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13年度第二次青年社宅招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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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已確實詳讀「113年度第2次隨到隨辦聯合招租-(6+5處青年社會住宅)申請須
知」,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所檢附文件內容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申請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願接受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駁回申請案、拒絕核發收件編號或不通知辦理選屋、簽約等作業,並負法律
責任。申請人同意如有違反前揭規定,本案房屋租賃契約書自事實發生之日當然終止,絕無異議。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代理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申請民國 113 8 19 民國 113 9 18 日止》
一、
申請人基本資料(必填)
申請人姓名
□已婚 □單身
出生年月日
申請人/配偶
是否懷孕
□是 □否
胎兒數
聯絡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戶籍地址
□□□□□
(縣)
里(村)
.
通訊地址
(掛號公文投遞地)
同上
(縣)
里(村)
.
緊急聯絡人
行動電話
關係
二、
申請項目
(必填)
申請社宅
(可複選)
□中和安邦
□新店民安
□五股芳洲
□泰山信華
□土城明德3
□新店斯馨3
房型
(各社宅僅
選一種)
□套房
□二房
□三房
□套房
□二房
□三房
□套房
□一房
□二房
□一房
□二房
□三房
□套房
□二房
□三房
□套房
□二房
身分類別
優先戶/
一般戶
(不可複選)
□優先戶
□優先戶
□優先戶
□優先戶
僅有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僅有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戶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戶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戶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一般戶類別
□睦鄰戶
□現職警消人員戶
□一般戶
□且符合育兒加籤
備註:一、社宅:可複選。
二、房型:套房、二房(家庭成員 2 ()以上)、三房(家庭成員 3()以上)
三、身分類別資格說明如下
1.
符合 4 條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且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
2.睦鄰戶:於申請人所申請社宅之行政區設籍滿 6 個月(含)以上。
3. 現職警消人員戶:現任職於公務機關之警察、消防人員。
4.一般戶:年滿 18 ()以上且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
5.育兒加籤:同時屬育有2(
)以上06女之
113年度第2次隨到隨辦聯合招租-6()社宅申請書
(中和安邦、新店民安、五股芳洲、泰山信華、土城明德3、新店斯馨3)
收件日期
收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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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勾選符合優先戶分級租金第一階及第二階弱勢身分
(可複選,並請檢附證明文件;僅具一般戶資格者不須勾選)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育有未成年子女
□2人、□3人以上
□原住民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
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擇一勾選)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
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
滿 25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者
老人:(擇一勾選)
65 ()以上滿 75
75 ()以上
□災民
□遊民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備註:優先戶資格如符合身分而未勾選者,本中心將視同放棄該資格,申請人不得有疑義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料(必填)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
稱謂
(與申請人之關係)
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檢附方式
最近一年所得金額
()
申請人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代調 自調
家戶最近一年度總所得合計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
備註:
1.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之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2. 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依據
3. 由本中心代為查調之申請人,應同意本中心將代調結果作為本案審查之依據,由本中心依查調結果填入上開所得資料
金額(申請人無須填寫)
4. 若因個人原因(身分證換發/授權書未簽名/未檢附相關家庭成員身分證/國稅局退件等等)導致後續無法順利代查調,本
中心得請申請人自行查調國稅局財所清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補件,如逾期未補件,將視同申請人放棄本案申請資格。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個別持有房產之清單
取得
方式
代調:委由貴中心代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財產資料,且同意代調結果作為本案審查之依據。
自調:自行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財產資料。
序號
地址
持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1
2
3
備註: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若無者,免填。
2. 同意代為查調之申請人,後續如有資料不齊全,須補件者,應依本中心通知之補正時間為準,逾時不受理。
3. 若因個人原因(身分證換發/授權書未簽名/未檢附相關家庭成員身分證/國稅局退件等等)導致後續無法順利代查調,本
中心得請申請人自行查調國稅局財所清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補件,如逾期未補件,將視同申請人放棄本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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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切結事項
(必填)
切結事項
說明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重複享有資源
1.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承租契約書時,倘申請人及家庭
成員仍領有中央或
2.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承租契約書時,倘申請人及家庭
成員仍承租本市或其他縣市之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
住宅,自願放棄該承租資格。
租期通知
本人明瞭且同意所承租3年為一租期,且申請承
6(即兩
)為原則,但承租本
案為優先戶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至12年,
續租時應符合申請承租
時之同一身分類別者始得辦理續租。
符合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
宅長者安心居住方案」核准對象,總租期得酌予延長。
租金調整
本人明瞭且同意本案社會住宅租金費率3年檢討一次,倘有調整
後之新租金費率應於本中心公告後30日實施,並適用於後續簽
訂之租約。公告實施日起未到期之租約,於該租約期間仍以原
租金費率計算。
投遞地址
本人同意本案相關書面通知,於租期開始前依本申請書記載之通
訊地址,租期開始後依承租地址所為之送達,如因拒收或無人收
受而致退回時,本人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生效日。
關懷訪視
本人同意入住本案社會住宅時,經通知訪視後,同意配合辦理。
身分資格
本人已確本案申請書資料正確無(包含申請類別、房、優
戶資格等)並同意依申請書所勾選進行送審,後續審查如有缺漏
情事,將視同申請人放棄該身分資格。
代調事項
本人已確認本案相關代調應檢附文件正確無誤,若為個人因素(
分證換發/授權書未簽名/未檢附相關家庭成員最近之身分證/國稅
局退件等等)導致後續無法順利查調者,中心得請申請人自行查調
國稅局財所清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補件,如逾期未補件,將視同
申請人放棄本案申請資格
六、應
檢附文件 (請申請人勾選粗框欄位之選項)
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勾選
已檢附
免檢附
1. 應檢附【民國 113 8 1 ()申請之全戶最新電戶籍謄本正本或
供戶口名簿影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新電子戶籍
謄本正本。
2. 應檢附【民國 113 8 1 ()】所申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財政部
國稅局最近一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3. 應檢附【民國 113 8 1 ()】所申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財政部
國稅局已有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如未自行查調第23項資料並檢附者,應同意由本中心代為
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並簽署本申請書之附件1「查調
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授權書」
5. 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民國 113 8 1 (),以經
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應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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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條件之查核(申請人免填)
申請條件
符合
不符合
1.申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情形者,檢附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2.年滿 18 ()
,於本市
設籍或就學、就業
有居需求者,附實於本就學在職之證明文件。
3.申請 2 房者,家庭人口數應至少 2 ( 2 )以上;申請 3 房者,家庭人口
數應至少 3 ( 3 )以上。申請人或其配偶持醫院證明正本或媽媽手冊正本
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 1 口。
4.無自住宅:家庭成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
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
共有住宅面積)。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
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本款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
5.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
期應為【民國 113 8 1 ()】),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百分
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113 為新臺幣137 萬元(含)整,且平
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3 年為新臺
57,400 元(含))。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
收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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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編號
附件一
113年度第2次隨到隨辦聯合招租-6+5處社宅青年社會住宅-申請書(附件1)
查調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授權
有關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如下表)
同意
委託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查
調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姓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稱謂
(與申請人之關係)
聯絡電話
簽名
或蓋章
應檢附文件(影本)
請申請人檢核;並勾選已附文件
國民身
分證
(1)
戶口
名簿
(2)
法定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
(2)
申請人
備註:
1.
查調
申請人本人、配偶或已成年親屬資料者
,請檢附最新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若查調
未成年子女資料者
,請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父母離
異者,請另檢附載有監護權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影本,並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一併簽章。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如已自行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並檢附「最近一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得
免填寫本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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