述租金,並應另行加計給付營業稅新臺幣 元,合
新臺幣 元。乙方應自行負擔、電、瓦斯等費用及本約廠房
之安全維護、清潔維護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本約租金繳交方式,得持甲方開立之繳款書至臺灣銀行各地分行繳納,
或以匯款方式繳入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或由銀行帳戶直接扣繳為
之。
甲方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約廠房所座落基地之公告地價或行政院
所核定國有土地租金率之調整,隨時調整前項租金之數額。乙方應自行
留意前述公告地價及國有土地租金率之調整。
前項租金之調整,自前項公告地價或國有土地租金率調整次月份生效,
已繳付租金之期間,其租金差額仍應追收或退還。
違約金之約定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金者,應按左列規定繳付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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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期兩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水費()水處理費者應按左列規定繳付違約
金:
逾期未繳納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
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租賃保證金
乙方應按簽約當時三個月之租金金額向甲方繳新臺
之租賃保證金,以擔保乙方履行本約之各項規定。本租賃保證金由乙方
於簽約時一次繳付,並由甲方掣給收據,如遇租金調整或本合約辦理續
約或延展時,保證金數額不另行調整。
本約租賃保證金繳交方式,得持甲方開立之繳款書繳納或以臨櫃匯款方
式繳入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於第二條租賃期限開始前,乙方不欲履行本約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前項租賃保證金將由甲方全數沒入;若乙方已於標準廠房內進行內裝工
程或堆置物品,則依租約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本約經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經乙方依約交還本約廠房且無欠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水費()水處理費管理費及電費等各項費用或其他任
何違約情事時,甲方應將該租賃保證金無息返還。
乙方不得主張以租賃保證金抵償租金。
使用限制(一)
乙方租用本約廠房之用途,限於乙方本身之研究、生產或營業,不得將
其全部或部份轉租、借與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變相交由他人使用,亦
不得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使用限制(二)
乙方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本約廠房及其公共設施,並負責維護其
環境衛生。
乙方不得於約廠房所在之建築物共區(走廊憩區機房
)堆置任何物品及垃圾(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或有其他任何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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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之為。如有堆置情經甲通知限善,應自行雇工負責
清除,逾期仍改善者,由甲方代為清,費用由方負如不知前
物品為何人積者清除費用由方按全棟廠房面積比例分攤。本
廠房或其公設施如有毀損、滅失之情乙方回復原狀及損害賠
責任,但因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由所致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及自然因素所致之毀損、滅失,得由乙方填具修繕單後通知甲
方處理。
乙方應於接管本約廠房後立即詳細檢查本約廠房之各項設施,如發現有
先前業已存在之任何瑕疵,應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於乙方
接管本約廠房一個月後,乙方不得再主張本約廠房之瑕疵及請求減少租
金。
甲方為提供各項生活機能,得於本約廠房之公共設施部分空間,依法經
營或委託經營各項供應服務。
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所屬廠區內公共道路經本中心或各租用廠商與
本中心協議劃設為禁停紅線區域,乙方應協助敦促所屬員工或訪客勿停
放車輛。
如有員工或訪客違反前項約定,乙方應協助予以制止、勸離,其不聽制
止或勸離不服者,甲方將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使用限制(三)
乙方對於其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經乙方允許而使用本約廠房之人所造
成之本約廠房或其公共設施之毀損、滅失,應連帶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
償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限制(四)
乙方應負責維護本約廠房及其所在建築物外之退縮地、停車場(棚)之
環境清潔。
第十三條 使用限制(五)
乙方不得對本約廠房擅自進行任何增建或改裝。但經甲
意,不在此限。
乙方得於本約廠房內安裝水、電、電話及其他裝修設施,惟不得改變房
屋結構或增設男女廁所、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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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對本約廠房室內裝修,應依建築、消防及其他法規辦理。
乙方租用本約大鵬號廠房者每日最大用水量為 30CMD,每日最大廢()
水排放量為 20CMD;租用小鷹號廠房者每日最大用水量為 20CMD,每
日最大廢()水排放量為 20CMD
第十四條 配合查核之規定
甲方得事先以書面通知乙方後,會同乙方所指派人員進入廠房查核使用
情形;乙方如未派員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進入廠房進行查核,乙方
及其所屬員工不得拒絕或阻擾,並應全力配合。查核結果,甲方以書面
通知乙方;如有需乙方改善者,併限期改善,屆期後隨即進行複查。
