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產業園區第一區土地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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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__________
新市產業園區第一區
土地租賃契約書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土地租賃契約書(範本
出租人:中華民國經濟部(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
立土地租賃契約 代理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永康工業區服務中心
任: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理人:
雙方同意租賃契約條款如下
1 租賃標的
○○○○工業區:○○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土地
○○筆,面積計○○○○平方公尺。
2 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共計○年。因○○產業園區第
一區產業用地()地之公共設施工預計施工時程需○年自民國○
年○月○日起給付土地租金及辦理土地點交。
3 續約
本契約期滿得續但乙方應於租期屆滿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甲
經甲方同意後由雙方簽訂新租約。
4 租金與調整
一、 本租賃標的土地點交時據以計算租金之價格,以計算租金之年租金
率。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應依○○服務中心通知繳款價額為準,按
期給付租金並另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加計營業稅。
據以計算租金之價格自第2年起逐年於土地點交日之相當日按最近
一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
二、 乙方於簽訂本租約之日起○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
用。完成使用,係以建蔽率不得低於租賃標的面積之30%成屋
50%之面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認定標前述屋50%之面
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標準,倘有情形特殊經提出申請並獲
工業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無法於第二項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
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依經濟部工業局訂定
「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個案開發期程限期改善作業原則」處;
如乙方未提出申請或未依專家協審會議結論辦理甲方則依第9條第
2項、第13條規定處理。
四、 本租賃標的之租金給付以3個月1並於首月1次繳清按期給付
租金時,應連同5%營業稅及其他乙方應負擔稅費一次繳清。
五、 乙方於租期屆滿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轉經濟部
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備查,期間無論乙方是否已遷出,租金
仍應計算至終止契約當月止;其餘已繳租金按當期賸餘月數折算,
無息退還。其賸餘月數之計算,未滿1個月者,不予計入。
5 租金給付方式
乙方應逐期於本契約簽訂日之相當日繳交當期租金於甲方指定之○○
行○○分行○○○○帳戶(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專
戶)。
6 擔保金及預先繳納租金
一、 乙方應於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日之30前繳納下列金額予甲方:
6個月租金同額之擔保金(新臺幣○○○元)以申租當期土地出
公告之租金為準
該等款項需為現金、同額之甲方可接受之銀行保證書或辦妥質權設
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如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設質者,設質期間乙方不得向銀行領取利
息。
二、 乙方於前6年租期屆滿前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已繳交之擔保
概不退還。
三、 本租約終止無本條2項情形且乙方無違約需扣除擔保金之情形時,
由甲方全額無息退還擔保金
四、 乙方不得主張以擔保金抵繳租金。
五、 如有違反本契約2條逾期未履行土地租金支付之情形者已繳交之
擔保金概不退還
7 租金繳付逾期之違約金
乙方未依指定期限繳付各期租金時,應依下列規定累計並繳付逾期之違
約金:
一、 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按未繳首月月租金金額部分加收5%
二、 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按未繳首月月租金金額部分加收10%
並按未繳次月月租金金額部分加收5%
三、 逾期3個月以滿4月者按未首月租金額加15%,並
按未繳次月月租金加收10%另按未繳第3個月月租金金額加收5%
乙方逾期4個月以上仍不繳付租金者甲方除追繳其使用期間租金及按未
繳各月租金金額加收15%違約金外,並得終止租約。
如乙方逾期4個月以上不繳清逾期違約金者,其累積達1次未繳首月月
租金之數額時,甲方亦得終止租約。
8 土地點交
乙方依繳款通知繳清擔保金、租金及營業稅,並簽訂租賃契約後,由
務中心以書面通知乙方訂期至現場點交土地,並確認租賃土地邊界及
位點,乙方無故不到現場點交者,視同已點交。
9 使用限制
一、 乙方應依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審查小組)核定之用途使用。
二、 乙方自簽訂本租約之日起○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
使用者,倘申請人於期限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
者,工業局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
三、 乙方不得將承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
用。
四、 乙方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移轉、出租、出借或以
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 乙方不得將承租之土地設定地上權。
10 設廠規定
乙方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乙方使用承租土地,所需用水量、廢(污)水排放量及用電量應依
審查小組第○○次審查會議審查案件第○○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 乙方於承租土地之各項行為,所產生之空氣污染,有列管之污染物
排放包括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總懸浮微粒TSP
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揮發性有機物VOCs
應採取污染防治措施BACT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配合工業區
環評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措施。
三、 乙方使用承租土地構築建物、設立工廠,應依照建築法、工廠管理
輔導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產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產業園區景觀管理要點、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
