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用詞定義】
1.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無子女監護權者。2.新婚:指於申請本補貼日前 2年內結婚者。
3.家庭成員:指申請本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及下列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其戶籍內直
系親屬。 (2)申請人屬新婚者,其配偶。 (3)申請人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其配偶及育
(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4.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或生母,且為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
兒。5.銀髮房東:指年滿 60 歲以上,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並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
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或新婚或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且共同居住者。
6.青銀共居:指單身或新婚或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而承租銀髮房東之住宅空房,並與之共同
居住。
四、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 (申請人自我檢核)※家庭成員不得重複申請
1.申請日前一個月至複審完成前開立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位);夫妻分戶者或育有未
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影本。
3.□於本市就業者,申請日前一個月至複審完成前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 份(須載明就
業期間、公司行號、本市就業地址及公司印信)。若複審完成前就業證明已終止者,即予駁回。
□於本市就學者,申請日前一個月至複審完成前開立之在學證明 份(須載明就學期間、系所及
地址),遇寒暑假則以學年度為審查基準。
4.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切結書並檢具申請人
及指定人雙方身分證影本、指定人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擇一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
具之孕婦健康手冊,其資料內容應包含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
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孕有
雙胞胎以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
1. 申請人年滿 18 歲,未滿 40 歲之單身或育(孕)有未成年子女(胎兒)。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4. 家庭年收入低於 144 萬元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 5萬9,150 元以下。
5. 申請人應為租賃契約承租人,且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有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關係。
6. 承租住宅需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且該租賃建物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若屬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
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為住宅使用。
※不符上開規定、用途工業用、頂樓加蓋或無法提供合法房屋證明,不得申請本補貼。
7. 家庭成員不得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亦不得重複接受 2種以上住宅租金
補貼或接受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貼。(切結取得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補貼者,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