第十五條 房屋稅、地價稅及保險
本約廠房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甲方負擔。
乙方對於其放置於本約廠房內之各項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應根據其
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若發生任何損失,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六條 終止租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約,收回廠房,已繳租
金不予退還:
一、乙方喪失於園區內營業或提供服務之資格或經甲方依法令其遷出園
區。
二、乙方自本約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逾兩個月未開始使用本約廠房,或
開始使用後,停止使用或未依約定方式使用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
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三、乙方遲付租金總額已達兩個月以上者。
四、乙方違反本約第九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者。
五、乙方違反本約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
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或經甲方勸阻
3()以上者
第十七條 租約屆滿或終止後之相關規定
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時,乙方應將本約廠房回復原狀,騰空交
還甲方。
乙方依前項規定交還本約廠房時,應負責將其清掃乾淨,費用由乙方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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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乙方怠於將本約廠房及公共設施清潔打掃乾淨,甲方得代為僱工清
掃,費用由乙方之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由乙方及乙方連帶
保證人負擔。
乙方於交還本約廠房時仍留置於本約廠房內之任何物品,均視為廢棄
物,悉由甲方處置,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甲方如因處理該等物品而
支出任何費用,由乙方之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由乙方及乙
方連帶保證人負擔。
如本約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終止後逾一個月,乙方仍未依約交還本約廠
房,甲方得逕行開啟進入本約廠房,強制遷出乙方留存餘本約廠房內之
一切物品,並全部視為廢棄物予以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 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後乙方遲延交還之處理
本約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後,乙方遲延未依本約規定將本約廠房交還
甲方時,每逾一日,乙方應給付甲方相當於每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違約
金予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蒙受之損失。
第十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乙方應就本約廠房,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暨各類場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如期辦理申報並應遵守農業科技
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使用管理須知」「農業科技園區標準廠房及
宿舍備用鑰匙管理須知」「農業科技園區標準廠房及有晴園宿舍停車場
管理要點」
第二十條 載重限制
為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乙方使用本約廠房應注意樓板設計載重,徵詢
結構技師或建築師意見,依法規相關載重規定使用本約廠房,不得逾
重限制。
第廿一條 管轄法院
倘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二條 連帶保證人責任
乙方應絕對履行本約各條款應盡義務,如有違反本約各條款時,連帶保
證人應與乙方負連帶履行責任,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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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得甲方同意。於甲方同意前,其責任不得免
除。
除得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義務外,乙方亦得以提出一年期之廠房租
予甲方做為擔保契約義務之履行繳交方式得選擇以現金銀行保證書
定存單、或其他經甲方許可之方式擔保債務之履行。
第廿三條 租約份數
本租約乙式四份,由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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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人:
方: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代表人:主任 謝勝信
址: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 1
方:
代表人: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帶保證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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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農業科技園區
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使用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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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
