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須知:特定用途車輛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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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須知
一、 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13456710 款,有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艦
艇等。(第 1款)
()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者: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消
防車、工程救險車、海難救險船、政府機關拖吊車、巡邏車、偵防車、
偵緝車等。(第 3款)
()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者如救護車療車、
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捐血車、巡迴醫療服務車、防
疫檢驗專用車,大型行動公廁車等。(第 4款)
() 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 5款)
()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第 6款)
()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第 7款)
()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
輸使用之公共汽車。(第 10 款)
以上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二、免稅申請及應備證件:
申請免稅應檢附「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申請書應加蓋申請人(機關或團體)
信及負責人印章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並按申請免稅項目檢附必要之證
明文件
()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艦艇等
應檢附證明文件:軍隊裝備編制車輛相關證明文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
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交通工具
1.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補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
救險船、政府機關拖吊車、巡邏車、偵防車、偵緝車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
(1) 一般車輛:
1行車執照應註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2車輛須有固定特殊設備。
3車廂兩邊有固定特殊標幟。
(2) 保密車輛:
1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應註明「特種車」、「免標示及特種車
名稱。
2車輛須有固定特殊設備。
3車廂兩邊得不標示所有人名稱,惟仍應有固定特殊標幟。
4偵防車之特殊標幟得固定標示於車廂兩邊或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
風玻璃。
2.社區巡邏車
(1) 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
(2) 車輛登記為機關或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所),行車執照記
載車種為小客()車,並應註明社區巡邏車。
(3) 警察機關出具之社區巡守隊備查文件。
3.防救災車輛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車身一律為紅色。
(2)車輛登記為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所有車身應安裝防救災使用之
絞盤機保險(防撞)桿及閃爍警示燈等固定特殊設備前車門兩側
標示消防火鳳凰圖案及防救災團體或志願組織名稱等特殊標幟。
(3)消防機關核發之防災車輛認定等證明及時效。
(4)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4.防救災協勤車輛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車身一律為紅色。
(2)車輛登記為義勇消防總隊或其所屬單位所有車身應安裝防救災使用
之絞盤機、保險 (防撞)桿及閃爍警示燈等固定特殊設備,前車門
側應標示消防火鳳凰圖案及義勇消防組織名稱等特殊標幟。
(3)消防機關防救災協勤車輛之認定及許可登記函。
()、專供衛生使用之交通工具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
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捐血車巡迴醫療服務
車、防疫檢驗專用車,大型行動公廁車等。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明「特種車」及特
種車名稱。
2.申請人如為公共團體,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辦理法人登記者,應
附法人登記證書。
3.專供衛生使用之政府機關所設衛生、環保、清潔管理或消防單位,車
輛用途與單位職責相符,亦可適用免稅。
()、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外交部核發「免稅互惠」函件。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
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之交通工具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照片,行車執照應註
明「特種車」及特種車名稱。
()、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
1.一般公車:行車執照應註明國道客、「一般公路客運公營
市區客運營市區客運
2.鄉鎮社區接駁公:車輛為鄉鎮公所所有車種為營業大()客車,
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行車執照應註明「鄉鎮市區接駁公車」,
車身需有明顯彩繪識別。。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三、綜上,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之申請應由機關或團主動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經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
可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
請核免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25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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