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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住宅修繕補助每年新臺幣 1萬元如何計算?如何申請?
答:(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 6點,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元,最長補助三年,三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
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 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 36 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
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
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二)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之設施設備項目:
1.租賃契約、包租契約及轉租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並不受該
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租賃住宅未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屋內滅火器及其熱水器未裝置符合規定之強制排氣設備
者,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起租日前後二個月裝設者,其費用得以修繕費用補助之。但應
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提出申請。
(四)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
定。
(五)包租方案應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於簽訂轉租契約後,
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代管方案應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
並於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但於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
者,經查證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契約日數比例核給住
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Q10 住宅修繕「每處」每年補助新臺幣 1萬元,其每處之認定為何?
答:「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Q11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答:(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
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
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