使用管理須知
一、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為執行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
)(以下簡稱廠房)之環境安全及衛生管理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內容為「農業科技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龍騰樓)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
園區事業於租賃期間應切實遵行本須知,並依據備查通過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定期檢查及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以確保廠房正常操作與設施安全。
三、 園區事業之廠房內部設施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標準,包括:
()訂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械、器具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危險性機具或設備應有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須取得合格證照。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四、 園區事業進駐廠房後,應保持公共空間(走廊、休憩區、廁所、機房)之清潔暢
通。並不得於廠房內存放違禁、危險物品,共同維護廠區安寧、公共安全及環
境衛生品質。
五、 園區事業不得擅自於廠房內、外部增建、改建、挖鑿或翻修及變更隔間、主要
構造、防火安全設備。
六、 園區事業應嚴格遵守噪音管制及空氣污染防治管制規定。
()本廠房位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規定,工廠()
音管制標準為日間六十分貝、晚間五十五分貝、夜間五十分貝。
()園區事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另廠
內具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公告之製程者應依「固定污染源設
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七、 園區事業使用鍋爐時,應使用天然瓦斯能源,禁止使用柴油或重油。其設置場
所、操作人員、鍋爐用水、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項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章之規範。操作
發生不正常現象應立即停止操作通知廠商維修定期須進行保養及汰換零件
八、 園區事業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項
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標準作業程序。
九、 龍騰樓各廠房皆設置有獨立之水錶位於龍騰樓屋頂,並已預留產業用水及民生
用水之供水管線;管徑 2吋,壓力 2.6kgf/cm2。園區事業得自行依需求完成廠
內用水管配置線後,向本中心申請供水。供水後,由本中心按錶每二個月一次
計收水費。
十、 龍騰樓筏基設有 4處貯水量共計 528 噸之消防水箱,消防用水可經由地下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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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幫浦及專用管路輸送至各樓層及各廠房(包括大鵬號及小鷹號)內,提供
防所需。另一樓設有機電管理中心,各樓層及各間廠房內並設置有火警自動偵
測系統及灑水系統,感應測知火警時,可立即啟動廣播系統通知,並開啟排煙
設備及灑水系統。
十一園區事業產生之廢()水水質超過本中心下水道納管標準者應先於廠內自行
設置之廢()前處理系統處理至符合本中心下水道納管標準後,始得自廠房
內之排水溝渠,經由龍騰樓各廠房位於地下室之專屬廢()計量與位於一
樓之專屬採樣井,以及一樓戶外放流井後,排入園區下水道。園區事業廢()
水經採樣不合格者,應依本中心期限改善,未複查通過前不得排放。
園區事業排放之廢()水按前項計量器之廢()水流量及採樣井採(由本中心
每個月採樣一次)水質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含量等項目,由本中心每季(
個月)一次計收廢()水處理費。
屬「水污染防制法」之「事業」定義者,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本中心審查核准。
十二、龍騰樓各廠房內皆設置有獨立之電錶與配電系統(1110V1220V3
220V3380V)供應電壓 34W 380V/220V設計最大電容量小鷹號廠房(
173 坪者)104KVA,大鵬號廠房(實坪 345 坪者)207 KVA送電契約容量小
鷹號廠房(實坪 173 坪者)20KW,大鵬號廠房(實坪 345 坪者)40 KVA園區
事業加裝電氣設備配置須有電器相關技師簽證為宜用電費用係按錶每一個月
計費一次,由園區事業自行依繳費單繳付予台電公司。
十三、龍騰樓設有自動緊急發電機組,惟僅提供包括電梯、廊道、洗手間、地下室
停車場及植栽景觀區等公共區域之緊急用電使用。園區事業如有不斷電需求
者,應依使用性質自行增設不斷電供電係統。
十四、龍騰樓各廠房內皆已預留天然瓦斯供應管路,園區事業得備齊申請書、公司
登記公文影本、公司大小章、龍騰樓廠房租約或廠房租賃核配公文影本等文
逕向欣屏瓦斯公司(電話 08-7532405)提出計量錶裝設及供氣申請供氣後,
按錶每二個月計費一次,由園區事業自行依繳費單繳付予欣屏瓦斯公司。
十五、龍騰樓各廠房均已預留電信管路、光纖網路電纜架機櫃及有線電視網
路管路園區事業如有電信網路及有線電視需求時,得自行向中華電信公司(
08-7327656)或觀昇有線電視公司(電話 08-7214567)申請裝設。
十六、園區事業於各廠房內自行設置之乾燥室、清潔室等設施之熱氣排放管路,應
沿各廠房內之管道間施作按裝,不得自行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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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園區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委託合格業者進
