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須知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
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 1輛為限。
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
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輛為
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400 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
馬力超過 262 英制馬力(HP)或 265.9 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
以2400 立方公分、262 英制馬力(HP)或 265.9 公制馬力(PS)車輛之
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同法同條第 2項規定略以:「免徵使
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二、上開身心障礙免稅規定自 104 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車籍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前揭免徵規定,須
檢具下列證件正本(郵寄申請者請檢附證件影本),向本局申請免稅手
續。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
1、申請書 1份(加蓋車主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行車執照
4、身分證
※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內不受理申請
※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輛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1、申請書 1份(加蓋車主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行車執照
4、戶口名簿(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可用身分證代替)
※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戶籍法
院選定之監護人、 輔助人所有
※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輛為限
四、綜上,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本局提出申請,經
本局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全
年度稅款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辦理直撥退稅者,須
檢附本人或營利事業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
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五、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二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