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園區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委託合格業者進
行清除及處理。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指定公告之事業者,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中心審查核准後,使得營運。
前項所稱再利用方式係指園區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
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
中央工業 (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十八、園區事業應依據龍騰樓廠房承載規劃,一樓廠房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重 800 公
斤,二樓至四樓廠房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重 600 公斤。
十九、龍騰樓各廠房內部之排水系統設計,小鷹號廠房(內部實坪 115 坪)設置有長 9
公尺×寬 20 公分×深 10 公分之排水溝渠;大鵬號(內部實坪 230 坪)設置有長 12
公尺×寬 20 公分×深 10 公分之排水溝渠,地面排水斜度 1%,且皆設置有 2個
落水孔。園區事業如需以外加套渠方式變更排水系統,應先函報本中心許可後
方得施作。考量廠房安全結構及防水處理,不得挖鑿地面原有溝渠。
二十、龍騰樓全樓之空調系統係採水冷式凝縮方式,各廠房內均設置有冷卻水管直
接提供園區事業自行銜接壓縮機之凝縮器等空調設備或廠房內加工製造設備
使用。冷卻水由龍騰樓屋頂之冷卻水塔供應,並由本中心統一裝置之計量器計
收費用。
前項園區事業自行於廠房內增設空調設備時,壓縮機及水冷式凝縮器等均需設
於各自租賃之廠房內部,不得外接。
二十一、龍騰樓一樓大廳設置有 3部客用電梯,每部電梯寬 1.6 公尺×高 2.3 公尺×深
1.5 公尺,最大可載重量 1,000 公斤,專供園區事業員工上、下班及訪客洽公
使用,不得作為貨物及機械設備等供載使用。另各棟廠區設置有 2部載貨用電
梯,4棟廠區共計設有 8部電梯,每部電梯寬 1.8 公尺×高 2.7 公尺×深 2.3 公尺,
最大可載重量 2,000 公斤,專供園區事業作為貨物及機械設備等供載使用。
為維持龍騰樓之客、貨進出順暢,園區事業使用電梯應確實遵守前項客、貨分
離原則。
嚴禁寬度、高度或深度大於前揭貨梯寬度、高度或深度,以及合計總重達 2,000
公斤以上之貨物、機械設備及各式搬運貨品專用設備(如堆高機、拖板車)等重
物或設備使用貨用貨梯,如有違反,應由園區事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二、龍騰樓各棟廠區 1樓進出貨用電梯旁設置有長 5.1公尺×寬 8.1 公尺之卸貨
平台,2至4樓各樓層間進出貨用電梯旁亦設置有高 2.6 公尺×寬 1.8 公尺之吊
運口,專供園區事業(吊掛)大型重物及機械設備等進出廠房之用。另龍騰樓各
廠房之前門高 3 公尺×寬 1.8 公尺,後門高 2.4 公尺×寬 1.6 公尺,園區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