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新市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管制要點
新市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排水設備裝置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四、 乙方於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前,不得擅自構
築工事、開挖土方、傾倒廢棄物及其他違反承租目的之行為。營建
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以於本區土地內就地整平不外運為原則,乙方
需先經本區服務中心同意,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
土石方流向之證明文件。
五、 乙方構築建物期間所需之臨時水、電及電信等設施應自行向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由服務中心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 乙方承租土地內之建築物主要結構應以具有安全性之耐火材料為主
並取得合格級之綠建築標章,建築物及基地出入口不得阻礙或破壞
現有排水系統並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七、 乙方整地或構築建物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廠區之排水導入排
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土坡及構造物之安全。雨污水收集系
統並應採分流設計,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系統中,或將雨水排入污
水系統中。
八、 乙方對於承租土地內各項公共設施不得加以破壞,違者應負責修復
或賠償。
乙方如需變更既有公共設施者,應先提出施工計畫書送經服務中心
核可並繳交公共設施復舊費後始得施工,所需費用自行負擔。
九、 乙方使用各項公共管線,除接戶線部分需自行洽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外,必要時並應無條件提供鄰地使用人共同使用接水點。
十、 乙方承租土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空地、綠地
及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物或加以破壞,必要時服務中心並得派員進
入清理維護該等公共設施,乙方不得拒絕。
十一、 乙方構築建物時若需埋設基樁,為避免損及鄰近地下及地上結構
物,應注意適當之安全距離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以避免造成施
工公害;倘因而發生損害或公害時,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十二、 乙方使用承租土地,所產生之廢(污)水應申請納入新市產業園
區污水處理廠處並依經濟部核定之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按月繳交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倘其排放之廢(污)水量大於前
述規定之標準或排放水質超過污水處理廠之下水水質標,另依
該費率分級徵收之。
乙方排放之廢(污)水量如超過新市產業園區原規劃設置之污水
管線容許量時,應自行評估設置專用污水排放管線銜接至污水處
理廠,並提出施工計畫送經甲方核可後施作,所需各項費用自行
負擔。
十三、 乙方使用承租土地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下水道法」「經
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
「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及「工業區用戶申辦污水納
管或聯接使用查檢作業程序」之規定申請納入本區廢(污)水下
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永康服務中心公告之下水道
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
十四、 乙方使用承租土地,所產生之污染,應依前點規定及各相關環保
法規辦理。
十五、 乙方應依其生產方式及用電需求自行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供電
或自行設置發電或汽電共生設備,並依台灣電力公司規定及供電
系統所需,提供場地供裝設開關箱或變電箱之用。
用電整體規劃地區採22.8千伏特配契約容量未滿15,000
戶申請以高壓供電者,如技術無困難得以22.8千伏特供電,並應
依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設置接電裝置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契
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
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
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
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詳再生能源條例暨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
法。
十六、 乙方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裝卸貨物、堆置物品、棄置廢棄物及停放
車輛,以維護交通安全。
十七、 乙方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指定公告之
事業應於設立停業或歇業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
條及第9條規定自行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並提供甲方乙所需
費用自行負擔。
前項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 事業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及負責人統一編號地址地政
編號土地使用類別廠區配置圖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
所有人及聯絡方式等。
() 事業運作情形:生產製程、使用原料、產品污染來源、污
染物種類與成分、處理情形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 檢測及分析結果檢測項目採樣檢測方法檢測數量及品
保品管等。
() 檢測機構:機構名稱、地址及許可文件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十八、 倘因乙方使用承租土地,致該租賃標的遭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並採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避免污染之擴大並儘速使租賃標的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劃定。
至倘因相關環保法規之污染整治管制措施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
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十九、 乙方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公告
之事業,應於租賃契約終止交還土地、租賃權轉讓時,應提供土
壤污染檢測資料予甲方,如未檢具前項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而欲終
止契約者,應於租賃契約終止之日起2個月內補正之。逾2個月仍
未補正者,甲方得委請第3人檢測,並向乙方請求相關費用。
二十、 申請人於構築建物、設立工廠,於進行整地、地下基礎開挖等工
