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須知及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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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須知
一、使用牌照稅法 7條第 1項第 346710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
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1、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者: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
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第 3款)
2、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者:如救護車、診療
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第 4款)
3、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第 6款)
4、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第 7款)
5、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第 10 款)
以上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二、免稅申請及應備證件:
申請免稅應檢附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使用牌
照稅一般免稅申請書、行車執照,並按申請免稅項目檢附必要之證明文
件。
1、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1)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
海難救險船等。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
殊車種。
2)防救災車輛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照片。
2消防機關核發之防災車輛證明文件。
3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3)社區巡守車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照片。
2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證明文件。
2、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之交通工具:如救護
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照片。
2申請人如為公共團體,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殊
車種。
3、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殊
車種。
4、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殊
車種。
5、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公共汽車」或「長途
客運」。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
三、綜上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之申請應由機關或團體主動向本局提出申
經本處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
年度稅款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
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25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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