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
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罰金新臺幣 元之案件,為□得/□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二、社會勞動係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無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三、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四、依刑法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五、徒刑拘役入監執行原宣告刑者,或罰金刑案件入監執行勞役者,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六、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意外險以外之保險等費用須自理。
七、易服社會勞動應經提出聲請。非在監院所收容者,並應親自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
八、不同案件類型之處理方式:
(一)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後,於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1、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後,嗣無力完納者,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而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繳納完畢外,否則應即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並須經檢察官准許,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而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之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三)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42條之規定,仍應於裁判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罰金者,不能完納而強制執行或分期繳納,嗣易服勞役時,始得依第42條之1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有錢繳納罰金,自應許之,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除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外,執行勞役。
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動經執行機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十、為避免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影響您正常的生活、工作或學業,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建議您優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
十一、請進行自我檢測是否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之事由,據實填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並檢附體檢表(勞工體檢表即可)證明身心健康與體能狀況。
十二、請詳閱本須知,並請於聲請書中,勾選並簽名表達是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十三、請於傳票所載日期,攜帶身分證及本須知,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請併同攜帶「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與「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若有體檢表、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歷證明或技職證照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者,亦請併同攜帶,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報到,並提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十四、本署對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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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請勾選並簽名)
□於詳閱前開須知後,茲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簽名)
年 月 日
□於詳閱前開須知後,確定不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簽名)
年 月 日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
壹、聲請人基本資料表
一、人別資料
姓名 | 姓別 | 出生年月日 | 年齡 | 身分證字號 | 在學或就業 |
年月日 | |||||
本案罪名 | 聯絡電話 | 住居地址或聯絡地址 | |||
(手機) (家裡) (公司) | |||||
本案刑期 | |||||
二、身心健康及體能狀況( □有/□無檢附體檢表,一般勞工體檢表即可)
身高 | 體重 | 現在患有愛滋病、結核病、急性肝炎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 不能自理生活 |
公分 | 公斤 | □無 □有( 病) | □否 □是(原因:) |
現患有身心疾病或身心障礙 | 健康及體能狀態 | ||
□無 □有(患有之疾病或障礙:) □有/□無身心障礙手冊(□有檢附影本) □有/□無重大傷病卡附(□有檢附影本) 是否仍可勝任勞動服務□可/□否 | □可以勝任勞動服務 □年老或體衰,難以勝任勞動服務 □健康狀態不佳,難以勝任勞動服務 |
附註:檢附體檢表證明身心健康與體能狀況適宜社會勞動者,將列為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優先考量。
三、前科素行狀況
曾經犯罪並經判決確定之罪名 | 刑期 (徒刑/拘役/罰金) | 犯罪時間 | 執行方式(入監、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繳納罰金、易服勞役) | 是否執行完畢及其時間 | |
1 | |||||
2 | |||||
3 | |||||
4 | |||||
曾否施用毒品 | 曾否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 | 本案到案方式 | |||
□否 □有 □三犯或以上 □二犯 □一犯 | □否 □有(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緩起訴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 □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義務勞務履行完畢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致入監執行徒刑或拘役 □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 □傳喚到案 □通緝□拘提到案 | |||
在監在押 | |||||
□無 □在押(因逃亡、反覆實施犯罪、犯重罪而被羈押) □他案在監執行 |
四、學經歷與工作專長
現有無工作 | 學歷(從最高學歷填起,學校與科系名稱皆填寫) | 曾任或現任工作 |
□無 □有( ) | ||
每月收入 | ||
元 | ||
□有/□無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 ||
每日上班時間 | 技職證照 | 專長或可勝任之勞動服務 |
□白天 □晚上 □輪班 □不定時 | ||
□有/□無檢附證照證明文件(影本) |
五、家庭、宗教、兵役、保險狀況與其他
父母 | 婚姻 | 子女 | 宗教 | 兵役 |
□父母 健在 □一方 亡故 □雙方 均亡 | □已婚 □未婚 □離婚 | □無 □一名 □二名 □三名 以上 | □無 □有 □佛教 □道教 □基督教 □天主教 □其他 | □已服□免服 □未服(一年內□是/□否服兵役) |
出國留學或工作計畫 | ||||
一年內□有/□無出國留學或工作計劃,可能造成社會勞動無法如期履行完畢 | ||||
保險情形 | ||||
□有/□無投保意外險 □有/□無投保醫療險 □有/□無投保其他險種(有:) □有/□無檢附證明文件 |
貳、切結書
本人據實填載上開基本資料表,若有隱匿或填載不實之處,當自負其責。
(簽名)
年月日
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壹、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履行社會勞動應依觀護人指定之期日、地點,向指定之執行機關報到執行。
二、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勞動執行人員之命令,並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指定之社會勞動時數仍未履行完畢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除罰金刑案件可一次完納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案件可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外,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拘役或勞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撤銷社會勞動:
(一)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二)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因飲酒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五)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六)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發覺有冒名頂替之行為。
(七)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四、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意外險以外之保險等費用,均由社會勞動人自理。如造成執行機構之損害,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於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經檢察機關准許,不得更換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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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切結書
本人茲已詳閱「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內容,並完全瞭解其法律效果,如有違反時,願自負法律責任。
(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