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尺,超過 20 公尺以上為 8公尺。 
前項退縮地內於興建或埋設下水道、污水道、地下管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乙方應無
償提供使用。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展延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採分期興建廠房者,需加收 1年土地租金作為
新建建築物保證金,並另訂新建建築物履行契約書。 
第十五條 乙方承租土地自行興建廠房、辦公大樓或其他建築物者,應自訂約之日起 6個月內
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逾期未開始興建,或雖申請延期興建,
到期仍未動工或不按計畫完工者,甲方得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並註銷該建造執照。若
其地上有尚未完成之建築物或工事,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終止租約起 3個月內,自行拆
除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方因承租土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需鑑界時,其所需
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 乙方租用土地不得危害區內公共安全、衛生或興建違章建築物。 
第十八條 乙方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
定準則」及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事項,善盡土地使用人或土地善良管理人應注意之義務
及責任。若有生產、製程、原物料、運作特性或其他異動時,應主動通報環保主管機
關備查並採取有效防止土地及地下水遭受污染之預防措施,如經環保主管機關調查發
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超過管制標準時,應依相關法令負辦理污染場址土壤(地下水)檢
測、調查評估、應變措施計畫之研提執行,及污染控制(整治)計畫研提、執行污染改
善之責,並依法繳交環保主管機關開立之罰鍰,其發生之費用及造成任何損害,乙方
應負完全責任。 
乙方廠房轉讓或土地退租前,依下列規定提供其廠房所在承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檢測資料: 
1.乙方若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條公告之事業或出租(借)廠房予第 9條公
告之事業者,於廠房轉讓或土地退租前,應提供其 6個月內廠房所在承租土地之
土壤檢測資料,另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同意
函。若經甲方辦理園區土壤及地下水監測發現異常時,甲方得另要求乙方增加土
壤及地下水之檢測項目、位置進行檢測。 
2.若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條公告之事業,於廠房轉讓或土地退租前,
應提供其 6個月內廠房所在承租土地之土壤檢測資料,並依甲方要求土壤之檢測
項目、位置進行檢測。 
3.上述費用皆由乙方負擔,不得異議,且上述檢測資料結果應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管制標準,或讓受人概括承受污染改善責任,始得同意乙方轉讓或退租。 
4.非屬製造業之事業,無需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檢測資料。 
乙方所承租土地發生下列事項之一者,乙方應負擔將所承租土地範圍之受污染土壤
及地下水改善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污染管制標準之完全責任及費用,不得異議: 
1.經甲方監測作業發現有超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2.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土地污染關係人。 
3.經環保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土地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 
4.經環保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改善作為。 
5.乙方已退租土地若於後續證實污染與乙方前身運作有關,經甲方監測作業或經環
保主管機關查證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超過管制標準,乙方仍須負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