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須知
一、 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1、3、4、5、6、7、10 款,有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艦
艇等。(第 1款)
(二)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者: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消
防車、工程救險車、海難救險船、政府機關拖吊車、巡邏車、偵防車、
偵緝車等。(第 3款)
(三)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者:如救護車、診療車、
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捐血車、巡迴醫療服務車、防
疫檢驗專用車,大型行動公廁車等。(第 4款)
(四) 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第 5款)
(五)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第 6款)
(六)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第 7款)
(七)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
輸使用之公共汽車。(第 10 款)
以上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二、免稅申請及應備證件:
申請免稅應檢附「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申請書」應加蓋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
信及負責人印章、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並按申請免稅項目檢附必要之證
明文件。
(一)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艦艇等
應檢附證明文件:軍隊裝備編制車輛相關證明文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
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二)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交通工具
1.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
救險船、政府機關拖吊車、巡邏車、偵防車、偵緝車等。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
(1) 一般車輛:
○
1行車執照應註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
2車輛須有固定特殊設備。
○
3車廂兩邊有固定特殊標幟。
(2) 保密車輛:

○
1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應註明「特種車」、「免標示」及特種車
名稱。
○
2車輛須有固定特殊設備。
○
3車廂兩邊得不標示所有人名稱,惟仍應有固定特殊標幟。
○
4偵防車之特殊標幟得固定標示於車廂兩邊或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
風玻璃。
2.社區巡邏車
(1) 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
(2) 車輛登記為機關或人民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所有),行車執照記
載車種為小客(貨)車,並應註明社區巡邏車。
(3) 警察機關出具之社區巡守隊備查文件。
3.防救災車輛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車身一律為紅色。
(2)車輛登記為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所有,車身應安裝防救災使用之
絞盤機、保險(防撞)桿及閃爍警示燈等固定特殊設備,前車門兩側應
標示消防火鳳凰圖案及防救災團體或志願組織名稱等特殊標幟。
(3)消防機關核發之防災車輛認定等證明及時效。
(4)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4.防救災協勤車輛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車身一律為紅色。
(2)車輛登記為義勇消防總隊或其所屬單位所有,車身應安裝防救災使用
之絞盤機、保險 (防撞)桿及閃爍警示燈等固定特殊設備,前車門兩
側應標示消防火鳳凰圖案及義勇消防組織名稱等特殊標幟。
(3)消防機關防救災協勤車輛之認定及許可登記函。
(三)、專供衛生使用之交通工具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
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捐血車、巡迴醫療服務
車、防疫檢驗專用車,大型行動公廁車等。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明「特種車」及特
種車名稱。
2.申請人如為公共團體,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辦理法人登記者,應
附法人登記證書。
3.專供衛生使用之政府機關所設衛生、環保、清潔管理或消防單位,車
輛用途與單位職責相符,亦可適用免稅。

(四)、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外交部核發「免稅互惠」函件。
(五)、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
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六)、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
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七)、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1.一般公車:行車執照應註明「國道客運」、「一般公路客運」、「公營
市區客運」或「民營市區客運」
2.鄉鎮社區接駁公車:車輛為鄉鎮公所所有,車種為營業大(小)客車,提
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行車執照應註明「鄉鎮市區接駁公車」,
車身需有明顯彩繪識別。。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三、綜上,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之申請應由機關或團體主動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經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
可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
請核免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25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