事前應行文報知本局申請人應依「新市產業園區設置計畫案環
境影響說明書」、「臺南新市產業園區第一區產業用地(ㄧ)土地
出租須知」及相關環保規定辦理若有違反情事本局開立限期改
善通知單通知申請人,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沒收擔保金並解繳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屆期仍不遵行者,本局得終止土地租賃契
約。前述違規行為,若導致本局遭受主管機關裁罰,申請人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1 維護費
乙方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規定繳交下列各項維護費用:
一、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三、 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12 工作安全
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在工地設置安全設施,設置方式和地點應按職業安
衛生法辦理。因工作安全或其設施所致之任何損害、糾紛概由乙方自
解決,與甲方無涉。
13 終止契約
一、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 違反本契約者。
() 擅自轉租、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
() 以租賃物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
()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開挖土石方,違反土石採取法者
() 乙方自簽訂本租約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
完成使用者。
() 乙方從事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相關環保法致租
賃標的物遭污染者。
() 違反相關環保法令之情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遵行者。
二、 乙方因本條第1項而被終止租賃契約時,已繳交之擔保金概不退還。
三、 乙方因本條第1項而被終止租賃契約已繳交之租金應計算至終止
本契約當月止;其餘已繳租金按當期賸餘月數折算,無息退還。其
賸餘月數之計算,未滿1個月者,不予計入。
四、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依法賠償甲方所
受之一切損害。
14 地上物之處理
一、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
者,雙方租賃關係消滅,除本租約另有規定者外,乙方應於租約終
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回復土地原狀。
二、 乙方得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申請暫
時保留地上物,經甲方同意者,乙方得暫時保留地上物不回復土地
原狀直至甲方書面通知應回復原狀時止,乙方暫不回復原狀期間應
比照本租約之租金支付賠償金予甲方
三、 前項情形,視為甲方明示反對續租乙方,乙方並不得以租期屆滿仍
繼續使用土地或已繳付賠償金等任何理由依民法第451條主張雙方
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15 未回復原狀暨逾期返還租賃標的物之賠償。
一、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租賃標的物,致租賃標的物
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乙方依本租約應回復土地原狀而未回復,由服務中心代為回復者,
該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並自乙方已繳擔保金項下
抵扣。
三、 除本租約另有規定者外,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經甲方終止
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
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回復土地原狀,逾期未辦理者,每逾l日乙
方應支付按日租(依本契約所定租金計算)3倍計算之違約金予甲
方。
甲方14條第2項通知限期回復原狀,乙方逾期未辦理者,每逾l
日乙方應支付按日租金(依本契約所定租金計算)3倍計算之違約金
予甲方。
四、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
者應立即遷廠,並無條件同意由甲方通知相關主管機關註銷乙方於
租賃標的所取得之工廠登記及各環保設置許可,乙方絕無異議。
16 轉讓、合併及其他之限制
本契約為甲乙雙方專屬享有及行使,在本契約之有效期中,乙方不得
本契約轉讓、贈與、分割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經甲方書面同意則不
在此限。
17 繼受
本契約對於訂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18 通知
一、 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
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
二、 若甲乙雙方地址變更,應於變更地址7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
19 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經雙方同意後,應以書面為之。
20 不可抗力
本契約存續期間如發生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繼續依核定計畫執行者,得經雙方同意後修改契
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21 適用法律及紛爭解決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致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2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l2,由甲、乙雙方各1份為憑;副本5份,甲方執4份,
乙方執1份。
23 附則
一、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關係自然消滅其經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者,
自終止日失效。
二、 雙方均知悉並同意本契約以只租不售方式提供乙方使用,無購地之
合意或預約之性質。
三、 本租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產業園區
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俟行政院核定土地出租優惠方案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
從優原則,重行出租公告後,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限內,得自行選擇
適用原租約或土地出租優惠方案。
24 附件
本契約附件:
一、 土地標示及面積清冊。
二、 租賃標的位置圖
三、 審查小組第○○次審查會議審查案件第○○案決議事項。
四、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及永
康服務中心公告之本區下水水質標準
五、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六、擔保金、保證金繳交單據影本。
立契約人(甲方):中華民國經濟
法定代理人:○○○
址:臺北市福州街15
代理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服務中心
任:○○○○
立契約人(乙方):○○○
法定代理人:○○○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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