行清除及處理。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指定公告之事業者,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中心審查核准後,使得營運。
前項所稱再利用方式係指園區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
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或經
中央工業 (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十八、園區事業應依據龍騰樓廠房承載規劃,一樓廠房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重 800
斤,二樓至四樓廠房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重 600 公斤。
十九、龍騰樓各廠房內部之排水系統設計,小鷹號廠房(內部實坪 115 )設置有長 9
公尺×寬 20 公分×深 10 公分之排水溝渠大鵬號(內部實坪 230 )設置有長 12
公尺×寬 20 公分×深 10 公分之排水溝渠地面排水斜度 1%,且皆設置有 2
落水孔園區事業如需以外加套渠方式變更排水系統應先函報本中心許可後
方得施作。考量廠房安全結構及防水處理,不得挖鑿地面原有溝渠。
二十、龍騰樓全樓之空調系統係採水冷式凝縮方式,各廠房內均設置有冷卻水管直
提供園區事業自行銜接壓縮機之凝縮器等空調設備或廠房內加工製造設備
使用冷卻水由龍騰樓屋頂之冷卻水塔供應並由本中心統一裝置之計量器計
收費用。
前項園區事業自行於廠房內增設空調設備時壓縮機及水冷式凝縮器等均需設
於各自租賃之廠房內部,不得外接。
二十一龍騰樓一樓大廳設置有 3部客用電梯每部電梯寬 1.6 公尺×高 2.3 公尺×深
1.5 公尺,最大可載重量 1,000 公斤,專供園區事業員工上、下班及訪客洽公
使用不得作為貨物及機械設備等供載使用。另各棟廠區設置有 2部載貨用電
梯,4棟廠區共計設有 8部電梯每部電梯寬 1.8 公尺×高 2.7 公尺×深 2.3 公尺
最大可載重量 2,000 公斤,專供園區事業作為貨物及機械設備等供載使用。
為維持龍騰樓之客貨進出順暢園區事業使用電梯應確實遵守前項客貨分
離原則。
嚴禁寬度高度或深度大於前揭貨梯寬度高度或深度以及合計總重達 2,000
公斤以上之貨物機械設備及各式搬運貨品專用設備(如堆高機拖板車)等重
物或設備使用貨用貨梯,如有違反,應由園區事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二、龍騰樓各棟廠區 1樓進出貨用電梯旁設置有長 5.1公尺×寬 8.1 公尺之卸貨
平台24樓各樓層間進出貨用電梯旁亦設置有高 2.6 公尺×寬 1.8 公尺之吊
運口專供園區事業(吊掛)大型重物及機械設備等進出廠房之用另龍騰樓各
廠房之前門高 3 公尺×寬 1.8 公尺,後門高 2.4 公尺×寬 1.6 公尺,園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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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械設備、物料經前門或後門進出廠房時,如有超過前開尺寸者,應於廠
()先行拆解於運入廠房後再行組裝不得以破壞前、後門結構方式進出
二十三本廠房全區禁菸廠房附設消防設備器材一律由園區事業自行維修保持
並負安全及消防安檢責任。如因園區企業存放易燃物等個別疏失或機具操作
不當,造成廠區設施損壞致其他廠商受損,調查鑑定屬實,應由造成疏失之
園區事業負賠償之責。
二十四、園區事業裝置電話及網路系統等電信設備,其裝機建置費用、使用費用及
退機等均由園區事業自理,並於退租前,自行辦妥退機、拆線及繳清費用等
相關手續。
二十五、龍騰樓公共區域之用電、警衛保全及水塔、蓄水池、化糞池公共空間之
清潔等費用,由中心負擔;園區事業衛生安全管理評鑑需求,而必須有
相關水質檢驗紀錄者,應自行視需要添加設備並記錄。
二十六、園區事業於廠區發生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相關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應於 2小時內告知本中心協助處理。
二十七、園區事業不得自行於廠房外部之壁牆、支柱或任何公共區域樹立看板、
告及任何文宣品。
二十八、園區事業不得於廠房內外飼養寵物或攜帶寵物至廠房,以維護廠房安寧及
環境衛生安全。
二十九園區事業違反本須知第 3條、第 4 5 6 7 8條、
11 條、 16 條、第 17 、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第 22
、第 23 條及第 27 條規定經本中心書面通知限期改逾期仍不改善者,
除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
理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告發辦理,本中心並得通知園區事業終止租
廠契約,收回廠房,已繳租金不予退還,並限期一個月內遷移。
三十、為確保各進駐廠商裝卸作業順暢及安全,龍騰樓各棟廠區之卸貨平台全日禁
停裝卸作業以外之各式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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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農業科技園區
標準廠房及宿舍備用鑰匙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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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標準廠房及宿舍備用鑰匙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 104 11 30 日農生園籌二字第 1044017432 號函訂定
一、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本中心標準廠房及宿舍
設施()安全及因應非上班時間標準廠房及宿舍發生重大緊急或偶()發狀況
時,值勤保全人員及本中心相關人員能迅速取得備用鑰匙,進入標準廠房及宿
舍處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中心標準廠房及宿舍門鎖之備用鑰匙,由本中心統一編號建置清冊表,並設
置保管箱,集中管理儲放於管理服務中心一樓保全人員服務櫃檯,交由執勤保
全人員負責妥善保管。
三、 備用鑰匙保管箱之鑰匙,應置於密件公文封內妥慎保管,並列入保全人員值勤
交接事項。
四、 保全人員不得複製備用鑰匙及保管箱鑰匙,或將備用鑰匙、保管箱及保管箱鑰
匙任意委由他人代管。
五、 備用鑰匙之使用應備置管制表核實填列,管制表應明確載明使用(歸位)之日期
時間、事由、鑰匙編號及人員等,除由保全人員每週陳送本中心第二組外,本
中心第二組應不定時抽查使用情形。
六、 本中心同仁及保全不得使用備用鑰匙進入已出租園區事業使用之標準廠房及宿
