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承租契約書時,倘申請人及家庭
成員仍領有中央或本市辦理之租金補貼,自願放棄該租金補貼。
2.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承租契約書時,倘申請人及家庭
成員仍承租本市或其他縣市之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
住宅,自願放棄該承租資格。
本人明瞭且同意所承租本案社會住宅以3年為一租期,且申請承
租、續租本案社會住宅之總租期係以6年(即兩
期)為原則,但承租本
案為優先戶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至12年,
續租時應符合申請承租
時之同一身分類別者始得辦理續租。
符合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
宅長者安心居住方案」核准對象,總租期得酌予延長。
本人明瞭且同意本案社會住宅租金費率3年檢討一次,倘有調整
後之新租金費率應於本中心公告後30日實施,並適用於後續簽
訂之租約。公告實施日起未到期之租約,於該租約期間仍以原
租金費率計算。
本人同意本案相關書面通知,於租期開始前依本申請書記載之通
訊地址,租期開始後依承租地址所為之送達,如因拒收或無人收
受而致退回時,本人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生效日。
本人同意入住本案社會住宅時,經通知訪視後,同意配合辦理。
本人已確認本案申請書資料正確無誤(包含申請類別、房型、優先
戶資格等)並同意依申請書所勾選進行送審,後續審查如有缺漏等
情事,將視同申請人放棄該身分資格。
本人已確認本案相關代調應檢附文件正確無誤,若為個人因素(身
分證換發/授權書未簽名/未檢附相關家庭成員最近之身分證/國稅
局退件等等)導致後續無法順利查調者,中心得請申請人自行查調
國稅局財所清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補件,如逾期未補件,將視同
申請人放棄本案申請資格。
1. 應檢附【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含)後】申請之全戶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或提
供戶口名簿影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新電子戶籍
謄本正本。
2. 應檢附【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含)後】所申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財政部
國稅局最近一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3. 應檢附【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含)後】所申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財政部
國稅局已有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如未自行查調第2、3項資料並檢附者,應同意由本中心代為
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並簽署本申請書之附件1「查調
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授權書」。
5. 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含)後,以經
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應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