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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書,惟申請人為「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免附。
(三)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與配偶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
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全
戶且不得省略記事,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得僅提供現戶部分
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請人本人及其所
有家庭成員。
(四) 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
證明資料,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
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請檢附該不動產
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應
為「地號全部」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五) 申請人如非設籍於本市,應提供於本市在學或就業之證明文
件:
1. 在學證明: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效註冊
章)、在學證明。
2. 就業證明:如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
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
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六) 申請人或其配偶如孕有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
符並由申請人親簽,下資料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