舍,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風災、水災、震災等)造成緊急重大災害,或消防系
統因不明原因鳴響,並經本中心同仁或保全聯繫承租人未果,或承租人表明無
法派員處理時,本中心基於安全考量,為免造成同區廠房重大損失,得由本中
心同仁於值勤保全人員處填寫管制表借用備用鑰匙後,會同保全進入廠房進行
狀況確認及排除。
七、 本中心同仁借用備用鑰匙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並由保全人員於管制表簽名
確認歸還時間,不得有任意自行複製鑰匙情事,如有不慎遺失,應由借用人負
擔複製備用鑰匙所需費用及衍生之相關責任。
八、 各標準廠房及宿舍門鎖除因毀損外,不得任意更換,如有更換,應主動提供備
用鑰匙一支予本中心。如未主動提供,發生重大緊急或偶()發狀況,值勤保
全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進入各標準廠房及宿舍即時處置,致產生災害,由承租
人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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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須知自核定之日起施行,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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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農業科技園區
標準廠房及有晴園宿舍停車場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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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標準廠房及有晴園宿舍
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618 日農生園籌二字第 103401712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6 10 12 日農生園籌二字第 1064017419 號函訂定
一、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園區標準廠房(虎躍
館、龍騰樓、亞太水族中心)及有晴園宿舍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確保停車秩
序及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 停車場地規劃及開放停車對象:
()標準廠房停車場分為汽車停車格及機車停車格,除洽公民眾可免費臨時停
車外,僅提供配合本中心執行業務之單位及承租廠房之廠商停放,不開放
非洽公或其他使用。
()有晴園宿舍停車場分為汽車停車格及機車停車格,僅供承租園區宿舍之廠
商停放,不開放臨時停車之用。
三、 收費方式:
()本中心因地處偏遠,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為便利洽公民眾
或廠商,凡至園區標準廠房洽公臨時停車者,一律不收取停車費用。
()配合本中心執行業務之單位,因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
達,不收取停車費用。
()進駐園區且承租廠房及宿舍之廠商,依承租面積取得之固定停車位者,不
收取停車費用。
四、 停車須知:
()車輛進出本停車場需遵循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進出並在 10
公里限速行駛,確保安全。
()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啟大燈、遵循標示行駛;禁止逆向行車、任意停放車
道或妨礙通行、違規停車、停車跨佔二個車位。
()禁止車輛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者入場停放。
()禁止吸菸、洗車、久未熄火或裝載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
停放,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修復之責並依法辦理。
()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駕駛疏忽造成停車場設備或建物損壞,應立即通
知本中心保全人員,並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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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員由車輛出入匝道進出至停車場,如發生事故,應自行負責;在本
停車場內發生車禍意外,由當事人自行解決,與本中心無涉。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之責,若造成損壞或
遺失,概不負責;遭淹水及地震、颱風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中心之
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停車人使用本停車場,應遵守本要點及交通規則相關規定,並接受本中心
保全人員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經勸止仍再犯者,本停車場有權請其立即
駛離。
()車輛應停放於本中心規範之停車空間,禁止停放於卸貨區、廠房出入口、
彎道、廊道等或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五、 標準廠房及有晴園宿舍停車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制止、勸離,其不聽
制止或勸離不服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非符合第二點之對象將車輛駛入停車場停放。
()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停車格,而停放於卸貨區、廠房出入口、彎道、廊道
等或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不依規定或通常之方法行駛及停放車輛,或於停車場行使危險行為,足生
安全之虞。
()車輛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入場停放。
()其他經本中心禁止或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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